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2017 您好2018,我公司收到一张2017年1月21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也以一个星期

日公告_法院公告_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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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9 来源:法治安徽网
  安庆绿原宾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市大龙山林场、安庆绿原宾馆、安庆市林业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大龙山林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40万元的利息自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60万元自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30万元自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均按合同约定计算;已支付的利息73422元从中扣除);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安庆市大龙山林场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安庆市大龙山林场就(2017)皖0803民初77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望江宏达塑钢门有限公司、望江县森曦车业有限公司、余达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望江宏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望江县森曦车业有限公司、余达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二、被告望江宏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有权对望江县森曦车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望江县华阳镇工业园区蓝天路南侧(F521)F521幢工业用房(产权证号:华阳镇字第)、望江县华阳镇工业园区森曦车业04幢工业用房(产权证号:华阳镇字第)、望江县华阳镇工业园区新世纪路(F410)F410幢(产权证号:华阳镇字第)工业用房所有权及望江县华阳镇蓝天路工业用地使用权(望国用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补正为“二、被告望江宏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有权对望江县森曦车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望江县华阳镇工业园区蓝天路南侧(F521)F521幢工业用房(产权证号:华阳镇字第)、望江县华阳镇工业园区森曦车业04幢工业用房(产权证号:华阳镇字第)、望江县华阳镇工业园区新世纪路(F410)F410幢(产权证号:华阳镇字第)工业用房所有权及望江县华阳镇蓝天路工业用地使用权(望国用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郑和平、陈晓玲、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焦贤庭诉被告郑和平、陈晓玲、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郑和平、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焦贤庭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焦贤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郑和平、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悦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潘爱娣、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叶光中、田芙蓉、安庆市宜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韩承斌、斯军、严泽平、江爱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悦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潘爱娣、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叶光中、田芙蓉、安庆市宜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韩承斌、斯军、严泽平、江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庆市悦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元及利息(自日起至日的利息按本金30万元计算,自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元计算;利率标准均按年利率19.8%计算);二、被告潘爱娣、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叶光中、田芙蓉、安庆市宜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韩承斌、斯军、严泽平、江爱霞对被告安庆市悦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潘爱娣、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叶光中、田芙蓉、安庆市宜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韩承斌、斯军、严泽平、江爱霞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悦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安庆市悦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潘爱娣、安庆市中挺机械有限公司、叶光中、田芙蓉、安庆市宜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韩承斌、斯军、严泽平、江爱霞负担575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詹羚、姚兵:本院受理原告胡以良诉被告詹羚、安庆市大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吴文辉、华勇、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803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詹羚、安庆市大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吴文辉、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胡以良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以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200元,由原告负担414元,被告詹羚、安庆市大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吴文辉、华勇负担13786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安硕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宿松星星木具工艺厂、余一本、李云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城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803民初20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安徽安硕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银行贷款本息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利息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宿松星星木具工艺厂位于宿松县浮玉镇韩城公路北侧住宅用房及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松房证号,地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余一本、李云珠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鲁巍巍、周琴: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 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39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白云: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 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100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范荣、唐雪梅: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6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柯慧玲、程军凯: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396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姚尚琳: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403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单勇:本院受理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北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8)皖0121民初1004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时代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安徽三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于日受理了枣强县泷沣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195944,票面金额人民币捌万捌仟肆佰元肆角肆分,出票日期日,到期日日,付款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出票人国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国泰医药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申请人枣强县泷沣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日做出(2018)皖0103民催3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枣强县泷沣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孙丽诉被告杨奇、胡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孙丽借款10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本院受理原告阮宏亮诉被告杨奇、胡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阮宏亮借款10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庆元诉被告杨奇、胡翠玲、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孙庆元借款10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奇、胡翠玲、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庆余诉被告杨奇、胡翠玲、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肥瑞阳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孙庆余借款10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垂庆:本院受理原告费瑞保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瑞保的修车及交通费用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先奇:本院受理原告吴忠诉你及时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000000元及利息1417200元(按月息1.5%,暂自日计算至日,此后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34172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学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名下位于方学梅名下合肥市新站区淮南路以东万罗路以南淮河花园14幢2003室(产权证号:合瑶字第号)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59.46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向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基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少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位于周基鹏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西路市政府第三宿舍8幢502室(庐077353)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41.20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向安徽德信安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雪婷: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海凤诉被告杜雪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杜雪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海凤借款人民币11900元及利息(以1190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90元,由被告杜雪婷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大鹏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中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大鹏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69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大鹏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4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400元为基数,按照月百分之二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中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合计1050元,由原告安徽中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140元、公告费448元,被告安徽大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110元、公告费352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飞: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吴吉琼: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士英、叶小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尚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超华、吴治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庆华:本院受理原告丁文枝诉你及朱银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80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给原告,起诉日利息为15000,以后利息按月息2分顺延计算至款清息止;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点30分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日至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164.8元,此后物业管理费按期交纳;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33.9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点五计算,暂从日计算至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止);上述一至二项合计人民币3198.7元;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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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然、高坤: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浩然偿还原告王飞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68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暂计算自日至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268000元;2、判令被告高坤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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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妹:本院受理原告高宗寿诉你及顾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元;2、自日起以19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分利息为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日利息为11400元)以上共计201400元;3、被告顾正波在上述欠款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2017)皖0102民初9204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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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本院受理原告王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4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9600元(上述利息等损失暂计算至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止),共计人民币24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2017)皖0102民初7624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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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成:本院受理原告王琳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000元,并自日起按每月2分利息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直至款清息止;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皖A3A114车辆价款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决定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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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志斌、黄琳:本院受理原告王庆与被告程志斌、黄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程志斌、黄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程志斌、黄琳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小勇:本院受理原告朱亮诉被告徐小勇、刘传荣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巳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晨光机械有限公司、齐继光:本院受理原告戴立志诉被告安徽晨光机械有限公司、齐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巳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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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漪晨诉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巳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先虎、许晓寅:本院受理原告李娟诉被告李先虎、许晓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炜、魏明志: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被告魏炜、魏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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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兵、宋叶芳、芜湖乐泉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宏梅诉被告张正兵、宋叶芳、芜湖乐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孝铭、杨素珍、张孝有、黄山市金利航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家贵诉被告张孝铭、杨素珍、张孝有、黄山市金利航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再福、刘兵:本院受理王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6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许再福、刘兵、许珂:本院受理王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皖0104民初6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程立勇:本院受理合肥瑶海区早晨标牌制作部诉程立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京大北荒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京大北荒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南京大北荒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京大北荒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在宜、周大林:本院受理万庆兵诉张在宜、周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成友、潘妹:本院受理高宗寿诉王成友、潘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萍:本院受理原告徐学良诉被告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10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徐学良借款2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瞿兵、范成琼:原告沈朝荣诉被告瞿兵、范成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宇兵:原告曹春苗诉被告吴宇兵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春林:原告王国权诉被告王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晓亮:本委受理的严海与王晓亮(案号:2017合仲字第0125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李必钢:本委受理的殷万强与李必钢(案号:2017合仲字第0459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我局执法人员于日在蚌埠市双墩物流园南排2号扣押涉嫌假冒的“奥妙”洗衣液118箱,每箱净含量3kg*4瓶;“金纺”衣物护理剂100箱,每箱净含量3L*4瓶。请以上物品所有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物品所有权证明材料前来本局接受调查。逾期不办理的,本局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该批物品作无主财物处理。联系电话:8。
& & 特此公告。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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