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定向资管可以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吗

真的不能做了!券商资管产品被禁止参与贷款类业务_网易财经
真的不能做了!券商资管产品被禁止参与贷款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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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是真的不能做了”:券商资管产品被禁止参与贷款类业务)
券商资管产品禁止参与类业务。券商计划参与贷款类业务的道路被监管层拦截。澎湃新闻记者向多家券商系资管公司询问后了解到,监管层并没有向券商资管公司发放正式文件,但确实已经就此规范进行了通知。“是真的不能做了。”一位业内人士对澎湃新闻记者这样说道。上述人士向记者转发了一段业内的梳理要点,并表示“内容基本靠谱”。“上海证监局关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贷款类业务的监管规定,要求如下:1、不得新增参与银行委托贷款、贷款等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对多)。2、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然到期结束,不得展期。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一对一)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管理人应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向上应穿透识别委托人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不存在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向下做好借款人的尽职调查、信用风险防范等工作,其他监管机构有相关要求的,也应从其规定。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的,管理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报告。管理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不得刚性兑付,同时应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另一位券商内部人士对澎湃新闻记者介绍,所谓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理解成类似是券商发的基金产品,大集合认购起点是5万元,小集合认购起点是100万元,分别可以类比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产品。而参与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据澎湃新闻记者了解,在业内大多是以产品之名,行通道之实。“委托贷款基本上都是走通道,你可以这么理解,比如银行资金看中了一个项目,比方说想去做配资,但银行自己的资金是无法去投这种项目的,那就借券商的通道走一下,名义上是买券商产品来理财,实际上钱是通过这个产品去做了配资,而银行也实现了表内转表外。”这位业内人士这样解释。多位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均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贷款类业务产品被明令禁止,是监管层意在推动去杠杆、去通道。有人对澎湃新闻记者说:“影响最大的是非标转标,这就是不让银行通过券商资管来投非标资产了。”也有人预期:“去通道会是今年的监管重点。”监管层对于金融行业去通道业务的关注正在日渐加强。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这份正式落地的资管新规中,去通道、降杠杆明确成为政策的导向。而这次的规定相当于是在资管新规的基础上,又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虽然没有下发正式的红头文件,但根据各家反馈的梳理,一对多的资管计划已经明确不得参与贷款类业务,已经在进行中的产品到期后也不能延续,目前尚未备案的产品将无法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据澎湃新闻记者了解,目前各家券商系资管公司或多或少仍然存在此类业务,仅有少数几家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旗下产品均为主动管理型产品,几乎不涉及通道业务。此外,由于去通道并非是刚刚提出的监管理念,因此近年来已经有不少公司在主动下降通道业务的比例。实际上,监管层去通道,对于券商而言确实会有业务量的影响,但最终的监管指向,实际上是对银行非标业务的限制。当然,也有来自资管公司的业内人士透露,虽然对于监管的收紧有一定心理预期,但速度之快仍然有些出乎意料,业内受到一定冲击也是必然。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杨泽宇_NF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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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TitlePh 券商资管为何专抢信托业的饭碗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李东亮
&&证券时报记者 李东亮 &&来自申银万国证券的数据显示,在目前的理财产品市场上,银行、保险、信托、基金和券商分别管理着6.7万亿元、6.6万亿元、6.3万亿元、2.6万亿元和1万亿元的理财产品。券商资管自年初的2800亿元骤升至目前的万亿规模,无疑成为今年理财产品市场上最大的明星。&&笔者仔细研究券商资管受托资产规模的结构发现,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其定向理财产品规模骤升至8000亿元,是券商资管受托资产规模剧增的绝对主力。更为重要的是,券商定向资管产品中,绝大部分是信托业一直独霸票据和资金池等为银行转移表内资产的业务领域。&&这引发了理财产品市场的一个不大不小的疑问,难道券商资管要朝这个理财产品市场的软柿子下手?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回答券商资管为何要抢信托业的通道业务,以及信托业是不是软柿子这两个问题。&&在回答券商资管为何要抢信托业的通道业务这一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知晓银行和保险在理财产品市场中的优势所在。据统计,银行业每年发行的理财产品规模超过20万亿元,存量仅为6.6万亿元。这其中的原因在于,银行循环发行的理财产品多为短期理财产品,实际上,在国内理财产品市场,也只有银行能够发行期限在1个月内的理财产品。&&更为重要的是,尽管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期限较短,但这并未影响其动辄超过5%的年化收益率,秘密就在于其资金池的业务模式——用短期的融资投资长期的项目。当然,其系统内容纳的超过百万亿的资产和20万家营业网点更是银行众所周知的独特优势。很显然的是,券商资管和银行所服务对象并非同一个细分市场,也不具有与之竞争的任何优势。&&再看看保险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吧,国际成熟的保险市场和目前大型国内保险公司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保险业的理财产品承担着“保险”的社会功能。其风控意识决定了其与定位保值增值的理财产品存在本质区别,也就是说,在这一领域,保险业与其他金融机构并没有直接的替代和竞争关系。&&此外,从表面上看,券商资管和公募基金无论从产品设计、投资范围,还是发售渠道方面,均存在不少重合的地方。但监管层在今年券商资管一法两则修改的过程中,执意保留券商资管大小集合产品5万元和10万元的投资门槛。这表明,公募基金未来将主攻大众理财的产品市场,而券商资管的定位将趋于高端,两者的客户对象具有一定差异。&&不难看出,公募基金、银行和保险市场均非券商资管适合争抢的对象,信托业又如何呢?笔者认为,至少有3个理由支持券商正面“攻击”信托业的纯通道业务。其一,银行存在表内资产转表外的动能;其二,信托业通道业务毫无技术含量却存在3%。的不合理通道费率;其三,券商资管一法两则的修订使得券商资管可以合法地借助定向产品进入银信合作业务。&&事实上,令券商资管垂涎欲滴的不仅是银信合作业务。&&截至今年三季度,在信托业6.3万亿元的受托管理的资产中,银信合作、私募基金合作业务规模分别为1.84万亿元和2190亿元,在信托业受托管理资产总规模中占比分别为29.13%和3.47%。可见,同属于纯通道业务的私募基金合作也是未来券商资管争夺的对象。&&剩下的一个问题是,信托业就真的是理财产品市场上的一个软柿子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券商资管之所以可以轻易从信托业争夺到超过5000亿元的市场,原因在于银监会对银信合作的监管和信托业较高的通道费率。&&在通道费率方面,目前银信理财产品中,除却体量大的资金池产品信托公司收费在1%。以下外,普通类银信理财产品信托公司收费均在3%。左右,而目前银证合作的通道费率已降至0.5%。。在监管方面,银监会对信托业转移银行表内资产和资金池业务均表态要规范发展,使其规模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刚刚进入该行业的券商资管因为远未到达引发监管层干预的规模,因此政策空间大得多。&&由此可见,券商资管轻易抢占市场并不能说明信托业是软柿子,只是两者的竞争策略和政策空间不同而已。&&不仅如此,近年来,信托业在人才储备、投资管理能力、客户渠道和项目资源方面均不可与往年同日而语。截至三季度末,在单一信托业务中,银信合作的规模依然徘徊在1.8万亿元左右,在单一信托的占比由一季度末的33.83%降至三季度末的29.13%;而非银信合作的规模在三季度末达到2.42万亿元,较二季度增长26.7%。&&信托业去纯通道式的银信合作化正在加速,而券商资管仍在低技术水平的通道业务领域展开价格战,令半年内通道费率从3%。下降至0.5%。。&&这足以证明,信托业不是券商资管随意捏的软柿子,至少现在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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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类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拓展(探讨版)教程详解.ppt 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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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募集资金 实体经济 或 者 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券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通道 单一信托计划 银行委贷 银行、自营及第三方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以下范围: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类信托资产管理投资通道——公募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目录 * 券商资管新规解读----类信托业务的放开与限制 券商类信托资产管理产品基本结构设计----现有制度框架下的适度创新 券商内部资源有效整合背景下的核心竞争优势 类信托资产管理投融资项目示例
经纪业务转型财富管理的路径探讨
银证合作项目 房地产、矿产、政府平台、特定资产收益权项目 并购项目 定向增发项目
PE项目 * 研究 直投 经纪 固定收益 投行 并购 资产管理 券商内部资源的协同效应 研究、投行、直投、并购等部门均可为资产管理部的类信托业务开展提供高质量的项目源;
类信托资产管理计划实质是个资金募集平台,同时可以为直投部门提供资金杠杆。 项目供应+产品设计+销售渠道 经纪业务需向财富管理转型,自主建立支撑类信托业务的销售体系,券商的核心竞争优势得以确立。 内部资源有效整合背景下的类信托业务 * 投行部 经纪 类信托 直投部 研究部 研究部针对矿产能源类上市公司提出产业整合,资产并购的交易机会研究报告 直投部根据研究部投资建议,筛选个案交易机会,作为GP,设立有限合伙并购基金,选择股+债的交易结构,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 发起成立结构化的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自有资金认购次级份额,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通道,作为有限合伙并购基金的LP。 向高净值客户推介销售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并购财务顾问。 内部资源有效整合下的类信托业务—以并购交易基金为例 * 投行部 经纪 类信托 直投部 研究部 自有资金投资收益+超额收益分成 管理费+浮动收益 类信托产品销售推介费用 并购财务顾问收入 类信托业务盈利贡献—以并购交易基金为例 目录 * 券商资管新规解读----类信托业务的放开与限制 券商类信托资产管理产品基本结构设计----现有制度框架下的适度创新 券商内部资源有效整合背景下的核心竞争优势 类信托资产管理投融资项目类型示例
类信托项目审批流程及风控框架 经纪业务转型财富管理的路径探讨
银证合作项目-票据、信贷及资金池 房地产、矿产、政府平台、特定资产收益权实体经济融资项目 并购融资项目 PE-定向增发项目
PE-Ipo项目 银证合作 ——票据资产转让
* 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1认购 4收益 银行 托管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
2认购银行票据资产 3分配受益 银行 代托收、验票等 (1)银行人民币理财资金委托给集合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与券商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指定的票据资产;
(2)资产管理计划购买银行指定票据标的:券商与银行签订票据资产转让合同和资产服务协议,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购买指定的票据等,并委托银行进行票据的管理和托收;
(3)票据资产到期,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本金及投资收益;
(4)向银行分配收益。
银证合作 ——存量信贷资产转让或新增贷款发放
* 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1认购 5收益 银行 托管 单一信托计划 或 银行委贷 5受益 银行 保管 (1)银行人民币理财资金委托给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单一信托计划或直接委托银行贷款;
(3)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购买银行对指定企业拥有的相应信贷资产或发放信托贷款;
(4)所购买的企业信贷资产产生现金流,信托计划获得投资收益;
(5)信托计划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分配信托受益。 3购买存量信托贷款 或 发放信托贷款
4获得本金及收益 企业 2委托 银证合作——FOT资金池项目 * 优先级委托人
次级委托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认购 6收益 银行 托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A、B、C…… 5受益 银行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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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是否可以成立定向资管而联合信托公司来募集资金?
工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法律是否允许其通过成立定向资管的方式和信托公司联合发行信托计划而募集资金?这里有如下几个点我解释一下:1、法律禁止工会直接与信托公司合作募集资金,有个案例详见记者调查:如此集资违反国家禁令社会人民网。但是如果工会首先成立一个定向资管计划,将资金放入定向资管中,再和信托公司联合发行一个单一信托计划,来获取收益,是否可行?2、鉴于工会的特殊性质,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或者是否有可能触犯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说是否存在任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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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工会作为单一委托人设立资管计划,但要求工会具有法人资格,且证明委托资金来源于工会经费结余
答案创立者
以企业身份回答&
可以的,只规定过工会不能和信托合作,但是和券商定向的规定是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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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为何银行理财不直接投信托,而要嵌套其他通道?资管新政之后能否继续绕道?
谈银行理财与信托合作的业务约束与局限性
为什么银行理财资金不直接投资信托,而是中间要嫁接券商定向计划?是存在监管政策吗,如有具体是啥政策啊?
总结[1]&:
一、信托风险资本计提高,信托报酬覆盖率低,故直接转向资管计划。
二、业务规模、风险管理及投资范围的监管限制(银监发[号,银监发2010【72】,银监发2013【8】,银监发2014【99】)
三、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者门槛低,直接投资信托计划,无法满足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逃避监管:
(1)采取“银行理财+资管通道+信托计划”,在监管上实现“银监转证监再转银监”
(2)银登中心挂牌,同样是多个通道,主要多一家银行自营资金的通道
(3)财产权信托模式,擦边球
未来监管趋势:
一行三会未来可能会彻底禁止资产管理之间的嵌套,仅允许FOF形式或者委外形式进行一层嵌套。这样目前银行理财+资管通道+信托计划的模式难以基本不可能继续。
财产权信托或将是唯一豁免项。
2010年以前,是银信合作的蜜月期。年,银行信托合作仍是主流,但逐步萎缩,银行理财开始转向与证券合作。信托的监管是银监会,券商的监管是证监会。银信合作从高峰到边缘化,主要是因为监管的日趋严厉。随着银监会的不断发文,政策导向目前限制银行投信托,银行理财目前已完全转向证券合作。
一、银行理财与融资类信托业务的合作规模受限、资本计提要求严格
按照银信合作的模式,银行理财主要与融资类信托展开合作,即信托资金主要投向信贷资产,这是目前信托公司做得最多的业务。一方面,该类信托突出的风险是信用风险,该类业务发展自身存在较大风险,信托公司可能出现超过计提损失准备的风险,要用资本来对冲、稀释,且监管机构对该类业务监管的重点是资产质量损失准备、净资本比例。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规定,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超过30%;不得投资非上市股权,期限不能低于一年;融资类的银信合作业务,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更严格要求2年内表外表内(本文第二和第三部分详细解析)。
根据信托风险资本计提规则,以及《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要求,如下图,集合信托底层资产为融资类的净资本扣除的风险系数为1.5%;且如果银信合作业务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额外再计提9%的附加风险资本。所以10.5%的风险资本计提,现实中此类业务肯定绝迹。但如果是银信合作中理财资金受让信托受益权,信托计划底层是信托贷款或信贷资产,是否受10.5净资本限制,还是只需要按照1.5%融资类集合信托计提风险资本值得探讨。
此外如果是银行自营资金受让信托受益权再到银登中心挂牌转让给第三方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底层为信托贷款或者信贷资产也可以不受上图中9%附加风险资本限制。
当前比较多的另一个绕道是财产权信托,银行将信贷资产债权委托信托公司,到期原状返还,可以享受更低的风险资本计提。除了上图所列示的风险资本计提权重可以享受0.2%的比例外,信托保障基金的收取比例也很低:财产权信托只收整个信托报酬的5%,但是资金信托是收整个规模的1%;
除此之外,银监会在2013年又发布《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8
号文」。出8号文之前,银行都是直接用资金池对接信托计划,客户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根本不知道被放到哪个项目上去了。8号文针对这个问题专门做了规范,银行以后对于项目的风险控制会更严。而且由于8号文还再次强调了,“非标理财不超过总量的35%”,因此8号文出来以后,一方面银行可以用来买单一信托的资金少了,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少了,这两个条件下,银信合作越来越难。
&二、银行理财与投资类信托业务的合作范围受限
投资类信托业务,主要指信托资金主动投资于证券、房地产及实业,主要以股权投资为主。
一方面,银监发2010【72】号文,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另一方面,由于信托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一般投资期限较长。而银行理财产品一般短期限较多,在投资期限上无法匹配。故在投资类信托业务上合作较少。少数业务仍然变相设置一些隐形回购条款,形成比较弱的主债权在次基础上再设置抵押权。但对应的法律风险也有所暴露。
三、银行理财产品开放式设计与信托产品封闭式管理的冲突
一方面,银行理财资金一般通过发行开放式产品募集,形成滚动资金池,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这一趋势在2015年和2016年尤为明显,目前开放式银行理财占比大约是总余额的45%,达到11.7万亿。另一方面,银监发2010【72】号文,第四条规定:信托产品不得设计为开放式产品。
由此,为避免银行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错配,银行理财与信托合作范围受限。
四、第三方非银机构参与银信合作的机会
按照银监发2010【72】号文,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券商资管)则不在监管范围之内;其次,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规定的监管套利。
五、未来监管趋势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明确“资产管理产品不得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明确禁止多层嵌套,该条款实施对市场影响如何?
原文:【禁止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不得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下情形除外:
(1)基金中基金(FOF)和管理人中管理人(MOM)的投资。
FOF是指不直接投资股票或者债券,而以基金组合为投资标的,间接投资于股票或者债券,发挥组合优势,分散投资风险。
MOM是指基金管理人不直接管理基金投资,而是通过长期跟踪、研究基金经理投资过程,精选专业的基金经理构建投资顾问团队,并以投资子账户委托形式让其负责投资管理,分配资金,分散风险。
(2)金融机构可以委托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对外投资,但被委托机构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这一条是对整个市场影响最大内容,目前资管计划之间嵌套非常普遍,估计总规模100万亿的资产管理计划,嵌套规模占比在50-60%。如果征求意见稿一旦保留上述条款并正式实施,那么银行理财投资通过其他通道投资信托计划的路径将被彻底封堵。如果延续目前的模式中间加一层通道将完全不可行,因为未来即便允许以委外或FOF形式做嵌套,也最多允许一层嵌套而已。未来银行理财显然可以以“委外”名义直接委托信托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只做一层嵌套,但这将受到前面列举的1、2、3、4点限制。但从《指导意见》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定义看,只将信托计划纳入,一般而言信托计划仅局限于集合资金信托的范畴,那么未来是否可以通过单一资金信托或者财产权信托绕道,有待观察。
《指导意见》只给予了两个例外,一是MOM和FOF,二是委外。
(一)尽管仍然允许FOF的形式存在,但目前三会对FOF的定义仅局限于证监会去年底出台的公募FOF。公募FOF要求母基金将80%以上资产投资于公募基金,且母基金持有单只子基金不得高于母基金资产净值的20%,而且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母基金持有单只子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笔者认为最终即便允许资产管理产品通过私募FOF进行嵌套,即便不一定按照20%比例,但关键是《指导意见》明确FOF底层资产局限于债券和股票,将导致当前市场广为流行的嵌套模式无法通过《指导意见》所提及的FOF绕道。
MOM其实准入门槛要比FOF更高,核心区别在于MOM管理人需要大量筛选管理人,而不是筛选存量基金,筛选管理人需要消耗更高的精力和资源。
因为MOM实际具体操作的时候需要通过虚拟子账户由不同管理人进行分仓操作,MOM子账户的收益是统一核算,统一给投资者收益,子账户只是在给不同管理人考核。最终统一清算收益这是和此前HOMES对子账户单独核算被用于场外配资有核心差异。但现实操作中如何把握这个度比较难处理,一旦技术上有虚拟子账户设置的功能,国内现实市场环境下容易走偏,实际做成伞形账户每个子账户单独核算收益。所以在2015年7月份之后证监会严格限制虚拟账户和子账户,对MOM的创新非常谨慎,证监会体系也仅仅2016年底发布了FOF的规则。所以未来证监会监管的各类资管走真正意义上的MOM模式比较困难。不过不妨碍银监会监管的银行理财和信托计划走MOM的模式。
目前部分信托公司在筛选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候采取了类似的操作,但只是在筛选环节类似国外MOM的操作更加注重管理人的筛选,实际落地仍然是通过独立的私幕基金形式进行管理,实质上表现形式仍然是FOF。
(二)《指导意见》仍然允许资管产品仍然可以通过委外的形式进行嵌套,比如银行理财管理人银行仍然可以通过委托券商资管或基金专户进行债券投资或股票投资。首先这里的委外没有限定是仅针对股票和债券,理论上其他非标资产也可以进行委外操作;其次这里也没有局限于公募产品,私幕资产管理产品也可以委外。受托人范围应该是本《指导意见》列举的几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私募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期货公司。
但笔者相信未来三会会各自针对委外有更详细的规定,否则但从这点非常模糊的描述来看,委外极易形成一个大的漏洞;
2、非标资产是否可以通过委外名义进行嵌套?
3、同一类型的金融机构相互之间能否以委外名义进行嵌套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4、对于资金循环应该是禁止的
5、此外这里的一层嵌套包含了自营资金委外给资管计划的情形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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