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主体的主体有哪些,买卖合同主体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合同法模拟试题
&&&&&&&&&&&&&&&&&&&&合同法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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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述合同无效的原因。
6.试述法定抵销的要件。
7.试述违约责任的范围。
10.试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1.试述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3600016000
4.日,平安机械厂与光明钢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光明公司从平安厂购买应用于M设备的部件三套,每套单价
1000元。因为平安机械厂生产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设备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平安厂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00年6月 23日,三套配件到光明公司。光明公司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光明公司在7月初,在安装配件之前进行测试发现配件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配件厂来人处理。经修理后,光明公司安装发现M设备远远达不到技术要求,原因是平安厂的配件没有完全按某钢提供的图纸制作,由于配件存在以上问题,致使M设备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光明公司只能其拆下来。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合同法模拟试题答案
1.技术合同
3.非格式条款
5.要约&&&&&&&&&& 承诺
6.意思表示
7.合同成立
8.有效成立
12.通知主义
13.协商一致
15.合同约定
16.继续履行合同&&&&& 采取补救措施&&&&&& 提起诉讼
17.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19.1&&&& &&&&&&除斥期间
20.效力未定
21.履行义务的一方
24.研究开发人
二、名词解释: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9.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10.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11.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6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代位权是指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0.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1.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
24.抵销,是指当事人就互付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时,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34.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35.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简答题:
12345678910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主要包括: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第二,标的;第三,质量和数量;第四,价款或酬金;第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第六,违约责任;第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主要有:第一,偶尔条款;第二,通常条款;第三,特意待定条款。
13.答题要点: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 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义务,也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能顺利地得到全面履行,合同目的才能最终实现。
协作履行包括的内容有:(1)及时通知义务;(2)相互协助义务;(3)保密义务。
15.答题要点: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合同义务的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
&&&&& 19.答题要点:
承揽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
(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存在交付行为,但是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为根本目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果是特定物一般存在于合同订立之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权检查和监督对方的生产经营状况;而承揽合同的订立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标的物是特定化的工作成果,它因定作人的要求和承揽人的自己的劳动而特定,一般不具有通用性,也区别于市场上出售的同类产品。存在于承揽合同订立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为获得定作物,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情况下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3)仓储物为 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
&& (4)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四、论述题:
1.答题要点:
4.答题要点: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有:
(1)全面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
(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
(1)继续履行合同。
(2)违约补救。
(3)赔偿损失。
& 8.答题要点: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此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无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传统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被认为是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只有具备过错的条件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而过错的范围又被许多政策性规定不断地改变,于是不少企业和机构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都有自己的说法,都是主张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传统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不明确造成合同履行环境的复杂化,市场交易秩序混乱和连绵不断的三角债、连环债。从实践的角度看,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
传统的归责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的《合同法》107条规定的归责原则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承担责任,另一方不需负举证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另外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例如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但二者有以下明显的区别: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着类似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开发人权利,而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当然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只有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与此相联系,二者的合同主体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都具有研究开发能力,而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方具有科研能力。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取得研究开发成果,因而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而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成果是归委托人所有。
1.答题要点: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答题要点: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3.答题要点:
4.答题要点:
(1)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光明公司要求平安厂按其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平安厂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您的位置:&&&&&& > 正文
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14:35&&来源: |
  人们在现实中广泛利用。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呢?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中,出卖财产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卖方,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买方。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是最经常的出卖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纪人、代理人、担保物权人、人院等)。合同法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未作特殊要求。因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当然,对某些特殊物为标的物的买卖,法律亦对主体进行一定限制。另外,法人或其他组织还要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买卖合同的内容,即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其中卖方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买方付价金并取得价金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权利是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权利对应于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除履行买卖合同的总义务即给付义务外,尚需承担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付随义务。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卖方所出卖的货物。买卖合同广义上的标的物不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永佃权等。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独立支配的财产。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消费物还是非消费物,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我国,土地、山脉、河流、海洋只能由国家依法确定使用主体,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责任编辑: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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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有哪几种种常见原因
时间:&&|&&作者:孙心远&&|&&浏览:3946
买卖合同是日常民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类经济合同,也是最容易引起纠纷的经济合同。签定书面合同以明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减少纠纷、保障民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我们时常碰到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是日常民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类经济合同,也是最容易引起纠纷的经济合同。签定书面合同以明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减少纠纷、保障民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我们时常碰到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纠纷。专业合同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了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的常见的几种原因。1、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以及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会各执一词,纠纷就此产生。2、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合同中应约定是送货还是提货,目的地在哪里,运费如何承担。因为这样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也须明确。3、违反诚信原则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讲诚信,就会产生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要考察对方的商业信誉。4、&未考察主体资格或主体的偿债能力A与B之间都是大公司,A公司下属有很多子公司C、D、E、F、G等二十几家。B为供方,A及其子公司为需方,为降低采购成本,子公司需要货物时均通过A公司集体统一向B公司采购,但每次具体签定合同时均由子公司与B签定合同,最终因货款未结清而产生纠纷。那么,B公司很显然不能向A公司直接主张权利,而只能向众多子公司主张权利。若向A公司主张权利,A公司抗辩其为各买卖合同中系代理人身份,案件会遭法院驳回。本案如能在每份合同中将A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一切问题迎刃而解,同时还可大大降低B公司的诉讼成本。又如,张三是A、B两个公司的股东,两公司的日常经营均由张三负责,张三及业务员经常以A公司的名义向C公司进货(提货),提货单上的提货单位栏均写上A公司、提货人张三或某业务员。后来A公司经营不善逐渐歇业,但进货仍在继续。A公司进货后以B公司的名义销售给第三方,自然B公司与第三方结算货款。因此C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提货单只能起诉A公司催讨货款,结果可想而知。5、违约责任问题有的合同中对于违约条款只约定因一方违约由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具体违约事项和数额,结果相当于未有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虽然不能穷尽所有事项,但应该将常见的容易发生的情形进行约定,如交货时间、质量、数量,货款的支付期限,等等,并应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这样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更好地认定是否存在违约,也可以避免对损失难以举证的困难。6、管辖约定有的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或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明确,但合同履行地在现实中颇多争执。92年的民诉法意见19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解释,但被96年的法发28号司法解释予以否定,98年的法释3号又对前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解释。最终的意见是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的法院为主要原则,这是遵从了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但是,又有例外,对于虽有履行地的约定但未实际履行合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因此,约定合同履行地对于确定管辖的法院尤为重要,同时约定履行地而不直接选择管辖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更能接受。7、签名盖章自然人签名要确保与其身份证件相符,最好注明身份证号码;法人盖章要确保是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名称与合同主体相符,不能是只能部门的印章。
作者: [江苏-苏州]专长: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律所: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6925积分 | 帮助1024人 | 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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