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的单位福利分房继承规定,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怎么处置

&&&&&&&&&&&&&&&&&&&&只有使用权的房屋能买吗,怎么买卖,要注意什么?
只有使用权的房屋能买吗,怎么买卖,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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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只有使用权的房屋能买吗?只有使用权的房屋在房产市场中也存在,因为价格、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也会有购房者想买,那么只有使用权的房屋买卖要注意什么?看完下面的文章您就明白了。
一、只有使用权的房屋能买吗?常见的只有使用权的房屋包括单位产权的使用权房和房管所产权的使用权房。前者大都是原产权单位按照过去的政策,以福利分房的形式分给职工居住使用。因此对于单位产权的使用权房,买方应当询问原产权单位的意见。对于使用权房房主来说,使用权房为单位或房管所所有,与使用权房主是长期租赁关系,在遇到房屋拆迁时,使用权的房屋在变成产权房后,能获得补偿款。使用权房交易有以下两种方式:(一)将使用权房变成产权房消费者如果想要购买使用权房,可以将购买的使用权房变成产权房。产权单位一般在年初和年中两次布告通知。可以拿单位工龄介绍信到房管所或产权单位的房管科参加房改。目前使用权房因政策限制尚未完全开放,能够上市进行买卖交易的非常少,除非是获得产权单位同意后,通过缴纳一定费用,把使用权变成产权,才能进行买卖。(二)房屋置换除了将使用权换成产权进行交易外,还可以通过房屋置换进行过户。在通过置换进行过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双方都应持有北京市户口,另外一点是不能进行贷款按揭。通过房屋置换并不能取得使用权房的产权,但可以享有出租的收益权和一定限度的处置权。一般只有拥有本地户籍的人才能购买使用权的房屋。二、只有使用权的要注意什么?在进行使用权房交易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一)在购买使用权房时一定要问清产权归属,在过户时应当要求公房的原承租人亲自到房地局交易大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修改户主姓名,不得委托办理。另外由于使用权房的“房本”没有防伪标志,即使正规租赁合同的盖章也特别简单,因此购房者应与原单位确认,以防“房本”造假。(二)房屋置换合同签订以后,现任房主将拥有原房主对使用权房拥有的权利,意味着如果房产置换后使用权房拆迁,新房主将成为补偿款的受益人。因此房产置换前,新老房主、尤其是老房主要考虑清楚是否已经放弃未来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以防日后追悔莫及。(三)使用权的房子按使用面积计算,客户一定要对照房本的面积来计算。一般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为建筑面积,但是使用权的房子一般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在具体交易的时候可以进行实际测量。以上就是购买只有使用权的房屋的相关内容。不论购买还是置换使用权房,都一定要核实清楚之前的各项费用,如房租(物业费)、供暖费等是否缴交清楚,以免日后出现纠纷。购买使用权房要更加注意防范资金风险。因为产权关系相比更复杂,权属能否转移也留有更多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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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单位福利房应如何分 | 律伴网
李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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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单位福利房应如何分割?
福利房是计划经济制度的产物,是以单位福利的形式,分配给个人的住房,售价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与此同时,产权通产带有一定的限制。很多单位福利房取得产权证的时间较长,但房屋的使用权不受影响。
【经典案例】
原被告于1999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日儿子罗某超。日,被告(买方)与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卖方)签订了《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深圳经济特区福利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卖方根据军队房改政策和深圳市房改政策,将位于深圳市XXX房以227367元的价格出售给买方,该价格为深圳市住宅局福利商品房全成本价。
卖方出售的住房属于单位福利住房,是解决本站干部、职工福利待遇的一项重要内容。产权属于卖方所有,买方在付清军产住房房款后,可取得占有权、使用权、直系亲属继承权。买方夫妻离婚时,非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只限在已付清房款数额中享有利益权利,按照国家房改的有关规定执行。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及分割上述房产。截至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上述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争议房屋属于单位福利房性质,且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中“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故本案现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已完全取得该房的所有权。该房尚未取得产权证,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可在该房取得产权证后另案处理。由于被告的工作能力及收入均优于原告,再依据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涉案房屋应判归原告居住使用。
【鑫涌大律师法律评析】
离婚时福利房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首先应考虑该福利房是否是婚后共同购买的,如果是婚后购买的福利房,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对于房屋的价值,按照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如果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就上述案例中的福利房,因尚未取得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法院未对房屋的归属作出判决,只是判决归一方居住使用,待该房取得产权证后双方可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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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在婚后买了产权,产权证上只登记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婚前是他单位的福利分房),离婚后我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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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前没有协议要求 是 可以分得、结婚后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财产比例是不一定、或多或少、根据婚前情况而定!!
按照新婚姻法你是不能分到的,因为这个是你先生之前单位的福利房
按新婚姻法,你是不能分的。
可以的, 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你有分的。
不好分的,你离婚的话去打官司,让法院来判就可以了
这个是不可以分的
、房屋是你老公个人财产,不能按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可以有居住权或所有权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
、房屋是你老公个人财产,不能按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可以有居住权或所有权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3、如离婚是你老公的过错,可判决归你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离婚案的财产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作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处理住房问题时,要确保无过错方特别是无过错女方的住房权益。有关住房问题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夫妻关系生活存续期间根据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有过错方给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过错方,按该房屋进入市场的价格(由房屋管理部门评估)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者以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则对房屋的产权作明确分割;
第1-10条,共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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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截然区别
  案情简介:李坚与王明1994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在丈夫李坚家中。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隔阂,夫妻关系紧张,最后发展到妻子王明带着儿子在外借房居住。由于担心房子的问题,两人的关系一直处于这样的僵持状态。2004年,实在无法忍受的王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分得一半房款。李坚也同意离婚,孩子可归李明直接抚养,但他要求继续居住在原来的住房,因为房子是婚前自己购买的产权房,与王明无关。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例时了解到,当事人李坚和王明的房产属于共同承租公房,但在结婚前,李坚已经通过购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婚后又通过售后公房的形式变成了产权房。
  律师解读:目前大多离婚案例都与售后公房相关。通常状况下,由于公房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也依据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在实际处理中,由于上海的实际情况是,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候的使用权价值也显得不公平。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可区分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2、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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