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违反免除竞业禁止义务务,所签订合同有效吗

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被辞退,要补偿么?_百度知道
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被辞退,要补偿么?
与公司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是这么规定的:
只从约定的每月工资中划出一部分作为竞业禁止补贴,每月随工资发(相当于约定的工资减少了);
只约定了员工“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后两年内需执行竞业禁止协议,员工违约要退还已发的竞业禁止补贴;没有约定员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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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  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可以要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你表述的约定的支付补偿金的方式无效,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月支付才有效,不支付的话则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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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关于竞业禁止,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补贴,个人认为这属于违约,你自然不必继续遵守该条款。保险一点的话去劳动局仲裁该条款无效。
协议就没有写“员工离职后遵守了竞业禁止协议,公司应支付多少补偿”。应该不是规范的竞业禁止协议吧?员工能要求公司在被辞退后支付竞业禁止补偿么?
竞业禁止条款没有固定的格式,按照意思自治来签订协议,所以不以是否规范来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竞业禁止期间当然要获得补偿,不然你不能找工作靠什么吃饭?
竞业限制期限,是从离职开始算的么?竞业限制的补偿,是离职以后发的?劳动合同里,把谈好的工资,划一部分当竞业禁止的补贴每月随工资发(等同于降薪了),算么?只规定了员工违反竞业禁止的处罚(退回以前每月发的补贴),却没有规定员工遵守了竞业禁止的补偿。如果要求补偿,数额怎么确定呢?
劳动报酬如工资、补贴、津贴等的约定,你的劳动合同里面是怎么写的就算是什么,你说的“谈好的”不具有抗辩效力。竞业禁止约定的期间不得超过劳动关系解除后2年。
如果要求竞业禁止补偿,数额怎么确定呢?上海的。
你劳动合同写多少就是多少阿亲,之前不是有补贴给你吗
比如劳动合同写每月工资5000(含基本工资3000、竞业禁止补贴2000)。竞业禁止期限2年。干了7个月,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了。现在要求竞业禁止补偿是多少呢?总共2000。总共2000*24。总共2000*7。总共5000*?*24。哪个呢?还是其它的?
是2000*24,如果原用人单位不给你补偿的话,你违反竞业禁止就没有任何法律后果。之前的7个月也要补贴。
不过这个2000写的是竞业禁止补贴,是在职时发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是离职时或离职后发的。二者应该不是一个东西吧。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关于我在之前已经说过了。没有竞业禁止补偿一说,只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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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解决董事竞业禁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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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收其所得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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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竞业禁止法律规定
时间:&&|&&作者:陈键城&&|&&浏览:26194
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或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或通过立法和司法判例等手段,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正当竞争,约束雇员不得从事不利于雇主的竞争业务。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制度不仅是保护企业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或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或通过立法和司法判例等手段,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正当竞争,约束雇员不得从事不利于雇主的竞争业务。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竞业禁止。1、《》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2、《》第165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将其认定为“”。我国《》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3、《》第22条规定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4、原国家科委公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有关竞业限制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秘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作者: [广东-深圳]专长: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 加盟维权 律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2101积分 | 帮助13人 | 4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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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单位给职工依法办理社保并依法承担其应当缴纳的保费,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第一年未给您办理保险,显然是违法的。建议您先跟单位谈谈,不成的话,您可以向劳动纠察部门反应并请求帮助。
3条律师回答
你好,入职之日起公司就应该为你缴纳五险,你现在可以要求公司帮你缴纳社保;如果想离职的除补缴社保外,还可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如有疑问,可致电本律师详细解答。
如果公司拒绝补缴保险,怎么办?如果离职,这个经济补偿大概依据是多少?
你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一年的社保,或以现金方式补偿你。
如果公司拒绝补缴或者补偿怎么办?
公司做法不对,你可以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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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所描述,用人单位涉嫌如下违法情况: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向劳动监察相关部门举报;或搜集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提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用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好!如不签定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老板支付你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你当时是否给对方提供了委托手续?委托书中对于委托的权限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对方广告公司知道此委托,那么就应该按照签订的合同来办理,具体内容要看合同的约定如果不能协商,对方签订合同后违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未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这里面要看你和你朋友之间的委托和朋友替你签订合同内容,才能得到更准确的答复
情事变更.不去双方都解除.无补偿.
你好,用人单位需要向你发出书面通知,你不能主动辞职,法律性质不同,建议你等事实发生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不签合同对公司来说风险较大,因为你可以主张未签期间的双倍工资。2、你现在可以收集证据来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防止风险
您好,单位现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具体情况您可以致电咨询。
分公司如果是独立法人,现已注销,公司不存在了,不能告分公司了,只能告股东总公司,根据公司注销的原因和股东分得财产情况确定股东责任。如果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那就直接告总公司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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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法中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摘 要:股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但是面临着公司董事权力过大的弊端,因此《公司法》设立了董事竞业禁止制度,但是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却面临着时间、地域、董事责任规定不健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使该制度能够发挥到应有的作用。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6812424.htm  关键词:董事义务;竞业禁止;股东权益   在股权和经营权权分离的模式下,股东只享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而公司的董事则拥有管理经营的权力,这样一方面能促进公司规范的运转,另一方面,由于董事权力过大也会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基于此考虑,《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尽到忠诚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中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忠诚义务中重要的一项,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一、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可见竞业禁止即董事不得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二)竞业禁止的法律特征   1.董事竞业禁止业义务是忠诚义务的具体表现   作为公司的管理者,董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管理、经营公司,在章程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而工作,禁止从事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是股东忠诚义务的内在要求,具有浓郁的道德性和严格的法律性,是道德和法律的结合。   2.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不作为义务是指行为人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能够履行却不履行的行为。竞业禁止义务是董事依照法律的规定负有忠诚于公司的义务,要为实现公司的利益而不断努力,一旦发生竞业竞争,就是违反了不作为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有一定的时间和区域限制   “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有时间和地域范围的限制,关于时间和区域规定要平衡好董事自由择业的权利和公司利益的实现”[1]。因此,时间范围宜确定为董事任职期间和离职的一定期间内,地域上董事在公司营业的地域内和着手或者准备开发的区域范围内。   二、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规定存在的不足   1.董事竞业禁止的期限和地域规定不明确   首先,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竞业禁止的时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参考的只有《劳动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该规定适用于普通的劳动者,但是董事和公司之间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直接适用该规定不能令人信服。其次,目前,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都对董事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相关规定缺失,《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似乎暗示我国的竞业禁止范围涉及全国范围,虽然能最大限度的约束董事的行为,以防发生道德风险,但是却存在侵害董事自由择业的可能,如某些公司的业务辐射和影响范围较小,不超过本省,但是却要求董事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显然过重。   2.董事竞业禁止的范围不清   首先,关于“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具体含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应以利益归属为判断标准,至于其以谁的名义而为可以在所不问,一种观点认为,只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敬业行为。其次,“同类业务”这个概念怎么理解?是否包含类似?具体判断标准以章程和营业执照规定的内容为准?还是以实际经营的为准?这些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   3.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违反忠诚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董事正在进行的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是否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以及归入权性质、时效等都没有规定,这对公司利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三、完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1.明确董事竞业禁止的时间、地域范围   首先,关于董事竞业禁止的时间规定要综合考虑董事的择业权、公司的利益和具体职业特点的状况来确定,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竞业禁止的规定也适用于董事,同时也要考虑到具体行业的特点,给予双方约定的权利。其次,竞业禁止的区域范围应结合公司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综合考虑。“是不得扩大到与商业秘密无关的人才所掌握的一般性知识、经验、技能等行业领域以外的范围。”[2]   2.明确董事竞业禁止的业务范围   第一,笔者认为以“利益归属”作为判断董事竞业禁止的标准更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保护公司利益的本意。因为董事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选举产生理应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服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公司的利益,但是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自己或者人牟利不管以谁的名义实施的违法行为都在本质上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如果仅以“名义归属说”为判断标准,必然会造成公司利益无法切实保护,使竞业禁止义务形同虚设。第二,基于保护公司利益,约束董事行为的考虑,同种业务应当包括相同和相似的业务。   3.完善董事竞业禁止的责任规定   第一,笔者认为法律应该赋予公司和股东停止侵害请求权,且坚持无过错原则。一旦发生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公司有权要求他立即停止该行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最大限度范围内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尽量的挽回公司的损失。   第二,应该明确归入权的除斥期间。“日本和台湾法律规定归入权的存续期间为一年,从交易或利益发生时起算,此期间为除斥期间,归入权为形成权。”[3]“德国法规定该期间为自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得知或应知产生该义务时起三个月,或者自交易利益产生时起五年。”[4]因此,建议我国参考国外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中对于归入权的形成权性质和除斥期间作出规定,可以规定股东或者公司形式该权利的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算起,但是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权利消灭。(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郭广平,李巾杰.新公司法下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及其完善.北方经贸.2007(3).第1页.   [2] 桂菊平.竞业禁止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01(1).   [3] 孙宇.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探究.经济师.2009(12).   [4] 马其家.我国董事离任义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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