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品免税政策文件的进项税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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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1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2)军马场;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4)军办厂矿;
  (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四)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二、关于消费税
  (一)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应税产品,无论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出口不再退税。
  三、营业税
  (一)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资源税
  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无论是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对外销售,都要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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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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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成员,镇江市国税局退税科副科长石伟说,财税(1994)第011号、国税发(1994)第121号、财税字(号和财税(2014〕第114号文件规定,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调拨)的军品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指文件中列举的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相应的,在向地税部门申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征依据,免税商品申报增值税为零,在申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就同时也实现了免税。
生产企业在军品生产管理中,首先和军品生产主管部门签订军品购销合同,然后将合同报送国家主管军品免税审核单位(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由国家主管军品免税审核单位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免税军品清单,生产企业凭军品生产资质有关证明、军品购销合同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批文免税。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和财务部门开出销售发票缴纳增值税在先,然后等拿到国家税务总局的军品免税批文,再到国税部门办理退税。这中间明显存在几个问题:
1.生产企业从签订军品合同到拿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文,时间过长。企业反映时间最少得半年,长的甚至超过一年,而没有国家税务总局的批文就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生产企业只能按照普通商品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导致企业垫付了大量的资金。
2.国家税务总局的军品免税清单是按照实际付款金额审批,并非按照军品购销合同总金额审批。生产企业办理免税只能按照实际付款金额,不能按照企业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金额,而后者要远远大于前者,生产企业享受免税的进度远远落后于军品生产销售的进度。
3.免税军品的配套原材料大多数必须从定点军工厂采购,由于军工厂也享受免税,只能开出免税的普通发票,生产企业进项税金很少,基本等于全额缴税,导致企业退税前的税负数倍于生产相似产品的其他工业企业。
4.企业反映最大的是,本应免征增值税的军品,在国税部门实际操作中变成了先征后退,而相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能否也相应地享受退税,各地地税部门一直都存在争议。结果导致各地操作执行政策不一,甚至同一地区也因理解政策差异而做法不一。
正是考虑到企业申报军品手续和时间的原因,国税部门在实际操作时采用了先征后退的形式,但这种形式完全不同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商品的先征后退政策,其实质依然是免征增值税。那么企业在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同时,也应该享受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
国家出台免税政策本意是给生产企业减负,结果却因政策的不完善及对政策解读的差异,反而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为此,建议:
税务部门应考虑到军品生产、报批的特殊性,并更多地考虑到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军品的免税政策,出台军品免税具体操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免税政策,让生产企业完整地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真正将减负落在实处。而国家主管军品免税审核单位也应切实考虑企业的需求,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缩短军品免税清单审批时限,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难题。更希望基层税务部门能更多地为企业考虑,在相关政策没有完全解读清楚之前,能更多地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法定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减免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主要减免税规定归类并列表如下:
  第一组知识点:农业类――与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相关的优惠
自产农产品
农民个人按照竹器提供的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制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自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按照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提示】此项优惠限定了特定销售方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用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照章征税(13%税率)
【提示】此项优惠限定了特定用途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13%税率)
【提示】此项优惠限定了特定品目
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一)饲料(不含宠物饲料)
(二)其他
2.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自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含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5.自日起,硝酸铵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6.自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提示】列举的品目、环节免税,非列举品目和环节使用13%的低税率征税
  第二组知识点:军工类――与军队军工系统和公安司法相关的优惠(了解)
对系统内生产供军内使用的器材、装备以及调拨给国家安全系统、公安系统的警服免税;对外供应应税货物照章征税
列入生产计划并按军品作价给军队、武警、军工厂的货物免税
系统外其他工业企业生产武器、弹药、雷达、电台等军品,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进口专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系统外的销售照章征税
系统内销售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的免税;对系统外的销售照章征税
劳改场生产警服销售给公安、司法及国家安全系统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照章征税
  第三组知识点:资源类――资源综合利用和煤层气抽采
  免征――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劳务
  先征后退――对煤气层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煤矿瓦斯)采用先征后退政策
  即征即退100%
  即征即退80%
  即征即退50%
  第四组知识点:电力类(了解)
  (一)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的增值税。
  (二)三峡电站、葛洲坝电站、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五组知识点:医疗卫生类(了解)
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医疗卫生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对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供应非临床用血
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组知识点:修理修配(熟悉)
自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铁路货车修理
铁路系统内部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第七组知识点:软件产品(熟悉)
  1.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①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②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八组知识点:金融资产管理及债转股(了解)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取得借款方抵债的货物进行转让的,免征增值税。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第九组知识点:供热企业(了解)
  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它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组知识点: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新增)P113
  自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自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一组知识点: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熟悉)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权,其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第十一组知识点: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熟悉)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权,其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进行放弃,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第十二组知识点:起征点(掌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
月销售额元
月销售额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
月销售额元
月销售额元
按次纳税的
销售额150-200元
销售额300-500元
  第十三组知识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的办法。
  复习要点:认身份、定限额、退增或减营、优惠不累加、业务有限制。
  (一)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退税结转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纳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缴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三)退税限度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可退税业务收入的限定
  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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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军工企业优惠政策
编著:陈桂芳 &&&来源:会易网&&&时间: 09:15:13&&&
&&&字体大小:
1、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 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一)、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 2、军马场; &&&&&&&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 4、军办厂矿;&&&&&&&&&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 (二)、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 (三)、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一)、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 (二)、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 (三)、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 (四)、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字[号文&&&&&&& (七)、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改[号)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号文&&&&&&&& 三、军队物资供应机构&&&&&&& 军队物资供应机构(是指在银行开设帐户,单独办理结算业务的各级物资主管部门、物资供应站、物资仓库、军需材料供应站、军需材料仓库,下同)可以持单位名称、业务范围、银行帐号等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在军队系统(包括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干休所、仓库、供应站、企业化工厂、军办厂矿、农场、马场、招待所等各类单位)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原则上使用军队的物资调拨计价单,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其中调拨供应给军队企业化工厂,军办厂矿等单位的生产用物资,购货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摘自国税发[号文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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