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与建设方签订合同但实际现场确实私人老板为男友筹钱卖女儿(比如工程保证金)找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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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履约保证金
&&发布时间: 17:05:03
责任编辑:芜湖经开区法院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就返还工程保证金达成协议但未明;的,如何处理;(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一、案件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三(民)初字;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
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就返还工程保证金达成协议但未明确还款期限
的,如何处理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案件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并收取实际施工人保证金的,后因承包人与建设方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承包关系终止的,承包方应当将其收取的保证金退还实际施工人;若实际施工人与承包方就退还保证金事项达成还款协议,但未明确还款日期的,则实际施工人可以随时主张要求承包人返还保证金,但应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且无权主张承包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邮箱:)。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三(民)初字第85号;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29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A公司承接了江苏省连云港市某花园二期建设工程。日,连云港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A公司所属的某花园二期项目部签订《项目部内部承包协议(钢筋班组)》一份,约定由B公司承包上述建设工程中的钢筋分项工程,承包方式为清包。合同对承包范围、施工内容、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协议第八条第1款约定:本协议双方签字后三天内,B公司应主动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逾期不交,甲方(A公司)有权终止本承包协议。该协议甲方落款处加盖了“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花园二期项目部”印章,以及童某某等签名;乙方落款处加盖了“连云港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某项目部”印章,以及庄某某签名。日,庄某某向A公司支付了15万元保证金,A公司开具收据,收据上加盖了“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花园二期项目部”印章。后A公司与建设方天顺公司终止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日,在连云港市清欠办的主持下,天顺公司、A公司以及B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对庄某某钢筋班的工资作了约定。协议第二条注明:押金共15万元,由天顺公司与A公司结算后,在A公司有余款的情况下,由天顺公司协调优先支付给钢筋班。由于B公司至今
未收到A公司退还的保证金,遂诉至法院。
原审审理中,B公司要求法院判令:1、A公司返还15万元保证金,并偿付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A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A公司则不同意B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
原审认为,庄某某系B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其与A公司所属某花园二期项目部签订承包协议、交纳保证金,属履行职务的行为,代表了B公司。A公司收取B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后,因A公司与建设方之间的原因,终止了其与建设方的承包合同关系,故A公司应当将所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B公司。虽然庄某某、A公司、天顺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在天顺公司与A公司结算工程款后,由天顺公司在工程款余额中优先支付给B公司,但此约定并不能免除A公司退还B公司保证金的义务,且此协议也没有明确退款的具体日期,故B公司可以随时向A公司主张退款。另基于双方在协议中未明确退款日期,故B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作出判决:一、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连云港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二、驳回连云港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庄某某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A公司所属某花园二期项目部签订承包协议并交纳
保证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相关的权利义务应由B公司享有和承担。A公司收取B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后,与建设方终止了承包关系,其应将所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给B公司。庄某某、A公司、天顺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其内容并未免除A公司返还保证金的义务,也没有明确退款的具体日期,且A公司与天顺公司终止承包关系至今已逾两年,A公司继续占用该款项,缺乏法律依据,故B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保证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
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
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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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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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如何主张工程价款_合同协议_表格/...以上工程款和应退还保证金总计 4045505 元。 停工...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 工, 但未能提供签证...  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 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因此建设工程合同 解除后, 承包人依法应当返还实际施工人所缴纳的合同保证金和...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一、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和期限 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二、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及返还 1.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  处理, 若发包人在签收图纸后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 内未提出异议,应认定设计人...工程欠款及利息、承担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垫付的费用、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等...  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合同履约过程中,总承包人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非法 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其承建的部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的,承包合同和分 包合同均因违反法律的...  中明确保证金预留、 返还等内容并与各相关 承包人...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五)争议处理程序。 ...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但被告却将工程发包给原告, 原告作为承包人,属于...工程施工合同》后,合同约定的附属工程 至今尚未实际...三、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工程保证金。 《电厂...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金返还及利息计算_交通运输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许斌龙律师文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金返还及利息计算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保金条款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杨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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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保金条款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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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保金条款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三十九条均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质量保修条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一般均会对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使用方法、返还期限以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保修范围、保修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完善的保修条款对于促进承包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重要作用,其中,质保金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尤其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一、关于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的期限问题 1、保修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保修的期限。《质量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保修期限的长短对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均有重要的影响。 对于保修期,《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本条,《建筑法》对于保修期限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对最低保修期限进行规定,对此,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通常项目的最低保修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发承包双方对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条款的风险。但承发包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及双方协商情况就通常项目约定适当长于上述期限的保修期,并就通常项目之外的项目确定合理的保修期。 2、缺陷责任期 2013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以下简称《2013示范文本》)等一些合同示范文本和标准合同条件均将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引入合同条款中,虽然上述合同示范文本及标准合同条件并不属于法律、法规,但由于其广泛的适用性,故承发包双方仍应对&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其适用予以掌握,尤其需注意其与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源自建设部、财政部于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质保金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2013示范文本》在通用条款中对缺陷责任期做出了明确的定义,&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并在&保修的原则&条款中对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的关系进行了强调,即&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是有明显区别的,保修期是指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该期限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建筑法》及《质量条例》的规定,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保金的期限,其与保修期的主要区别之一是缺陷责任期同时是预留质保金的期限,该期限一般情况下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双方亦可约定适当长于上述时间的期限。但如双方依照相关规定采用《2013示范文本》或其他标准合同条件签订施工合同且该合同需在有关部门备案,而该示范文本或标准合同条件中对缺陷责任期限进行了限定(例如,《2013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5.2.1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则双方如约定长于上述规定期限的缺陷责任期,存在合同无法通过备案的可能性。 3、质保金的返还期限问题 对于质保金的返还期限问题需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在双方合同采用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下,参见上述&2、缺陷责任期&中的相关论述。在相关主管部门对合同范本无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双方亦可在合同中不采用&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来代替质保金返还的期限,而是直接明确的约定质保金返还的期限。 但需注意的是,应注意区分质量保修期和预留质保金的期限,由于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不一致,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该年限通常为50年或更长,如概括约定以保修期作为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将导致质保金的返还期限过长,易与承包人就质保金的返还问题产生争议。对于该类争议的解决,各地法院规定不尽相同,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因此,若在北京地区概括约定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以保修期作为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质保金返还期限约定不清并参照上述解答执行,质保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二、关于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及返还问题 《质保金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第七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对于质保金预留比例在法律、法规层级并未做出强制性的规定,而是由建设部及财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质保金暂行办法》进行了规定,其根据项目投资性质进行了区别性的规定,即政府投资项目按结算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社会投资项目可以参照该比例执行。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提高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其预留比例须由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实质性响应或者在合同条款谈判中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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