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店未达税额起征点,定为免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出,并通知可不办理税额申报

未达起征点免税分录
对未达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免征 个人所得税的探讨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当征 税的数量界限(起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应照章全额计算纳税。未达起征点是指计税依据数额在起征点的数量界限(起点)以下。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
关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思考 贵州省铜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作者:朱 豪 高枝标 即将在我区地税系统上线运行的09版MIS系统实施并准备数据之中,在各县市区局不同程度遇上许多具体业务难题。其中,不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就是一个突出…
未达起征点户税收征管现状及对策 张万红 周森林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既是一项“富民”政策,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起征点提高后,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税收管理已经成为当前基层税务征收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一、征管现状 未达起征点…
未达起征点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及建议 安阳市文峰区地方税务局 王俊宏 孙巍 当前,随着经济拉开下行空间的时程,在政府实施减税、扩大内需的政策背景下,纳税起征点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河北省已经将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未达起征点户数将会进一步增加…
个税起征点论文个税免征额论文摘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一直是人民热议的问题,而其中的焦点话题是个税起征点的高低,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个税起征点在近些年的调整中虽然得到了完善,但仍存在“一刀切”、缺乏弹性等问题。文章对…
关于加强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发票管理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湘财税〔2011〕 号文精神,从日起,我省大幅度提高个体工商户营业税纳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为加强对这部分…
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税未达〔 〕 号 (纳税人): 经审核,你户月均应纳税经营额为 元,未达税起征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暂不缴纳 税。在此期间,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达到税起征点( 元/月),应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基于起征点与免征额的纳税筹划 摘 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纳税筹划的概念以及开展纳税筹划的意义,然后比较分析了起征点与免征额这两个概念的异同点,最后通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中涉及起征点和免征额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说明如何利用起征点或免征额进行…
技 经 济市 场 基 于起征点 与免征额 的纳税筹划 李仲轶 ( 宿州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 安徽 宿州 2 3 4 0 0 0 ) 摘 要: 本文首先介绍 了纳税 筹划 的概念 以及开展纳税筹划的意义, 然后 比较分析 了 起征 点- 9 免征额这两…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纳税筹划的概念以及开展纳税筹划的意义,然后比较分析了起征点与免征额这两个概念的异同点,最后通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中涉及起征点和免征额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说明如何利用起征点或免征额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这个夏天,想必又会是一个中国人去海外“买买买”的大旺季。除了折扣店聚集地“奥特莱斯”,中国游客最常去购物的地方,其实是机场免税店,在这里购买伴手礼最方便实惠。      越来越多的中国出境游客,会选择在北京、上海机场的免税店购买化妆品,原因是这…
编辑。 [网络秘书网导读]今年起,无论个人收入有没有达到个税起征点,都要由支付单位代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市地税局昨披露,武汉今年全面实行收入全员全额申报,你认为有必要吗? 网络秘书网5月19日报道 今年起,无论个人收入有没有达到个税起征点,都要由…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 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起征点征免 【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字﹝2009﹞15号 【发文日期】 【…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 征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标 签】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赣地税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两个名词:“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少纳税人对这两个概念感觉难以区分,下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未达起征点户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纳税申报,未达起征点,加收滞纳金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函﹝号 【发文日期】 【实施时…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 业有关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 【标 签】福建省,未达到起征点,营业税,申报期限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税发[号 【颁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
未达起征点户管理之有效途径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以后,大批未达起征点个体户不再纳税。如何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个体户的管理,是各级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个体税收起征点政策和未达起征点户税收管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能体现“三个…
一、实施新税制以来增值税起征点变化情况我国自1994年初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个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分别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和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对这些收入纳税对…
上海等地未提高个税起征点 地税局称软件没更新 日01:35中国广播网周义我要评论(609) 字号:T|T 中广网北京9月10日消息(记者周义)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9月1号开始施行,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
全面推开营改增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政策规定辅导材料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时间 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
个税修正案草案未通过 3000元免征额被指过低 日08:56南方日报我要评论(93) 字号:T|T 昨天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没有按原定计划对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9:20:43来源:互联网作者:【大中小】 案例1: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新兴(300098)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
免税店给人的印象并不高级。这些登机口前最后一站购物场所跟大卖场没什么两样:货架上摆满商品,消费者弯着腰在货架间对着标签上的价格,一手带着长长的购物清单,一手按着手机上的汇率转换器。可就算卖场也有明显的品牌区分,而人们对于免税店究竟是哪个牌子这件事在过…
2016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免征增值税的40个项目(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京地税营〔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正确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精神,有效加强取消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
印花税:22种合同无须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
2015年《税法》基础考点: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的免税项目【内容导航】:(1)营业税的起征点【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四章营业税法第五节税收优惠的内容。【知识点】:营业税的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则是税法规定的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两者有部分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以征税。但是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
附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 一、纯电动汽车 (一)乘用车 序号 7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链接:www./news/66231.html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征收管理处 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流转税管理处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关于未达起征点征收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日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日省局发布《关于未达起征点…
2015年《税法》基础考点:其他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项目随着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的发布,各地合格证领取信息已陆续公布,高顿网校搜集整理了全国各省市CPA成绩单及合格证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同时大家也可以通过高顿部落进行讨论相关办理事宜!【内容导…
第五节 营业税计税依据 二、具体规定(P90~P96)(★★★) 1.交通运输业(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1)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2)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 地增值税、契税政策摘录 1、兼并、破产不征营业税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80号 日)第十一条:对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 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起征点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增值税起征点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税收,增值税起征…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 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营业税 【颁布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黔地税发﹝2005﹞96号 【发文日期】2005-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 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号 【发文日期】 …
关税的减征或免征是贯彻关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当然,这种关税减征或免征的措施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补充性的措施,因为关税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的税,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特征,但是在国…
湘地税函[2009]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基建项目在建 期间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我省经济发展…
营改增试点期间这40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个人转让着作权等40个项目免征增值…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 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营改增,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 【业务主题】征收管理 【来 源】 一、制定目的 经国务院批…
中国对非洲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免关税目录 中新社北京一月十七日电 (记者翁阳)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今 天在此间宣布,为扩大从非洲国家的进口,促进中非双边贸易进一步 发展,中国自二 00 五年一月一日起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部分输华 商品免关税待遇。…
网上报税营业税营业收入未达2万元减免申报操作说明 一 当期申报填写-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申报: 1.1纳税人正常申报营业税申报表,如果本属期营业收入累计小于等于20000元,可以在免税收入输入相同的额度来进行减免。 纳税人在生成综合申报表时,会自动享受减…
税务总局:8月工资9月发放按3500元起征个税
01:43:45 来源: 北京晨报(北京) 转发到微博(108) 有10905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晨报讯(记者 孙春祥)按照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今年9月1日起,居民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方案的制定 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活水平,对于调节贫富差距也有着重要作用。个税起征点和个税级数的划分是一个敏感的问题,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本文就个税改革问题运用数学模型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最后提出相关建议。 …企业财税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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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安徽国税&   |
问: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能否代开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同时废止。
所以,目前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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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未达起征点会计处理 【范文十篇】
未达起征点会计处理
范文一: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纳税人):
经审核,你户月均应纳税经营额为
元,未达税起征点,从
日止暂不缴纳
税。在此期间,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达到税起征点(
元/月),应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一、本表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第六条设置。
二、适用范围: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
三、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范文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与企业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即企业在期末收到银行对账单时,仅仅是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来核对银行存款的实际余额以检查银行存款记录的正确性,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上均不作反映,只有等未达账项的有关结算凭证到达企业,才能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因此,对于“企业已入账,银行未入账”的经济业务,企业已根据相关凭证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在期末编制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中如实反映;而“银行已入账,企业未入账”的经济业务,因企业未收到相关凭证,未能作出相关账务处理,故不能反映在当期会计报表资料中。   目前,会计实务中对未达账项的账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期末根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先将未入账的未达账项登记入账,下一期初再用红字冲回,待收到有关凭证后再作正常整理;二是期末不做账务处理,根据重要性原则对其中重大的未达账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以便于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上述方法虽然简化会计核算工作,避免重复记账,但往往使企业账务处理滞后,账务风险加大。因此,期末“银行已入账,企业未入账”的未达账项必然会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正确反映。首先,上述方法违背客观性原则,未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的账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目前企业会计实务对未达账项的处理并不与银行完全同步,这将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其次,导致现金流量不实,影响投资者有效决策。建立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的现金流量信息,不受折旧方法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具有比利润指标更强的优势,可以保证价值的客观性。然而由于未达账项不能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账务处理,导致期末财务报告中不能反映该内容,必然影响到企业现金流量的真实性。不论少报流入量还是流出量,都会使现金流量不真实,最终影响投资者的有效决策。再次,上述方法一定程度减少企业当期应缴所得税。从“银行已入账,企业未入账”的款项这一情况分析,若企业有一笔数额较大的应收账款,在其已收存银行,但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单的情况下,企业将会对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而坏账准备的提取将直接增加当期管理费用,从而减少当期利润,最终使企业当期上缴的所得税减少。最后,不利于未达账项的会计管理。企业关注未达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即使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也不能排除存在差错或舞弊的可能性。实务中,利用结算凭证传递上的时间差异,虚构银行对账单、虚增未达账项,从而挪用资金等舞弊行为时有发生。仅仅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管理远远不够,其只是审查未达账项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开始。   笔者认为,合理进行未达账项的账务处理,需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一方面,加强银企合作,严格实行银企对账制。银行及时安排银企对账工作,使银行的业务准确及时入账,从而减少结算业务风险和操作风险;企业更应及时主动进行结算和银企对账,以防错、纠错及防范账务风险。另一方面,完善账务处理技术。目前,未达账项会计处理的难点在于“银行已入账,企业未入账”的经济业务,因企业未收到相关合法的原始凭证,未能据以登记入账,故未能反映在当期会计报表资料中。鉴于国际对此的通行做法为当期编制调整分录登记入账,考虑我国会计制度要求需根据真实、合法、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可开设一过渡性科目“待处理账项”对此类未达账项进行处理。该账户隶属于资产类,借方登记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及转回的前期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贷方登记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及转回的前期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待处理账项”还可根据开户银行开设明细账,并设立备查簿,以实现对未达账项的动态管理。   【例】日甲企业收到银行对账单上显示有以下几笔银行已记账而企业未记账的业务:(1)收到A企业预付购货款10万元;(2)收到B企业所欠货款20万元;(3)银行代企业支付水电费12万元,其中行政管理部门使用2万元,生产车间使用10万元;(4)银行代企业支付给K企业所欠购买材料款9万元。   2007年底根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银行方的银行对账单,甲企业做以下会计处理:   (1)借:待处理账项 10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   (2)借:待处理账项 20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   (3)借:管理费用 20000   制造费用 100000   贷:待处理账项 120000   (4)借:应付账款 90000   贷:待处理账项 90000   2008年甲企业待以上各笔未达账项的相关银行结算通知到达后做以下账务处理:   (1)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待处理账项 100000   (2)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待处理账项 200000   (3)借:待处理账项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4)借:待处理账项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参考文献:   [1]郝凤来:《对“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再做处理》,《审计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6期。   [2]唐绣球:《对未达账项的会计处理及改进建议》,《财会研究》2007年第2期。   (编辑 熊年眷)
范文三:未达起征点户管理之有效途径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以后,大批未达起征点个体户不再纳税。如何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个体户的管理,是各级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个体税收起征点政策和未达起征点户税收管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能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税务部门的落实情况。所以,作为基层税收管理人员,必须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全面落实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国家税款必须做到应收尽收,这既是我们肩负的职责所在,又是依法治税的客观要求。对未达起征点户不征税,不是放任不管。相反,要做好精细的后续管理,以促进起征点政策准确、公平执行到位,建立公平税负、依法征管的税收环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税源管理。
首先,要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落实税务登记制度是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税源后续管理的首要环节。其一,税务机关要落实好与工商部门的定期联系制度,定期交换办证信息,商讨办证机制。其二,税务机关要与工商部门实行信息联网,每月与工商部门核对个体户的登记,随时取得办证的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做好个体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对不及时进行税务登记的,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三,税务人员每月要开展一次地毯式税源大清查,清理辖区内的漏征漏管户,并按清理的不同情况,分别办理税务登记、税款缴纳、违章处理等税务事宜。
其次,要落实税源户籍管理制度。其一,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做到岗位、职责、制度落实到位,确定管辖范围,严格属地管辖责任制度。其二,按个体户所在的街道、路段及行业性质不同,分别给每个业户确定一个税收“户籍号”,对辖区内的个体户进行统一的税收户籍编号管理。其三,依托《税收管理员手册》记载户籍管理内容,改变以前有户籍无管理内容的现状。《税收管理员手册》上除了要登记业户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增加管理的内容、业户每月的纳税申报、发票使用以及税务机关每月对业户的巡查、检查、评估分析、服务情况等内容,以更好地实行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源管理。
第三,要落实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落实未达起征点户按期纳税申报制度,未达起征点户应自觉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按期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人员在受理申报时要仔细审核数据的逻辑性,比对申报数据的一致性,初步判断业户申报的真实性,认真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和数据填写的真实性,对申报严重失实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要完善税源监控制度。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业户生产经营的场所实地调查了解情况,掌握其产品、原料、库存商品、能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和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通过对业户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较,同行业户涉税指标的横向对比、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帐面记录情况的帐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采取行业类比、保本倒推、发票推算、实际查验等办法,科学合理核定税款,实行动态监控。同时在调查的基础上,要定期召开税源分析会,发现异常情况,采取应对措施,要做到一月一盘存、一季一总结,出现情况及时分析,随时掌握业户的经营情况,随时跟踪监控税源变化,当其达到起征点时要及时调整定额。同时,建立紧密的部门协作、交流机制。通过落实国税、地税、工商联席会议制度,争取三方在登
记办证、核定税费、停歇业管理上数据共享,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源头管理。
第五,要完善科学的评税定税机制。起征点调高后,税收定额的核定工作成为个体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定额核定是否公正,关系到广大个体户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得到真正落实。因此,税务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各行业、地段的平均税负水平,积极推广电子定税,由计算机根据纳税人经营面积、地段、行业等指标自动产生应征税额。在此基础上,推行税务、纳税人和行风特邀监督代表三方定税制。结合业户申报情况和税务部门调查掌握经营的定税依据等情况,由征、纳和特邀监督员代表三方共同评议定税,确定其每月是否达到起征点及应纳税额。做到核定程序合法、方法科学、结论准确。并实行经营地公告制度,防止将已达起征点户评定为未达起征点户,减少“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
第六,要落实免税公示制度。对未达起征点免税户,税务机关每月应在“税收执法公示栏”和办税服务厅张榜公示。公布未达起征点免税户名单、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以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增加税收工作的透明度,防止虚假的未达起征点免税户。
第七,要落实发票使用管理制度。其一,发票的供应上,应采取限量发售供应方式供应发票,由于未达起征点户的业务较少,发票使用量不会很大,一般每月可供应1-2本发票使用,并填写登记相关帐簿。这样做既可以保证业户业务用票,又可以避免或减少发票使用中的违规行为,从发票的供应上堵塞漏洞。其二,在发票的管理上,应坚持“验旧供新”方式,管理发票。业户用完发票必须上缴上月所购发票,税务人员对其使用的发票要进行查验,查验无误后,才可供应新票。其三,在发票的检查上,税务人员除应审核、查验交旧供新的发票,对违章发票进行处罚外,还应定期、不定期地到业户中去进行发票检查,促使未达起征点户正确使有发票,并可从中发现新的税源线索,拓展税源监控的途径。其四,在发票开具上,将手工开票过渡到微机开票,取消所有的手工开票。逐步取消代征网点,对代征网点一律不再供应手工发票,实行微机供票开票。对不符合条件的代征网点一律取消。其五,严厉打击违章印制、销售、倒卖发票的犯罪行为,净化发票管理环境,维持良好发票控税秩序。
范文四:总分部内部往来未达账项的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十余年的高速发展,企业集团化下的总部经济已经初现端倪,这是经济发展升级的必然产物。总部经济除原有的国有网络化企业外,目前发展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集团根据自身需要“脑体分离”;二是集团企业从长期发展战略出发,设立之初就把决策总部和生产基地分离;三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随着改组改制步伐的加快,大型跨地区集团企业也呈雨后春笋之势。这些企业集团总部多设在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区域,它截取了决策、研发、商务营销的高端,生产制造基地(分部)则遍布全国各地。它使企业集团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取得经济中心城市的战略资源和欠发达地区的常规资源,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空间组合,实现两个不同区域优势资源在同一个企业的集中配置。
大型企业设立分部,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但总的来说,分部经营所需资金由总部拨给,并遵循总部统一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方针。同时,分部又拥有相对独立的业务经营自主权,具体表现为:经总部授权,分部可以自己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取得的销售收入作为分部的存款,而分部的各项营业开支则自行支付;分部可拥有完备的商品库存,其货源大部分由总部供给,但也可以从别处购进;分部可全权营运资金,自行决定可实行赊销的客户和赊销额度,并由分部直接向客户交货取款;分部单独核算其经营盈亏。因此,尽管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但在一般情况下,分部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
为了对总分部之间的资金往来、商品和固定资产的调拨以及费用的分担等往来事项进行核算,需要在总部需设置“分部往来”账户,并按不同分部设置明细,在分部需设置“总部往来”账户,这两个往来账户均为资产与负债共同性质账户,借方余额表示资产,贷方余额表示负债。
年度终了,总部和分部应根据各自的会计账簿,分别编制会计报表,以反映各自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总部和分部单独编制的会计报表供内部管理使用,一般不必对外提供。总部需对外编制汇总会计报表,以便为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阅读者提供企业整体的会计信息。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需要把总部和分部各自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项目汇总列示,但对于总分部之间的内部往来事项需予以抵消,使汇总会计报表中列示的是企业整体对外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其结果。具体抵消方法,是将总部账上的“分部往来”账户余额与分部账上的“总部往来”账户余额对冲。
总部账上的“分部往来”和分部账上的“总部往来”这一对相对账户的余额,原则上应当总是相等。但在一般情况下往往总是不相等的。究其原因,除了总部或分部记账差错外,是因为总部或分部存在未达账项。如总部拨付给分部的营运资金或调拨的商品,当资金付出或商品发出时总部即已登记入账;但分部则要等到收到时,才予以入账。又如,分部汇交总部的现金,当现金汇出时,分部即可记账;而对总部来说,在现金未收到前,还未记入账册。这种情况,如同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余额往往不相等类似。对于记录总部和分部之间往来事项的这一对相对账户的未达账项,需要在期末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工作底稿之前予以处理,使两个账户的余额相等,然后在汇总会计报表工作底稿中进行抵消。
总分部对内部往来未达账项的处理,与企业对银行存款未达账项的处理相比,二者都需编制相对账户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予以调整,调整后两个相对账户的余额应方向相反、金额相等,但二者也有一些不同之处,主要有:
一是调整前总分部往来账户余额方向的可能性多。基于银行结算纪律的约束,企业银行存款
账户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余额方向即使在调整之前也必相反,且前者必在借方,后者必在贷方。总部的“分部往来”账户与分部的“总部往来”账户二者的余额方向在调整之前不一定是相反的:有可能二者方向相反,但何者为借方余额、何者为贷方余额却是不定的;有可能二者是同方向的,即同为借方余额或同为贷方余额。具体分析可知,在分部建立初期对总部的依赖性较大,总部拨付流动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内部经济事项较多,总部的“分部往来”账户余额多在借方,分部的“总部往来”账户余额方向多在贷方;若分部经营有方,随着年限的增加,其对总部的依赖性会减小,表现为总部向分部拨付流动资金、固定资产等内部经济事项较少,而分部向总部累计上交利润愈来愈多,总分部往来账户的余额有可能会发生反方向变化。若在某一会计期间内总分部之间同一方向未达账项金额较大,则总分部往来账户的余额方向有可能相同。
二是总分部未达账项的调增或调减视往来账户余额方向而定。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同类未达账项的调增或调减是一成不变的: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加上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减去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银行对账单余额加上企业已收、银行未收的款项,减去企业已付、银行未付的款项。调整后余额为企业可实际支配的银行存款金额。编制总分部往来账户余额调节表时,同类未达账项的调增或调减不是固定的,而是视往来账户余额方向而定:使往来账户余额增加的未达账项应调增;反之则调减。这就使同类未达账项因为往来账户的余额方向不同而有时调增有时调减。例如,总部向分部调拨一批存货,总部已入账,分部尚未入账。在调整分部的“总部往来”账户余额时,若其为贷方余额,则该笔未达账项应调增;若其为借方余额,则该笔未达账项应调减。会计人员应视内部未达账项对往来账户余额的影响合理、灵活地进行处理。
三是总分部各自必须将未达账项入账,以便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抵消内部往来事项。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对未达账项调整后,不能将未达账项入账,而是待收到有关银行结算凭证后才入账(基于公允反映财务状况的考虑,国际流行的做法要求根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未达账项调节入账)。总分部在总分部往来余额调节表中将“总部往来”与“分部往来”账户余额调整相等后,总分部必须将各自的未达账项登记入账,然后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如此处理之后,总部会计报表上的“分部往来”项目和各分部会计报表上的“总部往来”项目之和才是相等的,便于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将二者进行抵消;否则,总部会计报表上的“分部往来”项目和各分部会计报表上的“总部往来”项目之和不等,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无法将二者抵消。具体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在月末先将未达账项根据总分部往来账户余额调节表入账,月初再用红字编制相同分录将其冲销,待收到有关原始凭证后再入账。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集团的总部和分部都要分别编制总分部往来账户余额调节表,双方的调节表余额核对一致后,各自才可将未达账项入账。
下文将举例说明总分部往来账户余额调节表的编制以及未达账项的入账。
飞天公司2003年12月份总部的“分部往来”账户记录如下:
1.12月21日,代分部支付应付账款50 000元(借)。
2.12月25日,发交分部商品200 000元(借)。
3.12月28日,代分部收取应收账款15 000元(贷)。
4.12月30日,拨付分部营运资金83 000元(借)。
5.12月31日,期末余额101 000元(借)。
分部上的“总部往来”账户12月份日记录为:
1.12月23日,代总部收取应收账款5 000元(贷)。
2.12月27日,收到总部发交商品200 000元(贷)。
3.12月29日,代总部支付应付账款31 000元(借)。
4.12月31日,期末余额193 000元(借)。
核对总分部的往来账户,编制“总分部往来账户余额调节表”如下:
飞天公司总分部往来账户余额调节表
总部的“分部往来”账户 金 额 分部的“总部往来”账户 金 额
调节前余额(借方)
加:分部代收应收账款
减:分部代付应付账款
181 000 调节前余额(借方)
减:总部代付应付账款
加:总部代收应收账款
减:总部拨付营运资金 193 000
调节后余额(借方) -75 000 调节后余额(借方) 75 000
总分部分别将未达账项入账。
(1)借:分部往来 5 000
贷:应收账款 5 000
(2)借:应付账款 181 000
贷:分部往来 181 000
(1)借:应付账款 50 000
贷:总部往来 50 000
(2)借:总部往来 15 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
(3)借:在途资金 83 000
贷:总部往来 83 000
2004年1月初总分部应分别用红字编制相同分录将其冲销,待收到有关原始凭证后再入账。 例中总部和分部内部往来账户调节前的余额均为借方余额,调节后的余额仍为借方余额,但正负相反,金额相等。在实际中,调节后的余额还可能会出现余额方向相反、符号相同(同为正号或同为负号)、金额相等的情况。以上这些都符合内部往来账项调节后的余额应方向相反、金额相等的实质要求。
范文五:关于未达项账账处理务
 未 账项达指由于企业是银行与间,之于由算凭结传证上递的间差时异,成一造已经入账方另而方一未入尚的款账。具体项四有种况情(:1)业企已、银收行未;收(2企)业付、已银行付未;()银3已收、企业未行收(;4银)已行付企、业未付前两种情况属于企业。已记入登账银行尚登记入账的未款项以(简下第称类一况);后情两情种属况于业企未尚登记账入而行银登记入已的账项款以(下简称第类情况)。二企《会计制业度规定,》银行款存日记应定期账银与行账对单期核对,定月终了度须逐必查明笔异差原因并编银行制存款余额节调表节调相符。银行存款余额调但节表只是用来核双方对账记有无差错手段,并的能作不原始凭证为以记账据

  第一类情况,由对于企业经已登入记账因此,在表内经已进了行反,并映体现报在表注附货资金项目的明细币银存款行项中目。在计会务实中无论,表在内和表,外却都有没对二第类况进情行当适反;映前目国的我会计规法没有对也作此明确出规范的
。 一 目前未达账、会计项处理缺陷
 的(一) 背会违计息质信要量的客求观原性。则
 
 二)不(于利未对达账的会项管理计。
 (三 与《企业会计)则准基本准-则相背》。离
 二 未、达项账会计理处探的
讨 会 处理,应计当括账务包理处确(认计和)和信息量露两个方披面,而披露括包内披露表在报和附注表披露两中方面。个
 
( 一未达)账的项务处理账
  
达账项未务处理的账困在难于第对类ⅱ情合法的原始况凭没有证到企达,业因此无编制记账法证凭据登记入账。鉴以于国际通上的行做将第ⅱ类法况编制情整分调登录记账入事实,有的人议建会期末根据银行存计余款调额表节银和行账单,对将先未账的第二类入情况记登入账,一期期下再初红用字冲回待,到收关有凭证后再作正常理。
 处(二 未)账项的达露披
  清厘未达账项的账了务理问题,关处其表内于露的问题自然披以得破解资产负债。“表币货资”项金目仅包括不现、金行存款、银他其货币金资还,包括应达账未项若。达账项期未末有借余方,额明是表一项产,资币货金项资应是以目上项四容的加内;总若未达项期末有账方贷余额,明表实上具际有负债性质货,资金币目应项是金现银行存、款其、货他币资加总以后金减去达未项的贷账方额余。
 三、 达账未项计处会的理现选择实
  
论上理讲未达对账项会处理计可供选择方案可概括的为以五下种进:行务处账理自然在表内映;进反
行账务处理表内反映在在并附中注披;不露行账务进理处在但内反表映;不进行务账理处同但在时内表反和映注中披露;不进行账务处理仅在报附表注中附露披。考到不进虑账务行理处但表在反内映造成将账不表,符也易造成容计会信的人息为失,最真终可适得能反,因此,理性其可供的选的择案只方剩余其三种。(文来自w本ww#jszjk#dcom把换成#即.可)
范文六:为了对总部和分部之间的资金往来、商品和固定资产的调拨以及费用的分担等往来事项进行核算,需要在总部设置“分部往来”账户,并按不同分部设置明细,在分部需设置“总部往来”账户,这两个往来账户均为资产与负债共同性质账户,借方余额表示资产,贷方余额表示负债。年度终了,总部和分部应根据各自的会计账簿,分别编制会计报表,以反映各自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总部需对外编制汇总会计报表,以便为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阅读者提供企业整体的会计信息。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需要把总部和分部各自的资产、负债、收人和费用等项目汇总列示,但对于总分部之间的内部往来事项需予以抵销,使汇总会计报表中列示的是企业整体对外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结果。具体抵销方法是将总部账上的“分部往来”账户余额与分部账上的“总部往来”账户余额对冲。   总部账上的“分部往来”和分部账上的“总部往来”这一对相对账户的余额,原则上应当总是相等。但在一般情况下往往总是不相等的。究其原因,除了总部或分部记账差错外,是因为总部或分部存在未达账项。如总部拨付给分部的营运资金或调拨的商品,当资金付出或商品发出时总部即已登记入账;但分部则要等到收到时,才予以入账。又如,分部汇交总部的现金,当现金}[出时,分部即可记账;而对总部来说,在现金未收到前,尚未入账。这种情况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及开户银行对账单余额往往不相等类似。对于记录总部和分部之间往来事项的这一对相对账户的未达账项,需要在期末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工作底稿之前予以处理,使两个账户的余额相等,然后在汇总会计报表工作底稿中进行抵销。   总分部对内部往来未达账项的处理,与企业对银行存款未达账项的处理相比,二者都需编制相对账户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予以调整,调整后两个相对账户的余额应方向相反、金额相等,但二者也有一些不同之处,主要有:   一是调整前总分部往来账户余额方向的可能性多。基于银行结算纪律的约束,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余额方向即使在调整之前也必相反,且前者必在借方,后者必在贷方。总部的“分部往来”账户与分部的“总部往来”账户二者的余额方向在调整之前不一定是相反的:有可能二者方向相反,但何者为借方余额、何者为贷方余额却是不定的;有可能二者是同方向的,即同为借方余额或同为贷方余额。原因在于分部建立初期对总部的依赖性较大,总部拨付流动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内部经济事项较多,总部的“分部往来”账户余额多在借方,分部的“总部往来”账户余额多在贷方;若分部经营有方,随着年限的增加,其对总部的依赖性会减小,表现为总部向分部拨付流动资金、固定资产等内部经济事项较少,而分部向总部累计上交利润愈来愈多,总分部往来账户的余额有可能会发生反方向变化。若在某一会计期间内总分部之间同一方向未达账项金额较大,则总分部往来账户的余额方向有可能相同。   二是总分部未达账项的调增或调减视往来账户余额方向而定。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同类未达账项的调增或调减是不变的: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加上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减去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银行对账单余额加上企业已收、银行未收的款项,减去企业已付、银行未付的款项;调整后余额为企业可实际支配的银行存款金额。编制总分部往来账户余额调节表时,同类未达账项的调增或调减并不固定,而是视往来账户余额方向而定:使往来账户余额增加的未达账项应调增;反之则调减。这就使同类未达账项因为往来账户的余额方向不同而有时调增有时调减。例如,总部向分部调拨一批存货,总部已人账,分部尚未人账,在调整分部的“总部往来”账户余额时,若其为贷方余额,则该笔未达账项应调增;若其为借方余额,则该笔未达账项应调减。   三是总分部各自必须将未达账项入账,以便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抵销内部往来事项。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对未达账项调整后,不能将未达账项入账,而是待收到有关银行结算凭证后才入账(基于公允反映财务状况的考虑,国际流行的做法要求根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未达账项调节入账)。总分部在总分部往来余额调节表中将“总部往来”与“分部往来”账户余额调整相等后,总分部必须将各自的未达账项登记入账,然后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如此处理之后,总部会计报表上的“分部往来”项目和各分部会计报表上的“总部往来”项目之和才是相等的,便于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将二者进行抵销;否则,总部会计报表上的“分部往来”项目和各分部会计报表上的“总部往来”项目之和不等,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无法将二者抵销。具体进行账务处理时,在月末先将未达账项根据总分部往来账户余额调节表入账,月初再用红字编制相同分录将其冲销,待收到有关原始凭证后再入账。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集团的总部和分部都要分别编制总分部往来账户余额调节表,双方的调节表余额核对一致后,各自才可将未达账项入账。   [例]飞天公司2003年12月份总部的“分部往来”账户记录如下:(1)12月21日,代分部支付应付账款50000元(借);(2)12月25日,发交分部商品200000元(借);(3)12月28日,代分部收取应收账款15000元(贷);(4)12月30日,拨付分部营运资金83000元(借);(5)12月31日,期末余额101000元(借)。分部的“总部往来”账户12月份记录为:(1)12月23日,代总部收取应收账款5000元(贷);(2)12月27 Et,收到总部发交商品200000元(贷);(3)12月29 H,代总部支付应付账款31000元(借);(4)12月3t H,期末余额193000元(借)。   日,核对总分部的往来账户,编制“总分部往来账户余额调节表”如下(单位:元):   总分部分别将未达账项入账。   总部:   借:分部往来  5000   贷:应收账款  5000   借:应付账款  181000   贷:分部往来  181000   分部:   借:应付账款  50000   贷:总部往来  50000   借:总部往来  15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   借:在途资金  83000   贷:总部往来  83000   2004年1月初总分部应分别用红字编制相同分录将其冲销,待收到有关原始凭证后再入账。   例中总部和分部内部往来账户调节前的余额均为借方余额,调节后的余额仍为借方余额,但正负相反,金额相等。在实际中,凋节后的余额还可能会出现余额方向相反、符号相同(同为正号或同为负号)、金额相等的情况。以上这些都符合内部往来账项调节后的余额应方向相反、金额相等的实质要求。   (编辑 熊年春)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范文七:关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思考
贵州省铜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作者:朱 豪
即将在我区地税系统上线运行的09版MIS系统实施并准备数据之中,在各县市区局不同程度遇上许多具体业务难题。其中,不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就是一个突出问题。面对这些新问题,如何在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范围内,实施好、解决好、操作好这类问题,确实是我们地税机关和地税干部一个新课题。对此,笔者在对全区各县市区局调研基础上,提出一些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税收管理的难点所在
1、征免税界定难。从国家实施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征免界线的认定,理所当然成为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因为这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关系到公平税负。因此,作为实施并操作的地税部门必须高度重视。
在对各县市区局调研和反映的问题中,笔者感到,尽管国家有明确的未达起征点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中确实很难界定,特别是营业收入界于起征点上下幅度不大的纳税人,地税机关无法准确界定纳税人收入是否达到起征点的界线。比如:在各地服
务业行业中,同一个地域、相同的面积、相同的铺面的纳税人,有的会经营,善于管理,可能每月超过3000元营业额,按规定达到起征点,每月要征税150元,而另一个纳税人,不会经营,生意差,每月只有2000多元的营业额,按规定是达不到起征点的,可以免税。显然,征与免之业户,极易带来心理不平衡,产生矛盾,乃至于带来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干脆逾期缴纳或不缴纳,或想方使达到起征点的收入变化为起征点以下的收入,逃避纳税。
2、税务登记难。从各县市区反映情况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区免征户大多数是没有门店或简易铺面、一部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经营户或农村乡镇街道工商业户,这些户流动性大、季节性强,很不稳定,经常“三天打鱼,二天晒网”,管理十分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免税户税法观念淡薄。部分免税户认为办了证就得交税,存在抵触情绪,总是找种种借口推诿,不办证。二是“关系户”未办证。有的虽然有门店,达到了起征点,因人为因素,不是政府部门的家属,就是执法部门或有权有势的“关系户”成了特殊的“黑户”。三是政府招商引资重点保护的综合或专业市场,个体户借口长期不办证,逃避税收管理。四是假停业逃避办证。不少纳税人仍然存在相互观望和侥幸逃避的心理,不经批准,擅自营业,一旦追究,则停业逃避,风声过后,又重新开业,有的只办营业执照,而不申办税务登记,即使地税机关上门催办,也故意拖延,逃避税收管理。
3、发票管理难。无论是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还是起征点以下的免税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都应当给其提供发票。但起征点提高后,部分业户的发票使用管理意识更加淡薄,使得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更加雪上加霜。表现为:一是少开或不开发票。一部分接近起征点的个体户尽量少开或不开或延缓开票。二是免征户发票用量少,周期长,监管难。有的免征户一年只购一本发票,有的甚至几年购一本发票,通过验旧购新监管困难很大。三是流动性大,发票存根回收难。有的经常“打游击”,开业、停业“家常便饭”。有的为了购发票才办一个登记证,购到发票时就玩“失踪”,发票存根无法收回。四是虚开、代开发票。有的为了拉生意,代开发票或转借、“大头小尾”虚开发票现象严重。有的则是化整为零,让已达起征点的纳税户代开发票;同时,不少已达起征点的纳税户为了少交税不开票或让他人代开票。
4、税收监管难。由于免征户是特殊的群体,其生产经营情况、开业、停业情况的监管很困难:一是化整为零,一证多点。少数业户以不同的名字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一户多证,一证多点,将门店一分为二,人为造成达不到起征点,逃避纳税;二是前店后厂,掩人耳目。有的只在街面上租一个小门面,摆几个样品,从表面上看没有什么产品,收入小,达不到起征点,不被地税人员重视。其实,所办工厂或批发仓库在其它不起眼的地方,特别是家俱厂或批发店逃税现象较为严重,其次,还有发廊、
早餐点等,表面上看没有什么商品,达不到起征点,其实都在暗地里经营其他类,税务人员很难监管。三是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少数业户利用起征点这一优惠政策,拉拢地税人员为自己缩小经营收入额,以达免税的目的,逃避纳税。
5、税负调整难。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地税机关对定额的核定只能采用规定的方法进行和按征管流程进行定额评定。从各县市区局调研中,可以看出,大部分税务机关采用的方法为实地调查和成本加费用加利润进行评定定额。在此情况下,实地调查,针对性特强,被调查的纳税人对其销售、成本、费用、利润或隐或虚现象客观存在,甚至少数业主在地税人员对其核实计税依据时,常常设臵种种障碍。有的免税户经营情况虽然发生了变化,达到了起征点,按规定应该调整为征税户,但是,由于税收依据无法准确核实,在税收管理中时常发生纠纷,征纳双方以及个体户相互之间矛盾变得更加尖锐,再加上少数营业额高于起征点的个体户钻政策的空子,采取化整为零的做法逃避税收。如将月营业额3000元的店,一分为二;合伙经营的单立门户,变单个纳税主体为多个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国家税收在无形中流失,而地税机关受诸多客观条件限制,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准确对其进行核定或调整。
6、国、地税定额评定协作难。主要表现在增值税起征点的核定上,由于地方税收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都与增、营两税的核定有密切的联系,国、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定额核
定、起征点认识,难免存在分歧。
二、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税收管理难,事出有因
从对各县市区局调研和反映的问题中,我们将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税收管理难,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原因和因素。
一是税务管理人员工作责任性不强。对免征户的税收虽然可以免,但是,税收管理却是不能免的。有的税务管理员有畏难情绪,认为那些免税户本来就不交税,管不管无所谓,加之,人难找,工作难度大,管不管没有关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认为未达到起征点不征税,不需税务管理,减轻了工作量,减轻了工作压力,该登记的也不登记了,该按期申报的也不按期申报了,该巡查的也不巡查了,将起征点以下业户打入“冷宫”,不管不问。有的怕登记后影响征管质量,在考核时扣分,扣奖金,放松对免税户的监督管理。
二是现有定税评税手段滞后的影响。在个体工商户是否达到起征点问题上,地税机关缺乏一套科学、精细定税评税手段,加之,在纳税人自报、税务机关实地调查、获取涉税信息资料等方面,工作力度不深,审核把关不严,信息利用不充分,导致地税人员主观判断起着很大作用,使得一些行业产生大量的未达起征点户,如2009年3月对铜仁城区个体工商业户税负水平的调查中,地、市两级税务机关服务行业未达起征点核定户占总户数的40%。当然,由于地税一线人少,征管的范围面广户多,工作量很大,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内,要将大量的个体户起征点
一一核实清楚,确实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情。
三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定“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有的经营户门店的房租每月都有2000多元,还有其它支出,可以推算其营业额是多少?如此大户也办成了免征户,造成执法不公,引起上访,影响和谐诚信治税。
四是起征点提高后,地税人员的管票意识相对淡化,特别是对起征点以下的业户使用发票,由于达不到起征点、不征税,税务人员责任淡化、管理过少、很少检查,使发票管理工作相对削弱,直接影响了发票管理工作的开展。
五是对违章处罚的力度不够。对免税户本来就是弱势群体,部分税务管理员怀同情心,对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大多是上门催催,很少依法下达文书,进行处罚,形成了恶性循环。
六是部分税源管理单位绩效考核制度形同虚设。可以说,没有纪律约束,没有绩效考核,行政效能监察缺位,必然会带来该做的工作没人做,做事的人不认真做,责任淡化现象继续蔓延。
三、管好未达起征点纳税人之措施与对策
1、严格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既属于征管工作的常规性工作,更是征管工作的基础。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起征点以下业户,同样要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税收咨询、税款核定等项工作,并建立未达起征点户的台帐,随时掌握免征户的登记情况,建立户籍管理制度,对业户建立户籍档案,临界点上下的业户都要建立档案,做
到户户有档案、档案完整齐全,要求全部上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实行电脑管理,同时,加强与国家税务局、工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进行数据比对,及时沟通相关信息,掌握好各责任区管理台帐,将从工商登记交换来的本月应办税务登记信息,划分到每一个责任区管理员,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户专门登记造册,建立征管台帐,登录纳税人名称、地址、核定定额等详细信息,加强源头控管,堵塞征管漏洞。
2、实行动态管理办法。一是对未过起征点的纳税人在申报上推行按季、半年或年申报制,一年或一季申报一次。二是对临界线之间的纳税人可推行“淡旺季征收”办法,旺季达到起征点征收,淡季达不到起征点可免税,一年可确定几个月为淡季,几个月为旺季。如一年确定10个月为旺季,征收2000元税款,按6个月征收就是1200元税款,其余几个月达不到起征点的办理免税手续,这样,缩减了临界点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就可避免临界点之间的纳税人一个全交税,一个全免税的矛盾。各县市区局可根据情况制定统一标准,避免临界点之间的税负不公,同时又加强了免税户的管理,合理也合法。
3、加强户籍巡查力度。对未达起征点户定期开展巡查,尤其是要加大对临近起征点业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要每月对业户巡查二次,并采取行之有效地方式,核实临界点业户的经营收入,逐月确定其经营收入,对达到起征点以上的业户,及时转入起征点以上业户管理,迅速恢复征税,
并对巡查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案,以备查阅检查;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税收管理员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纳税人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一定期限超过起征点的,税收管理员应将情况反馈地税征收管理机构,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敦促其依法纳税。
4、增强公开办税的透明度。一是大力实施规范定税制度,变人管为制度管。分行业、分地段确定一个不同的科学的定税系数或指标,由税收管理员到纳税人经营地实地采集数据,由税源管理机关或征管股根据管理员采集数据和纳税人经营地段的系数或指标,统一形成定税数据,经公示后没有异议,报经领导集体审议批准通知纳税人,这样,采集数据的不定税,定税的不采集数据,各职能部门相互监督制约,避免了税负不公和“关系税”“人情税”。二是实行“开门评税”和“集体定税”公告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定额的民主评议。要在行业之中评先出信誉较好,有守法意识的纳税人作为定额评定代表,让他们掌握熟悉定额评定的方法和程序,参与到定额评定当中来,减少定额评定当中征纳关系中的矛盾。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应进行公布,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首先由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填写《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申请审批表》,税务人员汇总后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看是否达到免征条件,避免“暗箱操作”,避免由税务管理员说了算。通过纳税人、群
众代表、税务人员三方面结合起来,按评议结果来定,改变过去税务管理员“一言堂”,增加工作透明度。
5、严格普通发票管理。一是推广定额票的使用面,严格实行以票控税,对领购普通发票每月审查一次,根据检查情况,及时调整定额。二是限量供应。对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数量实行有效控制,并制定未达起征点户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办法。对未达起征点户开具的发票要指派专人逐一审核,大笔营业额要实地核实,缴销的发票分纳税人进行登记,以便备查。未达起征点户如果当月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三是严格检查。定期组织人员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检查,对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地局即将实施《铜仁地区地方税务局服务、娱乐业定额发票管理办法》,正是此背景下推行的一个相关措施。
6、加强内部考核管理。首先要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如《税收管理员制度》、《免征户管理办法》、《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岗位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对工作进行量化、细化、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多核或少核应税税收入等行为,视其数额大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理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强化监督考核,采取月份考核与
年度考核相结合,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定额核定、公开,造成税款流失的,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将考核结果与单位领导人和个人的工资、奖金挂钩,奖优罚劣,增强税务人员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心。
7、加大查处力度。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时间缴销旧版普通发票或弄虚作假的免征户,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加大力度对免征户进行清理,特别是发厩、餐饮、歌舞等服务业、娱乐业免征户要进行专项检查清理,达到起征点的要恢复征税,有偷逃税行为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二○一○年元月十三日
范文八: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征收管理处
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流转税管理处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关于未达起征点征收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日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日省局发布《关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征收税款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和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从价)、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地方税费,从2007年9月份起可不予征收。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不执行上述规定,应正常征收”。《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地税发,,号),将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委托代征和定期定额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函,,号),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提高,省局负责综合征管系统及其双定核定系统的维护,保证基层地税机关从日起按调整后
规则操作。调整前,营业额5,000元以下,系统定额默认为零”。
通过省局后台查询,全省2008年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月平均29,718户(最多月份34,605户,最少月份24,913户),年度征收各项税款3,686.47万元,占2008年税收收入0.04%,其中房产税433.88万元。
为减轻经济负担,关照弱势群体,集中工作精力,保障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决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且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从价)、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地方税费不予征收。实行其它征收方式,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九年四月一日
抄送:省局领导,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事业单位
范文九:未达起征点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及建议
安阳市文峰区地方税务局
当前,随着经济拉开下行空间的时程,在政府实施减税、扩大内需的政策背景下,纳税起征点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河北省已经将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未达起征点户数将会进一步增加。文峰区地税局2008年税收征管调研发现,起征点提高后,全区个体实际纳税征管户数由 5113户(含下岗再就业纳税人)减为42501户,直接减少863户(国地共管户 647户,地税纯管户216户),上述数字还不包括由于管理难而未办证,未纳入统计的辖区非主流经营地段和宝莲寺中心所辖区的农村个体工商户)。目前征收系统显示以3000元为计税依据的辖区营业税纳税人有264户,此类纳税人作为弱势经营群体很容易受经济环境因素跌破3000元营业额的临界状态。通过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现状,发现工作中的难点,对正确落实未达起征点政策、稳定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一、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管理现状
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后,一批个体工商户成为税收免缴户。截止2008年底,文峰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5113户,经过调查测算,有863户实际经营收入达不到起征点,可以享受本次起征点调整免税政策,占文峰区地方税务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16.8 %,经统计,每月减免税款7万元左右。区局征收系统显示,营业税计税依据在的个体户345户,占文峰区地方税务局登记营业税个体工商户的13.2 %;的个体户有1656占文峰区地方税务局登记营业税个体工商户的63 %,随着2009年经济发展的减速、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进一步提高,更不排除营业税起征点进一步提高的
可能性前提下,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加,但是目前鉴于下列原因,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认定工作还没有得到充分开展:
二、未达起征点税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税收征免界线难以确定
河南省个体户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后,征免界线的认定是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关系到公平税负。因此,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但是,在具体操作中确实很难界定,特别是界于起征点或免征额之间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无法准确界定纳税人收入是否达到起征点的界线。比如:同一个行业,同一个地域、相同的面积、相同的门店的个体工商户,有的善于经营,善于管理,可能每月营业额超过起征点,按规定达到起征点,每月要征税,而另一个纳税人,不善经营,生意差,每月营业额较低,按规定是达不到起征点的,可以免税。这使达到临界点以上的纳税户,要缴纳较多的税收而感到不合理,心理不平衡,容易产生矛盾。
(二)办理税务登记难
主要表现在:一是免税户税法观念淡薄。部分免税户认为“税都免了还办什么税务登记证”办了证就得交税,存在抵触情绪,总是找种种借口推诿,不办证。二是假停业逃避办证。不少纳税人仍然存在相互观望和侥幸逃避的心理,擅自营业,一旦追究,则停业逃避,风声过后,又重新开业,有的只办营业执照,而不申办税务登记,即使税务机关上门催办,也故意拖延,逃避税收管理。
(三)发票管理难
无论是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还是起征点以下的免税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都应当给其提供发票。但起征点提高后,部分业户的发票使用管理意识更加淡化,
使得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难度加大。表现为:一是少开或不开发票。一部分接近起征点的个体户尽量少开或不开或延缓开票。二是免征户发票用量少,周期长,监管难。三是流动性大,发票存根回收难。有的经常“打游击”,开业、停业“家常便饭”,很频繁。有的为了购发票才办一个登记证,购到发票时就失踪了,成为非正常业户,发票存根无法收回。四是虚开、代开发票。有的为了拉生意,代开发票或转借、“大头小尾”虚开发票现象严重。有的则是化整为零,让已达起征点的纳税户代开发票;同时,不少已达起征点的纳税户为了少交税不开票或让他人代开票。
(四)税收监管难
由于免征户是特殊的群体,其生产经营情况、开业、停业情况的监管很困难:一是化整为零,一证多点。少数业户以不同的名字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一户多证,一证多点,将门店一分为二,人为造成达不到起征点,逃避纳税;二是前店后厂,掩人耳目。有的只在街面上租一个小门面,摆几个样品,从表面上看没有什么产品,收入小,达不到起征点,不被税务人员重视。其实,所办工厂或批发仓库在其它不起眼的地方;三是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少数业户利用起征点这一优惠政策,腐蚀拉拢税务人员为自己缩小经营收入额,以达免税的目的,逃避纳税。
(五)税负调整难
起征点调整前税收定额的核定、调整已是困难重重。起征点调整后,起征点以上的业户千方百计把自己的收入降到起征点以下,逃避纳税,暂定为起征点以下的业户为了使自己的收入长期位于起征点以下,享受优惠政策不纳税,该记账的不记账了,达到起征点的营业额应该申报,也不申报了,税收征管秩序受到了影响,少数业主在税务人员对其核实计税依据时,常常设置种种障碍,不配合税务人员工作,有的免税户经营情况虽然发生了变化,达到了起征点,按规定应该调整为征税户恢复征税。但是,由于计税依据无法准确核实,在税收
管理中容易发生纠纷,而税务机关受诸多客观条件限制,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准确的对其进行核定或调整。
(六)税收政策可能被重复使用
目前,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还在执行中,由于处在3000元临界点的税务调查具有一定的难度、加上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生疏,持有下岗职工优惠证的纳税人申请了再就业减免税,导致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认定优惠政策并列使用,弱化了政策效用。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税务管理人员对政策理解不够,对免征户的税收虽然可以免,但是,税收管理却是不能放弃的。有的税务管理员有畏难情绪,认为那些免税户本来就不交税,管不管无所谓,加之,人难找,工作难度大,管不管没有关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认为未达到起征点不征税,不需税务管理,减轻了工作量,减轻了工作压力,该登记的也不登记了,该按期申报的也不按期申报了,该巡查的也不巡查了,将起征点以下业户打入“冷宫”,不管不问。有的怕登记后影响征管质量,在考核时扣分,扣奖金,放松对免税户的监督管理。
(二)受现有的定税手段较为落后的影响,个体工商户是否达到起征点的问题上,税务人员的主观判断起着很大作用,加之,由于税务部门人少,征管的范围面广户多,工作量很大,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内,要将大量的个体户起征点一一核实清楚,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情。
(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定“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有的经营户门店的
房租每月都有上千元,还有其它支出,可以推算其营业额是多少,如此纳税户也办成了免征户,造成执法不公,引起其他缴稅户的不满,影响和谐诚信治税。其次,由于审批未达起征点会在商户中形成示范效益,而一些纳税人的税收政策了解较少,即使未达起征点,也没有及时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而管理员由于审批未达起征点会影响多个纳税户的纳税积极性,使个体工商户的管理难上加难,导致税收管理员人为减少了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认定。
(四)起征点提高后,税务人员的管票意识相对淡化,特别是对起征点以下的业户使用发票,由于达不到起征点、不征税,税务人员责任淡化、管理过少、很少检查,使发票管理工作相对削弱,直接影响了发票管理工作的开展。
(五)是执法力度不够。根据调查,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经营低点都比较集中,例如辖区南大街、东公路、文明大道东段等地段是弱势经营群体比较集中的地方,由于税务管理员怀同情心,对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大多是上门催催,很少依法下达文书,进行处罚,形成了恶性循环;其次由于是经营面积小、物品少,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很难找到可扣押的应纳税商品或者货物,强制执行无效是影响管理员积极性的主要因素;第三由于经营低点都比较集中,强制执行任何一户,其他纳税人集体抵制,被围攻、被谩骂、被诋毁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未达起征点管理工作异常被动。
三、做好起征点税收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严格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征管工作的基础和首要环节,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起征点以下业户,同样要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税收咨询等项工作,并建立未达起征点户的台帐,随时掌握免征户的登记情况,建立户籍管理制度,对业户建立户籍档案,做到户户有档案、信息完整齐全,并全部纳入税收征管软件进行管理,同时,加
强与国家税务局、工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进行数据比对,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利用从工商登记交换来的本月应办税务登记信息,划分到每一个责任区管理员,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户专门登记造册,建立征管台帐,登录纳税人名称、地址、营业情况等详细信息,加强源头控管,堵塞征管漏洞。
(二)实行动态管理办法
一是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在申报上推行“简易申报”即:按季、半年或年申报制,实行分月汇总申报。二是对征免临界线之间的纳税人可推行“淡旺季征收”办法,旺季达到起征点征收,淡季达不到起征点可免税,这样,缩减了临界点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就可避免临界点之间的纳税人一个全交税,一个全免税的矛盾;避免造成税负不公,同时又加强了免税户的管理,合理也合法。
(三)加强户籍巡查力度
对未达起征点户定期开展巡查,尤其是要加大对临近起征点业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规定每月对业户巡查次数,并采取行之有效地方式,核实临界点业户的经营收入,逐月确定其经营收入,对达到起征点以上的业户,及时转入起征点以上业户管理,迅速恢复征税,并对巡查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案,以备查阅检查;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税收管理员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纳税人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对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税收管理员应将情况反馈给税务征收管理部门,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重新核定定额,敦促其依法纳税。
(四)规范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审批、认定
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首先由达不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填写《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申请审批表》,定税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制作《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汇总后在辖区办公公开栏进行公示,并在纳税人中分行业选举群众代表进行评议,看是否达到免征条件。避免“暗
箱操作”; 实行 “集体定税”公告制,通过纳税人、群众代表、税务人员三方面的共同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其次对认定工作实行按季度认定、跟踪管理的模式;第三核定方法和基础资料采集方面要求对同类纳税人采取相同的方法和标准,不能随意变更核定方法和采集内容;第四对测算的基础数据结合辖区经营情况实行浮动变动,例如有淡、旺季度之分的冷食店。
(五)严格发票管理
一是限量供应。对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数量实行有效控制,并制定未达起征点户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办法。对未达起征点户开具的发票要指派专人逐一审核,加大调票核查力度。未达起征点户如果当月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二是严格检查。定期组织人员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检查,对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六)加强内部考核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如《未达起征点审批规定》、《免征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对工作进行量化、细化、强化监督考核,采取月份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定额核定、公开,造成税款流失的,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增强税务人员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心。
(七)加大执法力度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时间缴销发票或弄虚作假的免征户,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加大力度对免征户进行清理,开展不定期核查,达到起征点的要恢复征税,有偷逃税行为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范文十:未达起征点户税收征管现状及对策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既是一项“富民”政策,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起征点提高后,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税收管理已经成为当前基层税务征收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一、征管现状
未达起征点户相对于定期定额纳税户来说,管理难度比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准确认定难。一是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缺乏准确依据。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的界限,即税法规定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政策规定从字面上看很容易理解掌握,起征点很明确。但如何界定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税务人员难以准确把握和操作。一方面,现有的征管手段对个体工商户的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并没有科学合理的确定依据,也不可能达到很高的精度,只能根据投资、规模、地段、人员等因素来确定其销售收入。另一方面,纳税户本身难以提供准确的核定依据。由于个体经营者无账可寻,即使是使用定位定税也好,还是采用成本倒挤等方法也好,都不能真实体现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人为的把谁定为起征点以上或以下,都不能让人心服口服,因而,征纳双方时常为此发生矛盾。二是认定存在随意性。在起征点的认定上,税收管理员的主观判断起着很大作用,由于税务部门征管人员少,征管范围点多面广,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要将大量的纳税户逐一核实清楚,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情,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税收管理员往往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收征管工作任务而出现随意认定起征点的现象,个别有的甚至还存在定“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
(二)税收监控难。一是税务人员思想认识上有偏差。随着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比重的日益提高,个体税收的征收成本与税收收入的比例进一步加大,税务部门往往出于“抓大放小”思想的影响,容易忽视起征点以下个体税收的征管,认为反正不用征税,管不管理对税收没影响,造成征管措施的不到位。二是纳税人有意回避起征点,逃避纳税义务。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无疑为某些纳税人提供了偷逃税的机会,有些纳税户采取化整为零、回避起征点的手段,将门店一分为二,一户多证,一证多点,利用前店后仓或者有仓库没有门面的经营方式隐蔽经营,人为造成达不到起征点。面对这种合理的“节税”,税务机关没有有效的控制方法及依据加以制约,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给税收管理造成了极大困难。三是征管软件的限制导致纳税人回避了申报环节的法律责任。对未达起征点户,税务部门由于征管软件的限制,在CTAIS中不作申报处理,只是将核定清册中销售额作“零”处理,也没有要求未达起征点户报送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这既违背征管法,也使纳税人回避了申报环节的法律责任。
(三)信息共享难。当前,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分别采用两套税收征管软件,信息共享程度低,信息化水平不同步,无对接条件,要达到信息沟通非常困难。而且起征点政策不是一项依申请行为,不能因为纳税人未主动申请就不予落实。另外,在国、地税共管户的日常
税收征管中,存在国税、地税起征点认定不一致的现象,造成“一家征税一家不征”的局面,不仅容易引起纳税人的抵触情绪,而且影响了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四)税额调整难。一是在认定的有效期内因对未达起点户缺乏有效监控,使这部份纳税人达到起征点以上未及时予以恢复征税。未达起征点户为了使自己的收入长期位于起征点以下,享受优惠政策不纳税,该记账的不记账,在税务人员对其核实计税依据时,常常设臵种种障碍,甚至虚假报告相关数据,不配合税务人员工作。有的未达起征点户经营情况虽然发生了变化,达到了起征点,而税务机关受诸多客观条件限制,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准确的对其进行核定或调整。二是起征点认定工作未能与定额调整有机结合而流于形式。认定到期后,由于往往流于形式,而仅仅是重新填写认定表,而未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经营情况的变动作相应调整。
(五)税务登记难。一是纳税户税法观念淡薄。部分未达起征点户认为办了证就得交税,存在抵触情绪,总是找种种借口推诿,不办证。有的只办营业执照,而不办理税务登记,即使税务人员上门催办,也故意拖延,逃避税收管理。二是税收管理人员严格执法观念不强,税务工商信息比对工作难以落实到位。对省局定期发布的工商信息比对情况,税收管理员不能认真按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要求的反馈情况被动应付了事,不能履行法定程序催办税务登记。
(六)以票控税难。很多未达起征点户为避免突破核定销售收入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税额,尽量少开、不开或延缓开票,或者利用家人或亲戚的身份证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发票,避免税务机关掌握自己
的销售收入。还有部分未达起征点户经营期满后,为逃避税收走逃现象较为严重,给税控机和发票后续管理带来极大的矛盾。
二、征管对策
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税收管理,是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尽到国税部门职责的法定要求,也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质量的必然选择。
(一)认真采集认定信息,严把未达起征点认定关。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定期采集纳税户的经营面积、房租(折旧)、工人工资、水电费、车辆费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费用等信息。根据这些信息,测算出个体户的保本增值额,再根据法定税率和行业税负率推算双定户的年保本销售收入,依据所核定的销售收入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工作。
(二)加强户籍巡查力度,实行动态管理。一是严格落实户籍管理制度。要对未达起征点户定期开展巡查。尤其是要加大对临近起征点业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至少要每月巡查一次,逐月确定其销售收入,对销售收入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以上的,迅速恢复征税。二是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未达起征点纳税人信息库。对未达起征点户办理税务登记后,除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信息维护、税种登记外,应及时登录好管理台账,包括从业人员、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地点、经营面积、现有规模等,以便当纳税人经营规模扩大或定额方案调整时,可以随时将这部分纳税人及时转入正常的征税范围。
(三)完善评税定税机制,落实免税公示制度。加强调查研究,
合理确定各行业、地段的平均税负水平,推行税务、纳税人和行风特邀监督代表三方定税制。结合纳税户申报情况和税务部门调查掌握的定税依据等情况,由征、纳和特邀监督员代表三方共同评议定税,确定其每月是否达到起征点及应纳税额,做到核定程序合法、方法科学、结论准确。经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应按月进行张榜公示,积极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在纳税人中分行业选举群众代表进行评议。
(四)加强部门联系,严格税务登记管理。认真落实好与工商、地税、技监等部门的定期联系制度,认真做好工商信息比对和税务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反馈工作。要定期与工商、地税、技监等部门交换办证信息,做好个体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充分利用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通过定期清理和不间断巡查,及时将新增户纳入日常监控管理,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对未办营业执照的办理无证户税务登记。
(五)改革完善起征点免税制度,实行免征额免税制度。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对于免征额部分的课税对象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部分征税。采取免征额的方式,使处于临近点的纳税户税负相近,差距缩小,税负更趋合理。这样做既可从根本上解决起征点的固有缺陷,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减轻个体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又有利于规范纳税秩序,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六)加强内部考核管理,严格实行征管责任追究。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征管工作制度,如税收管理员制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追究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对工作进行量化、细化、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多核或少核等行为,视其数额大
小,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理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强化监督考核,采取月份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定额核定、公开,造成税款流失的,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将考核结果与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的工资、奖金挂钩,奖优罚劣,增强税务人员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心。
(七)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发票管理。一是对领用发票的未达起征点户严格控管,对其发票数量实行限量控制。未达起征点户如果当月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连续3个月开票收入达到起征点的应并及时调整定额。二是定期组织人员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打击为其他纳税人代开或转借发票的行为。三是积极推广税控收款机,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原则上应按税务机关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未能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务机关停止发售发票。
(作者单位:安仁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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