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信用证第三方单据索汇的问题,单据到了银行十三天了,没钱

信用证电索条款之利弊权衡
作者:薛春风
  信用证电索条款中可能隐含风险,需要引起银企双方的高度重视。  电索条款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有别于单到付款的信用证支付方式,它的一般表达为:REIMBURSEMENT BY TELECOMMUNICATION IS ACCEPTABLE。然而信用证电索条款也可能隐含风险,需要引起银企双方的高度重视。日前,(,)淮安分行(以下简称淮安分行)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值得深思。  电索条款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地议付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可用电报或电传方式要求开证行或付款银行(通常是偿付行)立即电汇付款,偿付行在收到索偿要求后,在不超过3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对索偿要求进行处理,而无须等到开证行收到进口单据后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条款。  对于受益人而言,电索条款较一般信用证有如下优势:一是电索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属于收汇最快的一种支付方式,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二是国内议付行在审核单据无不符点之后,可以绕过开证行向偿付行直接索汇,当其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条款有不同认识和理解时,可以展开讨论协商,以求一致;三是即使单据有误,也可以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及时改单。受益人已提前收到货款,如开证行在单据到达后,故意挑剔,提出不符点,出口方银行可以反驳而不必担心,因为出口方银行已经收汇在先,极为主动。但是,实务中出口商及其银行对于带有电索条款的信用证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加以灵活使用,充分考虑其中隐含的潜在风险。  案情经过  淮安分行收到一份经也门某银行开出,受益人为市区某外贸公司的出口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并及时通知了客户。信用证规定可以电索,偿付行为某银行。  不久,该公司向淮安分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一套金额为的出口单据。淮安分行经双人仔细审核,认定该套单据“单证、单单一致”,单据无不符点,随即为受益人办理了押汇手续,同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并按照信用证指示用电报方式向偿付行索汇。  孰料五日后,淮安分行竟意外收到偿付行SWIFT格式的电报,声称该信用证项下的偿付授权已应开证行的要求予以撤销,建议淮安分行与开证行直接联系。淮安分行调出相关档案,当即联系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对此事做出解释并立即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电报发出后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淮安分行感到事情蹊跷,进一步联系受益人了解情况,受益人向银行反映,该信用证项下的商品近来在进口国的市场有变,价格一路下滑,开证申请人曾要求降价但遭到受益人的拒绝。  淮安分行分析电索不成功的原因很可能是进口商想借助开证行通过拖延付款的战术来迫使受益人降价。于是,淮安分行再次致电开证行,严肃指出其有违国际惯例的做法,按照UCP600第七条a款之规定,倘若规定的单据被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构成相符提单,开证行必须按信用证所适用的情形予以兑付。而《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更进一步规定:“开证行有义务在偿付授权和信用证中提供本规则所要求的信息,并且对不遵守本条款所引起的任何后果负责。” 淮安分行要求开证行立即履行付款承诺,并将保留追索拖延付款所导致的利息损失。经过不懈努力,淮安分行终于收到了开证行MT756格式的付款通知。次日,淮安分行如期收到了款项,这场支付危机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当事人,分别是开证行、偿付行和议付行,其间也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关系。  首先,开证行对于议付行的承诺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一方面,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议付行即有权获得即期或信用证项下无追索权的偿付或承兑。因此,一旦开证行对相符单据做出拒付,议付行可以自己的名义,以开证行错误拒付为由起诉开证行;一旦法院认定议付行是一家合格议付行,那么议付行就将不受开证行针对受益人的欺诈抗辩的约束;另一方面,议付行对开证行也要遵守其必须承担的义务:议付行必须注意自己是否是议付信用证项下被指定向受益人做议付的被指定议付行,议付行在做出议付之前必须以合理的谨慎审查单据和信用证条件及条款之间是否表面相符,议付行须根据统一惯例的规定付出对价且必须善意行事。  其次,开证行与偿付行存在直接合约关系。开证行与偿付行事先约定,只要被指定银行就某信用证项下提出索偿申请,作为被指示一方的偿付行即可直接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一般情况下,开证行与偿付行会同时约定偿付合同遵从于《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725),该规则中的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即偿付授权独立于其所涉及的信用证,即使偿付授权引用了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偿付行也与该信用证条款无关或不受其约束。对偿付授权涉及信用证的未被支用部分,开证行必须撤销其偿付授权并毫不延迟地通知偿付行。  最后,偿付行与议付行无明确契约关系。其一,受益人或议付行无权追究偿付行迟付款或者不付款的责任。通常情况下,信用证是开证行对于受益人的付款承诺,信用证中的偿付条款是开证行与偿付行的事前约定。然而,偿付行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索偿款项并不构成其对受益人或者议付行的任何过失及责任。这种过失及责任只能向开证行来主张,正如URR725规则所述“除非偿付承诺另有规定,否则偿付行没有义务对索偿要求进行偿付。”其二,偿付行应对拒绝付款及时说明理由。按照URR725之约定,“偿付行应在收到索偿要求后不超过3个银行工作日内处理索偿要求”,“偿付行由于索偿要求与偿付承诺不符,或由于偿付授权项下的任何原因而决定不予偿付时,则它应在接到索偿要求后不超过3个银行工作日内毫不延迟地以电讯方式或以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送给索偿行和开证行。”但是,如果偿付行未曾做出偿付承诺,或未曾书面做出遵从URR725的陈述,则该3个工作日对其也无约束力。  案例启示  由于准确援引国际惯例,维护了客户的资金安全,从而增强了淮安分行的核心竞争力。该笔信用证业务纠纷以淮安分行顺利收到进口商货款而得到圆满解决。此案对作为议付行的国际结算单证业务有如下启示。  一是要充分考虑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做到谨慎为之。某些大额信用证中,电索汇可能成为开证行拖延付款,甚至拒绝履行付款责任的途径。按照惯例,开证行应该在开出信用证的同时,向偿付行发出授权偿付的指示,且除非偿付行明确同意,偿付授权不应注有提示索偿要求的到期日或最迟日期。  然而实务中,某些信誉不良的开证银行为了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不在开证时向偿付行发出偿付授权,而是待收到单据并经开证申请人同意或确保开证申请人有能力支付货款以后,才向偿付行发出偿付指示;或是指定非信用证货币的本土清算国所在银行为偿付行,造成索汇线路迂回,拖延付款时间。这种情况下,信用证的偿付条款已经形同虚设,与单到付款无异,甚至劣于单到付款的信用证。  本案例中,虽然信用证明确了淮安分行可以即期向偿付行索汇,但由于开证行中途反悔,取消了偿付授权,按照URR725的规定:除非偿付承诺有规定,否则偿付行没有义务对索偿要求进行偿付。所以,付款的责任最终还是落到了开证行的身上,该付款方式已经与单到付款的信用证付款方式无异。因而对于出口商及其银行而言,对开证行资信的审核是保证安全收汇的重要环节。如果开证行与议付行已建立代理行关系,议付行则应按照代理行风险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审核开证行资信;对来自于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涉外业务如信用证、备用证、各类票据、各类保函等,要审查开证行的资信和背景等来决定是否接受来证,从严掌握、慎重处理;要主动向出口商说明其中潜在的风险,当出口商以此申请融资时,应仔细研究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和具体业务情况,在企业提供必要的、合法、有效的保全手续后方可以办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二是要准确理解和运用国际惯例,坚决维护议付行及其客户利益。UCP600规则中对于“HONOUR的概念、融资许可、拒付后对单据处理、单据处理天数、转让信用证等条款”都做了深入的阐述,对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尤其是信用证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细则、业务流程等具有指导性意义,对国际结算单证审核人员提出非常高的要求。而银行间相互偿付是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一项必不可少的环节。国际商会制订的URR725是对这一环节操作的规范,为全世界从事信用证业务的银行所共同遵循。从事信用证业务的人员必须非常精通所涉业务的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并在业务处理和纠纷交涉中结合实际情况,驾轻就熟的予以运用。  三是要充分考虑电索条款可能引发的操作风险,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按照惯例,议付是被指定银行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出对价的一种行为。议付行只有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才被允许支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但现实中,议付行的审单人员有时会出现疏忽大意,在有效单据存在不符点而未审核出来的情况下,径直向偿付行索汇。此情况下,因单证不符,开证行可能对于该款项行使追索权。虽然按照约定,被授权的指定银行议付单据后,如遭开证行拒付时,该行可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索议付时的垫款所产生的利息和相关费用,但在受益人面临还款困难的情况时,议付行仍可能会遭受资金损失。而且,因议付行审单不严造成开证行拒付给受益人带来损害,会对议付行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并可能导致受益人主张权利,甚至提起法律诉讼。  退一步说,即使开证行接受了不符点,受益人或议付行也要承担被追回信用证规定的不符点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电报费损失。因此议付行要对单据质量认真把关,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审证、制单、审单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银贸双方应该密切配合,有关业务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  就本案例而言,虽然开证行采用取消偿付授权的办法,企图拖延付款以保护其客户的一己之利,但由于淮安分行作为交单行,对单据质量进行了严格把关,并及时敦促出口商修改单据的差错,保证单证一致,避免了开证银行以不符点为借口,拖延或拒绝支付出口商货款,从而争取了主动权。当前,国际贸易商品与服务方式错综复杂,单据描述各有差异,因此银行国际结算人员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认真分析每笔进出口业务的贸易背景,并将此作为提高客户忠诚度和增强同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四是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确保索汇万无一失。  首先,议付行应留意其与偿付行之间是否具有代理行关系。若无代理行关系,则索汇报文将因真实性不能确认而不被偿付行认可。这种情况下,议付行有两种做法可以采纳,一是将单据直寄开证行,由开证行直接付款,或是开证行授权偿付行付款。该种方法其实与单到付款无异,失去了电索条款的快捷优势。二是建议受益人去往与偿付行有密押关系的代理行交单。这种将客户及业务拱手相让的做法虽然对客户有利,却没有降低收汇速度,因而最适合采用。  其次,议付行应留意信用证中的限制议付条款。按照国际商会的观点,限制议付不能作为开证行对单证一致拒绝付款的理由。但是,开证行的偿付指示中一般都会将被限制议付的银行作为允许索汇的银行,而偿付行是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支付款项。因此,非限制议付银行电索报文可能难以得到偿付行接受。这种情况下,议付行也只能采用单到付款的方式,或是将单据转交被限制议付的银行。  最后,对于信誉较差的开证银行,议付行可以考虑要求偿付行向其开具偿付承诺书。由于偿付行与受益人及议付行之间无明确的契约关系,故受益人为确保收汇安全,可要求开证行致电偿付行出具不可撤销的偿付承诺书。按照URR725之约定,未经偿付行同意,不可撤销的偿付授权不得进行修改或撤销;偿付行自其发出偿付承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偿付行应在收到索偿要求后不超过3个银行工作日内处理索偿要求,这样,可以充分保障受益人的正当权益,使进出口交易顺畅执行。  总之,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支付工具之一,其重要性是其他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无可替代的,我们不应以某些开证行的不良行为曾为信用证结算方式带来风险和损害而因噎废食。信用证业务要求银行国际结算人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国际贸易知识,更要银贸双方密切配合,强化管理和资信调查,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并时刻注意运用国际惯例与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淮安市分行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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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品定义    出口信用证是我行作为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跟单信用证,为客户办理的信用证结算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转通知、撤销、转让、保兑、审单、寄单索汇、出口收汇、出口信用证指定融资(指定银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等业务。    二、功能和特色    1、开证行的银行信用取代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并为客户提供了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2、客户只要保证单据质量,就可取得开证行的无条件付款承诺,而单据质量完全处于客户的控制之下。    3、开立信用证等银行费用一般由进口商承担。    4、客户收到信用证,表明进口商已经基本落实了进口所需的手续,保证了贸易合约的履行。    5、客户可以凭出口信用证和信用证项下单据向我行申请出口前和出口后融资。    三、办理流程    1、我行收到开证行来证后通知客户。    2,客户向我行交单。    3、我行审单。若发现单据不符点,将建议客户及时换单。    4、我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    5、客户收到国外付款后,及时根据国家外管政策办理结汇或入账及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四、办理渠道    经银行业监管部门和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各级外汇分支行和总行营业部均可办理。    五、常见问题与解答    (一)审单环节需提交哪些资料?    1、《客户交单联系单》;    2、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    3、正本信用证。    (二)如想撤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1、撤证申请书;    2、信用证正本及有关附件。待开证行确认撤证后,信用证方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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