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意愿结汇结汇的用途,可以进行再投资么

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pdf 30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
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制定本办法。
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以下简称外汇局)负
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
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
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
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
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
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
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
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 10 个工作日内逐
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
账户变动等信息。
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
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
(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
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
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
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
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
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
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
非银行债务人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银行在履行必要的审核
程序后,可直接为其开立、关闭外债账户以及办理外债提款、结
售汇和偿还等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
得结汇使用。
债务人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
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结汇手续。
债务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应当符
合外汇管理规定。
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等中长期用途。
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购付汇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最新规定的解读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最新规定的解读
【作者】 仇光莉【合作机构】
【主题分类】 【发布时间】
【全文】【】 &&&&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出台了《》(汇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允许在天津滨海新区、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南沙新区、横琴新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庆两江新区、黑龙江沿边开发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贵阳综合保税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及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对试点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实行意愿结汇及支付结汇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以便更好的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的需要。36号文改变了外管局通过2002年的《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至2011年《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建立起来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无论是结汇的方式、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用途,36号文相比之前的一系列规定都有了巨大的突破,展现了外管局进一步放开管制、吸引境外资金投资的思路,对于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利好的信息。据此,下文将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现行管理制度及36号文对其的突破进行解读以供各位律师参考。
  一、资本金结汇管理模式的建立
  资本金结汇管理制度的确立来源于外管局发布的《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及《》(汇发[2004]42号文)(以下简称&42号文&)。59号文将资本金结汇授权给了外管局指定的银行,外管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59号文提出,资本金结汇所得用途需要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超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59号文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用途,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否符合企业经营范围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能否结汇的衡量标准。42号文则是进一步明确结汇所得用途,对于一次性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授权银行需要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并直接向企业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结汇企业支付工资、留存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需要助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汇入申请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但是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该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59号文及42号文初步建立了现行资本金结汇的模式,即外管局通过授权银行间接监管,授权银行直接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结汇申请,并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结汇。59号文及42号文对于结汇通过及所得资金用途均有详细规定。59号文及42号文虽然于2013年被外管局印发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废止,不再有效。但是外管局在其之后发布的相关规定均沿用了59号文及42号文的规定,并进行了细化。
  二、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制度
  外管局2008年至2011年发布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号)(以下简称&142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及《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以上三个文明确了现行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制度的相关细则。
  142号文规定只有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外商投资企业才能向授权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42号文降低了企业备用金结汇的限额,将企业备用金结汇额度确定为5万美元以内(含五万美元),并且该备用金结汇后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非企业备用金结汇所得的其他类型结汇应在1-2个工作日汇出。142号文第一次明确对于擅自改变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规定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的,外管局有权根据相关条款予以处罚。142号文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不得用于股权投资和偿还企业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对于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进行限制。
  45号文在142号文的基础上再次重申,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也不得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不得支付各类保证金。45号加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用途的限制。
  88号文在14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该律所其他文章】           【主题分类其他文章】           【本篇引用法规】   资本项目结汇_百度百科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资本项目结汇
资本项目结汇,是指投资款项,经常项目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收入与支出的款项。资本项目结汇又有外汇资本金款结汇、外债结汇等多种形式。
资本项目结汇相关法规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下列外汇收入,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审请结汇:
(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项目正常开支的外汇资本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长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合同中已明确为人民币投资的部分。
(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但其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30%。
(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审批时已明确在国内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价证券;
(七)经外汇局批准的其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第三条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已经外汇局批准存入其投资临时帐户,用于在境内支付开办费等费用的外汇,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结汇。
第四条境内机构申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凭证:
(一)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在境内采购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原材料的合同和凭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的结汇,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境内采购设备、原材料的合同或者其它费用的收据;
(三)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立项合同和境内采购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有关贸易凭证、商业单据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境内机构对外发行股票收入外汇的结汇,持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对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说明书(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持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按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结汇;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价证券的结汇,持《外债登记证》、国家计委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按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比例结汇。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结汇,持外汇局要求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结汇,持开办费等费用有效支付凭证或支付清单。结汇后,不得将所结人民币再转换成外汇。
第六条境内机构、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一次结汇3000万美元以下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一次结汇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累计结汇超过3000万美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结汇。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境内机构和外汇指定银行,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资本项目结汇相关通知
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4]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引导外商投资资金在境内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现就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经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时,除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的要求进行审核外,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二、外汇局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核准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现行操作规程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汇局应不予批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应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修订相应的内部业务流程,落实上述操作要求,各级外汇局负责对辖区外汇指定银行改进资本项目结汇管理和外债资金汇出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以上各项措施系对现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级外汇局应注意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上述各项措施的顺利贯彻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45天起开始施行。各级外汇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地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独家释疑】“全国版”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政策释疑
我的图书馆
【独家释疑】“全国版”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政策释疑
来源:中国外汇网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6月15日,外汇局发布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政策主要内容:一是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二是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三是明确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大幅缩减相关负面清单。四是进一步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五是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在政策新鲜出炉之际,为了便于读者全面准确的理解新政,我们将在政策执行过程过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解答,请大家先睹为快。后续还将陆续刊登相关问答及权威政策深度解读,敬请关注。1问:16号文对企业及外汇市场有何影响?答:16号文规定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债均可实现意愿结汇,这是继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意愿结汇的又一政策调整,从而统一并规范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意愿结汇管理制度。资本项目收入资金的意愿结汇赋予企业结汇时机的选择权,增加了企业资金安排的灵活性,有利于增加国内市场的外汇供给,缓解人民币汇率压力。2问: 16号文规定,外债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以原币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是否意味着可以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在跨境外币资金池模式或单个企业发放贷款模式下都可以吗?答: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资金或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无论是跨境资金池模式还是单个企业模式均可以办理。3问:根据16号文规定,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可以用于担保或支付保证金。外债原币也可以吗?“用于担保或支付保证金”的范围是什么,可以为企业的本外币银行授信提供质押吗?答:根据16号文的规定,境内资本项目收入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除担保公司外,外债原币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用于担保或支付保证金的,通常包括土地竞拍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保证金等。根据《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的规定,可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的外币资金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内的资金。4问:外债结汇所得人民币可以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或委托贷款吗?如果可以的话,是否存在相应的管理要求?答:根据16号文的规定,外债结汇可以偿还境内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或委托贷款。人民币贷款必须是已经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或委托贷款。银行审单要求和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的要求一致,即:原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帐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5问: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资金用于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时用途方面有何规定?答: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也应遵守16号文中有关资本项目收入资金用途的负面清单等规定。6问:外债等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可以同名划转到企业的其他人民币账户后再向外支付吗?答:可以通过企业的其它人民币账户过渡后划给收款人,结汇银行须确保资金的实际支付符合规定。7问: 16号文调整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文的如下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那么,资本金或外债等资本项目收入的原币或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可以直接或间接偿还企业间借贷、或发放企业间借贷吗?答:资本项目收入资金可以归还企业间的委托贷款,但不得交叉币种还款,也可以用于向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8问:根据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的规定,外债资金不得办理理财,可在同行转为定存,而根据16号文的负面清单,资本项目收入资金不得办理除保本型理财产品之外的其它投资理财,对此如何理解?答:16号文扩大了外债资金的运用范围,外债资金除了定存,还可以办理保本型理财,有利于提高企业资本项目资金的收益。9问: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委托贷款的,在借款人还款时,还款路径有何要求?答:为确保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资金符合负面清单等规定,用于委托贷款的人民币资金遵循原路返还的原则,即还款资金仍划入结汇贷支付账户。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登录没有账号?
&登录超时,稍后再试
免注册 快速登录
“全国版”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政策释疑
&&&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外汇。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来源:中国外汇网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6月15日,外汇局发布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  政策主要内容:  一是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  二是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三是明确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大幅缩减相关负面清单。  四是进一步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  五是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在政策新鲜出炉之际,为了便于读者全面准确的理解新政,我们将在政策执行过程过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解答,请大家先睹为快。后续还将陆续刊登相关问答及权威政策深度解读,敬请关注。  1  问:16号文对企业及外汇市场有何影响?  答:16号文规定境内中外资企业的外债均可实现意愿结汇,这是继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意愿结汇的又一政策调整,从而统一并规范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意愿结汇管理制度。资本项目收入资金的意愿结汇赋予企业结汇时机的选择权,增加了企业资金安排的灵活性,有利于增加国内市场的外汇供给,缓解人民币汇率压力。  2  问: 16号文规定,外债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以原币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是否意味着可以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在跨境外币资金池模式或单个企业发放贷款模式下都可以吗?  答: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资金或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无论是跨境资金池模式还是单个企业模式均可以办理。  3  问:根据16号文规定,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可以用于担保或支付。外债原币也可以吗?“用于担保或支付保证金”的范围是什么,可以为企业的本外币银行授信提供质押吗?  答:根据16号文的规定,境内资本项目收入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执行。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操作指引的规定,除担保公司外,外债原币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用于担保或支付保证金的,通常包括土地竞拍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保证金等。根据《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的规定,可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的外币资金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内的资金。  4  问:外债结汇所得人民币可以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或委托贷款吗?如果可以的话,是否存在相应的管理要求?  答:根据16号文的规定,外债结汇可以偿还境内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或委托贷款。人民币贷款必须是已经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或委托贷款。银行审单要求和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的要求一致,即:原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帐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5  问: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资金用于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时用途方面有何规定?  答: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也应遵守16号文中有关资本项目收入资金用途的负面清单等规定。  6  问:外债等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内资金可以同名划转到企业的其他人民币账户后再向外支付吗?  答:可以通过企业的其它人民币账户过渡后划给收款人,结汇银行须确保资金的实际支付符合规定。  7  问: 16号文调整了《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文的如下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那么,资本金或外债等资本项目收入的原币或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可以直接或间接偿还企业间借贷、或发放企业间借贷吗?  答:资本项目收入资金可以归还企业间的委托贷款,但不得交叉币种还款,也可以用于向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8  问:根据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的规定,外债资金不得办理理财,可在同行转为定存,而根据16号文的负面清单,资本项目收入资金不得办理除保本型理财产品之外的其它投资理财,对此如何理解?  答:16号文扩大了外债资金的运用范围,外债资金除了定存,还可以办理保本型理财,有利于提高企业资本项目资金的收益。  9  问: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委托贷款的,在借款人还款时,还款路径有何要求?  答:为确保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资金符合负面清单等规定,用于委托贷款的人民币资金遵循原路返还的原则,即还款资金仍划入结汇贷支付账户。  免责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尽一致之处,均以官方解释为准。本平台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外汇
(责任编辑:李治华 HN026)
和讯网今天刊登了《“全国版”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政策释疑 》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
提 交还可输入500字
你可能会喜欢
热门新闻排行榜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 传真:010- 邮箱:yhts@staff.hexun.com 本站郑重声明: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政府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ZX0005]。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外债结汇规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