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定管辖决定书,这个要求靠谱吗

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原告申请指定管辖 要求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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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八达岭老虎伤人案终于进入到诉讼阶段!重案组37号(公号:zhonganzu37)11月22日从该事件中的伤者赵女士处获悉,她和家人已在北京市延庆法院提起诉讼,向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简称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索赔155万余元,延庆法院目前已经立案。
  八达岭老虎伤人案终于进入到诉讼阶段!记者11月22日从该事件中的伤者赵女士处获悉,她和家人已在北京市延庆法院提起诉讼,向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简称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索赔155万余元,延庆法院目前已经立案。
  此外,原告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原告方已经申请指定管辖,暂时未获回复。也就是说,赵女士一方申请不能让延庆法院审理这个案子。那么,重案组37号探员带大家看看这里的原因是什么,可行性又有多大?
  诉状列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过错&
  据重案组37号(公号:zhonganzu37)了解,事件中死者周女士的家人与伤者赵女士共向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提出155万余元赔偿,起诉书显示,两人提出的都是侵权诉讼,死者周某的三名亲人作为原告向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提出近125万元的赔偿;赵女士则提出31万余元赔偿。
  今年7月23日15时许,延庆区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东北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8月24日,北京市延庆区政府调查组发布调查结果称,该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7月23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视频监控显示,赵女士下车绕行到驾驶室门外,一只东北虎咬住她并拖走。随后,其母亲下车驱赶老虎身亡。
  11月22日,原告方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他们已于上周向延庆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已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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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原告申请指定管辖 要求靠谱吗?
八达岭老虎伤人案终于进入到诉讼阶段!重案组37号(公号:zhonganzu37)11月22日从该事件中的伤者赵女士处获悉,她和家人已在北京市延庆法院提起诉讼,向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简称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索赔155万余元,延庆法院目前已经立案。
此外,原告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原告方已经申请指定管辖,暂时未获回复。也就是说,赵女士一方申请不能让延庆法院审理这个案子。那么,重案组37号探员带大家看看这里的原因是什么,可行性又有多大?
八达岭老虎伤人事件伤者赵女士展示伤口。
诉状列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过错”
据重案组37号(公号:zhonganzu37)了解,事件中死者周女士的家人与伤者赵女士共向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提出155万余元赔偿,起诉书显示,两人提出的都是侵权诉讼,死者周某的三名亲人作为原告向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提出近125万元的赔偿;赵女士则提出31万余元赔偿。
今年7月23日15时许,延庆区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东北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8月24日,北京市延庆区政府调查组发布调查结果称,该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7月23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视频监控显示,赵女士下车绕行到驾驶室门外,一只东北虎咬住她并拖走。随后,其母亲下车驱赶老虎身亡。
11月22日,原告方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他们已于上周向延庆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已经立案。
原告方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过错”在哪?
周某的家人在诉状中表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动物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对于周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过错包括:
●自驾车游览野生动物园猛兽区系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开展此项经营活动,没有经过任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过程,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系违法经营。
●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并没有对游客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及培训活动。
●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对猛兽和游客进行有效的隔离。
●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既没有应急预案,也没有配备必要的救助设施及设备(如警示牌数量不够、没有麻醉枪和电警棍等),并且对其员工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培训。
●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对于伤者没有采取有效的护理(如有效包扎、止血)行为。以上因素是造成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在被告有救助义务但没有及时、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周某下车施救原告赵女士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其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原告方称,事发后,他们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起初对方态度积极,有赔偿意愿,但在政府部门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之后,不再同意予以赔偿,也不再与原告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
原告认为,《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虽然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但原告并不认可该调查报告的结论,正在提起行政复议。并且原告认为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虽有关联但并不能等同,即使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也并不表示被告对死者没有民事赔偿责任。
此前,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负责人曹志杰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动物园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但无法强制阻止游客下车。目前国家对此也无相关法规。并指出家属提起诉讼,园方将积极应诉。至于如何定责,则要依据相关法律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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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围追拉扯民警鸣枪,这一枪到底该不该打?
戳上面的蓝字关注我们哦! & &近日,一段名为“民警鸣枪制止村民争斗,遭围攻抢枪”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11月24日,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从云南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证实,视频内容系11月22日处理当地一起村民纠纷时,该分局永丰派出所民警遭到围攻后鸣枪示警。事件导致4人不同程度受伤。就此有律师表示,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可视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依法使用武器。▲民警遭拉扯后保护枪支。&&& 视频截图▲视频丨实拍云南昭通民警鸣枪制止村民争斗 遭围攻抢枪。&&&& 视频来源:一手Video遭尾追拉扯 民警鸣枪网传视频显示,一持枪民警被有多人围追、拉扯,其中有一人喊道:“你拔出枪来了是不是?”该民警转身朝天鸣枪,并喊道:“你再给我过来?”▲民警鸣枪示警。&&& 视频截图此后,有多名手持锄头、铁锹的人追赶围堵民警,并上前拉扯民警胳膊和衣服,还有人指着自己的头,说:“你朝这儿打”。民警则一直后退。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注意到,这段视频并不完整。41秒后,场景跳跃,一男子揪住该警察的衣领,将其推至墙角。这时,有一女子悄悄溜到警察身后,疑似抢枪,警察则用双手将枪藏到自己身后。“不要抢,抢不得”,这时,人群中有人大喊。一阵拉扯过后,人们将警察围住。“我没打(开枪打人),你们的(锄头)一直对着我。”该民警反问。▲鸣枪示警后民警仍遭拉扯。&&& 视频截图警方通报:事件造成4人受伤11月24日中午,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从昭通公安局昭阳分局宣传部证实,此视频属实。当天下午2点49分,昭阳公安分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11月22日10时许,该分局永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处理当地一起道路阻断纠纷。在现场处理过程中,有人围攻民警及工作人员,警告无效后民警鸣枪示警,但部分人仍未停止围攻。事件导致出警民警、辅警、永丰镇工作人员及当事人等4人不同程度受伤。目前,伤者已送医院救治。公安机关已成立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理,部分涉案人员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探员追访警方鸣枪示警 引发网友争议此事在网络上引发争议。有人认为村民并无过激行为,警察不应鸣枪。“视频中,村民虽然拿着锄头、铁锹,但并没有袭击警察,也没有看到明显有村民去抢枪,因此警察不应恐吓他们。”也有人表示,视频不完整,因此无法了解真相。“视频中,警察鸣枪之后,可以看到枪已经是空仓挂机状态,就是没子弹了。”微博认证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特警大队大队长的网友表示。民警何种情况下可以鸣枪示警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介绍,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及时选择采取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措施,有效预防、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人民警察在现场处置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可以视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鸣枪警告;来不及口头警告的,可以直接鸣枪警告;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此事中民警是否可以使用武器王永杰表示,如果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条件,警察开枪伤到对其有严重人身危险的村民,则不需要担责。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本次事件中,警察在依法行使职权,部分堵路村民已经有围攻警察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行为,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如导致围攻村民受伤,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人民警察在依法使用警械、武器过程中,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围攻持枪警察承担什么责任王永杰称,视频中,有村民与持枪警察发生纠缠,村民应该是认为警察鸣枪不必要,追问警察为何鸣枪,而持枪警察也一直在步步退让,保持了克制,事态没有恶化。在该视频中,警察的枪没有被抢走。村民抢枪的故意不明显,不宜轻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果警察的枪被抢走,抢枪人涉嫌妨害公务罪。本案中,有警察受伤,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调查警察受伤的具体原因和伤害的程度,本着刑法谦抑性的精神,决定对行为人采取措施的由轻到重的顺序是警告、罚款、治安拘留、刑事拘留。警方是处理事发纠纷的中立的第三方,本案实质上是村民与砂石料场的群体性纠纷引起,村民的原本的诉求未解决,如果再有村民被判刑,长远来看,会影响当地警民关系。当然,对这些村民进行必要的法治教育还是必须的。而韩骁律师则表示,本案中抢夺人民警察枪支的行为,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相关人员已涉嫌妨害公务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编辑 张太凌 && 校对 陆爱英往期重案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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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组37号11月22日从该事件中的伤者赵女士处获悉,她和家人已在北京市延庆法院提起诉讼,向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索赔155万余元,延庆法院目前已经立案。此外,原告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原告方已经申请指定管辖,暂时未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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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原告申请指定管辖 要求靠谱吗?(2)
原告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申请
重案组37号(公号:zhonganzu37)获悉,法院立案后,赵女士及其家人于11月22日向延庆区法院递交了《指定管辖申请书》。
《申请书》称,关于申请人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请求延庆区法院能够将本案上报指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原告认为:首先,延庆区政府地方保护倾向明显,延庆区人民法院会因行政干预而难以保证本案公平公正审理;其次,本案系在北京乃至全国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当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目前提级审理的申请暂时没有结论,仍需等待。
此前,赵女士父亲曾表示,此前他们还向延庆区政府申请过行政复议。11月11日,他们拿到信息公开文件,共有四张光盘,包括东北虎园入口监控、延庆区医院入口处监控、动物园入口处监控以及老虎咬人前后的完整监控。
家属出具的带有延庆法院公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赵女士起诉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已决定登记立案,落款时间是“日”。
指定管辖申请能否获准
专家律师“不看好”
当事人起诉前需确认法院有管辖权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公号:zhonganzu37),在司法实践的原则上,民事案件原告当事人自己需要从案件诉讼标的额和影响等情况确定符合哪个级别的法院管辖,进而直接到对应级别的法院去立案。
法院一旦立案,一般会采取“管辖权恒定原则”,即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恒定。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赵女士一方认为,本案属于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则其应当直接到相关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进行立案。
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因此当事人可以就此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张律师表示,由此可见,指定管辖只能由上级法院来指定。
当事人不是提出指定管辖的主体
华北电力大学民诉法教授王学棉向重案组37号(公号:zhonganzu37)表示,指定管辖的原因分为两种,
一是事实原因,即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行使管辖权:比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二是法律原因,即原本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不适合审理相关案件,比如法院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法院工作人员是一方当事人,或者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再或者是两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王学棉表示,此案中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申请,理由不充分,因为该案目前既不属于上述的指定管辖的事实原因,法律原因也不存在。当事人虽然质疑延庆法院对该案公平审理的可能性,但对此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延庆法院会出现不公正审理的情况。此外,在主体方面,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也属于“前所未有”,一般来讲,指定管辖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王学棉分析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申请的权利,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此举更像一种诉讼策略或者诉讼手段。如果当事人确实认为应该由中院负责审理案件,只需要提高案件的赔偿标的到中院管辖的金额标准即可,但是,提高诉讼标的,则要承担未获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部分,原告方自行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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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迅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原告申请指定管辖
八达岭老虎伤人案终于进入到诉讼阶段!重案组37号(公号:zhonganzu37)11月22日从该事件中的伤者赵女士处获悉,她和家人已在北京市延庆法院提起诉讼,向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简称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索赔155万余元,延庆法院目前已经立案。此外,原告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原告方已经申请指定管辖,暂时未获回复。也就是说,赵女士一方申请不能让延庆法院审理这个案子。
八达岭老虎伤人案终于进入到诉讼阶段!重案组37号(公号:zhonganzu37)11月22日从该事件中的伤者赵女士处获悉,她和家人已在北京市延庆法院提起诉讼,向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简称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索赔155万余元,延庆法院目前已经立案。
此外,原告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原告方已经申请指定管辖,暂时未获回复。也就是说,赵女士一方申请不能让延庆法院审理这个案子。那么,重案组37号探员带大家看看这里的原因是什么,可行性又有多大?
八达岭老虎伤人事件伤者赵女士展示伤口。
诉状列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过错”
据重案组37号(公号:zhonganzu37)了解,事件中死者周女士的家人与伤者赵女士共向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提出155万余元赔偿,起诉书显示,两人提出的都是侵权诉讼,死者周某的三名亲人作为原告向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提出近125万元的赔偿;赵女士则提出31万余元赔偿。
今年7月23日15时许,延庆区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东北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8月24日,北京市延庆区政府调查组发布调查结果称,该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7月23日,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视频监控显示,赵女士下车绕行到驾驶室门外,一只东北虎咬住她并拖走。随后,其母亲下车驱赶老虎身亡。
11月22日,原告方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他们已于上周向延庆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已经立案。
原告方认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过错”在哪?
周某的家人在诉状中表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动物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对于周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过错包括:
●自驾车游览野生动物园猛兽区系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开展此项经营活动,没有经过任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过程,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系违法经营。
●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并没有对游客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及培训活动。
●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对猛兽和游客进行有效的隔离。
●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既没有应急预案,也没有配备必要的救助设施及设备(如警示牌数量不够、没有麻醉枪和电警棍等),并且对其员工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培训。
●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对于伤者没有采取有效的护理(如有效包扎、止血)行为。以上因素是造成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在被告有救助义务但没有及时、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周某下车施救原告赵女士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其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原告方称,事发后,他们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起初对方态度积极,有赔偿意愿,但在政府部门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之后,不再同意予以赔偿,也不再与原告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
原告认为,《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虽然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但原告并不认可该调查报告的结论,正在提起行政复议。并且原告认为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虽有关联但并不能等同,即使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也并不表示被告对死者没有民事赔偿责任。
此前,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负责人曹志杰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动物园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但无法强制阻止游客下车。目前国家对此也无相关法规。并指出家属提起诉讼,园方将积极应诉。至于如何定责,则要依据相关法律来定。
原告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申请
重案组37号(公号:zhonganzu37)获悉,法院立案后,赵女士及其家人于11月22日向延庆区法院递交了《指定管辖申请书》。
《申请书》称,关于申请人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请求延庆区法院能够将本案上报指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
原告认为:首先,延庆区政府地方保护倾向明显,延庆区人民法院会因行政干预而难以保证本案公平公正审理;其次,本案系在北京乃至全国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当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代理律师杨振忠表示,目前提级审理的申请暂时没有结论,仍需等待。
此前,赵女士父亲曾表示,此前他们还向延庆区政府申请过行政复议。11月11日,他们拿到信息公开文件,共有四张光盘,包括东北虎园入口监控、延庆区医院入口处监控、动物园入口处监控以及老虎咬人前后的完整监控。
家属出具的带有延庆法院公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赵女士起诉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已决定登记立案,落款时间是“日”。
指定管辖申请能否获准
专家律师“不看好”
当事人起诉前需确认法院有管辖权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公号:zhonganzu37),在司法实践的原则上,民事案件原告当事人自己需要从案件诉讼标的额和影响等情况确定符合哪个级别的法院管辖,进而直接到对应级别的法院去立案。
法院一旦立案,一般会采取“管辖权恒定原则”,即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恒定。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赵女士一方认为,本案属于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则其应当直接到相关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进行立案。
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因此当事人可以就此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张律师表示,由此可见,指定管辖只能由上级法院来指定。
当事人不是提出指定管辖的主体
华北电力大学民诉法教授王学棉向重案组37号(公号:zhonganzu37)表示,指定管辖的原因分为两种,
一是事实原因,即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行使管辖权:比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二是法律原因,即原本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不适合审理相关案件,比如法院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法院工作人员是一方当事人,或者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再或者是两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王学棉表示,此案中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申请,理由不充分,因为该案目前既不属于上述的指定管辖的事实原因,法律原因也不存在。当事人虽然质疑延庆法院对该案公平审理的可能性,但对此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延庆法院会出现不公正审理的情况。此外,在主体方面,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也属于“前所未有”,一般来讲,指定管辖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王学棉分析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申请的权利,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此举更像一种诉讼策略或者诉讼手段。如果当事人确实认为应该由中院负责审理案件,只需要提高案件的赔偿标的到中院管辖的金额标准即可,但是,提高诉讼标的,则要承担未获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部分,原告方自行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编辑: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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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下午1点20分许,郑州管城区南曹乡一处沙发厂失火,消防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月6日,一条吃穿山甲的微博被大量网友转发,引发广泛关注。
一个女大学生关于“地域黑”的一条微博,近日引爆网络。
有人在祝桥镇千汇路祝潘公路北侧丢弃了大量的食品罐头,引起周边居民的哄抢,而这些被丢弃的食品罐头存在很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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