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被检察院杂志封面封怎么办?

日期:[日] -- 鞍山日报 -- 版次:[A06]
违法执行怎么办 监督去找检察院
  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难,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等打“法律白条”的现象,让很多当事人及企事业单位挠头。21日,鞍山地区两级检察机关在站前广场等八处地点进行宣讲。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工作有监督职能,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前不久,我市一家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建筑公司给付房地产开发公司30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建筑公司偿还了300多万元债务。然而,该法院执行局却仍以其欠款为由,将其500余平方米的房产予以查封并要评估拍卖。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接到该建筑公司的监督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查明,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并未再提出执行申请。而是一名律师坚持再执行,且执行依据与原审判决并不一致,法院属于重复违法执行。市人民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向该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接到建议后经研究,解除了涉诉房产的查封,使得这起案件得以解决。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陈刚处长介绍,经过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35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终结了关于检察机关能否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争论。检察机关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依法审查民事执行行为,对于违法执行、怠于执行、不执行等行为,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加以监督,依法维护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得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及时得到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执行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介绍,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应当是全面监督,只要是民事执行活动,检察机关都应当依法监督。陈刚说,在修改后的《民诉法》中明确规定,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为抗诉和检察建议。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院。另外,在执行民事执行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相结合。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自身利益可自由处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应当把握好依职权监督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监督程序的启动应以当事人申请监督为主,在民事执行活动没有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执行人员没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情况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全媒体记者 王兰&本站每天为大家提供热点新闻和最新新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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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天下被起诉,买房者买了被封的房子
  一、房天下被起诉涉嫌诈骗  据(和讯网)报道,去年12月,王某打算在丰台区珠江骏景园小区买套二手房,他和家人来到小区附近的房天下西罗园珠江骏景店了解房屋在售情况。  
  一、房天下被起诉涉嫌诈骗
  据(和讯网)报道,去年12月,王某打算在丰台区珠江骏景园小区买套二手房,他和家人来到小区附近的房天下西罗园珠江骏景店了解房屋在售情况。
  房天下的房产经纪人王某热情地接待了王原一家人。经过挑选,最终王原看中了珠江骏景园北区的一套二手房,王某帮忙联系了房主,双方约定看房。
  王原说&这个房子在楼王位置,楼层好,装修也不错,下午看的房子当天晚上就签了合同。&,双方商量好价格,当天晚上以485万的价格签下了这套约135平米的房子,并给了房东20万定金。王原和房主吴某以及中介房天下,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经纪合同等。
  按照合同,如果一切进展顺利,今年1月31日房屋就应该过户给王原。&签合同后,购房资格很快就通过了审查,但是房屋核验却迟迟下不来。&
  就在约定的过户日期3天前,王原却等来了晴天霹雳:房屋被温州一家法院查封,这意味着该房子将无法完成过户。王原紧急联系房主吴某,吴某并没有答复,后来不再接电话。
  王原和房主吴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显示,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平安银行(000001,股吧),抵押金额为310万。该房屋的抵押,甲方也就是原房主应在1个月内办理解抵押手续。王原说,签合同时知道房主在平安银行有贷款,&一般房子在银行有一次抵押很正常,房主说和亲戚朋友们借点钱,把银行的贷款还了就能解抵押&。
  王原辗转联系上申请查封房子的债主,沟通之后才知道这套房子还存在&二次抵押&,吴某欠他人550万元,把房产证抵押给了债主。这次房屋被法院查封,就是由该债权人起诉吴某后申请法院的财产保全。&你看到房产证了吗?房产证在我手里,你不可能看到。&债主的这句话让王原意识到,在签合同时,吴某出示的房产证可能是假的。
  王原了解情况后,3月份到丰台公安分局报警,称吴某使用假房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近日,记者从丰台公安分局获悉,经过警方调查取证,已经将房主吴某抓获,吴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批准逮捕。
  二、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三、北京市关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谁该为房产错误查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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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房产错误查封“买单”
法院查封了债务人一处房产,竞价拍卖成功后,待过户时才发现该房已于几年前早已过户给了第三人,目前该房产已不属于债务人&&
拍卖的房产已易主
2007年4月,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民赵书龙、王富荣因借贷纠纷将邻居刘祖忠诉至邓州法院,诉请偿还45000元。诉讼中,邓州法院查封了刘祖忠位于邓州市教育路的房产,并于4月29日向邓州房管局送达查封裁定书。6月17日,赵书龙、王富荣获得胜诉判决。因刘祖忠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债务,邓州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王富荣的女儿张一丹以138000元拍得该房产,邓州法院于日向邓州房管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随后买受人持相关手续至邓州市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房管局告知该房产已于日过户登记给第三人周颖。  
原来周颖早于2005年即因借款纠纷将刘祖忠诉至邓州法院,邓州法院应周颖申请于日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并将裁定送达邓州房管局。在诉讼过程中,刘祖忠与周颖达成和解协议,刘祖忠以评估价97108元的价格将该房产转让给周颖,双方于日在邓州市房管局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邓州房管局向周颖颁发了房产证,周颖向邓州法院撤回对刘祖忠的起诉。  
但是赵书龙、王富荣认为刘祖忠与周颖属于恶意串通,低价处置房产逃避债务,且邓州房管局对周颖发证行为程序违法,理由是邓州房管局在进行权属审核中,四邻没有签字盖章,刘祖忠私刻邻户印章,而审核结果也未进行公告。为此二人将邓州房管局诉至邓州法院,诉请撤销房管局向周颖、王荣玲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房管局赔偿经济损失39440元。邓州房管局向法院提交了周颖与刘祖忠的买卖协议等文件,主张其为周颖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在邓州法院送达王富荣案查封裁定之前,而对房产进行现场权属审核及公告并非法定程序,因此其向周颖发证行为并不违反程序。周颖主张其取得房产证合法,不存在侵犯赵、王二人权益的情形,并向法庭提交了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日)、税费票据、双方所签的草契及协议书(日)、(2005)邓法民裁字第1095号民事裁定书(日)等证据。邓州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争议的房产于日已被法院查封,邓州市房管局在房产未解封的情况下向第三人周颖颁发房产证,违反了查封房产不得转让的法律规定,邓州房管局未严格审核,适用法律错误。&邓州法院据此做出(2009)邓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撤销邓州市房管局向周颖颁发的房产证。周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邓州法院早在日做出民事裁定对该房产进行解封,并分别送达邓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和邓州市地产服务部,房产解封之后,始取得该诉争房产所有权&,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解除查封的民事裁定书,南阳中院二审支持了周颖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赵、王二人的诉讼请求。   
赵、王二人对南阳中院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南阳中院于日裁定将该案发回邓州法院重审。邓州法院在重审中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或影响到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邓州市房管局为第三人颁发房权证并未直接侵害或影响赵书龙、王富荣的合法权益,故赵书龙、王富荣不是此案适格被告。&据此裁定驳回二人的起诉。赵书龙、王富荣不服上诉,南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王富荣在向邓州检察院申请抗诉中。
本案虽然案情简单、标的较小,但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赵、王二人是否具有起诉资格、刘祖忠是否构成逃避执行及邓州房管局向第三人颁发房产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赵、王是否有起诉资格
笔者认为,赵、王二人有权对邓州市房管局向第三人周颖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主观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权益,且客观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即法律并未要求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主体,只要该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即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就本案而言,邓州法院以&邓州市房管局为第三人颁发房产证并未直接侵害或影响赵书龙、王富荣的合法权益&为由,驳回赵、王二人起诉,系法律适用错误。邓州法院将&利害关系&等同于&直接侵害或影响&,不当限缩了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侵犯了赵、王二人的诉讼权利。
刘祖忠是否逃避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日)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据上述规定,逃避执行的构成要件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对逃避执行的行为,依据情节不同,应承担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刘祖忠的债务为45000元及相关费用,若有证据证明刘祖忠具有履行能力,且通过隐匿财产、外出躲债等行为拒不履行的,则其行为构成逃避执行。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主张加倍迟延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情节严重的,可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  
邓州房管局发证是否违法 &&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第17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据上述规定,房管局对不动产登记的审查为形式审查,公告程序仅在房管局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若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变更登记,房管局已尽到审核义务,房管局对此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证据证明房管局登记实质错误,相关权利人可向房管局申请撤销,房管局不予纠正错误的,可就房管局不予撤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就本案而言,邓州房管局依据周颖及刘祖忠提交的买卖协议等文件变更登记,形式上并不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形。
邓州法院执行错误,张一丹作为善意买受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1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7号)第1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组织拍卖应已有效查封为前提,如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就本案而言,邓州法院对刘祖忠房产的查封错误,其拍卖行为无法律依据,而张一丹作为善意买受人,基于对法院执行行为的信赖,已实际支付了拍卖佣金及保证金。邓州法院执行拍卖行为错误,相关承办人员并未依法核实查封及拍卖行为的合法性而草率拍卖,严重侵犯了张一丹的合法权益,张一丹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7号)可知,&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而邓州房管局在收到邓州法院查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并未及时向邓州法院反馈房产已被变更登记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法定协助义务,应与邓州法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权利下的睡眠人不受保护
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时效性,法律并不保护在权利下睡眠的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更应积极主张权利。就赵书龙、王富荣与刘祖忠之间的借贷纠纷而言,赵、王二人认为刘祖忠存在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除向房管局申请撤销之外,更应积极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刘祖忠与周颖之间的基础买卖行为。
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救济的终极机关,应当在案件审理及执行过程中客观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查封财产,更应厘清权属,而协助执行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认真对待,积极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及时反映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事实。如果本案邓州法院的法官能够谨慎履行职责,则在拍卖之前完全可以查明权属问题,当事人亦可争取时间重新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如邓州房管局能够积极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及时向法院反馈权属问题,即不会出现拍卖错误的闹剧,善意买受人张一丹也不会遭受如此严重的财产损失。
刘、赵二人与邓州房管局的发证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若其提交证据能够证明邓州房管局变更所依据的材料明显虚假或错误的,邓州房管局应纠正错误登记,撤销向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除通过上述诉讼维护权益外,鉴于本案执行标的额并不大,赵、王二人可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霍进城)
(作者单位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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