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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龙名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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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龙名苑出问题了,请问是出什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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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哪里?牌立湾嘛,
写的啥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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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在学校旁边当然不行啊
我晓得了,听说是把学校阳光挡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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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谯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
【全文】CLI.C.7164998
谯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宣汉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谯某。日因涉嫌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吉成,宣汉县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谯某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光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谯某在宣汉县麟龙房产开发项目部办公室,擅自扫描拷贝“宣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章和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及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公文内容涂改,多次复印,到达州市建筑设计院重新设计方案文本后,被告人谯某将加高楼层、增加建筑面积的方案文本拿到四川省华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找严天东重新更改施工图纸。尔后,被告人谯某利用更改后的图纸违规修建“麟龙铭苑”房产项目。经宣汉县公安局进行侦查实验表明:被告人谯某能独立完成通过电脑进行扫描、打印操作。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侦查实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并认为被告人谯某非法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触犯《》第之规定,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谯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在县纪委找其谈话时,就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对其违章建筑已进行了拆除,消除了不利影响,也未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害。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日,四川省麟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汉县国土资源局通过竞拍,成功取得宣汉县东乡镇西北小学旁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该公司将取得的土地用于宣汉县“麟龙铭苑”项目搞房产开发。日,由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该公司《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宣汉县麟龙.铭苑项目”其中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商住楼16203平方米。宣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该公司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上批复其工程规模:商住楼16203平方米,后变更为17936平方米。被告人谯某将宣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同意的建设规模为17936平方米的相关资料,交宣汉县建筑设计室做(A栋24F/-2F,B栋11)建设方案文本,并送宣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规划科科长签字后,加盖了宣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章。
  被告人谯某为了增加建筑面积,将原报宣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程规模为16203平方米的报建表更改为26203平方米,将更改后的资料交由达州市建筑设计院设计为另一套(A栋24F/-2F,B栋17F+1)建设方案文本。
  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谯某将由宣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复同意的设计方案文本中有签字并盖有宣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章的一页,通过电脑扫描,将扫描出的这页粘附到由达州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工程规模为26203平方米的另一套建设方案文本上。
  后被告人谯某在经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中将新建商住楼16203平方米更改为26203平方米,然后持更改后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和达州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A栋24F/-2F,B栋17F+1)建设方案文本,一同拿到成都交四川华泽建筑设计公司负责人严某某,由该公司设计出施工图纸,后由达州市宏昌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施工。日,宣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现该项目B栋加层,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麟龙铭苑”项目部立即停工并拆除超出建筑规模的建筑物。日,“麟龙铭苑”项目B栋多建的两层已由被告人自行撤除完毕。
  同时查明,四川省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股东三人,法人代表罗某某。麟龙铭苑实际投资人是谯乙,被告人谯某系谯乙之弟,为该项目具体负责人(负责该项目呈报及相关手续、具体施工等)。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公安机关移送的电脑一体机一台,扫描、复印机一部。
  2、书证:(1)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函,证实该案由县纪委移送。(2)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宣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证实上述二单位批复的工程规模为16203平方米和17936平方米,以及经被告人涂改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中工程规模为26203平方米。(3)建设用地勘界图。(4)宣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的麟龙.铭苑房产开发设计方案文本二本(宣汉县建筑设计室和达州市建筑设计院各一本)。(5)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谯某的身份情况。
  3、证人证言:(1)证人谯乙的证言,证实四川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谯乙系麟龙铭苑项目的实际投资人,谯某是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该与被告人谯某系兄弟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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