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时,哪些费用社保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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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参保企业不定期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并为工伤保险部门长期认可形成行政惯例的,保费欠缴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机构能否拒绝支付相关保险费用?日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并认为社...
  对于参保企业不定期补缴费用,并为工伤保险部门长期认可形成行政惯例的,保费欠缴期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机构能否拒绝支付相关保险费用?日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并认为社保机构不能拒赔。
  马平原来是某县药业公司职工,日调至当地针织公司工作。日,原单位药业公司为马平补缴了2003年2月至2009年12月的工伤保险费。日,马平因工死亡。新单位针织公司于日至日期间,分八次为马平补缴了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的工伤保险费。
  日,德州某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马平之死为工伤。而当死者的父母和妻子等亲属向某县社保中心申请工亡补偿金时,上级社保中心给该县社保中心批复为:&此类工伤职工的应由用工单位支付&。于是,马平的亲属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县社保中心立即支付马平工亡赔偿金,并由本案第三人某针织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某县社会保险中心辩称,死者马平调动期间其欠费已达1年之久,应视为新参保职工,对其工亡依法不应该支付保险待遇。
  第三人某针织公司辩称,日死者马平在原单位办完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后,并没有及时转给某针织公司,后来在某针织公司办理保险过程中,马平就出事了,故某针织公司对此并不担责。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某针织公司在职工马平工亡后6个多月、工伤认定后4个多月才将工伤保险费补缴至马平死亡之时即2011年1月份,故死者的亲属请求被告某县社会保险中心支付的工亡补偿金即工亡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本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死者的亲属要求某针织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此不属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2012年12月,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死者亲属们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死者的亲属们不服,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审理期间,德州市中级法院发现原审判决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即被告的上级社保中心,而且当地企业不定期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为工伤保险部门长期认可,已经形成行政惯例,遂认为本案中工伤保险部门拒绝支付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及《》立法目的。最终,在该法院主审法官们的耐心协调下,上级社保中心和某县社会保险中心都同意了支付工亡补助金,并与死者的亲属们达成了解决协议,该案以死者的亲属申请撤诉的方式画上了圆满句号。(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A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A你好,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A主要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的认定,如你方全责,按照法律规定对方是不承担责任的
A您好!保全对方财产
A等事故认定书下来和出院后再索赔
A你好,委托律师代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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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时,哪些费用社保赔?哪些费用单位赔?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10:55:19
&  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很多人并不是太清楚,下面我从承担的主体予以分类,将这些费用明细进行归纳,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753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753元&6=40518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亦或经济发达落后,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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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工伤后 社保关系不能随意更换
&nbsp&nbsp&nbsp&nbsp鄞州新闻网讯(记者谢莹萍通讯员谢恩光)“虽然是两家公司,但老板是同一个,怎么就不能报工伤呢?”12月16日,我区一家社区服务企业在申报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被告知该职工参保单位与工伤发生单位不一致,不能享受赔偿待遇,对此感到十分不解。&nbsp&nbsp&nbsp&nbsp工作人员查询该职工工伤保险关系时发现,企业在该职工发生工伤的当月,将其工伤保险关系变更到同一法人的其他关联企业,导致出现参保单位与受伤单位不一致现象。&nbsp&nbsp&nbsp&nbsp《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如果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在A企业,企业当月将这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变更到B企业,那么对A企业来说,这一职工处于未参保状态,无法享受待遇。无论A企业与B企业存在着何种关联,都是两个参保主体,职工看似没有断保,但实质上对于发生工伤事故的A企业而言,已经造成事实上的断保。另外,对于企业职工受伤当月后的工伤保险关系转换也要谨慎,虽然转移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伤残待遇能够报销,但转移后的医疗费用也不能报销。&nbsp&nbsp&nbsp&nbsp为此,区人社局提醒广大企业,在员工发生工伤后,社保关系不要随意进行转移,一定要转移的,最好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清楚相关政策,否则将导致工伤费用无法报销,给企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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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工伤后 社保关系不能随意更换
日 09:34 来源:鄞州新闻网
&nbsp&nbsp&nbsp&nbsp鄞州新闻网讯(记者谢莹萍通讯员谢恩光)“虽然是两家公司,但老板是同一个,怎么就不能报工伤呢?”12月16日,我区一家社区服务企业在申报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被告知该职工参保单位与工伤发生单位不一致,不能享受赔偿待遇,对此感到十分不解。&nbsp&nbsp&nbsp&nbsp工作人员查询该职工工伤保险关系时发现,企业在该职工发生工伤的当月,将其工伤保险关系变更到同一法人的其他关联企业,导致出现参保单位与受伤单位不一致现象。&nbsp&nbsp&nbsp&nbsp《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如果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在A企业,企业当月将这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变更到B企业,那么对A企业来说,这一职工处于未参保状态,无法享受待遇。无论A企业与B企业存在着何种关联,都是两个参保主体,职工看似没有断保,但实质上对于发生工伤事故的A企业而言,已经造成事实上的断保。另外,对于企业职工受伤当月后的工伤保险关系转换也要谨慎,虽然转移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伤残待遇能够报销,但转移后的医疗费用也不能报销。&nbsp&nbsp&nbsp&nbsp为此,区人社局提醒广大企业,在员工发生工伤后,社保关系不要随意进行转移,一定要转移的,最好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清楚相关政策,否则将导致工伤费用无法报销,给企业造成损失。请问发生工伤后补交社保可以赔偿工伤费用吗--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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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发生工伤后补交社保可以赔偿工伤费用吗
我弟弟前两天受了,但是他的单位原先没有为他缴纳费,现在发生工伤后补交社保可以赔偿工伤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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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你问的发生工伤后补交社保可以赔偿吗?是不可以的,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员工发生工伤的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补缴了应当缴纳的费和滞纳金,那么补缴之后发生的工伤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发生后,单位补缴社保能得到,但必须是补缴之后发生的工伤费用。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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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工伤纠纷律师
律所: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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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梁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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