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暂停营业后,固定资产停止计提折旧还需要计提折旧吗

只要固定资产入账,次月就要提折旧的。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收入之前,需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新成立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应该在记账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即:12月份固定资产记账,08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
如果有发票,可以做账,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如果注册资金全部到位,也就是说,没有虚增资本或抽逃资金情况,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1.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原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也相应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要以及封存的固定...
你新成立公司可以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入帐金额可采取购入价入账
如果你不能确定价格。也可以用资产评估价入账。
一、每月涉及提取分录
1、提取折旧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2、如果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的,提取工会经费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答: 管理费用是为管理企业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管理人员工资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都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经营费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是...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答: 从服务角度来看,“来福士燕窝生态园?”拥有专 业的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集生态园日常管理、燕窝采摘清理、燕窝代销售为一体的管理和销售模式。被称为“生态养殖一站式服务...
答: 在保证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先存入一定的应急资金,再根据承受风险的能力选择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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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子公司,是否应纳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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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准则,停业子公司母公司是否不再享有可变回报?不纳入范围?
请参考以下问题解答。该问题解答原先来源于《计学撮要2013》,已根据此次新发布和新修订的会计准则相应进行修订。将随本年度的《瑞华研究2014》一起重新发布。
已经进入清算程序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A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B常年亏损,净资产已为负数,2011年12月,A公司决定对B终止经营并进行清算。A公司2010年年初以前即对长期投资计提了全额减值准备,其2010年末长期投资报表余额为零。
由于B已经开始清算(日股东会决定成立清算组,决定公司终止经营,进行清算),因此2011年度未纳入合并范围。
对于已经进入清算程序的子公司是否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判断标准,也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权作为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标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七条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对于处于清算期间的子公司是否纳入母公司合并范围的问题,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1、已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子公司,由于已被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原母公司不再主导其相关活动的权力;且此类子公司一般资不抵债,破产程序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各类债权人公平受偿,清算完成后通常并没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给股东,即清算结果不会影响其股东的经济利益,股东已不能再从中获取可变回报,所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子公司不应纳入其原母公司的合并范围。
2、对于股东自行组织清算(非破产清算)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即其母公司仍可决定清算组成员任免事项和决定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即具备主导被清算子公司于清算期间的相关活动的权力;同时清算的结果(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分配)将直接影响母公司可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且母公司可以通过主导被清算子公司的相关活动影响其清算结果,相应影响可从中获得的回报金额。所以母公司对于处于此类清算期间的子公司仍然具有控制权,应继续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在合并报表层面,此类子公司其实就是一堆待处置的资产和待清偿的负债。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这是法律法规对资产使用的限制(这种限制与法律法规对任何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和限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因为此处限制较多,其状况显得较为“极端”),并不表明母公司不具有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决定被清算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权力,也不表明母公司因此在子公司的剩余净资产中不再承担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所以这一条对正常清算期间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不产生影响。另外,《企业会计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在2014年修订前的讲解中有“已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提法,但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下并无“清理整顿”一说,只有重整程序,而且重整程序与原先的清理整顿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这一条在新破产法实施后事实上不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应用指南》对这一提法也进行了修改,将其修改为:“当表决权不是实质性权利时,即使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多数表决权,也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例如,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被政府、法院、管理人、接管人、清算人或监管人等其他方主导时,投资方虽然持有多数表决权,但也不可能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被投资方自行清算的除外。”(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单行本第35~36页)。
在本案例中,该子公司并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所以正常清算期间仍应纳入合并范围。但需要关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因此需关注该子公司是否应当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该子公司即不应纳入合并范围。
如果确实因为要进入破产程序等原因,年末不应继续纳入合并范围的,则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减记至零为止,长期股权投资不应出现贷方余额。如果对该子公司承担了借款担保等超出有限责任范围的额外责任的,则母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等有关规定,按很可能承担的额外责任的金额确认预计负债,也不应导致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负数余额。
由于该子公司长期处于资不抵债状态,以往年度合并报表时应当已经把其超额亏损纳入,并相应冲减合并留存收益。本期内应将其年初至处置日期间的利润表纳入合并范围,相应已冲减合并留存收益的超额亏损转回。年末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时,应把历史上该子公司冲减合并留存收益的累计超额亏损转回,作为处置收益计入合并投资收益。
请参考以下问题解答。该问题解答原先来源于《计学撮要2013》,已根据此次新发布和新修订的会计准则相应进行 ...
谢谢陈老师!
请参考以下问题解答。该问题解答原先来源于《计学撮要2013》,已根据此次新发布和新修订的会计准则相应进行 ...
陈老师您好,追问下,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已无法控制,还在长投核算吗?还是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何处理?谢谢。
如果确实已经无法控制的,例如已被破产管理人接管,则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而且通常情况下会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请参考以下问题解答。该问题解答原先来源于《计学撮要2013》,已根据此次新发布和新修订的会计准则相应进行 ...
陈版:对停业的子公司,净资产为负值,资产总额相对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不到0.01%的,企业不想纳入合并范围。审计时从重要性角度考虑,不合并也不影响报表的公允反映。
此时,母公司账上长期股权投资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但本报告期不合并也未处置,未成立清算组(不管是股东的还是法院的)。
在本期合并时,是否仍需将前期该子公司合并时冲减合并留存收益的累计超额亏损转回,作为处置收益计入合并投资收益?
这种情况不是丧失控制权,而是基于重要性原则不纳入合并,不同于处置。因此原先前期该子公司合并时冲减合并留存收益的累计超额亏损不能转回,还不能确认处置损益。&
请参考以下问题解答。该问题解答原先来源于《计学撮要2013》,已根据此次新发布和新修订的会计准则相应进行 ...
子公司由于是股东自行清算,已确定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范围,但是有以下几个问题我很迷茫:
①子公司清算后跨了1年后才开始正式清理资产和负债,中间的1年处于停业,主要资产(存货和固定资产)已按照清算基准日的评估报告计提了减值准备,那么母公司合并报表中上述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是全部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和负债中列报?因为我看持有待售资产的定义要求已与受让方签署受让协议另外1年内转让,这两条都不符合,因为相关资产下一年才签订协议以及受让。所以不知道是按资产负债具体项目列报还是按持有待售列报?如果按持有待售列报的资产就不用计提折旧了吧?
②如果第①个问题确定按资产负债的具体项目列报,那么对于已进入清算期并且已停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是否继续计提折旧?
③对于清算期内发生的收入(处置存货)、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量是否是按实际中的具体项目在母公司合并报表中列报,不用与母公司正常经营的损益和现金流量区分开吧?
1、不是持有待售。2、合并报表层面应继续计提折旧;子公司个别报表已按照非持续经营基础编制,可以不提折旧。3、不用。&
A公司下属一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两年,也未经营,但是未进行清算,还需要合并报表吗?
chenyiwei回复
虽然停业且营业执照被吊销,但不表明母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应继续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陈版,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子公司是不可以理解法律主体资格已不存在,还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吗?
chenyiwei点评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主体仍然存续直到完成注销为止。而且会计上对控制权的判断并不取决于被投资方的法律形式。
营业执照被吊销,且未营业,表明该子公司已不能正常经营,还纳入合并报表吗?
chenyiwei点评
子公司自身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不是纳入合并范围的考虑因素。关键还是母公司能否控制该子公司。
陈版,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金额占合并报表资产比例很小,子公司被吊销时间较长会计资料已经找不到无法合并报表,那么出具母公司报告时是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合适还是出保留意见更合适?
chenyiwei点评
基于重要性原则,从影响金额和风险程度两方面考虑,其影响都显著不重大的,则可以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在附注中说明相关情况即可,一般不会导致强调事项段或保留意见。
&&陈版:对于此问题您的回复有以下几个疑问:(1)下文你的点评中曾说“基于重要性原则,从影响金额和风险程度两方面考虑,其影响都显著不重大的,则可以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请问在判断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时,重要性水平是否还可以作为一种判断依据,之前听别人说过此时不可使用重要性水平来判断;(2)对于已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长期非持续经营,法律上实体已经不存在,您回复说“会计上对控制权的判断不取决与法律实体不存在和长期非持续经营的情况”,请问法律上已经不存在实体而且长期非持续经营,长期无人管理,从哪些地方还能说明对这些公司具有控制权?我认为已经丧失了控制权三要素中的“权力”和“可变回报”,更谈不上用权力影响可变回报了,不知道这与这类公司依然需要用具体控制权继续纳入合并范围是基于什么考虑?而且这些公司一般历史久远,查询不到相关资料,即使硬要纳入合并范围,也无法编制相关的报表,更无法开展相关的审计工作,如这样,在实务中这样进行处理?
chenyiwei点评
1、此问题仍可以使用重要性原则判断。2、这类公司日后进入清算时,清算过程仍将由母公司主导,且清算结果将直接影响母公司可收回的剩余净资产金额,因此一般理解“控制三要素”仍是具备的。
一家子公司其工商已完成注销的程序,但是税务还未完成注销程序,请问当期母公司合并时,是否需要将已工商注销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如果继续纳入合并单位的话,在合并报告中关于子公司的披露,是否有点不妥(因为子公司在工商上已注销了)?子公司报表上还有货币资金和未分配利润。请问版主子公司在完成怎么样程序或情况下,母公司才可以减少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有无相关的会计准则或法规?
chenyiwei回复
既然子公司还有资产尚未处理完毕,则这些资产仍由母公司控制,仍属于母公司可控制的经济资源,应反映在母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对该子公司注销和资产处理、分配的进度,应在合并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
请问陈版:①假设甲公司的注销流程已全部完成,甲公司还有资产未处理完成,那么甲公司是不是还需要纳入母公司合并范围呀?②假设甲公司的工商的注销流程已全部完成,但税务的注销流程未完成,可甲公司做出了资产的分配方案或计划且甲公司的资产均已处理完毕,不会给母公司产生经济利益,那么甲公司是不是不需要纳入母公司合并范围了呀?甲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范围的依据是以其母公司是否能控制甲公司经济资源?而不是以行政上的公司注销流程。请问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在被清算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全部结零之前,仍需纳入其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破产清算除外)。
找到了您以前的回复,
1、应基于合并报表的视角,判断截至资产负债表日这些资产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判断“持有待售”的标准,符合标准的,才能在合并报表中列报为持有待售的资产和负债,否则仍在原有的具体项目中列报,或者也可以考虑将其中的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这样可以解决是否计提折旧的问题。
2、清算期间对存货的处置,其模式可能与正常的商品销售不同,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因此即使对于清算期间存货的处理,也要谨慎考虑是否满足确认为收入的条件,还是应当按营业外收支进行核算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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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报表层面应继续计提折旧;子公司个别报表已按照非持续经营基础编制,可以不提折旧。陈版,为什么这样操作,是什么原因?
两个层面报表的编制基础不同。合并报表层面仍按持续经营基础编制,而仅仅停业而不是持有待售的公司,其固定资产相当于暂时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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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期间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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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设备仅是暂时停产,而不是永久的不用。那么设备折旧照样计提。根据权责发生制,此期间的设备折旧并非生产而产生的,因此,该期间的设备折旧应该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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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均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所以,企业对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仍应继续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费用归属口径,准则没有给出更细致的规定,通常应视停产原因确定。若停产检修为工序性的、季节性的正常停工,可以继续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施工企业也可计入“工程施工”科目。
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角度来讲,《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一条(一)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因此停产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停工分为正常停工和非正常停工。季节性停工、停产检修,通常认为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在停工期间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建议企业就正常停产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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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公司停业,设备折旧是不可以中断的。如果一定要中断,那么就是空报。每个月就是空结帐。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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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之规定,即季节性或者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仍然应当照常计提折旧, 暂停使用期间的固定资产仍然应当照提折旧 因此这里需要根据贵企业的固定资产的类型来具体确认是否需要计提折旧。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办理了停业的相关手续,那么这停业期间是不需要计提折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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