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险还分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吗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哪几类_汽车保险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哪几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四种,分别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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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交强险范围的赔偿需区分事故责任比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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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逸尘市民刘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骑电瓶车闯红灯通过斑马线时,被一辆快速行驶的机动车带到而倒地受伤。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对方承担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对方车辆有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我的全部治疗费用合计也没有超出交强险范围。治疗结束后我持相关票据和对方一起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业务员说我是次要责任,所以不能全赔,需要我同时承担一部分。请问是这样的吗?党报热线回复:记者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他回答,如果刘先生所陈述的确是事实,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量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不需要区分当事人之间民事赔偿比例,交强险应当先行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才需要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民事赔偿比例。通俗地说,受害一方虽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因为其损失尚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故其无需自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全部损失均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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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分项、不分责赔付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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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具有影响力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参诉人多,处理环节和机关多等特点。同时这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疑难案件增多,在审理时由于部分项目缺乏具体规范标准或标准脱离实际显失公平,给案件审判带来困境。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统一认识。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分项、不分责赔付
  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大部分实行的是分项、分责(有责无责之分)赔付,其依据是国务院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我们知道是一种带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国家法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发挥着社会保障的作用。因此,一定程度上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它的赔付应注重保护赔付对象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实行不分项、不分责任大小有无全额进行赔偿。
  鉴于它的法定性与强制性,的赔付完全取决于法定或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6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理赔不考虑致害人的过错情形或者赔偿责任,只要造成损害就应赔偿,故保险公司理赔不应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不区分责任大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全额进行赔偿。
  不分项赔偿的理由在于,很多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着这样的矛盾。一是受害人伤残情况下,医疗费用很高,伤残等级不高,此时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完全不够弥补损失,而伤残赔偿金又赔不完;二是受害人死亡情况下,医疗费用低甚至没有,而死亡赔偿金又不够赔付。两种情形下,都赔不完,但又完全不够弥补受害人损失,这样便加重了无能力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进而进一步造成受害人自担损失扩大化的可能性。的这种分项赔付,既违背交强险立法初衷,不符合其准社会保险的性质,同时也显失公平,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在我国山东省、湖北省等地区法院均有的这种不分项、不分责赔付的先例做法。
  二、误工费
  关于误工费收入状况的确定,建议以固定收入标准为原则,以实际误工收入标准计算为例外。例如对于从事一定工作,既无固定收入,又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受害人,但其实际收入又明显高于行业标准的,以实际误工的收入来确定损失。关于此例外的规定,为避免地区性差异过大,可以考虑出台上限标准,如建筑业不得高于100-150元/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很大部分是来自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外出务工人员,其既无固定收入,又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但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又远远低于其实际收入状况,明显违背事实,有失公平。例如建筑业,依照《2010年-2011年湖南省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的数据,建筑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不足60元每天(21584元/年),但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发展,目前在农村或城镇从事木工、瓦匠等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早已超过100元每天。
  三、交通费
  建议对于无法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正式票据的本省内发生的交通费认定,实行定额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实际生活中,一方面当事人在每次奔走过程中疏忽于领取发票的情况常见,另一方面有些交通费用的发生车主又无法提供正式发票(如三轮车托运伤者、尸体等交通费),这些原因造成了大部分交通事故原告为争取交通费一次性索取大量连号发票,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使得这一客观存在的费用因证据瑕疵无法得到法院认定或造成法院自由裁量幅度过大,认定差异过大。
  四、与交通事故竞合的处理
  交通事故与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常常在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上先后发生。究竟是分别立案处理好还是合并处理优?哪种方式下司法效率更高,对当事人更有利?合并处理的案由又当如何界定?
  从目前的处理方式来看,还是分别处理居多,合并处理的少。合并处理更符合司法高效的要求,也有利于减少受害人诉累,但同时对法官办案提出更高要求,如交通事故与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两起事故与损害后果的关联程度、责任比例,这都需要专业的医疗机构或医学会鉴定、交警部门认定,同时结合法官综合分析才能确定最后的民事责任比例。此外,赔偿标准的确定,当事人不主动选择情况下,法院是随意选择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或赔偿标准还是应有相关规定来明确标准的选择?以上诸多困境都亟需具体规范标准和的出台来指导实践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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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有什么区别
[导读]: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区别是什么?不属于车辆保险理赔的范围有哪些?第三者责任险怎么赔偿?
  一、为什么要购买交强险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二、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强制性与非强制性
  交强险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车主只要购车,就需要每年对其进行投保。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也可以只投保交强险,当然,这样做由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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