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老人进养老院等于送死自己摔倒老人进养老院等于送死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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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里老人出意外 谁负责?
北国网-时代商报评论
老人如何安度晚年是所有家庭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养老院是很多老年人的归宿,也是很多子女无奈的选择。然而,养老院在接收老人的时候面临着一个尴尬问题:去除照顾不周及虐待的特例,老人在养老院里意外摔伤、突发疾患,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负?
  一旦发生意外,家属就会认为养老院既然收了钱就应该照顾周全,承担一切外摔伤、突发疾患,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负?
  一旦发生意外,家属就会认为养老院既然收了钱就应该照顾周全,承担一切责任。养老院却认为,养老机构只是照顾老人生活的地方,不能把养老院当成保险箱来保证老人的万无一失。
  近年来,此类纠纷案件不断上演,令老人、家属、养老院倍感沉重。本报从法院了解到相关案例,并调查走访了多家养老院,同时请院长、家属、民政局共同来探讨此类问题,寻找解决之道,以期让老人远离养老院里的纠纷伤痛。
  典型案例
  老人摔伤离世 养老院担责40%
  养老院里的老人们最害怕听到救护车的声音,因为那声音的到来意味着伤病或死亡。日,赵舒兰老人被救护车从沈河区一家养老院拉走了,再也没有回来。老人因为摔伤住院,多种陈疾暴发,导致不治离世。
  赵舒兰的儿子陈某认为,是养老院的失职造成了母亲的死亡。2013年9月,赵舒兰被儿子送进这家养老院,赵舒兰已经82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不过尚能自己行走,所以陈某为母亲办理的是半护理。老人在养老院生活得一直很好,还交了很多老年朋友。
  然而,日晚,赵舒兰半夜上厕所不慎摔倒,后来自行爬起回到床上。次日,护理员向陈某告知了老人情况。陈某因为工作较忙,也没有送母亲去医院做全面检查。
  赵舒兰在床上这一躺就起不来了。到日晚,老人陷入发烧昏迷状态,养老院赶紧通知陈某,第二天,老人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几天后老人离世,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综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
  陈某认为,养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意外发生。而养老院则认为,半护理是针对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员不可能24小时贴身世,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综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
  陈某认为,养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意外发生。而养老院则认为,半护理是针对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员不可能24小时贴身护理。这起意外发生在夜间,而且老人本身年老多病,养老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沈河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养老院在老人入住期间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护理措施不到位,致使老人摔倒受伤,并最终死亡。养老院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存在根据合同约定负有提供安全的养老场所及周全的护理措施等义务而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家属在接到老人受伤通知后没有及时送医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综合考虑,养老院承担40%责任,陈某承担60%责任。
  糖尿病老人去世 儿子上诉被驳
  日,薛名将母亲送到沈阳市大东区博远托老养护中心。薛母患有糖尿病,12月6日突然因低血糖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10天后老人医治无效去世。
  薛名认为,托老中心未尽到护理义务,在换用不同的胰岛素时,将过量的胰岛素注入母亲身体中,造成其低血糖昏迷导致去世,要求托老中心承担责任,索赔146198元。
  博远托老养护中心感觉很委屈。博远诉称,薛母进入养老院后,院方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老人患有全身重症疾病,护理员每日都是按照薛名的嘱咐严格为其母亲进行饲药。薛母多次发病,养老院均及时通知家属,并带老人出院治疗,并未出过错。
  大东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审理认为,由于托老中心本身不是医疗机构,对胰岛素的使用剂量及禁忌症的了解不能达到医疗机构的水准,也无权决定注射的剂量和时间,对注射事项只能依照老人家属的嘱咐进行,家属的嘱咐对托老中心而言相当于医嘱,不能擅自变更。在未得到薛名的变更通知前,托老中心按以前的注射次数和剂量进行操作并无不当。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变更剂量不属于托老中心的义务,而是家属的义务。薛名作为家属在明知胰岛素剂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托老中心调整注射剂量,因其过于自信,对是否发生事故采取了放任态度,故即使托老中心使用了新的胰岛素,所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医院诊断薛母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肺炎、缺血性脑血管病等。综合薛母的死因,认定是其长期患病,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所致,其失去意识陷入昏迷状态不排除低血糖的原因,但这并非死亡的主要原因,这一点从医院的诊断上即可得出。现薛名认为母亲的死亡系托老中心注射胰岛素昏迷所致,理由并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薛名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记者走访
  一场官司“打”黄一家养老院
  记者连续走访了多家民办养老院,他们都认为,在出现老人摔伤等纠纷时,养老院完全属于弱势一方。
  开了十多年养老院的陈松蒲认为,目前民营养老院在这方面处境很尴尬,大家对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的认识有误区。“老年人在家里发生骨折很正常,在养老院里发生就不正常。”陈松蒲对记者说,“经验告诉我,老人发生摔倒、骨折等意外情况是在所难免的,因为人上了年纪骨质疏松,一个转身,一个下蹲,甚至吃饭都可能导致骨折,与生活在哪关系不大。可老人一旦在养老院发生摔伤等意外情况,养老院就难辞其咎,有的家属会一味索要赔偿。”
  沈阳天柱山老年公寓院长陈思对记者说,“现在养老院在照顾老人时如履薄冰,一家养老院摊上一个赔偿官司,一年就白干了,甚至一些小养老院打一个官司就能被压垮。”陈思说,附近一家小养老院去年就被一场赔偿官司“打”黄了。
  为了防止老人摔倒,陈思动了很多心思,首先在养老院基础设施上做了很多防护,比如厕所墙壁四周都安装扶手,地板都是防滑的,走廊沿墙壁都安装扶手、摄像头,冬季下雪后即刻扫雪除冰,将容易滑倒的地方都用绳子拦住禁止老人入内等。
  很多时候,老人出意外并不是单一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有养老院的责任,比如设施不完善、护理员不足、照顾不周等;另一方面,也是个别家属对父母不负责任,比如老人出现摔伤或者突发疾病等情况,需要家属同意才能送医院治疗,但个别家属在接到通知后并不积极将老人送医,有的只要求养老院的医护人员简单检查救治了事,不愿意送医院多花钱,这就延误并导致老人病情加重,而老人一旦病重离世,家属却反过来追责养老院。
  律师说法
  “免责条款”侵犯老人权益
  养老院为了保护自己利益,在接收老人时都会与老人及其家属签署免责协议,很多养老院会在合同中专门约定“凡入住老人自行发生烧伤、烫伤、摔伤等,由自身负责,甲方不负责”。
  这样的免责声明合法吗?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孟德尧律师认为这是无效的霸王条款,“老人与养老院之间所订立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因合同履行而引发的纠纷依法受合同法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合同相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一位老人的家属李先生认为,养老院利用合同来保护自己利益,老人却很难维护自己权益。现在养老院市场放开,民营养老院如雨后春笋,个别养老院无论在设施设备上,还是在人员配备上都不符合养老要求,有的养老院仅以赚钱为目的,照顾老人非常不细心,发生摔伤等意外也不及时告知家属,而是悄悄隐瞒。
  孟德尧律师说,此类案件之所以责任认定难,是因为缺乏标准。老年人因认知能力等原因,对摔伤原因难以举证,其家人又对养老院在管理或护理老人方面存在过错责任难以举证,审判中在对双方责任认定上,往往由法官主观判断为多,导致案情相近的案件在责任认定及判决结果上容易出现较大差异。
  如何平衡
  民政局只能负责监管和调解
  作为养老院的主管部门,民政局是否有好办法去平衡双方的利益呢?记者从沈阳市民政局了解到,他们仅有监管责任,没有相关方面的实质性法规可依。
  沈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负责养老工作的赵重超感触颇多,“近年来老人在养老院发生意外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但民政部门并没有权力去认定哪一方有责任。首先应由家属与养老院自行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家属投诉到民政部门,我们会出面调解,仍不能达成满意结果的,只能走司法程序,靠法院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
  责任认定难,也是困扰全国养老院的普遍现象。天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范勇处长从岗位退休后仍旧非常关注这个行业问题,他说,家属对养老院功能应该有正确认识——养老院就是替子女照顾老人生活的地方,不是存放老人的保险箱,养老院并不能完全保证老人不摔倒、不发病。就像老人生活在家里,家属就敢保证老人不摔倒吗?此类事件发生后,双方多一份理解就会少一份伤害。赵重超告诉记者,养老院一旦出现打骂老人、管理疏忽造成老人摔倒等情况,家属可选择报警,通过公安验伤,走司法程序。而对此类养老院,民政局绝对是零容忍,会根据举报进行调查,下发整改通知书,有问题的养老院必须接受整改和处罚。
  期待保障
  准备为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险
  记者从辽宁省民政厅得到消息,解决养老行业问题专题会议前不久刚刚召开,辽宁省准备为养老院的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险,目前正在起草方案阶段。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老人上保险后第三方保险公司将承担老人发生意外后的责任,此举将有效解决养老院与老人的矛盾。该保险将由财政拨款一部分,养老院缴纳一部分,老人自己交一部分。
  全国其他省市养老机构也一直在寻求解决此方面问题的良策。天津养老机构正在探索阶段,南京养老机构已经开始实施购买“公共责任险”方式。
  记者从沈阳市几家养老院了解到,他们以前也尝试过为老人上保险,但一方面因为赔付率比较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出这个险种,另一方面理赔相当麻烦,所以养老院以及老人都不愿意上这个险。不过,这次民政厅将提高保险额度,保险公司也因此会愿意设这个险种,老人在理赔时也会相应获得较高赔偿,所以养老机构目前非常期待这项举措的实施推行。
  他山之石
  服务功能更细化可避免纠纷
  截至2012年底,沈阳市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已超134万,养老产业的规范化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国外养老产业成型的模式可以成为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天柱山老年公寓陈思院长曾专门去美国考察养老产业。她说,美国的养老机构服务群体特别细化,也就避免了很多纠纷。
  养老机构会根据老人身体状况进行分类收取老人,有专门针对特殊群体,如失智老人、癌症康复老人等群体的公寓;有陪住型老年公寓,专门提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服务,包括做饭、洗澡、洗衣等;特护型老年公寓除了提供上面两种类型所需要的服务外,还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从传统的医护房间到特别为老年癌症患者提供治疗的房间;还有自住型老年公寓,不为老年居住者提供任何与日常生活、药物服务有关的协助,只是提供一个环境优美、舒适的居住社区。“我们现在的老年公寓大都属于混合收治,相对而言不能更专业地为老人进行服务。”陈思说。
  在防范老人发生意外方面,美国的养老院基础设施采用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结合方式。比如在户外,各处都有紧急呼叫按钮,每个老人都有一块一块机器定位手表,值班室通过GPS定位来对老人紧急状况进行监视。更高级的是,有的公寓在房间内安置红外线传感装置,因为室内安放摄像头是侵犯老人隐私的,红外线传感装置通过热力、动力等不同探测方式机械化自动预警,一旦老人在室内某个地方静止时间超过半个小时或者一个小时,监护人员就会收到报警。
  (文中老人及家属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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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养老院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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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未尽到看护义务,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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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75岁的老人在养老院自己住的房间摔倒,送医拍片后显示造成股骨断裂,请问养老院需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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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得看养老院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养老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护理人员失职不在场或当时地面湿滑。至于入住前签订的协议,协议本身有效,但是其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建议可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处理。
你好!我妈妈在养老院,院方现在要求我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内容包括因病和走失、骨折、自杀、自残,养老院概不负责。不签老人必须离开养老院。因病能理解,安全出现意外养老院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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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养老院没有尽到应尽义务,应承担责任。建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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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与敬老院签订“老人因自己原因而受到意外伤害免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韩庆娜&&发布时间: 16:05:03
  曾祖父2012年入住敬老院,入院之初与敬老院签订了合同,其中有以下条款:乙方(老人)未按甲方(敬老院)提供的服务方式、安排的具体服务时间接受服务而受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在院内独自活动,因自己的原因而受到意外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2014年年末老人在敬老院院内独自活动时因在轮椅上自行站立不慎摔伤,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等损失可以向敬老院主张吗?签订以上条款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主张权利了?
  敬老院是否承担责任还要综合考虑老人接受敬老院服务的等级、老人的摔伤原因、老人认知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老人入院之初,敬老院与老人签订合同中如果有“因敬老院原因造成老人人身伤害免责”相关内容,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这类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在敬老院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免除敬老院的赔偿义务。再者,老人与敬老院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8条分别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协议解除。
  如果协议中免责前提是老人因自身素质、疾病、自己原因导致死亡等情况就不宜认定该条款无效。在敬老院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因老人自身原因导致侵权纠纷敬老院可以申请免责。如果敬老院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敬老院只能在自己所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按照相应比例申请免责。
责任编辑:刘娜摔倒致伤是养老院最常见纠纷_网易新闻
摔倒致伤是养老院最常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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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各基层法院审理的养老服务纠纷中,因老人摔倒而引发的占大多数,其余的是走失、吃饭窒息等。上海市福利协会一项针对55起养老院事故的统计显示,老人摔跤致伤占40%左右。可以说,保证老人的安全,如何防摔,是养老院必须做好的工作。
院方认为夜间摔伤与其无关
北京一家老年公寓因一位老人上卫生间时摔倒,并医治无效死亡而被家属起诉到法院。
据了解,事发当晚,负责夜间巡视的护理人员发现老人王某所住房间内亮灯,遂进屋查看,见到王某摔倒在床边。经询问,老人称不用通知家属。早上6时40分,养老院通知了家属,家属在7时赶到,并把老人送至医院。经诊断,老人左股骨颈骨折,并做了左股骨头置换术。一个月后,老人因“肺部感染、呼吸衰竭”药物治疗无效临床死亡。被起诉到法院后,这家养老院的院长介绍了其提供的服务和收费标准,试图说明家属选择的并非24小时陪护,养老院在事发后已尽到救助责任,事故与养老院无关。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结论为老人摔伤与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并不是说合同里没约定,养老院就没责任。”审理此案的大兴法院法官认为,养老院的特殊性决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应高于一般的住宿、餐饮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使老人免受身体损害。
送医有延误 结论各不同
在养老服务纠纷中,养老院是否采取紧急救助措施,是否及时送医,往往成为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
在一起案件中,家属张某接到养老院的电话,称其哥哥在卫生间洗澡时不慎摔倒。张某要求养老院将哥哥送医检查。然而,养老院却表示人手不够。于是张某赶到养老院将哥哥送到医院,次日,张某的哥哥死亡。
对这起案子,法院认为养老院在事发当日明知老人身体不适,却未充分重视,也未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仅是电话通知家属,没在第一时间及时联系医疗机构予以救治。因此,在履行托管服务合同过程中,被告养老院的行为明显存在瑕疵,因此判决养老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3万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冷某在房间内摔倒,家属赶到后,联系医院就医。冷某后因并发症不幸去世。家属认为,冷某摔倒后,养老院未及时采取措施,因此起诉索赔。而养老院则声称,事发后,驻院医生进行了紧急处理和检查。养老院在采取救助措施的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了冷某的家属,告知其建议呼叫急救车把老人送诊,是冷某家属表示要自行开车将老人送诊,因此,不存在延迟送医就诊的情况。
法院认为,家属虽主张养老院延迟送医,但冷某的根本死亡原因为细菌性肺炎,家属未提供证据证实送医时间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冷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养老服务合同要详细
审理此类案件较多的法官介绍说,养老服务纠纷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老人一方的举证能力低。
法官建议,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在书面合同中详细列明双方权利义务。老年人或其家属应对养老院到底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有明确的约定。此外,一些养老院硬件设施不合标准,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楼道、楼梯未设置安全扶手、卫生间有积水等。对于这些设施上的隐患,养老院应予以排除,而家属也要在选择养老院时有针对性,共同保证好老人的安全。 (据《北京晚报》)
本文来源:今晚网-中老年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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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岁的老人2月9日刚入住了金州一家养老院,可是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老人的儿女和养老院方面发生了一场争议,起因是,老人在养老院里“摔伤”了。
  家属:老人受伤诊断为骨裂
  老人的女儿张女士介绍说,母亲姓郭,今年79岁,共有5个子女。父亲过世多年。近5年内,母亲小脑萎缩,时而清楚时而糊涂。因家人工作繁忙,今年2月9日,他们把母亲送到金州一家养老院代为照顾。 2月15日,她的姐姐接到养老院方来电,称她的母亲腿疼。母亲曾经有过滑膜炎,经治疗后好了,他们还告知院方给母亲多烫烫脚。
  2月16日,她的姐姐到养老院时发现母亲腿肿了,人也不能动。此时院方才说母亲曾“缓慢坐到了地上”。
  2月17日,她和姐姐将母亲送到金州区中医医院,检查发现母亲骨盆右侧有裂纹。2月21日,张女士的母亲接受了手术治疗,预计整个治疗费用得5万元左右。
  张女士及其兄弟姐妹有些疑问,养老院称“老人缓慢坐在了地上”,他们觉得不太可信,因为母亲住院检查并没有其他大的疾病,没来养老院前,在家还能独自从1楼走到4楼。老人无论坐地上还是摔倒,养老院都没有第一时间告知家属,只告知家属老人腿疼。
  张女士的二姐说,养老院离她家较近,1月4日,母亲未入住前,他们交了100元押金预订了房间,入住后又交了2900元押金,总计3000元。但因她身体原因,未能及时交付护理费用,故并未签订合同。此事,她也跟院方表示过歉意。但双方口头约定:每个月2450元费用,全护护理。母亲住院期间,他们去养老院,看到母亲门上还写着“全护”字样。
  张女士兄弟姐妹认为,母亲在养老院“摔伤”,养老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就此事跟养老院协商。但养老院方不愿对此事负责。老人入院后,养老院曾让护工去照顾了一天。此后就没人出面处理此事了。
  养老院:双方尚未签订合同
  老人入住的养老院是大连阳光花园养老院金州店,这是一家连锁养老院。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店内一名尚姓负责人,对此,她表示,老人家的情况复杂,前后只交了3000元押金,但并没有签订合同,尚未和家属约定好到底是半护理还是全护等事宜,且并未缴纳当月费用,院方曾多次催缴。
  至于老人房门上的“全护”,是因养老院的护工都是新来的员工,她为了让员工更好地照顾老人才特意写的,养老院内的老员工们则都熟悉,她就不需要格外打招呼。
  老人坐在地上时,她并没有亲见,而是养老院内别的老人看到的,事后他们将老人搀扶回房间。入院后,老人说她腿疼,她第一时间给老人的大儿子打了电话,问老人是否有腿疼的毛病,老人的大儿子称有过,他们也格外进行了照顾,多给老人烫烫脚啥的。
  律师观点
  养老院接纳老人前应全面体检
  对此,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甲明表示,养老院作为经营者对入院的老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养老院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老人在养老院遭受人身损害的,养老院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刘律师建议,养老院应及时与入院老人或其近亲属签订书面服务协议,以明确老人护理级别、费用及缴纳时间、责任划分等作出明确具体约定;同时,在老人入养老院之前还应对老人身体作全面体检,双方签字确认,以有效锁定老人身体状况,并作为解决双方分歧与责任划分之依据。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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