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比例与报销

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有何区别?_百度知道
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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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 区别如下:一、适用人群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主要包括未成年居民,指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老年居民,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以及其他非从业的城镇成年居民。大学生将来也要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解读二:缴费方式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根据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按一定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统一缴纳; 其中单位要承担职工工资总额7%,个人承担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个人通过所在居委会或学校(幼儿园)缴费,同时政府在个人和家庭缴费的基础上给予补助。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老年居民的基金筹集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100元、360元、360元,其中个人缴纳分别为40元、280元、150元;政府补助分别为60元、60元、210元。可以看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集标准要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低很多,约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人均筹资额的1/5。解读三:享受待遇不同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可享受住院费用报销、统筹病种门诊费用报销以及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的个人帐户待遇,其报销比例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高一些。在职职工住院的费用,在扣除范围外费用以后,最低起付线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按75%报销;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0%报销;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5%报销,退休人员相应提高10%;统筹病种门诊费用报销,在职职工为80%,退休职工为85%。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可享受住院费用报销和统筹病种门诊费用报销待遇。由于缴费费率较低,因此待遇也相对低一些。参保居民的住院费用报销,在扣除范围外费用以后,最低起付线(同城镇职工医保)以上的部分,按55%报销,每个医疗年度最高可累计报销3万元。统筹病种门诊费用,在起付线(300元)以上的,按50%报销。解读四:就医管理要求不同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需在当地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方可享受报销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12周岁(含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因病住院,可直接到市辖区范围内设有儿科病房的定点医院就医,不受医院级别限制;12周岁以上的居民,首诊需在辖区范围内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院就医,确因技术水平所限诊治有困难的,可本着逐级转诊的原则,办理市内转诊手续后,再转至高一级别医院进行诊治。备注:详细请咨询当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第一,我赞同上位老师的意见。第二,我个人感觉年青人还是争取买职工医保是上策。第三,凡用人单位都应给职工买保险,自己是老板,不仅要给自己买还要给员工买。第四,万一自己年岁已高,当然可以年年买大病保险以防不测。
鄙人只有这点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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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区别:1、职工医保是按当地平均工资9.5%缴纳,(单位7.5%、个人2%)还有个人帐户,可以在门诊看病使用,退休后不用在缴费。2、居民医保是终身缴费,报销比例比职工医保低,个人帐户一年只可亨受一部分,一般三级医院50%都报不到。
职工医保,缴费高,报销的比例高,居民医保,缴费较低,报销的比例较低,再有,职工的医保起付线一年内住院,逐次降低,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始终是一样的,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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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医保报销范围有哪些
首先,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的差别,报销起付线根据医院级别也有不同
一般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假如一个人在医院用了10000元,如果是在一级医院就诊住院,那么就先减去500元;如果是在二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1000元;如果是三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2000元,这就是起付线的不同。
其次,医保也有除外责任,下面十项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
1、特殊医疗费用中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其购买器官、组织的费用以及使用超出《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外的抗排斥药品、免疫调节药品费用;
2、工伤、职业病;
3、女工生育;
4、流氓斗殴;
5、酗酒致伤;
6、交通肇事;
7、他人故意伤害;
8、医疗事故;
9、美容、健康体检;
10、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第三,出差、探亲及长期住外地参保职工在外地发生医疗费报销政策规定
1、参保职工出差、探亲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只报销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外地急诊费用,非急诊原因住院,所有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2、参保职工在外地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按长期住外地人员性质报销医药费。
3、长期住外地人员应由单位提供证明,确定二所定点医院(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办理《镇江市长住外地职工医疗费报销卡》
4、长期住外地职工必须坚持节约原则按规定限量开药(每就诊一次,急性药量在3日以内,慢性病药量在10日以内,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可延长到30日量),超过上述标准,药费不予报销。
5、长期住外地职工转诊、需由当地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按属地原则逐级转诊,转诊医院属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确定的特约医院。个人先自付总费用10%,然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费用,其它医院,个人先自付总费用20%,然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专家:建议将临终关怀纳入医保
什么是临终关怀?
临终关怀通常指由医生、护士、心理师、社工和义工等多方人员组成的团队对无救治希望、存活期限不超过3到6个月的临终患者提供特殊的缓和医疗服务,也包括对临终者家属提供身心慰藉和支持。病患不必仰赖医疗技术和大量财力被动地延续生命,而可以凭借基础治疗缓解身体不适作为保证,按照自我意愿度完剩余时光。临终关怀不追求猛烈的、可能给病人增添痛苦的、或无意义的治疗,但要求医务人员以熟练的业务和良好的服务来控制病人的症状。
有专家认为,临终关怀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它将患者的意愿放到第一位,呈现出高度的立体化和社会化。
临终关怀VS传统文化
据卫生部资料:一个人一生健康投入的80%用于生命的最后一个月,这意味着临终救护占据我国医疗支出的最大份额。如果推广临终关怀,不仅可以节省巨额医疗开支、减少医疗浪费,还助于将有限的医疗资源充分发挥效用,缓解医疗资源和社会需求之间的落差。同时,临终关怀机构与团队的介入,弥补了现代家庭护理人员短缺且不专业的问题,而且提供足够的人力保障。
诚然,关于临终关怀也出现了一些负面声音,例如,北京松堂临终关怀医院在成立的近30年中,就被迫迁址了7次,屡次遭到居民们的驱赶,被认为是 晦气的死人医院 。居民普遍认为,临终关怀冲击了我们的传统孝道文化,挑战了我们的生命价值观。
此外,临终关怀发展至今,一直未能获得有连贯性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支持,也未能建立起专业的医疗团队与服务体系。有报告指出,在中国400 家专业肿瘤医院中,只有少数慈善医院和社区康复中心为病人提供姑息治疗服务。仅有不到 1% 的人可以享受到姑息治疗服务,并且大多数临终关怀机构都集中在上海、北京和成都等大城市。
昨日,人社部公布《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贫困地区劳动力的就业社保、贫困地区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等提出一系列政策。其中明确,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要高定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这是自去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以来,人社部首次明确特定人群的工资政策。
此外,人社部还明确,将定期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提高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贫困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指导地方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
人社部表示,国家要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财政收入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贫困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
边远地区正科级可直接定19级
在去年我国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时,人社部曾明确表示,调整将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此次也是人社部首次明确调整的细化内容。
《意见》指出,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要定高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什么是级别工资和薪级工资?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介绍,公务员的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组成,级别工资和薪级工资分别对应一定职级的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工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级工资既与他们所任的职级对应,更重要的是与工作的年限挂钩。公务员的每一档职务工资里对应若干级别工资。 苏海南介绍。
记者查阅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对照表,正科级的级别工资为19级和20级,这两级的起步工资分别为657元和593元。按照人社部此次文件的要求,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地区的正科级公务员在定级别工资的时候则可以跳过20级,直接定级为19级。
苏海南说,根据这些年对全国各地公务员工资的调查,县级以下的公务员,尤其是艰苦边远地区的公务员,工资水平较低。 有的在乡镇工作了三四十年,工资才两千块左右。这跟公务员的人力资本和承担的工作是不匹配的。
适当降低贫困地区公务员报考条件
对于高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为了引导种类人才服务贫困地区。为实现这一目标,该部还明确,未来将单独或者综合采取适当降低报考学历条件、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本地户籍人员招考等措施,做好贫困地区基层公务员考录工作。
同时,人社部明确,为缓解贫困地区县乡事业单位 招人难 问题,未来将改进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适当放宽公开招聘条件,拓宽招聘渠道。
此外,未来国家还将加强对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支持,通过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组织专家深入贫困地区开展服务活动。
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适时调整
此次人社部印发的文件提出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财政收入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贫困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
据悉,我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长期以来维持在每月55元的水平。2015年全国基础养老金首次提高待遇标准,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70元。不过,人社部也介绍,全国已有27个省份、2500多个县级政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对于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人社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刘从龙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处于一个打基础的阶段,覆盖1.5亿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的投入还不到1000亿元。他介绍,人社部正与财政部积极协商,未来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此次,人社部发文明确,适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相关负责人表示,财政应形成稳定的投入,未来将探索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农村贫困人口跨省打工可获交通补贴
贫困人口外出打工是我国的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一个特点。2011年11月,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作为国家新的扶贫标准。据公开资料显示,中国目前仍有超过7000万贫困人口。而四川、湖南、湖北等省为农村贫困人口的劳务输出大省。
人社部介绍,未来将建立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劳务对接机制。输出地要摸清底数,因人因需提供就业服务,有组织输出劳务,对跨省务工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交通补贴。输入地要动员企业参与,积极组织技能培训,实现人岗对接,帮助其稳定就业。
对于那些在城市打工又转岗、失业或返乡的贫困劳动力,人社部要求,输入地与输出地要为其及时提供转岗培训和再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此外,为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发他们需要的就业岗位,也列入了人社部相关工作部署。人社部要求,依托当地特色种养殖、农产品深加工、休闲农业、农村电商等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同时,国家将支持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拓展贫困劳动力外出就业空间。此次人社部文件明确,对于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就业支持政策。
贫困人口医保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
对于农村贫困人口参加社保的问题,人社部明确,未来将引导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续保,实现法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全覆盖,力争实现贫困地区县级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基本覆盖。
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人社部表示,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贫困人口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减轻其缴费负担。
此外,未来还将探索建立政府或集体按最低缴费档次为贫困人口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的机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贫困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
医保方面,人社部明确,通过利用年度新增筹资完善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倾斜性政策,减轻贫困人口费用负担。
同时,发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障卡的平台作用,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患者医疗费用的 一站式 结算。
贫困家庭子女读技校每年补贴3000元
未来五年,人社部将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解决1000万人脱贫。 我们将使每个有参加职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每年都能接受至少1次免费职业培训。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在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方面,人社部表示,要将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对象,提供 一对一 就业服务。
那么,未来贫困劳动力将获得哪些就业服务?人社部介绍,将依托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组织专门人员进村入户,实施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岗位信息和技能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和用人单位都能享受到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人社部还提出,对于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各地要按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并制定减免学生杂费、书本费和给予生活费补助的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就读技工院校的,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左右的标准给予补助。
关于公布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备案号:沈政法备字2011年第22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8〕第7号令)及《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确认,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政策制定和资格确认等工作,并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署《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书》),并对其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申请与确认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认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效地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增长,积极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第六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定点。具体包括: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确认条件》(详见附件2)。
第八条愿意承担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各项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有对外服务资格的军队医疗机构必须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件及复印件;
(二)营利性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法人资格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五)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材料;
(六)《医疗机构评定等级证书》及复印件或相应等级的证明材料;
(七)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
(八)医疗机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内部设置、医务人员结构以及与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等材料;
(九)医疗机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程序
(一)需填写《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具备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进行确认。
(二)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期限15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此期间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审查合格的颁发《沈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范围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15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重新接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审查。
定点医疗机构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变更后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应承担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含月结算及保证金)等与变更前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分配责任。
第三章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中应确定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必须悬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做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如需终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专用挂号票、门诊就医手册、复式处方、收据和结算单。并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明显场所公示各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与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实行首诊医院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医务人员必须热情接待参保人员,及时抢救危重病人,不许借故推诿病人。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接诊时,必须核对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和医保IC卡,做到人、册、卡三者相符,杜绝冒名顶替看病行为。否则,后果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禁开 大处方 和 人情方 ;严禁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和巧立名目收费;严禁以医谋私,损害参保人员权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备齐备足《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所规定的药品,并且必须严格按照《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用药。应首选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实施各种医疗设备检查时,必须有检查结果记录。凡用一般检查能达到诊断需要的疾病,不得使用特殊检查,不许随意扩大检查项目。其中100元以上大型检查要求阳性率,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70%以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75%以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80%以上。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确需使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或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药品时,经治医师必须先征求参保人员的同意,告知自付费用比例及要求,并严格履行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入、出院标准和ICD病种目录管理规定。对不符合入出院标准、分解住院及挂床等情况,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后,核减本次住院结算费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参保人员住院手续时,应同时收取参保人员预交的起付标准费,起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住院后,经治医师及上级医师应及时检查确诊,三日内确诊率应达90%以上。病程记录和医嘱单应详细填写、备查。
(四)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保证《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供应。
(五)参保人员病愈应当出院。经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者,自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出院之日起一切费用均由患者本人自付;应当出院而定点医疗机构未通知患者出院的,其费用均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六)参保人员出院,经治医院应出具出院证明。病愈出院时不予带药,慢性病人确需带药者可酌情带7日常用量(肝炎、结核、精神病等不超过15日常用量)。
(七)经治医院在参保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时应当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经患者本人或家属核对签字后,结算起付标准以上自付部分的住院费用。否则,后果由经治医院负责。其自付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管理:
(一)转诊、转院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要建立转诊转院登记、报告制度,逐人登记、报告。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统筹区域内向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院率按医疗保险年度计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控制在参保人员在该院住院人次的2%以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控制在参保人员在该院住院人次的4%以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控制在参保人员在该院住院人次的6%以内。
(四)转往外地就医率。具备转外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转外就医率控制在3&以下。超过转外就医率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允许再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特殊情况需报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门诊特殊病种和规定病种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承担门诊特殊病种和规定病种医疗服务。
(二)被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详细记载患者门诊就诊情况。处方单独装订、保管。
(三)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和规定病种待遇的患者门诊一次开药量为一周,七十岁(含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病情稳定且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一次开药量可放宽为两周。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的管理:
(一)开展比例:市属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实行总量控制;市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开展家庭病床人次占编制床位数的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开展家庭病床人次占编制床位数的5%。一个治疗周期不超过两个月。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家庭病床的管理,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处方实行单独管理。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沈阳市医疗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及时自查自纠。
第二十八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如实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二十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和医疗收费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审工作。每年年终,对医疗机构资格进行年审,通过年审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未通过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年终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考评、审核。考评成绩优秀者,将在全市通报表扬,继续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续签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综合考评成绩达不到良好以上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日。《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劳发〔200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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