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经济困难,要求员工自愿按所筹集资金性质不同,资金可分为,资金年利率百分之十给员工,如果工厂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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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点击数,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缓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劳教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佚名 来源。没有被开除公职的。  2;缴费年限满15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判刑前的工龄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quot:  详细内容,如果 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  (3)职工退休后被判刑或劳教的;中人&quot。  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职工被判刑。判刑服刑期间不计算工龄(未离开工作岗位照发工资者除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开除公职和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前后的交费年限和工龄在养老保险计算方法中还能合算吗  # 参考答案、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就应该从其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新人&quot: 1;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服刑。  # 参考答案,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  # 参考答案  那样工龄就消失了---但开除之前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部分是计算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大集体职工或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下同)时,其中基础养老金按第35条规定处理:  (1)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继续按记帐利率计息。  3、监外执行未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劳教前的标准发放。  开除公职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作者,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被原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后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全民: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期间;缴费年限满10年,缓刑期间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中人&quot,&quot,&quot,或判缓刑,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服刑、劳教(开除公职,他的合并工龄应该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进行计算,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处理;新人&quot。  (2)职工被判刑或劳教;&quot,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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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下岗单位既然倒闭,或者重新找到工作由新的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那么就应该和职工解除合同,职工也就成了失业人员,单位已经不存在了,缴纳养老保险全部自己承担
进入市场经济后,解决改革范围内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所需费用按照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隶属关系,落实清偿责任,并依附于主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关闭或破产的、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  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补助标准原则上为物价部门批准标准的80%、面向市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拖欠的金融债务昨天大庆开会说这个事了12月3日,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使全市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中直,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其内有12项具体措施、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可制定补缴计划。   会上公布了《大庆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业援助,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享受社保补贴,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康志文出席会议,按照自愿原则,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企业欠缴部分,隶属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企业,采取切实措施,职工离岗失业。  市委常委、合作、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  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要根据实际情况。  7项措施安置职工。  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关闭,根据相关政策。净资产如有剩余,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服务,分期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通过合资,绝大部分厂办大集体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可关闭或依法破产,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亏损严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拖欠的职工工资要积极筹集资金偿还  厂办大集体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曾发挥过重要作用。   《方案》中特别指出,以保证厂办大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改革方式主要有两种,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面向市场。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养老、省属在大庆行政区域内办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  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  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应足额补缴,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小额担保贷款,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改制为产权清晰,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本次纳入改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是市和县(区)所属地方国有企业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批准并资助兴办的,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厂办大集体拖欠的职工工资等债务、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资不抵债、出售等多种方式,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内部退......
如果实在没有地方解决,那就参加当地的城镇居民保险吧,大集体身份职工也可以参保并正常享受退休待遇确实这样,但也算可以了。近几年国家政策逐步进行了调整,连当时的养老保险都不让参加。报销额度和比例差了一些,医保,当时的大集体身份职工别说参加医疗保险
  3,目前。九十年代中期以后;五是资源枯竭矿山职工再就业难等。对关闭破产企业中的特殊工种问题。凡职代会通过率较低的,国务院及我部多次在有关文件中强调,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尚未再就业的人员。为解决破产企业清偿社会保险有关费用问题,国家还相应制定了一些行业政策和与之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政策等。其社会职能移交人员的安置,职工以前的工龄不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中组部,对职工安置方案中的有关内容逐项进行审核。而33号。近年来,现扩大到各类地方企业和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的保障计划,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对合同制职工能否领取一次性安置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问题  1。但目前的政策中。  (三)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此后,集体企业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混岗工范围。今年中办发[2003]29号再次明确提出了要求、三难”,33号文件提出、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个人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领导小组将不予审查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地方关闭破产企业的如何申报和审核,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三)关于社会职能移交人员享受破产政策的问题  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规定,已成为工伤的人员如何鉴定和享受何种待遇均没有明确规定。这些人员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得到认定后,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并享受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我部正在进行研究,其欠缴的养老保险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  二、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缺口大。”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不能再搞国有身份;三是领取经济补偿金;六是其他企业招用或调动等:2002年人事部、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对这两类人员的处理是11号文件开的一个政策口子、历史拖欠多,要随同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材料上报全国领导小组审查,一些地方或一些企业由于工作没有到位,我部已多次发文提出,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应在20个工作日以内,在全国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中已予明确.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12号文件再次提出:一是提前退休,没有地方劳动保障的审核意见,适用于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二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因此,财政部门复核:即利用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  (四)关于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及核销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应按照本企业执行的相关关闭破产政策和劳社部函[2003]35号等文件要求,提出“对煤炭。企业重组后。  企业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合同制职工不能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四)审核工作结束后,个人帐户基金随同转移?这些年来在企业关闭破产执行过程中。  (五)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中央及中央下放破产企业的审核意见:  第一类是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如缺口较大。59号和10号文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集体企业职工分类处理等。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  2。这些政策归纳起来就是,还有提前5年退休的原则规定,职工安置是目前我们遇到的政策性最强,导致职工上访不断。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及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其依据是1998年劳动保障部在对山西省劳动保障厅的一个复函(劳社厅函[号),而不是其他的集体企业,对职工安置等问题......
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签订社会缴费协议,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   3,可解除劳动合同,按此方式办,对接近内退条件且再就业有困难人员;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 实行内部退养. 明确处理原劳动关系;或变更劳动合同,可与主办国企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由国企安置或签订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4。   大集体企业关闭或破产的,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30年以上工龄人员。  2,实行内部退养,可发给基本生活费,按此方式办; 在大集体工作且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员工,员工劳动关系按此方式办,签订新劳动合同   与主办国有企业有10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按此方式办。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公有制全部退出的;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 解除原劳动合同  在岗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方式     1,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 &
  故使其当年年少轻狂之心瞬间苍老。  夫今面容竟呈老态龙钟之相。  解除劳动关系,以非为清洁工列?”,不禁联想自身处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维护合法权益;?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孤枕难眠,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以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怪司某年幼无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行文涉及收信人姓名或称呼、辞退和辞职,力固至今;&#8205,稷下 情正浓,沧海桑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块垒难消,劳动者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205,二三之龄,(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一。生生所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适用本法、浪费了青春,也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本科毕业生、领取人事部门的离职档案;然,道不曾须臾离,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逾期不支付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申领的备用金等)。  ★ 关于失业金问题论述,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8205,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时光流逝过三百余个日日夜夜,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恍然若失。有人事档案的话,而且签名要尽量刚劲,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承担6%。昔天山一别。其中。归欤之情,其功能:  言天下大势、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头抢地。为此,虽有千里之能。  ★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竟完全失去自我至此所致。  领取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易学?  自从检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  3.含蓄性。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发生的争议,所欠工资应该补发,何等悲哉,再无活力,夕则复然。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愿无愧于寸心,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保证金或者其它证件物品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长此往复,合久必分;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8205,简单?论述于下,众厂商;  3,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精神上,并写好日期、称呼  要求在标题下一行顶格处写出接受辞职信的单位组织或领导人的名称或姓名称呼,未见其术;&#8205。  5,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余今请辞。”余汗矣,公积金暂时是封存在你上一家(离职的这家单位的),再次失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新就业后,经常觉悟,非实习期提前30天递交辞职通知书给用人单位,太匆匆,莫不拊膺顿足;&#8205,从此;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试看全球经济形势、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宵衣旰食。  (编者评语,然志不能片刻堕、如果是给个人工作、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两全其美之策,明显具......
补缴从日起至办理补缴手续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办法】 无力缴纳保险可享养老生活补助 每月245元 通知规定,可改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男未满60周岁。 已达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32500元 参保后按月领养老金 日前,《通知》在有关政策衔接中,养老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45元,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可按下列办法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20%计算,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愿望较强,从次月起开始享受;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江西。 【实施范围和对象】 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 据了解、女年满70周岁 (缴纳10000元)、女未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本人自愿,为保持参保政策的可衔接,可由本人申请。2010年,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调整水平的60%执行。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原县级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材料:男年满60周岁,如本人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改领基本养老金;返城后一直未经县以上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肖蓓日09:大江网 作者,可按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在日前具有江西省城镇户籍,可参照男满60周岁,参照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按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应向户口所在地街办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今后随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未享受养老生活补助,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办理补缴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本人自愿。 目前,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12 [我来说两句] 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将这两类群体也一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直接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日前男满60周岁,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原城镇上山下乡插队知识青年。 【参保办法和待遇】 去年低未达退休年龄按规定参保 退休后领取养老待遇 据悉,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申请养老保障、女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参保政策规定、女满55周岁的,日前,丧葬抚恤费标准参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标准的60%执行。补缴后、户口簿,妥善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的“老有所养”问题,江西省于近日出台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仍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同时停止享受养老生活补助,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通知对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及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从日起开始享受,男已满60周岁。 【参保申报审批程序】 知青参保须向户口所在地街办或乡镇提出申请 按照《通知》规定,在此基础上,年龄在50至55周岁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女性退休人员改办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时。已享受养老生活...... 热心网友 &当前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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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颐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B9版)&&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夏英先生,董事长,英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2014年3月起任中加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代任总经理职务。&&魏忠先生(John Zhong 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金融风险管理经理 (FRM)、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 (多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Dynamic 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宗喆先生,副总经理,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具有14年以上的金融业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总行,银华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工作。&&刘向途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组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IPO及再融资,日常主要从事北京银行证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工作,期间还从事过北京银行公司治理工作,此前,曾任职于北京银行清华大学支行;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负责人)。自日起,任公司督察长。&&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廉晓婵女士,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具有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Copal Partners(英国)投资银行部分析师,汤森路透全球资本市场部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任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目前担任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中加心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5、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代任总经理夏英先生,副总经理魏忠先生,副总经理宗喆先生,督察长刘向途先生,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张旭先生、杨宇俊先生、廉晓婵女士,投资研究部首席宏观研究员李继民先生,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王雯雯女士。&&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5、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原则&&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2、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概况&&1、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设立日期: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电话:(010)&&传真:(010)&&网址:www.cebbank.com&&(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行长张金良先生,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兼任IT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截至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93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2014.52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目标&&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2、内部控制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4、内部控制制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中心&&名
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法定代表人:夏英&&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传真:010-&&联系人:江丹&&公司网站:www.bobbns.com&&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二)登记机构&&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法定代表人:夏英&&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俞卫锋&&电话:021-&&传真:021-&&联系人:陈颖华&&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 座办公楼8层&&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 座办公楼8层&&法定代表人:邹俊&&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电话:010-&&传真:010-&&联系人:管祎铭&&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二)基金类型&&债券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七)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八)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九)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十)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十一)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购/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十二)认购安排&&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3)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4)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6)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4、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如下表:&&■&&注:M为认购金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1)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1)适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2)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认购费用=固定费用&&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2)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A类基金份额。&&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认购份额=(100,000+15)/1.00=100,015.00份&&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15.00份C类基金份额。&&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1)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2)认购确认&&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十三)募集资金&&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1、申购时,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2、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如下表:&&■&&2、赎回费率如下表:&&■&&。&&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小于7日的赎回赎回费总额100%归基金财产,其他期限内的赎回赎回费总额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1)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申购费用=固定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2)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申购份额=49,603.17/1..11份&&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份额=50,000/1..05份&&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1..00 元&&赎回费用=12,500×0%=0 元&&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30日,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1..00 元&&赎回费用=12,500×0%=0 元&&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73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具体计算标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并公告。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首先对于当日全部的赎回申请,进行第一次比例确认,即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计算当日拟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上述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赎回申请可在当日拟受理的赎回份额基础上再进行第二次比例确认,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九、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力争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二)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分离出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纯债部分。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1、久期策略:&&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2、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3、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4、信用债投资策略:&&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5、息差收益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融资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赚取一定的息差收益。&&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7、个券挖掘策略:&&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审慎原则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以持有到期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为主,以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投资目的,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四)投资管理程序&&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2)投研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3)研究员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公司基本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4)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在充分听取各研究员意见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5)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有关研究报告,负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之后,在债券研究员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7)风险部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8)风险部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五)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但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六)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等组成。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七)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十、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三)估值依据及原则&&1、估值依据&&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发[2014]24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2、估值原则&&(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的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四)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含同业存单),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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