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乡镇安全稳定工作预案股价的预案的启动条件是怎样的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_网易财经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HANG LAN ELECTRIC TECHNOLOGY CO.,LTD.)(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2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声明及承诺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一、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价格承诺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俞正元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唐陕湖、罗兵、谢仕林、李凯军、薛奇、吴小林、谭祖衡、郭长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股东横琴中科、华鸿芙蓉、华摩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程序1、启动条件和程序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当在5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2、停止条件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二)责任主体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具体措施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1、增持措施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公司控股股东、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增持股票数量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1)控股股东增持①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②控股股东承诺其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③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①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②有责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税前薪酬总和。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③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2、公司回购股票措施(1)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公司回购股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回购股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2)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按照本预案回购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四)约束措施1、公司承诺,在启动条件触发后,公司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替代方案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2、控股股东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本预案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按照本预案规定应增持股票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积计算。3、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每名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其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报酬。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一)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发生上述应回购情形2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制定并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二)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公司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四)有关中介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所为长缆电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所为长缆电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本所能证明无执业过错的除外。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四、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做出了一系列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公司未能按照已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赔偿。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30日内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等。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俞正元先生就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做出了一系列公开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如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的相关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3、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未按本人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可以扣减应支付给本人的工资薪酬及向本人支付的分红,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本人对投资者的赔偿。(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做出了一系列公开承诺,如相应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其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俞正元、唐陕湖、罗兵、薛奇、吴小林、谭祖衡、郭长春、谢仕林、李凯军承诺如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的相关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2、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未按本人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可以扣减应支付给本人的工资薪酬,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本人对投资者的赔偿。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俞正元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公司公开发行前无其他5%以上的股东。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净资产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完全实现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将有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对此,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1、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公司是专业从事电力电缆附件及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超高压电缆附件、高压电缆附件、中低压电缆附件。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为各类电缆附件及成套产品,一般来说,电缆附件的电压等级越高,产品的技术要求越高,附加值越高。2014年至2016年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8,604.10万元、52,647.02万元和54,657.34万元,复合增长率为6.0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719.66万元、10,938.00万元及11,521.52万元,复合增长率为14.95%。在实现收入和利润增长的同时,公司收入结构持续改善,高附加值的超高压电缆附件收入占比持续上升。随着我国电网建设的投入持续增大,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为公司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市场机遇。但同时公司也面临着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市场竞争加剧、电力行业投资趋缓等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关于公司面临的风险具体详见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面对上述风险,公司拟采取如下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丰富公司产品线,提升产品附加值;在稳定现有客户和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不断提升售后服务能力;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继续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并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资产规模,优化财务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1)积极落实公司战略,努力提升盈利水平公司将通过对既定发展战略的有效落实,保持在业内的传统优势,积极研发新产品,开拓新客户,以现有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公司盈利水平的提升,降低由本次发行上市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尽早实现募投项目收益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达产后预期收益情况良好。公司将精心组织、合理统筹,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达产,通过经营规模的扩大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3)坚持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壮大研发队伍,通过对新工艺和新技术的研发,巩固技术优势,开发出技术水平更高、应用领域更为广泛的新产品,以高附加值的产品不断满足客户个性化的市场需求,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的提升。(4)加强成本费用管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管控,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努力实现公司毛利率水平和净利率水平的稳定。(5)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下转12版)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特别提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缆科技”、“公司”或“发行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 “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2、本次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网下申购时间为日(T日)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5、当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十一、中止发行”。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重要提示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所属行业代码为C38。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5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13,793.4029万股。3、本次初步询价日为日(T-4日)至日(T-3日)。4、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不少于6,000万元(含);网上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5、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6、需要提交核查材料的投资者通过安信证券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http://www.essence.com.cn/essence/ipops/login.jsp ”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填写过程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10-0-1-1-。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1、长缆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长缆科技”,股票代码为00287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长缆科技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3、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5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37%。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1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4、只有符合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程序”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的电子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日9:30-15:00。关于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日(T-1日)刊登的《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7、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申报的入围申购量。8、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9、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10、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日(T-6日)登载于巨潮网(www.cninfo.com.cn)的《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招股意向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11、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网下投资者务请严格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投资者版)》操作报价及申购;如出现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3、若本次发行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发行人和安信证券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二、路演推介安排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本次发行拟于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日(T-2日)刊登的《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程序(一)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需满足的条件本次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的投资者仅限于已在协会备案并与深交所签订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的,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1、网下投资者应满足的基本条件(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4)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中午12时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且在深交所电子平台的“状态-结算”为配号完成,并已开通CA证书;其中,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还需在日(T-5日)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5)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的机构自营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不含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QFII投资账户等七类配售对象无需提供核查材料,但须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与本次网下询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参与本次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投资者条件。如因投资者的原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参与询价或发生违规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6)除上述六类机构投资者的机构自营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不含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QFII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12:00之前向主承销商提交完整无误的核查申请;(7)初步询价前两个交易日日(T-6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含)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8)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2、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1)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2)《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中禁止参与网下发行的对象,包括: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④本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本条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3)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黑名单、尚未完成重新注册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5)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可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若参与长缆科技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程序1、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机构自营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证券投资账户(不含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QFII投资账户等七类配售对象无需再向安信证券提出核查申请,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2、除上述配售对象外的其他投资者/配售对象,应按照本公告的如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承诺函及关联关系核查文件:(1)登录安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essence/ipops/login.jsp,登录用户名为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最新的证件号码;默认初始密码为用户名的前六位)于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该系统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材料。(2)登录系统后请按如下步骤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可申购项目”选择“长缆科技”项目,点击“申购”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同意并打印承诺函后完整填写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二步:选择拟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填写配售对象私募基金/资管产品/基金专户产品的备案编号(如有)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填写完成后点击“打印”,打印《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后点击“确认”。第四步: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后,上传签章扫描后的《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除上述文件外,机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备案证明的扫描件或加盖公章的截图扫描件,上传全部附件后请务必点击“完成”按键。(3)核查系统会自动列示最近一次在该系统向安信证券填报过的相关核查资料信息,请仔细核对,如有变动请及时更正。填写过程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10-0-1-1-。3、投资者应就其是否符合主承销商规定的条件进行认真核查,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擅自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主承销商将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网下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四、初步询价1、初步询价时间为日(T-4日)和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在深交所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数量。2、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工作通过深交所的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应当办理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申请成为电子平台的投资者用户。网下投资者应当使用CA证书在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3、合格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电子平台上进行报价。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4、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该相同。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下限为15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15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00万股。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申购阶段,配售对象填报的申购数量须与初步询价时拟申购数量一致。5、网下投资者的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网下投资者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参与初步询价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经审查不符合安信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 尚未完成重新注册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的申报;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认定的其他情形。6、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6)委托他人报价;(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13)不符合配售资格;(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有效报价的确认程序和原则(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主承销商在确定有效报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网下投资者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二)确定有效报价及发行价格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格。未被剔除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六、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一)网下向网上回拨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二)网上向网下回拨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三)网下网上不回拨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日(T+1日)在《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七、网上和网下申购1、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2、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网上发行。根据投资者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3、网上和网下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日(T-1日)《发行公告》中披露。八、网下配售原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一)网下投资者分类A类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公募社保类”);B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C类为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二)网下投资者配售原则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1、 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2、 如果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其中不低于50%的部分向A类同比例配售;预设10%的部分向B类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类同比例配售;3、 如果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50%或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1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组申购中足额配售。(三)零股的处理原则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即将计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申购序号最前面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四)配售结果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0%(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除外);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若B类获配数量为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1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则将B类获配数量降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10%以内,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金额,具体情况请见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若因投资者获配未及时足额缴款导致相应类别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变化而与配售原则不一致的,不再调整配售结果。九、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1、网上和网下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2、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3、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4、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十、放弃认购及无效认购股份处理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十一、中止发行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4、网下申购结束后,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6、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7、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行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