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基金出台那些基金扶植

政府引导基金:核心在引导 目的是扶持
政府引导基金:核心在引导 目的是扶持
人民网西安4月21日电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母基金专业委员会主办的2018中国母基金百人论坛上,中基协母基金专委会委员、湖北长江产业基金董事长王含冰,深圳市创投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蒋玉才,上海国盛集团董事长寿伟光,亦庄产投总经理唐雪峰等4位国资母基金负责人,分别结合自身运营管理实践,针对政府引导基金的定位与运营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蒋玉才坦言,政府引导基金仍然面临很多因经验不足带来的管理问题。一方面,政府部门对财政支出过度谨慎,造成了资金“迟到”和“早退”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对社会资本的限制太多但让利不多,造成各方参与的积极性不强。他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核心原因,是对基金定位的不清晰,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商业化运作。
他认为,引导基金的实质是决策权转移,将政府不擅长做决策的事情,交给有经济利益相关的基金。深创投之所以比较成功,主要是因为政府敢放权给投委会。
寿伟光则表示,上海之所以发起设立国企改革发展基金,目的之一就是引导、放大社会资本。为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打响“四大品牌”、构筑上海发展战略新优势,国盛集团将按照站位更高、理念更新、模式更活的原则,充分遵循基金运作规律,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作、国际化运作相结合,以上海国改基金为中枢,集聚更多领军人才,强化集团各类基金、各类基金业态的战略协同运作,构筑升级版的“基金群”。通过“建设大平台、培育大产业、推动大合作、构筑大通道”,推进“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良性循环,更好地服务于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好国资运营平台的功能定位,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最终,达到发挥导向作用、放大运作规模、提升运作效率的战略目标。
唐雪峰认为,政府引导基金本质上就是财政资金,是政府促进区域产业发展的一种方式。他进一步解释称,政府引导基金的重点有两个:一是引导产业,二是聚焦区域,而非与民争利,赌自己能投出一个独角兽。他强调,引导基金的初心是产业,并且是本区域的产业。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省市区县,甚至街道办事处,只要做引导基金,都不要追求资金规模,而要锁定产业引导这个目标,要把地方产业搞出特色。“就像一提到大数据,就能想到贵阳。”
主持人王含冰在总结时表示,从全球来看,政府资本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和实体发展并不鲜见。尤其像苹果这样的公司,从成立就得到了美国政府中小企业计划的支持。事实上,苹果公司的每一个关键零件,背后都有美国政府财政的支持。
他认为,以往人们常说补贴弊病多,但中小企业和创新企业,在发展初期其实离不开政府补贴的支持。因此,政府引导基金应该定位于促进产业升级的工具,只有不同工具结合起来使用,才能发挥最优效果。俞敏洪:政府直接给项目投钱不对 应扶持天使|俞敏洪|基金|投资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俞敏洪 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董事长 新京报记者 薛珺 摄
  在“全民创业”的热潮下,“双创”成为近期最热的话题之一。对于初创企业,天使投资或许会成为他们起步的第一助动力。但由于天使投资风险大、投资回报率偏低等现状,使得我国天使投资发展相对滞后。昨日,在接受新京报专访时称,政府应加大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鼓励更多资本进入天使投资领域。
  在俞敏洪看来,做天使投资的人多少都有点理想主义,“虽然天使投资需要承担很多风险,但培养的是未来整个中国商业转型以及新商业模式的苗子,没有使命感的人不会做。”
  政府直接给项目投钱是不对的
  新京报:天使投资发展相对滞后主要原因是什么?
  俞敏洪:天使投资风险大、缺乏退出机制、投资回报率偏低、政策扶持不够以及民资天使投资意识缺乏等多种因素。
  比如由于目前国家对天使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所征收的所得税过高,导致企业负担过重、投资人收益受限,阻碍了民间资本进入天使投资的热情,而天使投资机构和投资人将投资所得再次投入实体经济的热情也大打折扣。
  新京报:发展天使投资,你觉得政府应该具体从哪方面入手?
  俞敏洪:首先是政府应该挑一些比较好的天使资金,把政府的资金加入进去。因为政府本身也有各种投资,但他们没有专业人士,也很难找到靠谱的好项目。如果政府可以把钱加到我们做得比较好的天使投资中,我们不仅能把钱花好,还能帮政府赚成倍的回报。政府现在直接去给项目投资资金的事情是不对的,因为政府一下就进入经营中间,这其中还会出现很多腐败。
  新京报:政府减免税收对扶持天使投资也是一个重要的方法?
  俞敏洪:在税收上应该减免。目前国家对天使投资机构征收的是百分之二十的税,我觉得应该至少减少一半,百分之十,或者税收全部减掉,让更多的钱专门来做天使资金。培养的项目越来越多,自然的中国的经济转型就能够完成。
  新京报:为什么你认为现阶段天使投资需要政府的支持?
  俞敏洪:天使投资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让现在仅仅是苗子的小项目,未来可能会变成对中国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的大公司,天使后面B轮C轮再投都是找已经做得很大的公司了。天使阶段在这其中起到的作用是最重要的,然而天使阶段风险也最大。很多天使资金做着做着就没了,他们支持的项目有的也根本没做起来。
  成为企业家不比成为政治家更容易
  新京报:你自己从2014年底开始也在做天使投资,有遇到什么困难吗?
  俞敏洪:困难没有,但不管我们多么厉害,天使资金有一个特点,投五个项目基本四个都会死掉,最多剩一个。所以天使基金有一句话,投十个项目有一个能活就可以,因为一般活一个就是十倍的回报,可以把前面投的九个公司的钱捞回来了。只能这样,也有天使基金投了20个,一个没活,那最后就只能死掉了。
  新京报:其实对于创业者来说,想要拿到天使投资也很难?
  俞敏洪:因为大部分创业项目是不靠谱的。做生意不是那么容易的,能成为一个企业家,并不比成为一个思想家或政治家更容易。
  新京报:之前看到你说过,现在的创业热潮中,好像有一种连小学生都恨不得要给你交商业计划书的感觉?
  俞敏洪:这就说明鼓动根本就没有创业能力的人都去创业是不对的。做生意的人需要有极好的判断力、忍耐力、交往能力,这些能力不是每个人都有的。
  新京报:所以现在也有一种说法,觉得“全民创业”遇到所谓的寒冬期?
  俞敏洪:创业被鼓动得过分。但是鼓励创新创业这件事是没有错的,我只是觉得不能把它当成一个运动来看,否则就会出危险了。
  新京报:对于创业者来说,你觉得他们可以做一些什么样的调整?
  俞敏洪:创业者现在都在调整,而且调整得很好,因为大家明白不那么容易拿到钱了,就会很节约地花钱,会认真琢磨商业模式该怎么做,而不是去拼命宣传鼓动自己的项目,最后越来越不靠谱,所谓的创业寒冬是个好事。现在我依然每天都会收到商业计划书,但创业者明白了做生意不是容易的事,不是靠你忽悠拿到一点钱就可以的。
  天使投资人都是有点理想主义的
  新京报:在寻找创业项目上,你有哪些心得体会?
  俞敏洪:找到靠谱的项目很难。就像找到靠谱的人是一样的概念,你一辈子交往了那么多人,能列出来的靠谱的有几个?找项目也一样,你可以看一千个项目,但可能只有两三个是真正靠谱的。
  新京报:你认为天使投资是现在最理想的一种投资创业模式吗?天使投资其实最后也还是在给别人打工?
  俞敏洪:天使投资某种意义上是理想为先,赚钱在后。做天使投资真的要有一种责任心、使命感。我其实可以做后期(投资)的,看的项目也少,成功率也高。我之所以做天使投资是因为,中国年轻人就应该鼓励他们,给他们支持,我开玩笑说,也许我的投资项目中还能出一个,出一个呢。
  天使投资培养的是未来整个中国商业转型以及新商业模式的苗子,里面需要承担很多风险,所以没有使命感的人不会做,做天使投资的人,都是有点理想主义的人。
  新京报:有一种说法,天使投资第一轮投的是人,是不是和项目比,人占得因素更重要一点?
  俞敏洪:人和项目要同时看。如果光是人很好,但他不知道怎么做事情那也不行,也得看商业计划书,但靠谱的人一般拿出来的计划书也比较靠谱。想创业的人中间很多是缺乏常识的。所以要判断这个人本身是否到位也不容易,我自己是做生意很多年,对人的判断力相对要好一点。
  新京报:以你的经验,怎么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判断出一个创业者是否可投?
  俞敏洪:没法在短时间判断,要慢慢判断。必须在一起比较多的聊天,做具体事情的时候看他的反应,他讲话的时候看他的理念,都得慢慢来判断。
  ★新闻内存
  天使投资市场现状
  2015年,中国天使投资市场共新募集124只基金,披露金额达203.57亿元人民币,较2014年翻了两倍。这些天使基金在2015年一共投资了2075个案例,披露金额超过101.88亿元人民币。
  但与西方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天使投资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天使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的数量少,投资规模小。2014年,美国天使投资总额约为288亿美元,大约有30万人为持续的天使投资人,而截至目前,我国的天使投资人尚不足万人。
  发展天使投资 俞敏洪献策
  1.政府应加大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政府应出台积极的天使投资扶持政策,对天使基金按比例进行管理费补贴,鼓励更多资本进入到天使投资领域;根据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项目的投资数额,适度减免天使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2.鼓励和引导天使投资机构在投资获利时进行再次投资。降低有限合伙人、天使投资机构高管、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鼓励他们将税负减免部分再次投资。
  3.加快完善我国天使投资行业的法律、政策环境,适当放松对天使基金的监管和备案制度,完善天使投资退出机制,对实现天使投资退出的企业并购行为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
  4.鼓励国家主导的创投基金以股权合作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加入天使创投,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创投引导资金的种子基金作用。
  新京报首席记者 刘玮
  (原标题:俞敏洪 政府应减免税费 扶持天使投资)
责任编辑:马龙 SF061深度长文!细数创投基金享受的那些“优待”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资本市场事业部
作者|境外投资专业组 张金金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1 名词解释
2 创投管理人及创投基金的登记备案
3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4 税收优惠
5 投资退出
(一)国有股转持
(二)首发企业创投基金股东锁定
本文旨在梳理、总结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运作(包括募投管退整个环节)过程中所享受到的优惠待遇,以飨读者。
一、名词解释
创业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
本文所指“创业投资”包括天使投资。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创投管理人”或“创投企业”或“创投机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的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为业务类型(也可只从事其中几种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而是采取登记备案制、强调事中事后监管。
【延伸】根据协会专业化经营原则,目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机构类型仅为3类:(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3)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前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及产品类型具体如下:
创业投资基金:由合格投资者投资、由托管机构进行账户托管、由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创投基金”)。
二、创投管理人及创投基金的登记备案
(一)创投管理人在协会系统进行管理人登记
根据协会公示系统数据显示,自日至日,已登记成功管理人信息如下:
由此可知,股权及创投类基金管理人较容易登记成功,这也与当前财富管理服务实业企业的政策背景相吻合。
创投管理人在登记时需注意如下事项:
1、名称:需含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资本管理”、“基金管理”、“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属性密切相关的字样,不必然必须含有“创投”或“创业投资”字眼(但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5]39号),想要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创投机构需要满足的资质之一是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因此创业投资企业的名称需慎重选择);机构性质可以是公司制,也可以是有限合伙形式。尽管采取合伙制有税收优惠,但是公司制在进行融资时更为方便,因此实践中以公司制管理人进行登记者居多。
2、机构类型和业务类型:即便拟登记主体未来主营业务为创业投资管理,但是机构类型仍只能选择“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此为协会登记备案系统设定所致。
业务类型:在协会登记备案系统填报时,可选择范围如下:
一般都会选择该四类业务类型,但也有私募机构在登记备案时仅勾选其中一项或几项,协会对此都采取允许态度。
3、经营范围:根据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此外,实务中创业投资企业(同证券及其他类私募机构)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还需同时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即不可以含有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外贸、商贸、制造、财务顾问、投资顾问、市场调查、设计)、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金融信息服务、企业运营管理、软件技术开发、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其他非金融业务(如企业形象策划、承办展览活动、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讯设备、日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首饰、工艺品等)。
4、真实展业:需提交商业计划书、项目框架协议、合作意向书、尽调报告等可以证明公司能够尽快真实展业的材料。
5、其他事项:与常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一致,无特殊对待。
(二)创投基金在协会系统进行产品备案
与常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要求一致,无特殊对待。
(三)创投管理人在发改委等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改委;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实务中一般为地方发改委。
创投管理人在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时,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相关规定(具体请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如果创投管理人的出资人中含有政府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则该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需要按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具体政府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扶持方式如下:
1、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2、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3、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实践中应用比较多的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具体操作步骤主要包括:(一)公开征集;(二)尽职调查;(三)专家评审;(四)媒体公示(跟投时不需要);(五)最终决策。
创业投资企业向政府申请引导基金支持具体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需要根据各地发改委或财政部等出台的文件而定。例如,根据上海发改委及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申请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支持企业设立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
(三)获得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四)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
(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税收优惠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及证监会日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创投管理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具体如下:
五、投资退出
创投机构在以IPO方式实现退出时,从如下方面受到“优惠”待遇。
(一)国有股转持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5]39号),为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机构和引导基金经审核批准后,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且对豁免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事项不再进行审批。(注: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具体相关规定请详见财企〔2009〕94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协会目前承担“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资格审查和公示职责。
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在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议案后,自行确定是否符合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条件;若符合,则需按照如下流程进行国有股转持豁免公示审核:完成登记备案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发送至专用邮箱vcwaiver@amac.org.cn,有疑问可咨询010-。协会资格审查通过后回复邮件通知并出具无异议函。申请人提交公示材料,通过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财政部网站公示社会监督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通过财政部审查的,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具体参见http://www.amac.org.cn/xhdt/zxdt/389688.shtml)
(二)首发企业创投基金股东锁定
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作出了严格的股份限售规定,但是若首发企业股东中含有创投基金,则将受到“优待”。
根据证监会日《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支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发行审核中按照下列原则和要求进行处理:
1、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上述“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程序,由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在收到相关首发项目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在认定时应当征求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4、对于存在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证监会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相关股东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进行股份锁定。
那么,如何认定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具体标准如下:
一、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二、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四、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五、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全文梳理、总结,可知创业投资基金目前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环节均受鼓励及支持,同时在税收、政府支持、退出机制方面也同样获得相应优待。
参考文件: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
2、《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国发[2006]6号)
3、《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5、《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6、《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财企[号)
7、《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5]39号)
8、《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
9、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
10、协会公告《欢迎国有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通过协会公示渠道豁免国有股转持》
1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12、《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13、证监会日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
14、证监会日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
15、证监会日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
16、《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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