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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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的解读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解读】
  一、本条规定是本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修改前,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注册使用,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也即“一商品以申请”,通过一次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只能是一种。修改后,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通过一次商标注册申请核准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可能有多种。因此,在某一商品上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关键要靠商标局的核准范围,核准范围之内不需要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反之则需要。
  二、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必须标明其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注册商标既可以用于某一商品类别中的不同商品,也可以用于不同类别中的不同商品。但是无论何种情况,注册商标只能用于核定的使用范围之内。超出核定的使用范围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里规定的“核定使用范围”是指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文件中列明的商品类别和商品范围。比如,商品分类表的第十四类为贵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如果申请人同时提出使用于上述三种商品的,则应当同时申请注册;其中有一种商品已经先注册使用(属于已经核定的使用范围)的,然后又要使用于其他两种商品上的,应当就其他两种商品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又如,申请人已经在第三十二类的啤酒和第三十三类的白酒上注册了某一商标,申请人希望同时将该注册商标用于第三十二类的饮料上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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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中石”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工业用油;注册人为武汉市A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该商标在公告期间被北京市B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提出异议,并被国家商标局受理。
日,B公司与A公司就“中石”商标转让事宜达成协议,约定A公司自愿将该商标转让给B公司。待B公司撤诉,A公司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双方到商标局办理该商标的转让手续。商标转让费16万元,前期预付8万元,待A公司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双方一个月之内到国家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B公司付清剩余转让费8万元。A公司如未能取得注册证,则退还全部预付款。随后,B公司支付了预付款8万元,且撤回商标异议。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而后,A公司未通知B公司,也未履行转让协议中的合同义务。因此B公司起诉法院,要求:(1)A公司继续履行该商标的转让协议;(2)向B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32万元。
该案审理期间,案外人武汉C石油化工制造厂(以下简称C公司)向武汉某法院起诉A公司,并向该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武汉某法院准予了C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将该商标查封,查封期限为6个月。根据武汉某法院的查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国家商标局将该商标予以冻结。原告B公司获知此事后,即向武汉某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该查封冻结裁定。
法院认为,从A与B公司的转让协议来看,A公司自愿承诺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B公司。因A公司尚未取得注册证,故该协议附加B公司支付的8万元预付款,B公司撤回商标异议,A公司需取得商标注册证为条件,因此该协议约定的事项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地,对双方均有约束力。A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该商标的转让协议。由于转让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事项,故B公司要求支付32万元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主要是涉及两个问题:一是A公司与B公司商标转让纠纷;一是案外人C公司对该商标的财产保全措施。这里主要讲商标权的财产保全问题。
1、财产保全的内容
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无形财产,因此对其采取保全措施的内容较有形财产的保全更为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规定,财产保全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标转让、变更、注销、质押等事项。也就是法院限制权利人不能行使商标转让、变更、注销、质押等权利。对于使用权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商标权人仍然可以在核准的范围内使用。
2、保全的方式
国家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的审查核准和使用管理,因此法院对注册商标采取保全措施,必须通过商标局予以协助执行。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商标权进行保全,应当向国家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商标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即禁止转让、变更、注销商标、质押等事项。
3、保全期限
对注册商标的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商标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商标的财产保全。
4、不得重复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法院在向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中应明确具体的提出要求保全的商标相关信息,以便于判断不同法院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是否属于重复查封。
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积极运用,保证实现诉讼目的。本案中,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也就是要求A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B公司。B公司本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对该商标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以利于判决的执行。而B公司没有申请对该商标进行财产保全,致使武汉某法院根据案外人C公司的申请进行了财产保全,对本案涉案商标进行了查封。
本案中,虽然B公司胜诉,但如果A公司没有偿还其他债务的能力,那么该商标很有可能面临被拍卖的情形,B公司诉讼的目的就不能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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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权利人才能取得商标的专用权。()A.正确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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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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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权利人才能取得商标的专用权。()A.正确B.错误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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