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变更,原劳动合同变更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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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员工出差是否属于工作地点变更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日期:&&&&&& 案情:
  2009年5月, 段先生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从事软件开发工作, 月薪2.6万元。2015年4月份, 公司接到一个外地项目, 需要成立一个项目组, 进驻浙江杭州某客户企业, 进行为时3个月的软件研发。 段先生也是项目组的一员。
  然而, 段先生向公司提出不同意派驻杭州的决定, 要求继续留在北京。 段先生是开发该软件的中坚力量, 如果他不加入项目小组, 将直接影响项目的进展。 因此, 公司拒绝了段先生的要求。
  段先生认为, 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北京, 公司要求他长期派驻杭州工作, 构成了单方变更工作地点, 他可以拒绝。 但公司认为, 这只是一次出差安排, 待项目完成后, 段先生仍回北京工作,不属于工作地点变更, 段先生必须无条件服从, 否则公司将按违纪对段先生作出相应处罚。
  那么, 单位安排员工出差是工作地点变更吗?
  点评:
  《劳动合同法》 第8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17条进一步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等等。 根据上述规定, 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 生产的地方,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 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
  但是, 实践中, 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 经常会变换员工的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按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征求劳动者的同意。 那么, 单位安排员工去外地出差是否也要征求劳动者的同意?
  关于 &出差& 的概念, 在法律中并无相关的界定。在 《现代汉语词典》中, &出差&的解释为 &单位的工作人员暂时到外地办理公事&。根据词典的解释,出差应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 出差是办理公事, 是受到单位的委派。 这里的 &公事& 是一个明确的任务,或多个明确的任务,这些任务是出差的目标;第二, 出差是外出办事, 必须离开常驻工作地点。 第三, 出差是 &临时& &暂时& 地外出。所谓 &临时&,应有明确的归还日期,而且出差在外的时长应相对 &合理&。关于合理性的把握, 笔者认为, 既要结合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判断, 也要结合实际的时长来确定。 比如, 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 安排 &出差&3个月, 这显然涉嫌变更工作地点;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3年, 安排 &出差&3个月,则相对合理; 但是如果出差时间为1年, 即使签订的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仍涉嫌变更工作地点。
  另外, 在判断用人单位是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还是安排出差时, 还要结合以下因素: 一是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条件。 如果是出差, 用人单位一般要承担劳动者出差期间的交通费、 食宿费, 但是属于工作地点变更的, 用人单位无须提供相应条件。 二是是否支付了出差补助。 结合管理实践来看, 员工出差期间, 用人单位一般会根据出差的期限支付相应的出差补助, 但是对于工作地点变更来说, 单位无须专门支付补助。 三是任务完成后, 劳动者是否返回原工作地点。 单纯的出差, 在任务完成后, 劳动者仍会返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工作,但是工作地点变更的, 如果不是再次变更工作地点, 劳动者一般不能返回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工作。
  本案中, 该公司虽然安排段某的出差时间相对较长,但是由于该期限相对比较合理,只要单位为其承担出差期间的车旅费、 食宿费, 且支付了出差补助, 就不能认定为工作地点变更,段某应当接受单位的出差安排。读完这篇文章后你的心情如何?[责任编辑:若飞]相&关&新&闻: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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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当续签对吗
  我是2008年来这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做房产经纪人的,公司跟我签了一年的,期限为日至日。可合同快到期时,人事经理找到我,说我这一年里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长我的,于是就将变更成日至日了,当时我也没多想,就在变更后的合同上签了字。
  可今年在我的合同到期前,人事经理却通知我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让我提前做好准备。我觉得尽管单位和我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但也应该算是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了,按《》规定,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和我订立了,我的理解对吗?
  茹是说法:
  你的理解是对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
  而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
  根据你首次和单位已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及又延长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符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你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
  你单位试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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