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颁发的北京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使用证是不是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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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办法 公租房补贴怎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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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很多人在外打工的时候,总是被高额的房租所困扰,很多人出现了打工一个月,挣得的积蓄都给了房东,这种现象并不少见,在城市家庭困难的有廉租房,稍微一般的有经济适用房,所以国家面对夹层人员推出了公租房,那么公租房的申请办法是什么?公租房补贴怎么撤销? 名列前茅、公租房申请办法? 需要小编在这里提醒您的是公租房的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所以针对不同的类型申请的方式也是不相同的。 1、通过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2、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3、在申请过程当中需要强调的是: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4、住房确实有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的家庭,也可以进行相应的申请,因为申请需要受到收入限制,但是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 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第2、公租房补贴怎么撤销?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的,按照房屋租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如果要取消可以到房管局进行相关的咨询,相对申请来说,撤销应该带齐证件,比较容易撤销的。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公租房申请办法和公租房补贴怎样撤销的相关介绍,希望上面关于公租房的申请具体的措施,对您有所帮助,在申请公租房的时候应该切实的述说自己的情况,把相应的情况介绍清楚,希望上面的介绍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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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房产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颁证行为应予撤销
——新疆高院判决迪城公司诉乌鲁木齐市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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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地籍调查时,忽视了涉案宗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情况,给土地使用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反了产权明晰、无争议的办证原则,未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该颁证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案情&&&&2006年6月,新疆新通集团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9年5月,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将原新通集团位于沙区大庆路2009-C-150地块下的1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经过公开竞价,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建公司)摘牌,取得了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出让用地93890.28平方米,划拨用地6458.39平方米,为高压走廊控制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至为:东至平顶山,南至新疆广汇房产局开发有限公司,西至青建公司,北至新通集团家属院)。青建公司取得上述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但原告乌鲁木齐迪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城公司)称青建公司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有4700.40平方米属于本公司所有(其中仅600平方米迪城公司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遂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向青建公司颁发的乌国用(2009)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日作出新政复决[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乌国用(2009)第00264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迪城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裁判&&&&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纠纷的起因及审理来看,其实质是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于日向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颁发的乌国用(2009)第00264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二、限被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青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本案中,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被诉的颁发土地证的行为,审查的内容是该颁证行为在主体、职权、内容、程序和形式诸方面是否合法。一审法院不应适用全面审查原则对当事人未起诉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用地的处置行为予以审查。本案所涉土地的使用权属始终非常明晰,一审判决混淆了“土地权属争议”和“房地分离”的概念。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迪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新疆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维持。遂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现实生活中,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状况在一定情况下是客观存在的,是以房屋所有权确定土地使用权,还是以土地使用权确定房屋所有权,即到底是“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本案就是以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而认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的。&&&&1.青建公司与迪城公司各自通过法定程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迪城公司的前身是新疆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硫酸厂(后更名为新通集团公司精细化工厂),2001年改制为迪城公司。改制方案第八条第1项载明:“精细化工厂现占用的土地为划拨用地。改制后由新企业按政府有关政策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手续。”但迪城公司并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手续,而是在2007年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形式,确认了争议土地上的8栋房屋(建筑面积合计600平方米)的所有权。与此同时,青建公司因新通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偿付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通过招牌挂方式,取得了编号为(2009)第0026430号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两家公司各自取得的程序来看,一个是通过人民法院的所有权确认,而另一个则是通过国有企业破产的特定规定与特定程序。&&&&2.房屋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了实际冲突&&&&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证明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颁证行为。而房屋所有权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证书,既可以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取得,还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确认物权取得。两项权利的取得途径、主管机关和程序均不相同,因此会发生“房地分离”的情况。本案情况即是如此,青建公司通过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迪城公司则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迪城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载的房屋筑造在青建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载的土地之上,形成了“房地不一致”的客观状况。&&&&3.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导致乌鲁木齐市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如判决书中所述,《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处置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将产权明晰放在了第一位,根据前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迪城公司的房屋所有权取得先于青建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乌鲁木齐市政府在给青建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时,《地籍调查表(初始)》写明地籍号为02-002-00440,调查员意见为经查该宗地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本案经过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复意[2011]1号行政复议意见书专门写明,土地登记以形式审查为基本原则,但在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查看,且不能流于形式。显然,乌鲁木齐市政府认为《地籍调查表(初始)》中所写“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的事实,实际上是缺少实地查看、核对的程序。由此,就可以自然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颁发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维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同时要求乌鲁木齐市政府作出一些补救措施。&&&&本案案号:(2014)乌中行初字第2号,(2014)新行终字第32号&&&&案例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刘&琼&&马&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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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公有住房使用证是什么,是房产证么_百度知道
公有住房使用证是什么,是房产证么
希望有详细点的,权威点的,答案!谢谢
一、公有住房使用证是由产权单位发放的,证明持证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一种权利证书,不是房产证。二、公有住房是国有住宅,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您也不能用公有住房使用证去办理产权证的。
婚姻继承购房置业
不是,你这个房子你自己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说白了可以随便住,但是不能卖!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不是,说明这是你承租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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