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 人员的公司人员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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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私募基金备案&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7、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法律意见书&  1、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年度变更申请完成。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温馨提示:【法律与金融】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高慧律师及其团队倾情打造的资本市场法律资讯分享平台。公司法律实务、企业上市、新三板、并购重组、私募股权投资、互联网金融、信托、保险投资、知识产权合作请联系高慧律师,手机:186-,邮件:,微信:gaohuilawfirm。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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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焦俊洁&
自从2016年2月开始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发布了一系列自律规则及业务指引。今天我们就从律师的角度帮助想要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对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登记标准进行分析。
一家公司想要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要符合几个基本条件,即经营范围、人员、场地、资金。那么与普通公司相比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前述几个因素存在什么特殊要求呢?本篇小文章主要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包括员工和高管)要求进行分析。
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多少员工?
基金业协会对于拟登记的管理人员工人数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但就最近三个月通过登记的管理人公示信息来看,工作人员普遍在5到15人之间。若员工存在兼职情况,需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且兼职员工不计入员工总人数。
律师核查内容?
律师需要核查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保缴纳情况、详细工作经历、基金从业资格并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表述。
公司至少需要几位高管?
无论私募证券管理人还是私募股权管理人都需要至少2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才能进行登记。两位高管的职位分别为法定代表人、风控合规负责人。
担任高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从近期基金业协会反馈表明,协会对于高管资质的审核标准有所提高,不仅要求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通过考试或通过资格认定),还需要高管具备投资相关工作经验。高管学历较低、缺乏投资经验都会成为协会反馈的重点关注对象。近期更有管理人就相关高管资质问题被基金业协会要求面谈。
高管人员如何获得基金从业资格?
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高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目前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分为三个科目,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虽然协会未就通过上述考试取得的基金从业资格作出区分,但有申请登记的管理人收到反馈被告知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取得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而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取得的从业资格适用于证券、股权、创投、其他类的私募管理人。所以在报考考试时,除非明确拟登记机构仅从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选择考取科目一和科目三,若拟登记机构尚未确定业务类型,则推荐尽量报考科目一和科目二。
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申请认定
已于2015年12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或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均可直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其他方式认定
具备多年从业经验的高管人员也可以通过向基金业协会专用邮箱发送认定资料进行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资料及方式详见。
高管是否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高管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填报登记系统时还需将高管的劳动合同连同高管任职相关决议一起上传。
高管人员是否可以兼职。
目前,高管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情况已经完全被禁止,且风控合规负责人必须为全职,若其他高管在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必须向协会充分说明兼职的合理性。由于大部分公司填报的高管人员都是2人,在高管人员较少情况下,不建议高管人员兼职担任。
高管人员的职位设置要和工商登记内容一致。
此项内容基金业协会并未作出要求,但前期为一些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发现,公司自行在系统中填报的高管职位与工商登记的内容并不一致。所以公司在登记填报时如果相关工作人员对于填报内容不熟悉或不确定一定要和律师进行沟通后再进行填写。
关于私募管理人登记的从业人员要求暂时分享到这儿,作者会陆续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条件推出分享。谢谢大家!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及流程大全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及流程大全工商顾问百家号一、管理人登记流程1、登记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申请成为会员,如实填报、提供以下基本信息和资料:(1)基本信息(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资料);(2)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等资料);(3)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4)管理基金基本信息;(5)《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简称《登记法律意见书》)。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2、登记证明的形式自于日起,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和纸质登记证书,此前发放的电子证明和纸质证书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开户等)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3、暂缓登记的情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后,对于尚未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办理相应入会手续。如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第一,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第二,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或者最近3年内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重大失信记录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第三,申请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4、不予登记的情形(1)业务冲突限制为防范利益冲突,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的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小额理财、小额贷款、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机制,防止利益冲突。(2)名称或经营范围限制为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经验,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不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申请机构不予登记。5、注销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二、私募基金备案流程1、备案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如实填报、提供以下基本信息和资料:(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2)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形式包括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基本信息;(3)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有);(4)公司型、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的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5)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作为基金产品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2、长期未展业管理人的处理自日起,基金业协会对登记后长期未展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注销登记,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一,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在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第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在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3、投顾管理型基金的备案自日起,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和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在日前已登记并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继续申请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在实践中,投顾管理型基金的法律形式一般为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投资计划,管理人为相应的持牌金融机构。基金业协会旨在更严格得要求私募及基金管理人发行自主管理的私募基金,避免以其担任投资顾问的各类投资计划备案为其首只私募基金产品。此外,上述各类投资计划完成产品备案或审批程序后,是否再到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会影响该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工商顾问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工商顾问,基金备案。。请找许多多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找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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