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建筑老项目简易征收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可以再抵扣吗

如何看待税总纳便函[2016]71号中关于建筑业分包差额征收,全额抵扣问题的解答? - 知乎有问题,上知乎。知乎作为中文互联网最大的知识分享平台,以「知识连接一切」为愿景,致力于构建一个人人都可以便捷接入的知识分享网络,让人们便捷地与世界分享知识、经验和见解,发现更大的世界。28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1分享邀请回答2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21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查看: 793|回复: 1
山东青岛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签到天数: 748 天[LV.9]一代宗师
马上注册中国会计社区,结交天下会计同行好友,享用更多会员功能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问题1: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能否一次性抵扣?
答:为了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建筑企业大多需要在施工现场建设一些临时性的简易设施,比如工棚、物料库、现场办公房等。临时设施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因此,对于施工现场的修建的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视同自产产品连续用于再生产,允许其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问题2: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有没有规定或限制?
答: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对于工程发包方采购的比例没有限制。
问题3:本公司同时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可以分不同项目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
答:同一个公司不同工程项目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不同的老项目也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问题4: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取得专用发票,可以再抵扣吗?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除销售额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不可以再抵扣。对于按不同项目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的纳税人要注意划分。
问题5:5月1日前,我公司前期已经部分结算的项目,未收完款项,还未开票,5月1日后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6:如工程合同1亿元,开工前收到预付工程款30%即3000万元,应计增值税297.3万元,但按进度当月仅需购进500万元的材料,只取得进项税额49万元,其余材料在以后月份才陆续购进,造成当月销项税额很大而相应进项税抵扣很小,如何处理?
答: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实行的是凭票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所属期并不一定和其产生的收入互相匹配,纳税人应做好材料的采购计划,加强进项管理,避免由于进项税额的延迟抵扣而带来资金积压或者在后期形成较大的留抵税额。
问题7: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8: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已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和缴纳营业税的,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答:在4月30日前,企业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在收到工程款时不需缴纳增值税。
问题9:建筑业外地预缴的税款有抵减时限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暂无抵减时限。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签到天数: 748 天[LV.9]一代宗师
问题10:对于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且存在分包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具?
答:对于选择简易计税且存在差额扣除的建筑服务收入,纳税人使用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具,而应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厦门国税对于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32条政策解答
厦门国税对于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32条政策解答
福建厦门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集之房地产业12题
来源:福建厦门国税局
作者:厦门国税纳税服务处 2016年9月23日
1、房地产企业在5月1日前按销售面积预征营业税,但在5月1日后,以最终测绘面积多退少补。若有这种情况发生时,原有的处理是将原来开具的发票作废,再重新开一张正确面积的发票,但5月1号后其不再征收营业税,也为地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最终测绘面积大于原销售面积的,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按原发票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最终测绘面积小于原销售面积的,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高山点评:原面积是100&#13217;,假设单价1万元,则5.1之前开具了100万元的营业税发票。
(1):测绘面积是102&#13217;,开具102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再开具100万元红字增值税发票;
(2):测绘面积是98&#13217;,开具9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再开具98万元红字增值税发票;(是不是有问题?还是开具100万元的红字发票)
2、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预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按3%预征收率纳税,是否需要先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规定:“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可不申报此项预收款收入,但是,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4、营改增前已收预收款未开票,营改增后应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营改增前已预收款未开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票。
高山点评:人家询问是收到预收款了但是没有计算缴纳营业税,在5.1之后是缴纳营业税呢?还是增值税呢?第二层意思才是发票的开具问题。会形成5.1之后缴纳营业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目前,总局对此没有文件规定。
总局的意思是5.1之前的业务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来判定,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贵凯撒。但弱弱试问:5.1之后属于地税的营业税地税收了,国税局会很痛快的开具增值税发票么?
5、土地价款的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凭借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可以扣除。
6、房地产老项目的判断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首先按照施工许可证上的合同开工日期,如果没有,则按照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高山点评: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一般会晚于合同的开工时间
7、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能否扣除土地价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因此,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不能扣除土地价款。
8、某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能否补开发票?开什么发票?
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10、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增值税是否适用简易计税,适用条件如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
号)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对房地产老项目,其出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7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福建厦门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集之建筑业20题
来源:福建厦门国税局
作者:厦门国税纳税服务处 2016年9月23日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限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收到款项的,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建筑服务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收入是否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属于预收款项,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造BRT(快速公交专用道)工程,工程项目跨越翔安、同安、集美、湖里、思明五个区,共20多个站点。企业的工程款统一结算,目前无法划分各个区具体收入多少,这种情况在劳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存在较大困难,是否可以允许企业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但考虑到实际操作不便,经与财政局协商,所有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后,统一调整至直属税务分局管征,发生跨区建筑安装服务不再实行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
4、建筑业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有多项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业务(可以分别核算),那么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时,按项目还是按业务种类进行备案申请?
答: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有多个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计税方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时,按业务种类进行备案申请。
高山点评:什么是业务种类?
5、自建不动产出租,工程大部分在5月1日前完成,但最终竣工在5月1日后,可是5月1日前的进项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类似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自建属于上述规定的取得不动产的方式,因此,如纳税人将自建的不动产对外租赁,该不动产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6、企业将自产的沥青用于本企业承包的建筑项目,那么建筑施工所耗用的沥青,是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17%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移送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7、拆迁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没有进项发票,能否按简易征收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拆迁企业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符合老项目或清包工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8、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9、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已经在地税办理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营改增后是否还要来国税重新办理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三点第(二)项规定:“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因此,如果在地税办理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还在有效期内,则不需要重新办理。如果已过有效期,则需要重新在国税机关办理。
10、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上的开工日期属于5月1日前,但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上的开工日期是5月1日后,问,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属于老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由于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是对整个项目的证书,包括分包出去的项目,因此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也可以作为分包方判断其分包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的依据。所以分包方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1、营改增之前收到的分包方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五月一日以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12、简易征收开具的专票能否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简易征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13、简易征税的老项目,能否开具专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因此,简易征税的老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4、营改增后停车费的使用税率?
答:停车费属于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一般纳税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5、差额征税的老项目,怎么判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6、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可以再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三大条第11小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不可以再抵扣。
17、建筑业外地预缴的税款有抵减时限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暂无抵减时限。
&高山点评:可以抵扣至企业注销之日
18、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哪些情况可以简易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一旦选择,36个月不能更改。可以开具专票。
19、建安企业,项目金额超过三十万,营改增之前是要在地税进行备案的,那么营改增之后来了国税还需要做备案吗?
答:不需要备案,若有老项目要享受简易征收优惠政策的是需要带上两份一般纳税人享受简易征收备案表和项目清单来柜台做备案。但是若是跨区经营,则需要开具电子外管证进行预缴,跨省市需要开具纸质外管证进行预缴,没跨区的则可以直接正常申报纳税。
20、建安企业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因此,建安公司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预缴税款。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建筑工程分包工价格
最后更新时间: 21:47:12
阅读量:169
作者:没有你的爱
最新建筑企业办理施工劳务资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问题详情:众所周知,劳务分包资质目前已经被划分为施工劳务资质,对于从事劳务事业的建筑企业,想要顺利承包工程并施工,就需要办理施工劳务资质。那么最新建筑企业办理施工劳务资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推荐回答:2015年个别省份试用点出台取消建筑劳务资质问题,但是具体实施起来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沉淀,还有一个问题即使取消劳务资质 也需要办理其他资质去代替,不可能不需要建筑资质,一定的程度上建筑资质也是衡量一家企业有没有实力的标准。资质有效时间为五年,期间都是可以使用的,想办理的企业还是尽快赶上末班车。广州携众建筑岳工专业办理资质多年,有需要可以免费咨询。我应该怎样账务处理?问题详情:老师,我是一个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会计,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在异地做土建总包,现在业主给我们付工程款进度款,所以我现在是在项目发生地国税预缴了税,再把完税证明寄回总公司(挂靠公司)开票,期中有一张是劳务分包发包45万,已经在其中申报抵扣了,请问整个过程,我应该怎么做账?给业主开的发票金额是6685203元,增值税是元,分包发票是450000元,抵扣后应交的增值税是元,随征税是42375.17元。请问,我应该怎样账务处理?推荐回答:从你内容中得知你是简易征收按照3%的税率计算。第一步,分包结算:借: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抵减(明细科目自行设置)13106.8,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方:应付账款——分包公司450000。第二步,你去税务局预缴增值税=(000)/(1+3%)*3%=,借方: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贷方:银行存款,附加税比较简单,先计提,再缴税,借贷双方平了。第三步,收业主工程款,借方:银行存款6685203,贷方:工程结算,应交增值税——计提增值税:。增值税借贷双方是平的。建筑工程在营改增后哪些分包适用于简易征收?推荐回答:营改增后,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如何计税,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筑工程分包业务以余额为销售额,现结合具体案例作如下分析,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同一县(市、区) 《通知》附件2第一-(三)-9条: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那么,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例如,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承接M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3月15日),并将M工程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1日发包方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价外费用10万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对M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5月份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该项工程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该公司5月份应纳增值税=(210-50)/(1+3%)*3%=4.66万元。跨县(市、区) 《通知》附件2第一-(七)-4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通知》附件2第一-(七)-5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通知》附件2第一-(七)-6条: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仍以上例为例。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在邻县承接M工程项目,并将其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1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价外费用10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10万元;5月底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县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95万元。对M工程项目上述甲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5月份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当期销项税额=210/(1+11%)*11%=20.81(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4.95=14.95(万元)应纳税额=20.81-14.95=5.86(万元)在邻县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210-50)/(1+11%)*2%=2.88(万元)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5.86-2.88=2.98(万元)。来自网摘。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取得专票,可以再抵扣吗?问题详情: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取得专票,可以再抵扣.推荐回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除销售额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不可以再抵扣。对于按不同项目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的纳税人要注意划分
爱福窝免责声明:您在爱福窝上所看到的内容均来源于网络或用户投稿,不构成广告也未用于商业宣传,福窝网仅为广大用户无偿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福窝网赞同其观点,
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对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阅读量:1445
阅读量:1098
阅读量:333
阅读量:826
阅读量:355
阅读量:776
阅读量:287
阅读量:624
阅读量:789
阅读量:690
阅读量:447
阅读量:764
企业版售前咨询(08:30-17:30)
业主服务号
设计师服务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建筑企业简易征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