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是什么性质的夏朝国家机构的性质

新浪广告共享计划>
广告共享计划
红十字会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1,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先看国际红十字运动或国际红十字委员会,是志愿运动或志愿组织,是民间的,并非简单的非政府组织,也不是政府间组织,而是《日内瓦公约》下经国际法,享有“政府间组织”地位的民间联合国际组织。这种特殊性的论述参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部罗娜(Gabor
Rona)。附上链接:
2,那么中国红十字会又是一个什么组织呢?先从历史说起(等下会解释为什么历史重要),光绪三十年(1904)日俄战争期间,上海海关道沈敦和等人出于义愤,发起成立“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这是中国最早的和红十字有关联的组织。
3,清朝商约大臣吕海寰、工部左侍郎盛宣怀等人在上海邀请中立的英、美、法、德代表,日,共同协商成立了“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得到国际红十字会和清政府认可,清政府拨白银10万两作经费(各地绅商及衙门也劝募20万两白银)。这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身。
4,该组织1907年更名为大清红十字会。早期的中国红十字会是由中外合办、政府拨款资助的。辛亥革命后改为中国红十字会。1912年1月,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正式承认。1919年7月,加入红十字会协会。1933年,改名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先后隶属内政部、军委会和行政院领导。【关于红十字会的历史,可以参见官网:
5,1949年后,当时的中华民国红十字会会长蒋梦麟带部分人去台湾,并一直沿用该称呼。而秘书长胡兰生等则投共产党,要求接管。周恩来批示改组。两支同根,但也为后来的“国际地位”问题埋下隐患。1950年周恩来开会并审定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卫生救护团体”。
6,1952年外交争议终于来了,大陆最后在国际红十字18届大会中获得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的第一个合法席位。具有重要的历史战略地位。但1966年文革开始,此后红会工作全面停顿,与此同时中华民国红十字会还在运转。
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这法紧要之处是规定了人民政府资助和监督,也规定可以吸收公众捐款,但未提及公众监督。重要的是,该法之后,每一任国家主席将会成为红十字会的名誉主席。政治上加持了。
8,如果对比两岸不同走向的红十字会发展,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但红十字会的这种“谁代表中国”的政治意味,近几年已经消退。实际上国际红十字运动也不是政府间组织,所以大陆的这一1952年抢占所谓唯一代表中国地位之说法,实际上也是不成立的。与承认的《日内完公约》也不一致。
9,那么现今对红十字会又是什么定性呢?从资金来源看,人民政府要拨款;从人员构成看,主体是事业编制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尽管也有合同工和临时工;从行政级别看,是一个国家副部级单位。究其原因,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成立早于建党和建立新中国,还有一个中国地位问题,是以重要。
10,所以中国红十字会由于历史、经费和人员构成的原因,实质上是一家副部级单位,而不是所谓的公益组织。但根据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其又没有明确是不是接受党的领导;相对国际红十字会,又是独立开展工作;该法还规定中国公民可以自愿入会,当然要缴纳会费,这么看来又是社会团体。乱!
11,所以红十字会到底是什么性质,其实是没有确定答案的。说是社会团体却是副部级单位,说是国家单位却又是国际民间组织。但究其本源,我们还是看它钱主要从哪里来,人事怎么安排,从这两个方面去衡量,国家副部级单位更适合用来描述红十字会。表面上应该是部级的,但由于是社会团体,实际上要降半级。所以就变成了副部级。会长可以享受副国级待遇,但主要是安排退休用的位置,所以不是副国级的。副会长才是红会的实权人物,#郭长江#正是其中一位。
12,一个实际上的国家副部级单位,还有很多人要抢着捐款给它,这在我看来纯粹是脑子进水。在你想要捐款前,请读之一;、之二;、之三;、之四,如果还不能打消你的念头,那实在是你党性太强没人性的缘故了。
13,但是你捐款给其他的公益组织,就可以脱离红十字会的影响吗?答案是不一定。因为你捐款最后很可能被收归国有,;在青海玉树地震捐款后,善款就被要求上缴到青海政府和青海省红十字会等,再统筹安排。慈善领域的国有化是一个值得关心的重要问题了。
为什么不能相信政府?
在汶川地震发生后,我的很多亲人朋友们要死要活的要拿出钱来捐,我当时写了一个文章《给四川捐款的效率问题》,力劝不要将钱捐给政府机构。后来发生了王石限制员工献爱心不得不进行危机公关的事情。大家都知道,王石同志承担的骂名比我所承受的多了去了,有时候名人的好处是,你可以用他来说跟你一样的话,或者做跟他差不多的事情,但让他千夫所指,你愉快的话,也可以顺便指一指他。
我当时说:
比方说,你捐了款,但是耗费在一帮莫名其妙的人手里,未能最后抵达灾区,不免令人心寒;或者你的钱到了灾区了,但是你捐了1000到达灾区的不足两位数,那捐款效率也很低;或者你捐了钱了,但是被用于购买一堆变质过期的方便面投放到了灾区(问问98年洪水区的那些灾民)。出现上述几种情况,那么你的钱就相当于打水漂了。因此,捐款的首要问题是,保证钱能到达灾区人民的手里。有条件直接给现金就好,一般等价物能让人有最大的选择。
现在,你大可以说我是“神仙”“预言大师”一类的,我并不反对。因为政府采购的床,是这番模样。(有人可能会说这跟灾区有什么关系,是的不在灾区,但我说的是政府公帑的使用问题。)
合川龙市中学部分住读生从开学至今只能睡地铺
木床横梁已经散架
女生的床即将垮塌
这些床已不能用了
作为一个公民,你努力辛勤工作赚钱养家糊口,你的钱有几个去处:1是用到自己身上,通过市场购买产品和服务;2是捐给你想帮助的人;3是交给政府包括税收,捐钱给政府让政府替你去花这个钱。1的问题就不说了,我想说如果以后你碰到捐款事件,需要在2和3之间做选择,请你把招子放亮一点。请记住:
你自己就可以做好事,不用政府越俎代庖。不要让政府垄断做好事权。
先受天灾,再遭人祸?李华芳
中国的慈善领域存在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就是要求捐款的时候,往往都在名义上先占领道德高地,口号喊得震天响,有些捐款直接从工资里扣除,被捐款现象严重。但对于捐款去向,到底怎么用的,讳莫如深,得了隐疾一般。
严格来说,“被捐款”一事已经涉嫌违法,想干件好事但用的是涉嫌违法的手段,跟拆迁队是一个德性。拆迁队也是打着“为了发展”、“为了公共利益”等大旗,干着违法强拆的勾当。被捐款与被强拆,都是对个人产权的破坏。
当然跟提高个税起征点会剥夺某些纳税人的幸福感一样,要是不“被捐款”有些人心里或许也会不舒服。有些很傻很天真的人会质疑,这些人也可以在个税不调的情况下,主动将钱捐给国家,这样就可以有幸福感啊。或者这些人愿意捐款的话,可以自己再拿出来多捐,就会心情舒畅了。唯一的区别是一个是主动行为一个是被动行为而已。很傻很天真的人当然不能理解很黄很暴力的“受虐狂”思维。要是碰巧被捐款之后,捐款被乱用了,那简直应该是双重的“爽”才是。
不能排除这样的人的确可能存在。要不然你就想不通怎么会有这样的新闻,猛然撞击你的眼睛。据央视报道,在5·12地震中受灾严重的甘肃文县尚德镇任家坝村,62户居民全部受灾,国家对口拨款援建安居房。有意思的是,一共62户受灾,新建安居房仅44套,还有18户估计得自己学会18般武艺去生存了。更有意思的是,这44套安居房三年后建成了未达到居住标准的危房,灾民目前还只能住在临时帐篷里,严冬正在考验他们的筋骨。
文县建设局表态说,造成这一情况有两个原因,一是偷工减料,二是监督不力。偷工减料是因为地震后缺少资源,而监督不力是全县搞质检的只有十个人忙不过来。我给大家翻译翻译这背后是什么意思。这背后是说,我们不仅缺钱(买不到料)而且缺人(忙不过来),所以希望能给更多的钱和更多的政府工作岗位。
但国家不是已经给了钱么?一个县的质检居然有十个人,国家药监局的科室在郑筱萸时代都不敢明目张胆养这么多人,冗员现象简直严重到了上个厕所都要排队五分钟了。不仅不差钱,而且还有多余的人。或许还有不死心的发帖党成员会说,那是国家的拨款,也不是百姓的捐赠款,轮不到你说三道四。
对于这种发帖党,应该既让他们见到事实的棺材,也让他们掉下死心的眼泪。国家拨款两部分,一部分来自纳税人交的税款,另一部分是捐款收归国有后再行分配的款项。5·12灾后,除了之前已经对口捐赠花掉的或者与全国性公益基金会制定用途的捐款之外,其余款项要收归国有,交由政府进行统一配置。这是你的钱,是每一个纳税人的钱,所以忍不住要问一句:钱哪去了?
天灾纵有百般重,总有法子去解决。而人祸却是万千样,令人防不胜防。文县先遭天灾,后遇人祸;公民先被捐款,后遭欺骗。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们要盯着问:钱哪里去了?&不仅如此,还要从根子上下手,推动制度的建设以保证“钱哪里去了”可以得到清晰的解答。因为这钱是用去做好事的,所以我们更要盯着钱的足迹,让它更有效运转。好事做得没效,做得违法,那就是坏事。公益慈善领域,透明公开的财务报告是不可或缺的,不管是对一个NGO组织而言,还是对一个灾后重建项目来说,都是如此。所以我们追问:钱哪里去了?缁珠必较,分毫必争。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政策性银行的性质是什么?国家机关?企业还是一般事业单位?
政策性银行的性质是什么?国家机关?企业还是一般事业单位?
15-12-7 下午2:46
政策性银行的性质是什么?国家机关?企业还是一般事业单位?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新出现的一种新型法人,具备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因为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既不是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也不是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入世”后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划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的目的、宗旨及国外的实践来看,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据。理论界对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的认识存在偏差,应予纠正。 一、引言所谓政策性银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1 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 2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韩国设有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韩国住宅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法国设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法国国家信贷银行、中小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美国设有美国进出口银行、联邦住房信贷银行体系等政策性银行。这些政策性银行在各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构成各国金融体系两翼中的一部分。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他文件,我国也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日)、中国进出口银行(日)三家政策性银行。迄今,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运作已近八年,但人们对于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问题却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以促进我国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是独立法人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立体资格的组织。国外的政策性银行立法一般均确认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例如,《韩国产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产业银行为法人;《韩国住宅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住宅银行为法人;《韩国进出口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进出口银行为法人;《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为法人。《日本输出入银行法》、《日本开发银行法》、《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关于“二行九库”的立法也均确认这些政策性银行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决定》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均为独立法人。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第2条也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独立法人。但《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却对国家开发银行是否为独立法人均未予明确规定。3笔者认为,国家开发银行也是独立法人。理由如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国家开发银行是依据《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国家开发银行章程》成立的,也即是依法成立的;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因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国家开发银行有自己的法定名称,有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如行长、副行长、行长会议、监事会及若干职能部门;有固定的场所,其总部设于北京,并在全国设有若干分行;在业务运营当中,国家开发银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见,国家开发银行具备法人的各项条件。(二)、同一年成立、而资产规模、业务量、业务范围、影响力等都要比国家开发银行小得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都是独立法人,4 国家开发银行就没有理由不能成为独立法人;(三)、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符合建立政策性银行的初衷,有利于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有利于政策性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利统一,建立风险责任机制;(四)、从国务院有关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精神来看,国家开发银行事实上是被作为独立法人来对待的,如:国家开发银行制定有自己的《章程》;有国家核拨的注册资本金;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单位)等等。总之,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属无疑。但是,仅仅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还不够,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明确其应属于何种性质的法人。三、我国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 5(一) 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能将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包括进去。这是因为:1、政策性银行不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6 而政策性银行区别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特征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7 它具有一定的独立经济利益,也要加强经济核算,争取保本微利,但它并不象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非常强调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法人,那么它们就与商业银行毫无二致,其设立与运作也必须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这显然是有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8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因而,我国的政策性银 行不是企业法人。有人认为,我国政策性银行是国有企业法人,并没有充足的理由。92、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的组织。10 从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特征来看,政策性银行和机关法人是一样的;但机关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依法享有、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的特征却是政策性银行所根本不具备的。虽然政策性银行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银行本身并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不是国家机关。因此,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3、政策性银行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属于辅助性质。11 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上,政策性银行与事业单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业单位法人的活动仅限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社会公益事业,虽与商品经济活动不能截然分开,但并不是主要的经济活动参与者。而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活动则主要包括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支持、进出口贸易促进等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领域,是为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而开展活动的,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已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可见,政策性银行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有人认为,政策性银行是根据政府宏观决策和法规行事,注重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和社会效益,因而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益法人,而且独出心裁地称为“公益(事业)法人”,12 意在指其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免有些牵强附会,又令人费解。另外,我国民法中尚有社会团体法人。很明显,政策性银行同样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这勿庸笔者赘言。既然政策性银行这类法人不能归入到我国民法对法人的任一分类中,那么政策性银行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人呢?(二) 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1、 关于公法人的含义 公法人是与私法人相对的概念,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大陆法系的一种主要的法人分类,是法人分类的高度抽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主张区分公法人与私法人者对如何进行区分并无统一标准,而是存在多种学说:(1) 目的说。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以私人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2) 设立依据说。即依公法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3) 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由私人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4) 法律关系说。即对国家有特别利害关系并受国家特别保护的法人为公法人,反之则为私法人。(5) 权力说。即凡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反之则为私法人。(6) 一般社会观念说。即依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是公法人者即为公法人,认为是私法人者则为似法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笔者认为,上述学说都只从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区分的标准。笔者主张应采目的说与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其余诸说的缺点或是涵盖不周延易导致以偏盖全,或是因确定性差而不足采信。公私法人的划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划分的基础上的,是西方学者把法律分为公私法的产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由于摒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故不承认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 ,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产生于、也适应了以前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理论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基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有学者主张,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应区分公法与私法。13 笔者同意这一主张,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划分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我国已有学者肯定这种划分的法律意义。14 2、 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的理由既然我国法律体系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而我国现行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又不能涵盖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型法人,笔者认为,不妨从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法人,其理由如下:(1)、政策性银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应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服务于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政策性金融业务与逐利的经营性业务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说,政策性业务是非营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国落后地区的开发,对该国经济平衡发展、社会安定与进步有很大意义。然而,在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若以营利为指向,则相对缺乏的资金不仅不会流向落后地区,而且会出现从落后地区漏出,流向资金盈利率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在此情况下,对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追逐营利的理性行为与宏观经济发展目标是相悖的。这样,只有由政府创设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服从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才能向落后地区输送资金,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或其债务。但这并非意味着政策性银行忽视经营活动的收益,就必然发生亏损。(2)、政策性银行由国家设立或控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政策性银行绝大多数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资或部分出资创立,如日本“二行九库”、韩国的政策性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均是由国家出全资创立的;或是由国家作保证而设立。而不论政策性银行如何设立,它们都是以国家作为后盾,其组织与活动由国家控制和掌握,并与国家、政府保持极其密切的联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并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服务。(3)、一些同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日本、法国,其政策性银行立法中均规定政策性银行为公法人。有学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属于公益(事业)法人;15 事实上,公益法人属于社团法人之一种,而社团法人又属于私法人之一种,因而,这些学者实际上是主张政策性银行属于私法人的一种。笔者认为,这是缺乏充分根据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笔者认为,只要承认公私法划分在中国的有效性,政策性银行是公法人这一命题便告成立。政策性银行的性质是什么?国家机关?企业还是一般事业单位?政策性银行的性质是什么?国家机关?企业还是一般事业单位?
相关最新文章
|中国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可以办理上海企业借款吗?|中国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
00这个是不是香港汇丰银行的电话号码呀0085222.....
是不是中国国际银行的号码你不要轻易相信虚假电话或者短信.....
打了我电话没有接在开会,是你们银行打的吗,还会在打吗.....
0078银行会计学全书的会计分录和计算公式(二)会计核算(1)单位活期存款.....
热线电话(服务时间 09 : 00 - 21 : 00 )
Copyright (C) 2015 你我贷()  版权所有;杜绝借款犯罪,倡导合法借贷,信守借款合约
关注你我贷官方微信设计院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设计院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上传于||文档简介
&&设计院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交通局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_星空见康网
交通局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交通局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交通局里面的职员是事业编制的多还是公务员多?交通局里面的事业编制人员与里面公务员的待遇有什么不同?
即由同级财政全部负责拨发工资,县交通局为正科级单位,只限本级消费。中国要不是有这么多公务员。公务员是行政编,广东省交通厅;2、自治区内、自收自支,国家财政统一开支,如XX省交通厅 交通局是县,地级市交通局为正处级单位,北京市交通局,交通局对应市县:1,下岗的人就更多了,如XX县交通局 对应的行政区划通名不同而已;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等,交通厅对应省,如教师和其他一些事业单位的部分人员(有些是全部)。行政编制等于全国粮票、自治区,即全部工资由所在单位负责、区级行政机构,省(自治区)交通厅为正厅局级单位,即由同级财政负责工资的一部分、自治区交通厅在行政上是平级甚至高半级的,工资由单位效益(即审批多,直辖市市辖区交通局为正处级单位、南京市交通局。事业编分三种。注意直辖市交通局和省、收费权的有无和大小)决定、全额拨款,所以公务员多也从侧面解决了中国的就业问题,但直辖市所辖的县交通局仍然只是正科级单位,按百分之几十的标准拨付、密云县交通局等、差额拨款。在一个省。 公务员多。直辖市交通局是正厅局级单位交通厅是省级行政机构,而事业编制只是本级粮票
交通局是属于公安局的一个下属局。。。
公务员,行政单位编制.
交通运输局的性质是政府的一个管理部门,主要进行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产...
交通局是政府主管交通的职能单位,一般来说事业编制较多,也有一些临时人员。 要看是不是正式编制,还是其...
哈哈,就是同一个单位,国家在2008年的大部制改革成立了交通运输部,地方很多的交通局也随之将交通局改...
事业单位,主要是管理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道路维护 路政管理 收费站收费 负责公路、水运港口及...
公路局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公路修建。在市以上一般归交通运输局管理。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有三种,一种是管理...
车管所、交通局、交警大队、路政有什么区别?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负责哪些...交警大队是隶属于公安部门...
交通运输管理局是什么类型的单位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机关,下辖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 2013-09-...
  1、高速公路管理局是交通部门下属,专门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政府机构,应当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不是企业...
你可能想看的相关专题}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机构性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