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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与徐州泽储石业有限公司、徐州宏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商初字第667号原告。负责人范辉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军,男,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玉娇,律师。被告(原徐州泽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艳霞,该公司经理。被告。法定代表人胡作佺,该公司经理。被告。法定代表人黄允全,该公司经理。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法定代表人郑全寿,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圣腾,男,日生,汉族。被告赵艳霞,女,日生,汉族。被告黄允全,男,日生,汉族。被告杨明,男,日生,汉族。被告方玉华,女,日生,汉族。被告张秀珍,女,日生,汉族。被告郑全寿,男,日生,汉族。被告胡作佺,男,汉族,日生。原告诉被告、、、、、孙圣腾、赵艳霞、黄允全、杨明、方玉华、张秀珍、郑全寿、胡作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孙圣腾、赵艳霞、黄允全、杨明、方玉华、张秀珍、郑全寿、胡作佺下落不明,进行公告送达,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建军、赵玉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圣腾、赵艳霞、黄允全、杨明、方玉华、张秀珍、郑全寿、胡作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下简称建行城南支行)诉称,日,原告与被告黄允全、方玉华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黄允全、方玉华以其位于南洋国际购物中心C座-X-XXX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铜房售许字(2009)第XX号,商品房备案号为)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徐州泽储石业有限公司自日至日在原告处办理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业务承担抵押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2013年5月,被告在铜山区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在建工程预购商品房期权的抵押登记。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与第一被告徐州泽储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储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0万元,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年利率为7.5%,按月结息,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双方还就其它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日,原告分别与被告徐州宏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东公司)、徐州申鑫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鑫公司)、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盈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宏东公司、申鑫公司、万盈公司为被告泽储公司自日至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的人民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业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孙圣腾、赵艳霞、黄允全、杨明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孙圣腾、赵艳霞、黄允全、杨明为被告泽储公司自日至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的人民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业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日,原告与被告方玉华、张秀珍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方玉华、张秀珍为被告泽储公司自日至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的人民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业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日,原告与被告徐州旺捷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捷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旺捷公司为被告泽储公司自日至日期间在原告处办理的人民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业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十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各保证人对上述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最高额限额为100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日,原告与被告郑全寿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被告郑全寿以其在申鑫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为泽储公司自日至日在原告处办理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业务承担质押担保,最高限额为1400万元。日,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550万元。日,鉴于被告泽储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与原告签订的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告又与被告泽储公司、宏东公司、申鑫公司、万盈公司、赵艳霞、黄允全、杨明、郑全寿、胡作佺签订了《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约定被告泽储公司上述所借款项550万元的借款到期日延长至日,展期期间年利率为8.3025%,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宏东公司、申鑫公司、万盈公司、旺捷公司、孙圣腾、赵艳霞、黄允全、杨明、方玉华、张秀珍、郑全寿、胡作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本贷款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原贷款合同仍然继续有效。还款期限届满,第一被告未能偿还贷款本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履行。原告要求第二至十三被告承担担保义务,但第二至十三被告亦未能自觉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泽储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5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元(利息暂计至日,后继续按约定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合计元;2、判决被告泽储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16万元;3、判决被告宏东公司、申鑫公司、万盈公司、旺捷公司、孙圣腾、赵艳霞、黄允全、杨明、方玉华、张秀珍、郑全寿、胡作佺对原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处分被告郑全寿的质押物由原告优先受偿;5、处分被告黄允全、方玉华的抵押物由原告优先受偿;6、案件受理费用及其它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将被告泽储公司借款本金数额变更为万元,并撤回要求被告泽储公司承担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16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泽储公司、宏东公司、申鑫公司、万盈公司、旺捷公司、孙圣腾、赵艳霞、黄允全、杨明、方玉华、张秀珍、郑全寿、胡作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日,原告与被告黄允全、方玉华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在建工程预购商品房房地产抵押合同1份、授信协议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黄允全、方玉华以其位于南洋国际购物中心C座-X-XXX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铜房售许字(2009)第XX号,商品房备案号为)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为泽储公司自日至日在原告处办理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业务承担抵押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2013年5月,被告在铜山区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在建工程预购商品房期权的抵押登记。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2、日,原告与被告郑全寿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一份、公司股权出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一份、授信协议一份,证明被告郑全寿以其在申鑫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为泽储公司自日至日在原告处办理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业务承担质押担保,最高限额为1400万元。公司股权出质设立已经工商部门登记。原告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日,原告与被告泽储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证明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0万元,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年利率为7.5%,按月结息,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双方还就其它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4、原告分别与被告宏东公司、申鑫公司、万盈公司、赵艳霞、孙圣腾、黄允全、杨明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七份,证明上述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责任的最高额限额为100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5、日借据一份,证明原告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550万元。6、《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一份、原告与旺捷公司、郑全寿、张秀珍、方玉华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三份,证明鉴于被告泽储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与原告签订的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将上述所借款项550万元的借款到期日延长至日,展期期间年利率为8.3025%,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宏东公司、申鑫公司、万盈公司、旺捷公司、孙圣腾、赵艳霞、黄允全、杨明、方玉华、张秀珍、郑全寿、胡作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本贷款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原贷款合同仍然继续有效。7、贷款结息单一份、日贷款结息单一份,证明截至日,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550万元,利息元。证明原告起诉后被告没有还款,系统扣期1.81元冲抵本金,截止至日被告拖欠原告本金万元,利息元。因被告泽储公司、宏东公司、申鑫公司、万盈公司、旺捷公司、孙圣腾、赵艳霞、黄允全、杨明、方玉华、张秀珍、郑全寿、胡作佺未到庭,无法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争议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建行城南支行与被告泽储公司签订《人民币额度授信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人民币授信额度550万元,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年利率为7.5%,按月结息,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日,黄允全、方玉华以其位于南洋国际购物中心C座-X-XXX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铜房售许字(2009)第XX号,商品房备案号为)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为泽储公司自日至日在原告处办理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业务承担抵押担保,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起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5月,被告在铜山区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在建工程预购商品房期权的抵押登记。同日,原告与被告孙圣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对于被告泽储公司在日至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外汇资金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一系列债务,被告孙圣腾愿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各单笔授信业务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等),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另约定,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起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日,原告与被告泽储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4018),约定泽储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4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共12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7.5%,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每月的第20日按月结息,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因被告违反合同任一约定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泽储公司发放了该笔贷款。同日,原告与被告郑全寿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郑全寿以其在申鑫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为泽储公司自日至日在原告处办理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业务承担质押担保,最高限额为14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等),合同同时约定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起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郑全寿在徐州市铜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日,原告分别与旺捷公司、申鑫公司、万盈公司、赵艳霞、黄允全、郑全寿、张秀珍、杨明、方玉华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均约定,对于被告泽储公司在日至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外汇资金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一系列债务,上述各被告愿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各单笔授信业务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等),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另约定,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起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鉴于被告泽储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与原告签订的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告与被告泽储公司签订《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将上述所借款项550万元的借款到期日延长至日,展期期间年利率为8.3025%,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宏东公司、申鑫公司、万盈公司、旺捷公司、孙圣腾、赵艳霞、黄允全、杨明、方玉华、张秀珍、郑全寿、胡作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本贷款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原贷款合同仍然继续有效。原告与被告泽储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于日到期,《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于日到期,被告泽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至日被告拖欠原告本金元,利息元。另查明,被告宏东公司系自然人独资,被告胡作佺系被告宏东公司的股东。本院认为,原告建行城南支行与被告泽储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与方玉华、黄允全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郑全寿签订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与宏东公司、申鑫公司、万盈公司、旺捷公司、孙圣腾、赵艳霞、张秀珍、黄允全、杨明、方玉华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代表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作为认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合同签订后,建行城南支行依约向泽储公司发放了贷款,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泽储公司未按约还款,现该笔贷款还款期限均已届满,被告泽储公司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该笔债权有被告黄允全、方玉华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虽被告黄允全、方玉华提供的南洋国际购物中心C座-X-XXX室房产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期权抵押登记,但该预告登记不产生抵押权设立的物权效力,故原告主张对该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的债权还有被告郑全寿在申鑫公司的股权作为权利质押物,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故原告主张对该份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除被告黄允全、方玉华提供的抵押物、郑全寿提供的质押物外,原告的债权还有被告宏东公司、申鑫公司、万盈公司、旺捷公司、孙圣腾、赵艳霞、张秀珍、黄允全、杨明、方玉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属于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根据原告与被告宏东公司、申鑫公司、万盈公司、旺捷公司、孙圣腾、赵艳霞、张秀珍、黄允全、杨明、方玉华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各被告作为保证人为贵翔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承诺无论原告债权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原告均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宏东公司、申鑫公司、万盈公司、旺捷公司、孙圣腾、赵艳霞、张秀珍、黄允全、杨明、方玉华对泽储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胡作佺承担的责任问题。被告宏东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胡作佺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义务举证提交证据证明其资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现被告胡作佺未到庭举证证明,故本院认为被告胡作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宏东公司、申鑫公司、万盈公司、旺捷公司、郑全寿、孙圣腾、赵艳霞、张秀珍、黄允全、杨明、方玉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泽储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州泽储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借款本金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元(利息暂计至日,其余金额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州泽储石业有限公司、徐州宏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申鑫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徐州旺捷石业有限公司、孙圣腾、赵艳霞、黄允全、杨明、方玉华、张秀珍、郑全寿对被告徐州泽储石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本金、逾期还款利息各在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胡作佺对被告徐州宏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如被告徐州泽储石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对被告郑全寿所有的徐州申鑫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在出质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4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30元,合计58000元,由被告徐州泽储石业有限公司、徐州宏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申鑫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徐州万盈担保有限公司、徐州旺捷石业有限公司、孙圣腾、赵艳霞、黄允全、杨明、方玉华、张秀珍、郑全寿、胡作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增尧人民陪审员  吴 刚人民陪审员  孙宗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梦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罚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任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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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早上,六点半起床,在培训中心的院子里,转了转。十三陵这个地方,到底是明朝皇室看中的风水宝地,环境还是挺幽雅的,培训中心院子里还立有几块泰山石,和靳老兄留影纪念。
7点吃完早餐,我们代表们分乘两辆大巴,去平谷参加桃花赏石节。在京城高速行驶了一个多小时便到了平谷地界,下了高速,在等待平谷组委会前来接洽的功夫,代表们纷纷下车,捡起了石头。
这几棵桃树大家可要睁开眼仔细看了,不走到跟前,你不会发现,这是人造树,平谷人民的创意让人啼笑皆非~~
来到了平谷奇石城,建的很有特色,阳光板罩下的展厅,花卉.假山点缀,设计了与石共舞的很好的氛围。奇石展设在奇石城面前的广场,来了有一百家左右。大部分的石商来自山东临朐,有些石商还是曾经来临沂参展过的老石友,很是亲切啊!今天平谷的风很大,这在北京地区应该见怪不怪了,所以开幕式还是放在了室内举行
和安徽宿洲市的两位灵璧石大家,巩杰先生·陈民府先生合影留念。
站在寿嘉华会长左边的嘉宾就是从我们沂蒙山区走出来的将军-----原武警部队副司令员,著名砚台收藏家刘红军中将。
寿嘉华会长致热情洋溢的欢迎辞
站在寿会长右边的嘉宾是著名赏石理论家,解放军少将张训彩先生。
在平谷区政府举行的欢迎午宴上,和协会理事·市政法委靳书记给寿会长敬酒,并送上陈会长致寿会长的亲笔信,诚邀寿会长亲临临沂第三届国际石展。
平谷地区奇石资源还是比较丰富的,其代表石种有两个:轩辕石和金海石。这也是这次赏石文化论坛的主要内容。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委会”代表们纷纷发言,对这两个石种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对下一步的保护及开发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
结束了平谷方安排的活动,我们在北京观赏石协会的指引下,游览桃花园,并参观了轩辕石的产地之一。
途径一所庙宇,据中观协王纪民主任介绍,这就是轩辕庙。
轩辕石产地
专营轩辕石,金海石的石馆。
去年今日此门中,人面桃花相映红。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看到了桃花,我就想起了唐朝诗人崔护的这首诗,是不是有点俗了!?
返程的大巴载着我们行驶在风景秀丽的昌平山区中,突然王纪民主任喊道:“大家快看,十三陵水库”
透过车窗看去,夕阳笼照下的的十三陵水库,一片安静祥和。毛主席亲笔题写的“十三陵水库”五个大字,被用汉白玉石块镶嵌在雄伟的护坡上,十分壮观。只是夜幕降临,相机拍出的效果太一般,大家只能隐隐约约的感受了。
回到了培训中心,结束了自助晚餐后,我和靳老兄拿着临沂第三届国际石展的邀请函,挨着房间拜访各位代表们。
来到了侯老的房间,侯老知道我们是临沂来的,十分高兴。侯老和我们协会陈慧明会长是老朋友了。他拿出了他著作的《与石共语》,一本让我回临沂捎给陈会长,另一本亲自签名送给了我。在这里,谢谢侯老了。
侯老(侯桂林),中国赏石届的领军人物。
临来北京的时候,陈会长让我捎给中观协有关领导的四封信已全部送到。并和与会代表们沟通汇报了临沂观赏石事业的发展情况,并代表临沂市观赏石协会及陈慧明会长向他们发出了热情的邀请,欢迎代表们五月份来我们临沂,参加临沂第三届国际观赏石博览会。
到中观协的工作已完成,今天在平谷奇石展会上,临沂石展的邀请函也发放完了。和靳老兄商量,我们以后的会议议程就不参加了。受中国观赏石协会副会长朱勃腾先生的邀请,明天我们将去慕田峪长城,参观朱会长的中华梦石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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