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 债转股债转股到底可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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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转股到底可不可取?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机构专栏 智汇长江 作者 刘劲(长江商学院副院长、会计与金融学教授)本文原刊于《财新网》
  极大程度依赖于银行的中国金融体系,高负债率的中国企业,似乎随时面临岌岌可危的风险。而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银行业承担的巨大风险开始显露,不良资产率节节攀升。
  “银行一旦面临严重问题,中国金融系统将陷入瘫痪,财富效应的恶性循环将导致为危机埋单。”
  银行债转股其实只是“换汤不换药”?甚至可能是一场“雪上加霜”?!
  那么,要化解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到底该怎么办?
  今天,不如读一读长江商学院欧阳辉教授与孟茹静教授联合撰写的精辟分析,听听他们对于如何建立健康运转的金融体系有些什么样独到的见解和Tips。
  中国企业的高负债率久居不下,金融体系极大依赖于银行,这也是近年来多方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银行业承担的巨大风险开始显露,不良资产率节节攀升。
  要增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降低系统性风险,减少对银行的依赖、发展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是必经之路。
  需要明确,银行不应该是企业债券的主要持有人,亦不应该由于“债转股”而被动成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否则,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就不可能真正被化解。
  若占据“霸主地位“的银行业面临危机……
  2014年底,中国国内总储蓄率高达47.96%,其中居民储蓄占大部分,其次是企业储蓄。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6年年会上表示,2015年中国总储蓄率仍保持46%左右的高位。
  中国的高储蓄率为过去数十年的经济腾飞提供了助力,也造成了今日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局面。
  庞大的资金在银行系统存储、流转、输出,银行是金融市场上主要的资金提供者。
  首先,银行资产在金融资产中占比过高,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图1展示了截至2015年底中美两国的金融资产规模分布。
  在中国,银行总资产达到30.69万亿美元,占总资产规模的69%,无论是绝对数字还是相对占比都远远高出美国。
  而中国相对羸弱的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与美国亦形成鲜明的对比,美国债券市场市值高达39.92万亿美元,超出中国债券市场市值的6倍。
  第二,银行资产比重如此之高,自然地造就了银行在社会融资中的无可撼动的霸主地位。
  如图2所示,根据央行公告,虽然间接融资占比逐年下降、直接融资占比逐年上升,但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变动是十分缓慢的。
  万亿元的社会融资总量中,银行表内融资(含本、外币贷款)为10.63万亿元,占比69.5%,相较2010年以前的70%以上的水平有所下降,但近年呈上升趋势;银行表外融资(含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为0.58万亿元,占比3.8%;直接融资(含企业债券融资、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为3.59万亿元,占比23.4%,达到历史高位。
  未来如何发展尚未可知,但我们清晰地看到,银行仍是社会融资的主要渠道。
  从以上分析不难知道,中国对实体经济的投资主要以银行贷款、而非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来驱动。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产生了不容忽视的系统风险。
  若银行业面临危机——例如不良贷款违约大幅增加,发生挤兑或甚至倒闭,实体经济将受到严重负面冲击。
  鉴于此,中国应该积极发展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直接融资,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减少中国经济体对银行业的严重依赖,有效分散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的风险,进而增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发展资本市场刻不容缓。“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杠杆率。我们完全同意,发展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发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是,我们时刻应该谨记,我们的根本目的之一,是化解过于集中的银行体系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或者说减少对银行业的严重依赖。
  因此,在发展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应避免使银行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持有人,亦不应该通过“债转股”使银行被动成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否则,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就不可能真正被化解,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没有达到,风险仍然得不到分散。
  中国企业债券市场严重依赖银行业
  先问是不是,再问怎么办。中国企业债券市场是否也依赖银行业呢?答案是肯定的。
  用数据说话,图3展示了2015年底中国主要券种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商业银行债、资本工具)持有人的分布结构。
  直观地,中国债券市场的主要券种中,商业银行持债占比达到59.9%(市场上67.21%的国债、39.12%的中期票据、大部分银行债都为银行体系内持有),基金管理公司持有16.08%,保险公司持有7%不到,证券公司持有微乎其微的1.06%,其他投资者(包括特殊结算成员、信用社、非金融机构以及境外机构等)合计持有16.05%左右。
  具体到企业债券,下图4展示了2015年底中国几种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券的持有人结构。其中商业银行占比29%,基金、非法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比例相当。商业银行仍然是主要债权人。
  与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相比,中国企业债券市场严重依赖银行业。
  美国市场上,商业银行并不是公司债券的主要投资者。根据证券与金融市场协会(SIFMA)网站数据显示,商业银行公司债持有比例仅为6%,而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境外合格投资者是公司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其合计持有比例高达90%。
  很明显,如果中国企业债券的主要持有人还是商业银行,我们为什么要提倡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发展债券市场对防范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有多大用处呢!
  银行系统关系着一个国家经济的命脉,银行系统的健康对实体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浅显道理。
  自2014年“11超日债”无法偿还8980万元债息,至2015年中国债市一系列违约事件的发生,都预示着中国债券市场的刚性兑付神话已经开始打破,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实质违约在增加。
  一旦企业债券违约事件密集发生,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率就会大幅提高,银行的贷款拨备不得不增加,银行可贷款的金额和贷款意愿就会下降,相应的实体经济将会遭受严重撞击,这甚至会成为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爆发的导火索。
  银行债转股不过是“换汤不换药”
  为了防范银行系统性风险,降低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近期政府透露出重提银行债转股的意向,并受到众多媒体和分析人士热议。
  暂且不谈银行系统缺乏产业整合能力,转为股东后对企业价值提升的作用很有限,如果实行债转股,银行又将成为企业的大股东!无论是转换为优先股,还是普通股,换汤不换药!
  首先,社会融资结构并未真正被改善。目前被讨论的债转股主要是两大模式:银行主导型债转股强调主要由商业银行自身持有一定数量的非金融企业股权,政府主导型债转股强调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剥离至政府设立的处置机构,再由处置机构将债权转换为对企业的持股。
  我们认为,这两种模式都是不可取的。成为企业大股东的要么是银行,要么是政府。一方面,中国五大商业银行都是国有企业。另一方面,正如前段所述的将近70%的国债被银行持有,政府的资金有相当大比例都来源于银行。
  无论哪种,债转股将对社会融资严重依赖银行的现状毫无助益,同时,由于银行可能因股东身份而被迫拿出更多后续支持资金,企业融资反而更加依靠银行,使得整个融资结构雪上加霜。
  其二,表面上,企业的融资结构似乎做了更合理的调整,银行报表也“漂亮”许多,然而,不管是贷款、债券、股票融资的资金的大部分都来自银行。一旦企业违约,这些股票将变成废纸一张,银行的不良资产就会上升,流动性风险将会凸显。
  为了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债转股,反而使得银行不良资产问题进一步恶化!
  银行一旦面临严重问题,中国金融系统将陷入瘫痪,实体经济将岌岌可危,财富效应的恶性循环导致老百姓为危机埋单。
  即使政府届时出面为银行担保,也可能会由于货币超发而导致通货膨胀。
  其三,长远来看银行业将受到道德风险的负面影响。野村公司在一份投资建议中写道:“银行持有客户的股权将导致道德风险问题,从而放大长期的金融风险。”
  例如,直觉地,仍未债转股的公司很可能拖延偿还债务而选择“静待佳音”——不用还本付息何乐而不为,整个社会可能充斥赖账不还的不良氛围;更有甚者,在债转股后其盈利还债的动机下降,一味希求银行救助,以“经营暂时困难”为由从大股东银行那里再次获取贷款,或者要求大股东银行提供追加融资。
  这些道德风险的存在,可能使得银行在实行债转股后仍然不能有效收回资本,反而造成更大亏空。
  其四,不仅银行业会遭受负面影响,整个社会经济转型都可能因大规模债转股放缓。、等多家商业银行发布的2015年年报显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等产能过剩的高发行业仍是不良贷款的“重灾区”。
  不良贷款问题的出现是去过剩产能的经济转型中痛苦而必要的一环。强制推行债转股,会放任竞争力低下的企业继续苟延残喘,而令银行承担风险。
  这不禁令人猜想,是否由于地方政府对传统、产能过剩产业的依赖,受到压力的银行将大量不良债权转化成不良股权,经济结构的调整就此被暂缓甚至搁浅?
  由于债转股后银行对企业现金流的索赔权在优先次序上被排在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后面,银行在企业后续经营问题中更加容易一无所得,银行业危机可能一触即发。
  事实上,债转股之后出现亏损并非无例可查。例如,在已经退市的、中国秦发身上就出现了亏损。年报显示,在香港上市的中国秦发债转股后亏损扩大,截至2015年底,民生银行因此亏损4072万元。而在持股2.66%的二重集团,该行账面亏损2.38亿元。
  而对于目前许多分析中支持作为债转股对象的“暂时碰上困难、前景良好”的企业,大可以通过正常的债务重组方式做处理,何必以钻营讨巧的心态来债转股?纵然这些企业在债转股后可能不会发生经营问题,债转股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以最近成功试点债转股的华荣能源(香港交易所:1101)为例,以“熔盛重工”为前身的“华荣能源”2015年亏损高达6543亿元人民币,仅相比2014年的亏损7755亿元人民币略微下降,折合每股约亏损3.17元人民币,一年亏损比股价0.9港元高出三倍。其净负债亦高达220亿元人民币,负资产53.78亿元人民币。2016年3月,华荣能源宣布拟向债权人发行股份,抵消171亿元人民币债务,有内地媒体指事件意味(香港交易所:3988)将成为华荣能源大股东,持股约14%。消息一出,华荣能源股价大涨,而中国银行却跌,可见市场对于债转股对银行的影响并不乐观。
  以上种种与金融体系对银行的依赖是分不开的。我们要对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进行改革,防范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就不能再使银行成为企业的主要股东。
  我们对于银行不良资产危机的提议是,积极主动地引入专业私营资产管理公司诸如私募股权基金与对冲基金。
  对于这两类公司而言,投资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是广为接受并司空见惯的一种高回报、高风险投资方式,私募股权基金与对冲基金在这方面有深厚的专业积累。
  另外,他们拥有广泛的资源和经验来积极地帮助被投资公司,进行资本重组或者组织改革,提供管理或处理破产困境的建议,进而重振业绩。同时,引入如私募股权基金与对冲基金等分散的、长期的私有资本亦有助于降低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可谓一箭双雕。
  如何建立健康运转的金融体系?
  1、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刻不容缓
  2、发展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
  3、提供配套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
  4、发展并完善相关金融衍生产品
  5、改善和健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设施及体制,藏富于民
  我们需要鼓励机构投资者,例如基金、证券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社保、境外合格投资者,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主力投资者。
  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可以降低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此外,这些机构投资者是长期投资者,它们对稳定资本市场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了鼓励和吸引这些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资本市场,中国政府需要提供配套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尽快发展和完善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使这些长期投资者得以大展拳脚,对冲市场、利率、以及信用风险。
  同时,中国政府应该改善和健全中国的社保、养老金和教育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设施及体制,藏富于民,使老百姓愿意增加消费和投资,从而降低中国的储蓄率,使资金流向社保、保险、基金、证券经纪公司等其它长期的机构投资者,优化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从根本上缓解中国金融体系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本文作者介绍:长江商学院EMBA以学术研究和知识创造为核心,搭建最前瞻创新的课程体系。拥有全球7000多名长江校友,汇集了中国商业的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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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学院EMBA以学术研究和知识创造为核心,搭建最前瞻创新的课程体系。拥有全球7000多名长江校友,汇集了中国商业的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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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奇霖、梁路平 熔盛重工的一则公告让“债转股”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3月8日,熔盛重工(现华荣能源)公告称拟向债权人发行171亿股以抵消171亿元的债务,包括向债权银行发行141亿股,向供应商债权人发行30亿股,同时公告了股份合并和增加法定股本的方案。
  所谓“债转股”,通俗的理解是债权转化为股权,即债权债务关系变为股权关系,整合后的股权投资现值不低于当前债务价值。转股企业往往是一些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和产品竞争力,但资产负债率却很高的企业,因为经济下行的缘故,出现严重的财务问题,从而无法按时清偿债务。作为一种独特的资产处理方式,债转股有其不得不说的好与坏。
  债转股有何好处?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三高”(高产能、高库存、高杠杆)背景下,债务过剩行业市场需求日益萎缩,债务杠杆率不断加大,同时市场风险的增加,助推了企业信用违约的风险。受此影响,作为“三高”行业资金主要提供方,银行不良资产余额、不良资产率双双攀升,结果便是银行不良资产总量的膨胀。但当前我国现有资产管理公司承接能力有限,同时价格谈判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因此很难真正意义上解决不良资产难题。
  从银行层面来看,“债转股”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有助于不良贷款率的降低和拨备覆盖率的上升,同时增加当期利润。
  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时,将对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变为股权关系,能有效抑制不良资产率的上升。假设同熔盛重工转股方案一致,按债权:股权=1:1进行转换。由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全部资产,此时会计处理时,分子不良资产下降;同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端借款减少,权益类资产增加;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资产总额不变,因此分母不变,从而不良资产率下降。由于是不良贷款,前期计提了相应的减值损失(不良贷款的账面价值低于转股后的市场公允价值),进行“债转股”时,会相应的冲减当期拨备,从而导致利润的增加,资产与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不良资产率,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金/各项贷款余额,由于不良贷款规模与拨备余额同步减少,因此贷款拨备率上升,拨备覆盖率上升。
  获得潜在投资收益。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常用方式之一便是将不良资产低价出售给AMC,当前市场下,不良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价格通常不高于原价的三折,随着银行不良资产总量的增加,价格必将进一步大打折扣,进而亏损加大。通过“债转股”,银行可以获得更加灵活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一方面,通过筛选出其中相对优质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原来的利息收入摇身变为相对较高的股息收入,进而增加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待经营状况逐步改善时,可以通过上市、转让或者企业回购等方式收回借款。
  从转股企业角度来看,其优点愈加明显:
  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根据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当债权人选择“债转股”方式时,对债务人一方意味着负债的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资产增加,因此企业资产负债率下降,有利于企业去杠杆。
  拓宽潜在的发展空间。债务转增资本,意味着企业重新获得了一笔无限期不用还本付息的贷款资金,不仅降低了自身负债,还增强企业营运资本,提高资金周转的灵活度。当企业完成“债转股”时,一方面负债能力能够得到提升,另一方面,提高了转股企业信誉,从而有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
  债转股有何风险?
  “债转股”以其独有的魅力赢得阵阵掌声,但却不应忽视其背后隐藏着的风险。
  银行资本占用的增加。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的处置期限内(通常是2年)的风险权重为400%;而商业银行持有的一般企业债券风险权重为100%。根据资本充足率=资本占用/风险资本*权重,即资本占用=资本充足率*风险资本*权重,现行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水平资本充足率测算,“债转股”形式资本占用是“一般企业债权”的4倍。而一旦超过处置期,权重将达到1250%,届时资本占用水平将更大。
  风险暴露增加。“债转股”后,银行成为大股东,却无法得到真正的回报,由于股票获取收益以及分配股息的时间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也意味着银行获取收益的不确定性。对于一家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银行债转股的企业而言,很大程度上存在着经营管理上较多问题,当前中国经济处于下行,企业破产可能性增加,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清偿中,债权是优于股权的,而往往企业破产时是资不抵债的,这也意味着银行收回贷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为了防止企业破产,导致本息悉数无法收回,银行可能进一步借贷,再转股,再借……从而进入死循环。
  债转股的难点和痛点?
  商业银行法的限制。《商业银行法》第43条关于银行股权投资约束中提到: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这就为银行把贷款变为股权设置了法律上的障碍,除非国家修改《商业银行法》。
  实际处理难点。供给侧改革意味着部分企业将在这波去“三高”的大浪中淘汰出局,本来可以出局的企业却因银行“债转股”可能死灰复燃,因此到底是要去“三高”呢,还是保“僵尸”?又如何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同时,银行对控股企业“债转股”到底如何操作目前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来计算公允价值,又如何来保证投资收益?这些都将是在实际操作中比较棘手的问题,但是现在还没有完整完善的解决方案出台。
  道德风险。“债转股”使得一些本来濒临破产的企业,获得了喘息的机会。一些转股企业或许会认为转股后的资金就是自己的,可以不用还钱,于是乎不努力改善经营,结果耗了几年毫无效果,造成大量时间与资金成本的浪费。其实,一些企业或许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因见一些“前辈”采取“债转股”的方式,最后竟然不用还钱,于是乎想方设法让自己得以“债转股”,甚至不惜采用贿赂相关人员的方式进行“债转股”,来逃避债务。这些都是“债转股”可能会面临的道德风险。
  (李奇霖系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组负责人,梁路平系民生证券研究院固定收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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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是妙手回春还是饮鸩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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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方欲晓,现就职于某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
曾听过这样一种玩笑说法,叫做“世界上最悲惨的事情,莫过于泡妞泡成老公,炒股炒成股东”,而现在,放贷也可能放成股东。债权人,招谁惹谁了?
在中国地方政府及国有企业债务高企、银行不良贷款率不断攀升的时代背景下,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来缓冲经济转型期过剩产能出清过程中不良贷款集中爆发风险的呼声颇高。
根据百度百科的记载,“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百度百科的定义将债转股的企业限定为国有企业,是因为中国历史上的债转股是在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间进行的,但是在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关于债转股的设想已经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所有企业和银行都可以成为债转股的主体,债转股的承接主体也将不仅限于国家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是银行或其子公司。甚至还有相关金融人士提出,不仅不良资产可以债转股,正常贷款也可以债转股,但是本文今天只讨论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问题。
在刚刚过去的博鳌亚洲论坛2016年年会上,“债转股”成为了屡屡出镜的高频词汇,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兼中国银行董事长田国立、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王洪章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小民等多位金融界大佬都对“债转股”在过去取得的成效和现在的可行性表示认同,并提出了带有自己的思考的债转股方案和建议。
“债转股”究竟有何魔力足以成为让各方神圣寄予厚望的灵丹妙药?从债权到股权的权利置换是否会将企业的经营风险悄无声息地转嫁给全社会?赐予偿债困难的企业“债转股”锦囊,让其暂行缓兵之计是否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和道德风险?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对于亟需去产能、去杠杆、调结构的中国经济,是妙手回春,还是饮鸩止渴?要解答这一连串的疑问,就必须对以下事项作出深思。
债转股的历史成效
清明期间,万亿债转股规模的确定让市场为之一振,也把笔者的思绪拉回到声势浩大的经济制度及社会体制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的1997年。回溯1997年,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领导了一场对于中国经济具有关键意义的改革。当时国有企业债务高企,效益低下,有些国企的负债率甚至已经达到了200%,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亏损率则高达39.7%,沉重的债务负担不仅压得国企喘不过气,银行也因国企的偿债能力差而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贷款。面对这种情况,1997年中共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要用三年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方式实现国企脱困。1998年,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按照账面价值承接了工、农、中、建四大行高达1.4万亿的不良贷款,而承接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财政部核拨、央行再贷款及向商业银行和国开行发行的金融债券。这一债转股举措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不良率,实施不良贷款的有效剥离后,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甩掉了不良资产的沉重包袱,轻装上阵,扭亏为盈。直至今天,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仍然是很多上市企业的股东,可见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是通过当年的债转股重获新生的。应该说,截至今天来看,当时的债转股举措成功地激发了国有企业和银行的活力,帮助中国渡过了经济艰难的时刻,对于中国今天的经济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不得不引起注意的是,当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用于承接不良资产的1.4万亿,至今还有大约8000亿元尚未还清,在债转股过程中,巨量的资金置换到底把成本转嫁给了谁,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债转股的利弊风险权衡
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又一个关口,债转股成为化解产能出清过程中不良贷款集中爆发风险的又一次选择。关于其利弊探讨,更是百家争鸣。
一方面,债转股的益处显而易见。
首先,债转股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负债率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金融风险。债转股有助于为因债务问题而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争取喘息的时间,有助于减轻企业偿债压力,以时间换空间,在企业不破产、银行坏账不核销的情况下,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实现企业扭亏为盈、银行贷款成本以股权分红等形式全额或大部分收回的双赢局面。既能解决企业的燃煤之急,又能有效化解不良贷款集中爆发的风险,无论是从对实体经济的微观改善方面,还是从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宏观稳定方面,债转股都能发挥巨大的作用。
其次,债转股能够有效剥离银行的不良贷款,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低银行因为需要补充资本而带来的资金占用压力。根据现行监管要求,不良贷款需要计提拨备。进行债转股后,银行不用再计提高额拨备,可用资本大大扩充。债转股在某种程度上大大提升了银行为实体经济造血的功能。
最后,债转股推动银行转型升级,促进社会投资方式丰富发展。债转股有利于推动银行投贷联动试点业务的开展,促进中国银行业从单纯依靠利差的单一经营模式向兼具投资与贷款多元业务功能的投资银行模式改革。可以说,从债权到股权的转变,就是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转变。一方面,它要求银行有更高的涉及风险识别、风险管理的投资能力,为银行发展投行业务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另一方面,无论最终债转股是以银行设立投资子公司还是以成立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进行,它都为社会各界,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但是另一方面,债转股的弊端不容小觑。
首先,债转股容易产生逆向淘汰的道德风险,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出现。债转股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欠债不还,虽然债务不是一笔勾销了,但是对于某些企业,相对于还债,直接转股是推卸责任和拖延时间的好办法。这样一来,不努力经营的企业有了重生的机会,而兢兢业业恪守诚信的企业却要背负债务重压,滋生道德风险。最后在市场竞争中,那些欠债不还的流氓企业将占据更大优势,逐渐淘汰掉守信用的企业,而企业为了生存,会都趋向欠债不还、把精力用于寻找债转股突破口,最后市场环境会向无序和不诚信的方向恶化。
其次,债转股可能阻碍产能出清的进程,导致风险的积累与最终爆发。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经济再次走到了产能过剩的十字路口,淘汰落后产能成为为经济减负、实现结构优化调整的必由之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部分企业的破产阵痛本就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有了债转股这根救命稻草,一些“大而不倒”的僵尸企业,尤其是一些代表地方税收利益的国企,就又会搭上这班顺风车续命,继续占用市场资源,拖累经济,导致产能出清进程迟滞。在这种情况下,债转股可能会延误改革时机,最终延缓却加重了危机,导致过剩产能持续积累的风险以更加猛烈的形式爆发。
最后,债转股后,如果企业无法有效改善经营情况,则企业亏损的成本可能转嫁给金融系统甚至是社会。债转股的主旨是以时间换空间,通过债权转股权,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赋予债权人一定的经营管理权和更大的监督权,希望债权人能够行使股东权利,参与经营决策来督促企业优化管理实现盈利,贷款成本以分红或者出让股份等形式收回。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债转股后债权人即便在董事会、股东会中有一席之位,也未必有决策机会和经营能力真正帮助企业扭亏为盈。而一旦企业发展势头不好,股权回报可能一分没有,那么这笔原来或许能收回一些的债权可能全部损失,这部分损失首先由银行承担,但是如果债转股规模足够大,这样大规模的债权灭失风险最终会导致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和储户的风险增大。
“债转股”的具体实施路径
政策工具利弊参半,而改革刻不容缓。债转股曾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关口,唯有扬长避短,优化制度设计,防范制度漏洞带来的风险,才能用好债转股这一工具,实现不良资产的危机化解,促进企业脱困盈利。因此,在大规模推广应用之前,债转股实行的几个原则与前提的必须确立。
修改法律法规
目前法律法规中还有一些禁止商业银行债转股的规定,因此在债转股施行之前,必须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以保证债转股的法律框架完备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否决了银行控股实业的可能,但是留了一个“国家另有规定”的口子,因此如果要推行债转股,尤其是以银行或银行子公司直接控股的方式进行,相关法律还须进一步修改。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一)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二)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三)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上述法律规定为债转股设置了诸多限制,尤其是最后一条关于银行资本风险权重的规定将会使债转股占用银行相当大的资本金,在某种程度上降低银行积极性,增大债转股推行的阻力,但是这些法律上的限制又是保障银行和企业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法律基础,不可随意废止。因此,要实行债转股,相关的法律需要进行一轮缜密而广泛的论证和修订。
坚持自主选择与市场定价
1998年的债转股是在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债转股的市场化程度不高。虽然当时也规定债转股企业需要满足诸如“潜在价值高、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强、公司治理架构合理、暂时出现债务危机”等优质企业标准,但是债转股的企业毕竟没有经过市场竞争和遴选。
而今天的债转股则不同,市场化的程度不断加深要求债转股必须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进行,接受债转股的主体也将不仅限于为国企承接和运作不良资产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更多的银行或是其下设的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债转股的承接主体,那些不符合投资人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劣质企业将必须以破产等方式完成产能出清,而不能混入债转股的队伍继续苟延残喘拖累经济,这就要求债转股的过程充分市场化、公开化,给所有投资者以自主选择权利和市场定价能力。唯有建立市场化的遴选机制,债转股才能真正发挥化解不良贷款危机、帮助企业脱困盈利的作用,而避免沦为特权企业金蝉脱壳的工具。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因此债转股的定价不一定要采用1998年按照账面价值全面承接的方式,而是应该充分发挥资产评估机构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评审部门的能动性,在综合评估股权收益的基础上,给出转股债权的公允市场定价。
完善退出机制
市场永远厌恶风险,但是也永远追逐利益。
衡量债转股这一制度设计是否成功,是否具有充分的市场化基础的很大一个方面,是看其是否具备完善的退出机制,是否能让债权人在变成投资人后,能够真正释放风险并能随着企业发展情况的好转有所盈利,并且能够选择合适的退出时机去兑现这些盈利。只有有了债转股后风险释放而盈利增加的示范效应,债转股才能够为市场所接受并规模化推行,成为化解不良贷款的可用手段。
债转股的退出机制可以来自向其他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债转股企业的盈利分红和股权回购,其中盈利分红和股权回购要依赖于企业债转股后的良好经营和充分盈利,而股权转让的有效实行则须要我国建立健全各层次的股权转让系统,以资本市场的丰富构成为债转股提供资金来源和股东流动性,促进债转股从为处置不良资产而适用的债务重组方式,向企业另一种直接融资方式转变。
银行不良资产债转股是妙手回春还是饮鸩止渴,这一命题还有待时代的验证,也更加有待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以更大的勇气和更多的智慧,去探寻制度施行的有效方式,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的优越性和规避制度的弊端。十八年,又一个轮回,债转股会不会再次妙手回春,让中国经济重新焕发生机,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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