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污许可证证和城市排水许可证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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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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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银海区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
服务窗口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立依据:
1.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3项。
2、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城市的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批条件:
(1)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一定要雨、污水分流;
(2)提交复印件的应校验原件,复印件规格一般为A4纸。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广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申请对象为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六、申请材料:(注: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验)
(1)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申请报告一份;
(2)《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一份(申请表式样可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
(3)经北海市城市规划局审批同意的室外排水规划红线图、施工设计图各一份;(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室外雨、污水管网竣工图一份;(复印件)
(5)拟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管道结构大样图一份(需设计单位依实际情况设计,如需要具体管线资料请到市规划局档案室查阅);(复印件)
(6)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图、环保局验收(预验收)证明各一份(复印件);
(7)北海市环保局排水监测站核发的排污合格证一份(复印件);
(8)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竣工及验收合格证明;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一份。(复印件)
注:委托办理的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7:30;
冬季: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银海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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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C)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 桂ICP备号
政府邮箱:(请将#改成@)
地址:北海市广东南路与新世纪大道交汇处 电话:7(银海区政府办公室)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日&&&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企业、个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7、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受理& (时限:即时)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查 (一)初审 (时限:1个工作日)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开始受理时间。 (二)复审(时限:2个工作日)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如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 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三、批复(时限:1个工作日)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时限: 即时)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市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在浏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浏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8
浏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交通到达线路
6路、8路公交车行政中心站(政务中心站)下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业务咨询电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http://lysw./
-- 相关材料 --
(报建)排水户(房产所有者或代办人或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 &&
(竣工验收)重点排污企业、重大排水户提供环保部门水质检测报告、污水处理方案和处理设施说明(含工艺流程图)& 1份 &&
(竣工验收)其它必须资料(含排水户承诺、说明等资料)& 1份 &&
(报建)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施工平面布置图(1/500——1/1000)原件& 1份 &&
(报建)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份 &&
(报建)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及地形图(1/500——1/1000)或其复印件& 1份 &&
(报建)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份 &&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排水管线竣工平面布置图(图纸比例:1/500——1/1000)原件& 1份 &&
(竣工验收)重大排水户应提供污水处理方案& 1份 &&
(竣工验收)原未在我局给排水科办理报建手续且已建房的,要求在申请同时提供排水设计平面布置图或原报建单位审核意见& 1份 & & &
主办:浏阳市人民政府
备案号:湘ICP备号
市政府值班电话:1
承办:浏阳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湖南伟博
市政府门户网站联系电话:7INFO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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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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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二)办事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三)所需资料:  1、排水用户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一式叁份;  2、排水单位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排水的位置图复印件;  4、排水水质处置监控技术方案复印件;  5、有关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法定期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备,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将所需资料提交给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即时对资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交自来水公司复审。  2、审核:自来水公司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住建局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即时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局长审批。  3、决定:局长接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发证:窗口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发放给服务对象。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李亚
主办:中共衡南县委、衡南县人大、衡南县政府、衡南县政协
承办:衡南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备案序号:湘ICP备号 运行管理:衡南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邮政编码:421100 电话/传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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