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了长期合同,可现在公司要搬走,有赔偿金吗?合同上有写本人长期上门收购化石跟随搬走这条

四月 9, 2008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协议离婚要带上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两本结婚证必须要全,如果丢了,还要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3)共同财产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4)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5)其他事宜,如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以下提供离婚协议书范本供参考
  男方:&&&,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同意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承担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并承担其医疗费用的一半。前述各项费用承担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银行帐号:)。其他费用包括学费、特殊培训等费用待发生时由双方协商及时支付。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和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诉讼离婚:
1、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需要提供起诉状并一本副本,有关婚姻破裂的证据,并预交诉讼费用。
附:离婚理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诉讼离婚的时间比较长,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在6个月内结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再延长6个月。离婚诉讼的时间是比较长的,因为会经过一段比较长时间的调解,而且没有充分理由的话,第一次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如果这样的话,在判决下来后的6个月内,原告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是不能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3、可以有代理人,但是本人一定要出庭诉讼,否则会给法庭调查带来麻烦,诉讼时间也会延长。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应持那些证件或证明材料?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本人的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结婚证、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协议离婚手续怎么办?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 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 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担心婚后协议履行的问题,你可以选择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
在法院还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两者的法律效力有本质区别。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会把夫妻财产明确到司法文书上,称为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例如,离婚文书上写到,男方在两年内,支付女方人民币10万,分两次还清。在男方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女方有权拿这个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向男方追偿应该履行的义务,不需要女方亲自去追偿。
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是公民之间的民事协议。签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对对方非常信赖,靠对方信誉来履行的。如果男方不履行义务,女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耗时耗力。
通过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的手续非常简便,时间不超过半天,手续费用也很少。
原文: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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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二、什么财产有必要婚前财产公证?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 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要算共同财产。
三、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婚前财产材料:①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②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③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原文: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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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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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办理离婚程序、离婚手续、条件、地址及联系方式
深圳市办理离婚程序、离婚手续、条件、地址及联系方式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条件: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当事人自备共同协议好的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
  四、当事人需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办理离婚登记的除应当出具本前款第⑵项、⑶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前款第⑵项、⑶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台湾居民除应当出具本前款第⑵项、⑶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此外,当事人需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近期免冠照片。
  深圳市离婚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登记(交纳工本费9元、发证)。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补领离婚登记条件和程序
  深圳市补领离婚登记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婚补领离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登记记录证明;
  三、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深圳市补领离婚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登记(交纳工本费9元、发证)。
  深圳市办理离婚登记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深圳市太宁路73号罗湖区福利中心大厦3楼
  电话867200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深圳市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区政府院内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康园路民政公寓一楼
  电话:867922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五及每月末最后一天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盐田区沙头角径口村63号盐田区社会福利中心一楼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宝安区民政局内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5楼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原文:深圳市办理离婚程序、离婚手续、条件、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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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①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②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③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原文: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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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
离婚起诉书范本
  原告:林&&,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金&&,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金&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金秦。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金秦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原文:离婚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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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可往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所需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三、办理手续:
  (1)双方带齐证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2)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人士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对符合离婚条件的申请给予答复并预约领证日期。
  (3)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书的法律公证,见证)出示户口本、身份证、证件相领取离婚证。
原文: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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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8, 2008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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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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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婚姻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新婚姻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
  (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自《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祝铭山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4月版
  一、贯彻实施新婚姻法的情况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面
    (二)探望权问题
    (三)离婚时的损害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法(民一)明传(2002)第l号和(2002)法民一字第1号通知,我院组织人员就《婚姻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新婚姻法的情况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我们迅速组织力量,展开了对新《婚姻法》的宣传学习活动。
  &&邀请最高法院的专家、领导就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对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组织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并利用院长培训班、庭长培训班、审判长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对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庭人员还于月份参加了最高法院在全国举办的《婚姻法》等司法解释学习班,进一步领会了新颁法律的精神。
  &&联系审判实际,在《山东法制报(审判周刊)》上辟出专栏进行针对修改后的婚姻法有关理论问题的探讨,使大家明确了立法目的,掌握了立法精神,正确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能够准确地适用婚姻法。
  &&为指导审判实践,编写了《新编婚姻法的适用》等业务书籍。
  &&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在理解和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我们拟于月份与山东省法官学院共同举办《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培训班,计划培训审判人员1000人左右。
   &&在审判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结合审判实际,注重对新《婚姻法》的运用。据统计,2002年第一季度,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案件21813件,其中涉及离婚的案件18595件,宣告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案件12件,涉及财产的案件232件,涉及探望权的案件25件,涉及抚养、扶养关系的案件1046件,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231件,分别占一季度受理案件总数的85.25%、0.06%、1.06%、0.11%、4.80%和1.06%。共结案10913件,其中离婚案件结案6051件,占结案总数的55.45%。在离婚案件中,共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案件1479件,占离婚案件结案总薮的24.44%,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案件3078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87%。从审理情况来看,各级法院在贯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各地的审判实践来看,问题集中体现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探望权的行使和保护、离婚中的过错赔偿等方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私营企业蓬勃发展,相伴而生的是夫妻离婚时的企业分割问题,有的是婚前一方创办的企业,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有的是婚后夫妻共同创办的企业,还有的是婚后一方继承家族产业而夫妻共同经营,对于这些企业,应当按何种原则予以处理,是一个涉及到各个部门法的问题,需要综合各部门法的规定加以处理。
  随着我国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教育机构的政策的实施,出现了一批私立学校,对于夫妻共同创办的私立学校,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若完全按照有关行政法规来处理,对当事人又显失公平。
  对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金、一方参加人身保险所获得的赔偿金应当如何处理,在实践中也不好把握。
  对于一方的股票、股权,在认定和评估、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于夫妻的房产,因涉及到房改,其中的关系错综复杂,稍有不慎,容易出现偏差。
  对于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等承包经营权应当如何处理?
  新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应当如何行使,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除了夫妻之外,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三者有无探望该子女的权利?侵害探望权的责任形式是什么?
  第三者插足的案件,无过错一方以侵犯配偶权为名起诉的,应如何处理?如何认识过错赔偿的性质?有过错方提出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应如何处理?等等。
  我们认为,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就立法方面而言,由于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要求法律对所有可能的情况都作出规定是不现实的,立法虽然要求遵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的原则,但立法过程中的疏漏也是在所难免的;就审判人员的素质而言,由于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的理解不可能全部达到准确、透彻的程度,因此,在某些人看来不成问题的&问题&,在另一些人看来可能就是法律的&难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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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范本
  协议人:赵&,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马&,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赵&与马&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60万元,现值人民币100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42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30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18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 35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100万元-未还贷款本金30万元/2。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35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10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0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15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赵&&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赵&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马&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马&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原文:离婚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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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格式
离婚协议书格式
  立协议人:
  男方:赵&&
  女方:蔡&&
  男方赵&&与女方蔡&&现因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___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双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___路___弄___号____室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双方约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
  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赵&&(签字)
  女方:蔡&&(签字)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原文:离婚协议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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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离婚协议书
怎样写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张&&,男,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协议人:陈&&,女,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张&&与陈&&于年月日经登记结婚,现因感情破裂,故协议离婚如下:
  一、子女及老人扶养条款:(应明确扶养对象,扶养人,扶养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例如:女儿&&由母亲陈&&抚养,丈夫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并承担其高中毕业之前所有教育费、医疗费等生活、教育费用的百分之八十。前述每月抚养费按年支付,每年1月1日前付清;其他费用双方协商后及时支付,如不能协商一致,由母亲决定支付方式与期限。)
  二、探视条款:(应明确探视的时间、地点、以及费用等问题。如。父亲可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晚上六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生活四十八小时,于星期日晚上六点送回母亲居住地,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协商结果办理。)
  三、除房屋外的原共同财产的处理条款:(应该附加财产的分割清单)
  四、住房的处理:(应该明确住房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配,在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约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期限。)
  五、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条款。
              协议人:(签名)
              协议人:(签名)
              &年&月&日
原文:怎样写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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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
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日修正版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日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日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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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范文
离婚协议书范文
  霍&&,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号&&&室;
  周&&,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地址同上。
  霍&&与周&&于&&&&年&月&日经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子吴&。因近一年来周&&沉溺于麻将,经常整夜不归,不尽照顾家庭和儿子的义务。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激化,夫妻感情受到极大伤害,经居委会、亲戚朋友劝解无效,双方都认为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协议离婚如下:
  一、儿子吴&由父亲霍&&抚养,周&&不负担抚养费;
  二、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生活二十四小时,于星期日早上八点送回霍&&居住地,如临时想探望儿子,可提前一天与霍&&联系、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探望儿子;
  三、婚后的共同财产各一半(附清单);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房屋是霍&&婚前购置的个人财产,离婚后周&&搬出另住,霍&&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一万元。
               协议人:霍&&(签名)
                   周&&(签名)
                 &&&年&月&日
原文:离婚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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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样本
离婚协议书样本
  男方:包&&(写明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刘&&(写明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包&&与刘&&双方________(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原文:离婚协议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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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一些规定
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一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日修正版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日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日
(注意:由于这是比较老的法规,很多与上面所列法律法规冲突,冲突的无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
阅读全文: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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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范文
离婚起诉书范文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人民西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曙光东路&号&幢&&&房。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00000元,其中50000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100000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刘&,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0000元中的50000元归我所有。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年&月&日
原文:离婚起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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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程序、条件、地址及联系方式
深圳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程序、条件、地址及联系方式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条件:
  深圳市户籍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都不是深圳市户籍的居民,不能在深圳市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可以到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可以在登记处当场填写)。
  三、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彩色合影照片。  
  香港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澳门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华侨、出国人员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外国人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结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必需有中文译本,翻译费当事人自理)
  台湾居民与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 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深圳市结婚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登记(交纳工本费9元、发证)。
  (整个程序约30分钟)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补领结婚登记条件和程序   
  补领结婚登记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三、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彩色合影照片。
  深圳市补领结婚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受理(当事人填写声明书)&审查(登记员填写审查表)&登记(交纳工本费、发证)。
  深圳市结婚登记办理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深圳市太宁路73号罗湖区福利中心大厦3楼
  电话867200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深圳市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区政府院内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康园路民政公寓一楼
   电话:867922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五及每月末最后一天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盐田区沙头角径口村63号盐田区社会福利中心一楼
   受理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五下午为整理档案时间,不对外办公。(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宝安区民政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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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样本
离婚起诉书样本
  原告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市&&路&号。电话:&&&
  被告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市&&路&号。电话:&&&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199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日在&&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日生一女,取名戴&&,现在&&小学读书。
  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丑陋脾气暴露无遗,每次酗酒后就动手殴打原告。在原告怀孕5个月时,原告去叫被告回家,被告不顾原告有孕在身,动手殴打告,还用甘蔗刀吓原告。月,被告开始在夜总会坐台,长期包嫖,今年还把坐台女带回家,日,在+++出租私房嫖娼时被&&&派出所警察抓住。日,被告又因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部、鼻出血,左足多处软组织挫伤,全身乌青。日,被告又乘酒兴殴打原告,还用菜刀背敲打原告头部,至今原告头部常常疼痛。日,被告跑到原告上班处叫原告回家,遭原告拒绝,被告就把原告拉到本市人民路上殴打,致使原告多处皮血肿,软组织挫伤。
  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痛苦,特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不胜感激。
证据及证据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财产及债务清单各一份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霍&&
2005年月1月12日
原文:离婚起诉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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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格式
离婚起诉书格式
  原告张&&,女,1968年10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路&&弄&&号;工作单位:&&&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上海市&&路&&号&&大厦&C,邮编:&&&&,联系电话&&&
  被告王&&,男,1963年11月&&日出生,住址:上海市&&路&&弄&号&&室,单位:&&&&&,地址:上海市&&路&&&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女王一 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元;
  3、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120万元人民币;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张&&与被告王&&于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一,月份致7、8月份期间,被告背着原告与一郝姓女子在外租房同居,被告与郝姓女子之间的感情纠葛曾经引发该女子在&&路6&&弄&&的24楼欲跳楼自杀并扬言要加害原被告的婚生女王一 ,被告的婚外情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成天为女儿的安危担心。被告后来到日本后成天不思进取,沉迷于网络交友,深更半夜还与异性语音聊天,综合以上,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破裂,至2003年10月起至今双方已无性生活。被告曾经于2005年10月向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最终以被告申请撤诉告终。因此,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诉至贵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从有利于小孩王一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将张佳妮判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杨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7年&&月&&日
原文:离婚起诉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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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和区别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
如何认定和区别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
  日,被告人宋某与胡某结婚,并生养二子。日,被告人龚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并生养一女。两位被告人宋某和龚某是同村邻居,平时关系较好。
  2000年3月,宋某办了个电套厂,聘用龚某为采购员。后来,两个人关系暧昧,并发展到非法同居,导致两个家庭矛盾冲突。
  2000年10月中旬,宋某为了摆脱现状准备回家,并将此念头告诉了龚某,龚某得知后欲自杀,宋某不忍心,经两个人密谋后,宋某带着龚某远到他乡朋友家,并谎称自己已与原妻离婚,龚某是新娶之妻。从此以后,两被告便公开以夫妻名义借住在宋某朋友家,共同生活两年零四个月,且生养一子。
  2003年2月,宋某原妻胡某得知宋某和龚某下落,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宋某和龚某非法同居关系,并对两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龚某各自有配偶,却目无国法,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年之多,并生养一子,破坏了双方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龚某有期徒刑1年;两被告人宋某和龚某的非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法律问题
  1、如何认定和区别非法同居和事实婚姻关系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
  2、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掌握当事人是否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原则?
  法律评析
  一、我国《婚姻法》现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要没有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即在本案中,两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按下列原则办理: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这里,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在日颁布实施的。
  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但此条例删去了&监督管理&这部分内容。即删除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的部分规定。是否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又恢复了&事实婚姻&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可见,我国婚姻法律制度还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及其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只要没有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人宋某和龚某是在2001年10月以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而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双方虽然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是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是发生在民政部日开始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后,所以,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人宋某和龚某之间的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而是构成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一旦发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必须一律予以解除,对当事人提出批评教育,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同居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制裁。
  二、本案中,宋某和龚某之间的非法婚姻关系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原则。
  在本案中,宋某和龚某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之所以是非法的,是因为他们两个各自都有配偶,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爱情的结合,爱情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我国婚姻法,把一夫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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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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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7, 2008
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形可判决离婚?
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形可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粤高法[2000]18号)第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离婚的一方认为这是对方在制造离婚条件。不管是双方的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堪同居,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已不愿与之生活,勉强维持对双方都是痛苦的事,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过去的司法解释,以三年分居为离婚条件,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认为三年太长,以两年为宜。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女方在两种情况下,男方是不准提出离婚的,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二是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指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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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同居关系的一些规定
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有关同居关系的一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日修正版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日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日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日
  17.《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日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
  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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