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胥口外资企业名单可否通过vie 游戏类企业

干货来袭,史上最详解读:关于VIE架构的那些事儿(组图)
  日前,商务部正式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有一点外界将其解读为,国内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内资企业有望享受国民待遇。那么,什么是VIE架构?VIE架构诞生背景是什么?政府为什么默许VIE架构的存在?钛媒体作者根据网络公开资料整理了相关干货,分享于此。
  日前,商务部正式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未来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或视同外国投资者;而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则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外界将其解读为,国内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内资企业有望享受国民待遇。
  那么,不少企业人士关心的“VIE模式的企业能否回归A股”问题,昨日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将积极研究解决VIE架构企业回归A股上市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包括允许连续计算VIE架构存续期间的经营时间,合并计算V IE架构下相关主体的业绩等,以加快此类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进程,增强创业板市场的包容性。”
  2013年3月,百度公司创始人兼CEO李彦宏在两会上提出“鼓励民营企业海外上市(VIE)取消投资并购、资质发放等方面政策限制”的提案。此后业界对于VIE问题的讨论此起彼伏,也引发了监管层的高度关注。
  不过,融资上市咨询机构前瞻投资顾问认为,《外国投资法》草案拟将VIE模式和合法合理性以及投资实操性问题纳入监管体系,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但是,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VIE企业,包括BAT这些互联网公司,要回归A股,仍涉及定价转移、避税、汇率等诸多障碍。
  路透社数据显示,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上市的200多家中国企业中,有95家使用VIE结构。这种持股方式最早出自于2000年在美国上市的新浪。此后,新东方、百度等,均通过这种形式向国际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这些企业的注册地,大多选择开曼群岛。腾讯科技曾统计:过去20年间,内地赴港上市的家族企业资产规模最大的50家之中,共有44家注册于开曼群岛。
  刚子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实际上意味着国家要开始对于众多海外上市的互联网公司进行监管。随着中国互联网这些年取得的大发展和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大数据信息的爆炸式增长,国家开始对曾经弱小、而今成长为万亿巨无霸互联网企业开始有所关注,本次乌镇的全球互联网大会背后的政府影响力也反映了这一点。
  难以想象,掌握着国民衣食住行、吃喝玩乐、工作生活等各个层面信息的互联网巨头们,一直游离在国家的正式监管外。
  那么,什么是VIE架构?VIE架构诞生背景是什么?政府为什么默许VIE架构的存在? 《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将对哪些企业产生影响?下面笔者就根据网络公开资料整理了相关干货,分享于此。
  什么是VIE架构?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Interest EVIEs),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VIE结构是一个变通结构,是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创始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称“中国投资者”)成立一个离岸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不受限制的行业。
  例如最典型的技术咨询服务业(以下称“技术公司”),技术公司对境内的运营公司(以下称“国内牌照公司”)提供实际出资、共负盈亏,并通过合同关系拥有控制权,最终实现外国投资者间接投资原本被限制或禁止的领域。
  VIE架构诞生背景是什么?
  中国政府出于主权或意识形态管制的考虑禁止或限制境外投资者投资很多领域,比如电信、媒体和科技(TMT)产业的很多项目,但这些领域企业的发展需要外国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于是,这些领域的创业者、风险投资家和专业服务人员(财会、律师等)共同开拓了一种并行的企业结构规避政府管制:
  1、资本先在中国国内找到可以信赖的中国公民,以其为股东成立一家内资企业(也可以收购),这家企业可以经营外资不被获准进入的领域,比如互联网经营领域,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都要求内资企业。
  2、同步地,资本在开曼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设立母公司,母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子公司再在中国国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公司(香港公司设立这个环节主要为了税收优惠考虑)。
  3、独资公司会和内资公司及其股东签订一组协议,具体包括:《股权质押协议》、《业务经营协议》、《股权处置协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借款协议》、《配偶声明》。
  4、通过这些协议,注册在开曼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母公司最终了控制中国的内资公司及其股东,使其可以按照外资母公司的意志经营内资企业、分配、转移利润,最终在完税后将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母公司。
  典型的VIE架构  架构拆解及VIE相关问题分析:
  由于外资准入方面的历史原因,中国大多数接受了美元基金投资的互联网公司–包括BAT等互联网巨头–大多采用当年新浪最早采用的VIE架构。本图中就是一个典型的VIE架构,其中的内资公司就是拟上市公司。
  创始人通过在国外设立一层BVI公司,作为自己的持股主体,发起设立cayman公司,作为未来的上市主体。Cayman公司在上市前,可以引入财务投资者,一般也是一个BVI公司,募集公司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之所以在国外设立BVI公司主体的原因,就是因为在BVI层面转让股权所得,基本不用缴纳任何税收,将来创始人或财务投资者退出时的税收负担基本为零。不过这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为了打击非居民投资者通过转让境外中间控股公司股权的方式来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从而逃避缴纳中国税收的行为,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698号文”)。
  根据698号文的规定,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披露该交易。
  如税务机关认为该交易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从而要求转让方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自698号文发布以来,已有众多境外PE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的行为被追缴企业所得税。
  典型的案例就是之前高盛通过离岸公司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双汇股权,因为太高调了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注意,被要求补缴4.2亿所得税,被认为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居民企业通过境外企业间接转让国内企业股权而需在中国纳税的案例“
  为什么必须经过香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然后开曼公司在香港注册一个全资子公司,再经由香港公司在国内注册设立一个外商投资企业(WFOE)。之所以必须要经过香港而不是直接在国内注册,则是因为香港的特殊性。
  根据日起新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境外PE获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优惠的除外)。
  由于大陆和香港之间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规定,对香港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符合规定的股息所得可以按5%的税率来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很多红筹架构都把直接持有境内公司权益的公司设在香港以享受大陆和香港之间有关股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优惠。
  VIE架构实际上是指拟上市公司为了实现在海外上市,在国外的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个平行的离岸公司,以这个离岸公司作为未来上市或融资的主体,其股权结构反映了拟上市公司真实的股权结构,而国内的拟上市公司本身则并不一定反映这一股权架构。
  然后,这个离岸公司经过一系列眼花缭乱的投资活动,最终在国内落地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WFOE),WFOE与拟上市公司签订一系列的协议,并把自己利润的大部分输送给WFOE,这样最顶层的离岸公司就成为了拟上市公司的影子公司,就可以以此去登陆国外资本市场。
  政府为什么默许VIE架构的存在?
  新浪公司第一个走通VIE架构这条路并成功在美国上市后,VIE架构就一发而不可收拾地成为中国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企业在海外上市的几乎唯一方式。
  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VIE协议使外国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源源不断进入中国,使中国有了自己独立的互联网产业,在很多领域推动中国快速变革,从政府到整个产业的国内外资本、创业者以及网民都获益匪浅,毫不夸张的说,VIE结构创造了一个多赢的格局。
  在这个背景下,中国政府对于VIE架构的态度一直比较暧昧,既不肯放弃权威和管制的权力,认可VIE架构的合法性,同时,政府也在享受VIE架构带动的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所创造的社会进步、就业、税收等红利,不愿意冒利益受损和社会动荡的风险将VIE架构一概斥之违法。
  但灰色的地带总是无法长久,相对社会发展而言,政府的管制和法律永远是滞后的,VIE架构所绕过的中国政府禁止外资进入的管制领域很多并不合理,还有不少管制涉及出版、文化等意识形态问题,在该领域尚未开始改革的中国政府明知管制可能阻碍社会发展却不能放弃之,这些交织在一起使得对任何领域的解除管制都困难重重。
  同时,互联网快速发展导致的信息流动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暴露和激化的速度,当社会稳定受到互联网影响时,中国政府可能也有了更强的控制互联网企业的意愿。因此,他们升级了对于VIE架构的管制。
  政府之所以默许VIE架构的存在,就是在于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这是政府及国内的众多风险投资基金在当时的环境下,无法承担的巨大投入,因此,默许VIE架构的存在,让这些互联网企业到海外去上市,拿海外投资者的钱来发展中国的互联网事业,就成为了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政府又深刻意识到媒体、文化、出版、互联网等属于牵扯国家意识形态的领域,如果不加以引导和监管,久而久之可能丧失国家的舆论话语权,所以一直以来,政府对VIE架构的态度就是纠结+暧昧。
  《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将对哪些企业产生影响?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分析认为,虽然征求意见稿涉及VIE的规定看似精准打击外国投资者控制的VIE企业,但实际其破坏的是VIE的市场基础,如果这些规定真的变成法律,将造成VIE制度被摧毁,包括政府在内的每个参与者都利益受损的情况出现。
  1、外资创业者创立的VIE架构企业
  如果创始人有纯外国人,也有港澳台或者美籍华人,一旦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成为法律,他们中的大部分将无法继续经营企业。
  现在的上市公司中就有这样的企业,比如优酷,经营的是在线视频领域,属于外资禁入的领域,创始人古永锵是中国香港公民,在优酷上市时他的股份超过40%,是典型的实际控制人。征求意见稿规定:港澳同胞投资者和华侨在内地投资的,参照适用本法。因此,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成为法律,古永锵就必须放弃优酷的股权。
  2、外资公司控制的VIE架构企业
  因为VIE架构的存在,中国互联网竞争的失败者多了一条退路—卖给国外上市公司。易趣卖给了eBay,卓越卖给了美国亚马逊,eLong卖给了Expedia。
  此外,还有难以计数的海外公司投资或者并购了很有潜力的发展期中国VIE架构公司,这些公司的经营往往比国内企业更规范,员工的福利待遇更好,商业模式也更健康,本来他们有望成为国内企业的标杆,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成为法律,他们中的大部分也将无法继续经营企业。
  3、国内个人控制的VIE架构上市公司
  如果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成为法律,对国内创业者控制的VIE架构上市公司而言,其生存将成为一种悖论,很可能会被投资者抛弃。
  海外股票市场中的游戏规则是,如果有人的股权投票权比现有控股股东多,那么投票权多的人就可以控制股东会和董事会,从而经营公司。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则是,如果不是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控制这个公司,这家公司就不可以经营中国政府禁止经营的领域。如果国外投资者控股了这家公司,将导致公司无法经营。
  这个悖论的存在显然与证券上市的初衷相冲突,将破坏这些上市企业的生存环境,至少如果我是投资者,会远离这些股东基本权利受限制的上市公司。
  4、国内个人控制的VIE架构创业公司
  虽然征求意见稿会帮助国内创业者消灭一部分海外创业者竞争对手,但这些企业将面临市场环境的恶化问题,首先,如前所述,外资将无法并购这些创业企业,其次,上市的市场环境和投资者信任环境也被征求意见稿破坏了,因此,这些企业将无法很难利用VIE架构的优势吸引外国投资者。此时VIE架构对其而言,更多的成为了一种累赘。他们可能不得不转型为纯内资企业并断绝海外上市之路。
  如果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成为法律,虽然给国内公司个人控制的VIE企业留了空间,但实际就是断绝了VIE架构的生存基础:外资控制的VIE架构公司将无法经营,中国公民控制的VIE架构海外上市公司将失去上市基础,中国公民控制的VIE架构创业公司也将被迫放弃VIE架构。
  如果新的《外国投资法》真的付诸实践,那么将对4类VIE架构的企业产生巨大影响。
  1、外国投资者创立的VIE架构企业,将面临无法取得合法经营牌照的局面,典型如优酷,这将一定程度上限制创业者的移民倾向;
  2、外资公司控制的VIE架构,大部分是原来中国人创立的企业,后来卖给了外国风险投资机构,按照新的法规,也将无法再运营相关牌照;
  3、对于中国人创立,在国外上市,但是经营权被外国人经营控制的企业,有可能被认定为外国投资者,丧失相关运营资质;
  4、对于国内个人控制的VIE架构创业公司,虽然可以直接被认定为中国投资企业,破除原有的VIE架构对经营许可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也会失去获取外国风险投资机构注资的机会。
  总的来说,这部法律如果付诸实施,实际上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意志,即:国家鼓励并希望原打算海外上市的创新型企业,能够向境内人民币基金而非美元基金融资,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而非纳斯达克上市。
  一方面,方便国家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创新型企业的红利让国内投资者参与和分享,这与近一段时间,国内资本市场在力推的注册制改革和“VIE架构企业回归A股”的论调是高度一致的。
  作者:徐显刚
本文来源: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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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VIE监管面临重大变局 这些企业或将有大麻烦
[摘要]VIE架构的调整不仅影响的是VIE企业,还有大批投资机构,及酝酿投资的产业资本。
腾讯科技 雷建平 1月28日报道 国内存在已久的VIE架构正面临10年来最大变局。中国商务部正酝酿出台新的《外国投资法》规范VIE模式监管,一旦通过,阿里、等海外上市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内资企业,这意味着董事局主席()再不必有当年“支付宝VIE事件”烦恼,而很多以VIE模式运作的公司在国内开展业务也会更顺畅。不过,目前VIE企业可分成两类:一类由中国企业或者个人控制;另一类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控制。《外资投资法》的征求意见稿也封杀了后者通过VIE架构规避法律经营的空间。 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港澳同胞投资者和华侨在内地投资的,参照适用《外资投资法》。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云庭()对腾讯科技表示,某在线视频行业巨头的创始人是香港公民,在公司股份超40%,是典型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所在的在线视频领域也属外资禁入领域,创始人很有可能会被迫减持股份。 VIE架构的调整不仅影响的是VIE企业,还有大批投资机构,及酝酿投资的产业资本。多位业内人士向腾讯科技证实,内部正密切关注外资法规进展,静候细则出台以应对。VIE架构或失去吸引力所谓可变利益实体,即“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为企业所拥有实际或潜在经济来源,但企业对此利益实体无完全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征求意见稿一方面规定,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另一方面规定,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雄对腾讯科技分析咨询意见稿的精髓时表示: 1、如外国投资者最终为中方控股的,则该外国投资者可以被认定为中国投资者,可以继续通过VIE架构经营境内对外资有限制的业务; 2、如外国投资者并非中方控股,但中方通过董事会等方式可最终控制该外国投资者的,该外国投资者可被认定为中国投资者,可继续通过VIE架构经营境内对外资有限制业务;3、如外国投资者最终为境外主体控制的,那么该外国投资者不能被认定为中国投资者,仅可以在许可外商投资的范围之内通过VIE架构从事境内业务。 吴家雄说,外国投资者原先通过VIE架构经营ICP业务(外资不得控股),在新法律下,该外国投资者须向中方让出控股权,方可继续经营。 这对于有人民币及美元基金暂时影响较小。但美元基金投资的公司拟境外上市就有影响。如ICP业务外资不得持股超51%,意味着中方须持有51%以上,外方投资基金及公众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49%,就对中方减持有影响,减持后,如外方超51%,则违反法律规定。 这带来的直接影响是,这类型股票可能会被投资者抛弃。海外股票市场中游戏规则是,如果有人股权投票权比现有控股股东多,投票权多的人就可控制股东会和董事会,从而经营公司。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不是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控制这个公司,这家公司就不可经营中国政府禁止经营领域。如国外投资者控股这家公司,将导致公司无法经营,这将破坏企业生存环境。 部分企业生存环境可能面临恶化,首先,外资无法并购这些创业企业,其次,上市市场环境和投资者信任环境被破坏,使这些企业将无法很难利用VIE架构的优势吸引外国投资者。 欲推动企业转为内资架构 VIE架构并非是临时的存在,是第一个走通VIE架构这条路并成功在美国上市后,此后,VIE架构就成为中国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企业在海外上市的几乎唯一方式。若非当初支付宝VIE风波,VIE架构也不能如此为人所知。VIE架构绕过了中国政府禁止外资进入的管制领域,也促进中国科技行业发展,但其仍长期处于灰色地带。 百度CEO曾建议取消VIE架构的民营企业投资并购、资质发放等方面政策限制。其以国内投资并购领域为例,企业投资并购对象为年营业额4亿元人民币以上企业时,需按规定向商务部申请经营者集中审查,一旦涉及VIE问题均无法被正常受理。 李彦宏认为,以VIE结构在海外上市,已成民营企业获取融资重要途径。在投资并购审查、牌照发放等方面,取消对VIE结构企业的限制,给予完全的国民待遇。对于敏感领域,相关部门应尝试对企业实际经营权和控制权均为中国自然人掌握的VIE企业开放,或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逐步梳理不同类型VIE结构企业。 一定程度上,商务部遵循李彦宏提出的VIE结构实际控制人规则,其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 认定控制某一企业的标准,除具有股权、董事会股东会控制权外,也包括通过协议或信托方式对该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或技术等施加决定性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还明确,只要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企业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权益、表决权,该境内企业不得投资禁止实施目录中列明的领域,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将导致由境外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控制的VIE架构企业将无法经营禁止实施目录中列明的领域,而中国境内个人、公司控制的VIE架构企业则可以继续经营。 分析人士指出,这一法则的好处是,给了百度、阿里这些VIE架构企业国民待遇,破除了很多不必要的壁垒,使得其可以更好的在国内开展业务,更好提供就业。这一法规也可能误伤企业,如优酷,创始人,卓越卖给美国,卖给Expedia。 游云庭认为,这些难以计数的海外公司投资或并购很有潜力发展期中国VIE架构公司,其本身经营往往比国内企业更规范,员工福利待遇更好,商业模式更健康,本来他们有望成国内企业的标杆,若征求意见稿规定成法律,他们中大部分也将无法继续经营企业。 其理性判断是,中国政府向来务实,不会一下子就对现行制度做大颠覆性改动,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成法律之前将被很大程度进行修改,不会出现VIE架构企业马上被关闭的情况。很多国外投资者控制的VIE架构企业改为合资公司经营,追求在国内上市。 VIE结构调整会带来多大影响?暂时没人说得出,不过,包括北极光创投合伙人姜浩天、某以VIE架构在海外上市公司CFO均明确表示,已找律师咨询投资法影响,等待细则出台。 一位BAT企业的投资人士对腾讯科技表示,已密切注意到VIE架构管理的意见稿。“VIE已是很坏的情况,还能坏到哪里去,我们有人民币基金,也有美元基金,好的项目都可以投。” 一位美元基金投资人则表示,其基金主要以跟投为主,不作为实际控制人,应该不会对投资有影响。其同时表示,调整VIE架构是个复杂庞大的工程,政策应该不会那么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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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资网络游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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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9月新规后,明确不允许外资投资网络游戏,但有一个问题不太明白,像盛大、网易等均为境外上市的企业,这些企业从股东成分角度看,都是外资,像这类企业还能投资网络游戏运营么?
目前一般的做法是运作网络游戏的主体是国内设立的内资企业,境外上市的主体名义上不直接在境内运营网络游戏,但实际多是通过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实际控制网络游戏的运营的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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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其运营主体一直不允许外商进入(例外的情况是,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CEPA在中方控股的情况下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也不是这次才禁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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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楼主想问的是,本次规定对“技术服务”形式实施的控制也明令禁止,通常的vie结构实际上也禁掉了。
这些海外上市的企业怎么办?难道新闻出版署对外资的认定另有标准,海外上市的情况属于例外?
个人理解是,本次版署09年13号文纯系针对网易和暴雪而规定的。事实上,鉴于这次文化部和版署互掐严重,而文化部极不给面子地率先解读了“三定”方案,所以版署一怒之下出了这个1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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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sharamay说的以前也命令禁止,我理解指的是五部委(好像是)05年(还是04年?)那个文。记得没错的话,那个文中语言还是笼统的,版署和文化部事实上在审批网游的过程中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因为谁都晓得SNDA和NETEASE是“假外资”。这次则不同,至少表面少上暴雪企图直接染指中国网游,版署坐不住了。8 D! f% S7 ]7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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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来说,还是部门利益和网易这次的鲁莽在作祟。版署在今后对各“假外资”网游进行审批的过程中,似乎仍有放水的空间。" \' f" q8 O9 E* I' ~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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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以上。
个人理解,13号文只是版署单独发文,其他相关机构商务部,信产部,文化部均无参与,该文的执行力有待商榷,至少目前而言VIE并非就被堵死了。
(1)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日),网络游戏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一种;3 |$ ?8 l3 X) p$ @! i3 E6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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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
(3)《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根据CEPA的规定,在中国大陆设立由内地控股的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 X2 R3 e, K7 v5 }& C! L' ?4 q5 r" ?
: M: u" m2 ?0 i' k: q3 e7 v
我觉得这次最主要的是对“出版”这个概念没有很明确,新闻出版总署认为“互联网出版”也是“出版”,因此必须由其先该游戏的内容进行审核,该游戏方能投入运营,但文化部认为“出版”仅指传统意义上的DVD、CD或其它有形平面载体方式的出版,不包括“互联网出版”。
盛大在上市前就把相关业务剥离了吧??
有点基本常识好不好 通过离岸公司的合同安排VIE结构&&所有TMT都是这样海外红筹上市的 谁说被禁止了
有点基本常识好不好 通过离岸公司的合同安排VIE结构&&所有TMT都是这样海外红筹上市的 谁说被禁止了3 p' T6 P" d8 S! G
bababa 发表于
16:03 2 i&&i2 j$ @" O$ _( N9 E
以前vie模式下可行是因为没有哪个法规明确规定这种以技术支持的vie模式也是属于外资进入互联网行业的一种模式,而所有vie模式下境外上市的中国法律意见书中都有风险提示,即不排除以后国内监管部门会认定vie模式也是外资进入互联网的模式之一。现在新闻出版署的文件出来了,不管是不是跟文化部争权,作为行政规章毕竟是国内法律的渊源之一。能说咱们就可以不去管它么?该文件的具体执行是一回事,对这些vie境外上市的网游企业以及还想以vie模式境外上市的企业来说其法律风险是实实在在的存在。
把新闻出版署的人搞定就什么法律风险都没有了,呵呵。
这个case相当神奇,相当具有中国特色。
(1)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日),网络游戏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一种;$ t% ~5 `7 Q/ Z
(2)《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5 k# Y+ O' n' ~6 |8 u! @9 U
(3) ...8 Z7 i- \' u2 K" v
law48771 发表于
09:44 , |2 M* ~5 ~* l+ _
. b& }: F1 U, u7 o' n5 A
看起来所引用的都是文化部一家之言,想知道对于争议概念的最终解读
有玩wow的么?
限制类的产业,是通过VIE协议来控制利润,达到并表的目的,进而上市的。不是直接的股权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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