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进行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理,企业重组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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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保护色:  【业务描述】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人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报送资料】  (1)债务重组,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或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重组方案、基本情况、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逐条说明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还应包括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清偿债务或债权转股权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材料。  ——债权转股权的,还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以及债权人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2)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股权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材料。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3)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包括资产收购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资产收购业务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被收购资产原计税基础的证明。  ——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材料。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4)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企业合并协议或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登记的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涉及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需要提供其合并日净资产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弥补情况说明。  ——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差异专项说明。  (5)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况,并逐条说明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被分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  ——工商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重组当事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所分立资产相关所得税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说明。  ——若被分立企业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应提供亏损弥补情况说明、被分立企业重组前净资产和分立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  ——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
、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情况的说明。  ——按会计准则规定当期应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损益的,应提供按税法规定核算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的相关资产(股权)账面价值的暂时性时间差异专项说明。  (6)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  ——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
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
  一、服务对象
  重组企业
  二、业务概述
  企业发生跨境重组业务并选择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资料,按规定转相应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应提供: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份。
  2、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4、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二)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
  1、《企业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登记/审批申请表》2份。
  2、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3、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4、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5、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7、《企业重组业务&对非居民企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2份。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上报。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备案事项窗口当场办结,确认事项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期限
  备案事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的即时办结。
  确认事项,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流转办结。
  七、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 自助区办理 同城通办
  全市通办 &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免填单办理
  八、办理结果
  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九、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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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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