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易爆,有毒产品的生产,储存装置监控,监测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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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3]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大爆炸事故和章丘市埠东粘土矿“5·23”重大透水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迅速下发通知,决定从5月24日起到6月底,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并相继派出督查组赴各地对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针对近期全国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情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决定从今年6月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专题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部署,把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来抓。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严格事故查处,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并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各单位”)。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等行业领域。突出近期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消防、道路交通、矿山、化工、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突出学校、医院、商业和文化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突出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省政府令第260号)要求,健全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制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高危粉尘、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是否达标。  (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情况。  1.煤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煤矿安全七项治本攻坚举措情况;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无证和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情况。重点检查整治以下违规违章现象:未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层位进行开采,矿井通风机能力不足,矿井未构成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开采自燃或容易自燃煤层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矿井未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或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探放水制度、防治水措施及水害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主要机电设备未经由有资质的机构按规定检测检验,输送人员的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可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六大系统”,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等。  2.非煤矿山。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办发〔2012〕54号文件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79号)情况;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查处以下非法违法行为: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施工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且未按规定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备案的,基建矿山“未批先建”或未经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违规排放尾矿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对油库、炼油厂、港区等重点区域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情况;对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的监控、监测情况;对无正规设计化工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和隐患治理情况;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治理情况。打击治理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以及生产企业转产关闭退出情况。  4.消防。以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和“多合一”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为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道路交通。重点检查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推进情况。以客车、校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农村面包车等“五类车”为重点,全面排查长期逃避监管、逾期不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全关键部件陈旧老化、制动性能下降、安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等不安全的车辆;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农村道路、山区道路以及通行班线客车的道路为重点,全面排查因道路线型不良、不符合相关设计和建设标准、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或不达标导致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特别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易发生坠车事故的隐患路段;以客运企业和客运场站、危险品运输企业为重点,全面排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制和制度不健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24小时GPS专人值守的动态监控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等隐患突出的运输企业;以查处“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全面排查高速公路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开展“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为重点,集中整治强行超车、强行会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抢占道路霸道行驶、驾驶无牌无证、驾驶报废及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危险驾驶行为。  6.水上运输。客滚运输船舶“逢七不开”、防碰撞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港口客运站候船厅、登船通道、停车场“三封闭”措施落实情况。内陆水域加强渡口和浮桥安全管理、打击非法渡运等情况。  7.渔业生产。对出海渔船进行逐条检查,确保达到安全适航标准,重点检查“三无”渔船整治、渔船标识整治、异地挂靠渔船整治和涉外渔船整治情况。  8.建筑施工。检查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手续擅自开工以及肢解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超资质或挂靠承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检查治理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情况。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安全生产关键岗位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  9.食品药品加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的注册登记、检测检验及安全检查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  10.民爆器材。检查生产工艺和流程情况:是否严格按照通过行业验收时的材料、配方、结构、标准、工艺参数、工艺流程组织生产,是否存在私自改变行为,是否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是否严格落实工房库房定员定量定置管理,是否制定并落实不合格品和废品管理制度。检查生产设备情况:在用专用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行业规定,设备管理是否执行行业标准,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设备维修记录是否齐全,特种设备是否实施有效管理。检查监控设备情况:危险作业场所视频监控是否符合行业标准,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设备选型是否符合标准,监控信息储存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防爆设施情况:关键工序的防殉爆防传爆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安全联锁装置、防殉爆防传爆装置是否进行验证,防护土堤、防护装甲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1.特种设备。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2.冶金有色。排查整治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及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等行为情况。  13.文化活动场所。网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场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文化馆(站)等各类文化活动场所落实防火、防盗、防爆、防踩踏等措施情况;进入文化场所各类人员安检制度执行情况;专业演出、群众文化活动中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十艺节”场馆建设、改造工程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四)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完善。  (五)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各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严格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二)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层级直接监管的单位做到全覆盖检查,并对下级政府及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要组织督查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县乡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各类单位做到全覆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央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省政府安委会成立的8个督查组,将于7月份继续开展2至3次督查,确保全省大检查工作扎实有效。  (三)强化行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省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  (四)创新检查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在全面督查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专家参与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工作实、措施严、效果好。对重大隐患,各级政府及安委会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按照时限要求,全部整改完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大检查情况于每月3日前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级相关部门要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五)把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结合起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复产必须经过验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安委会统筹安排部署大检查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各级政府都要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牵头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要明确市、县、乡各级政府的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县乡、责任落实到县乡、监督检查到县乡。省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牵头单位,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检查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大检查工作方案、负责人、牵头单位和联络员名单,于6月30日前一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隐患(省有关部门举报电话见附件),完善接报和查处机制,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这次安全大检查,坚持“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  (四)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体系。要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将安全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在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要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总结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  附件
  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省安监局:(  省检察院:(13  省公安厅:(18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8、  省交通运输厅:(00(道路运输),693443(水路运输)  省海洋与渔业厅:(60  省工商局:(53  省质监局:(  省煤炭局:(81  山东煤监局:(22  山东海事局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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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3]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保利民爆济南科技有限公司“5·20”特大爆炸事故和章丘市埠东粘土矿“5·23”重大透水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迅速下发通知,决定从5月24日起到6月底,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并相继派出督查组赴各地对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针对近期全国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情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决定从今年6月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专题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部署,把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来抓。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严格事故查处,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并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各单位”)。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等行业领域。突出近期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消防、道路交通、矿山、化工、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突出学校、医院、商业和文化娱乐场所、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突出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省政府令第260号)要求,健全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制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高危粉尘、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是否达标。  (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情况。  1.煤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煤矿安全七项治本攻坚举措情况;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无证和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情况。重点检查整治以下违规违章现象:未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层位进行开采,矿井通风机能力不足,矿井未构成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开采自燃或容易自燃煤层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矿井未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或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探放水制度、防治水措施及水害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主要机电设备未经由有资质的机构按规定检测检验,输送人员的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可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六大系统”,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等。  2.非煤矿山。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办发〔2012〕54号文件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79号)情况;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查处以下非法违法行为: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施工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且未按规定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备案的,基建矿山“未批先建”或未经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违规排放尾矿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对油库、炼油厂、港区等重点区域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情况;对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的监控、监测情况;对无正规设计化工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和隐患治理情况;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治理情况。打击治理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以及生产企业转产关闭退出情况。  4.消防。以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和“多合一”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为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道路交通。重点检查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推进情况。以客车、校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农村面包车等“五类车”为重点,全面排查长期逃避监管、逾期不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全关键部件陈旧老化、制动性能下降、安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等不安全的车辆;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农村道路、山区道路以及通行班线客车的道路为重点,全面排查因道路线型不良、不符合相关设计和建设标准、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或不达标导致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特别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易发生坠车事故的隐患路段;以客运企业和客运场站、危险品运输企业为重点,全面排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制和制度不健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驾驶人安全教育不到位、24小时GPS专人值守的动态监控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等隐患突出的运输企业;以查处“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全面排查高速公路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开展“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为重点,集中整治强行超车、强行会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抢占道路霸道行驶、驾驶无牌无证、驾驶报废及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等危险驾驶行为。  6.水上运输。客滚运输船舶“逢七不开”、防碰撞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港口客运站候船厅、登船通道、停车场“三封闭”措施落实情况。内陆水域加强渡口和浮桥安全管理、打击非法渡运等情况。  7.渔业生产。对出海渔船进行逐条检查,确保达到安全适航标准,重点检查“三无”渔船整治、渔船标识整治、异地挂靠渔船整治和涉外渔船整治情况。  8.建筑施工。检查不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等手续擅自开工以及肢解发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超资质或挂靠承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检查治理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情况。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安全生产关键岗位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  9.食品药品加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的注册登记、检测检验及安全检查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  10.民爆器材。检查生产工艺和流程情况:是否严格按照通过行业验收时的材料、配方、结构、标准、工艺参数、工艺流程组织生产,是否存在私自改变行为,是否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是否严格落实工房库房定员定量定置管理,是否制定并落实不合格品和废品管理制度。检查生产设备情况:在用专用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行业规定,设备管理是否执行行业标准,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设备维修记录是否齐全,特种设备是否实施有效管理。检查监控设备情况:危险作业场所视频监控是否符合行业标准,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设备选型是否符合标准,监控信息储存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防爆设施情况:关键工序的防殉爆防传爆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安全联锁装置、防殉爆防传爆装置是否进行验证,防护土堤、防护装甲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1.特种设备。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2.冶金有色。排查整治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及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等行为情况。  13.文化活动场所。网吧、文化娱乐场所、演出场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文化馆(站)等各类文化活动场所落实防火、防盗、防爆、防踩踏等措施情况;进入文化场所各类人员安检制度执行情况;专业演出、群众文化活动中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十艺节”场馆建设、改造工程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四)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完善。  (五)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各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严格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二)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层级直接监管的单位做到全覆盖检查,并对下级政府及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要组织督查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县乡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各类单位做到全覆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央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省政府安委会成立的8个督查组,将于7月份继续开展2至3次督查,确保全省大检查工作扎实有效。  (三)强化行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省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  (四)创新检查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在全面督查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专家参与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确保工作实、措施严、效果好。对重大隐患,各级政府及安委会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按照时限要求,全部整改完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大检查情况于每月3日前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级相关部门要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五)把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结合起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复产必须经过验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安委会统筹安排部署大检查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各级政府都要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牵头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要明确市、县、乡各级政府的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县乡、责任落实到县乡、监督检查到县乡。省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牵头单位,针对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检查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各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大检查工作方案、负责人、牵头单位和联络员名单,于6月30日前一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宣传发动,引导社会参与。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隐患(省有关部门举报电话见附件),完善接报和查处机制,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这次安全大检查,坚持“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  (四)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体系。要把大检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将安全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着力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在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要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总结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  附件
  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电话  省安监局:(  省检察院:(13  省公安厅:(18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8、  省交通运输厅:(00(道路运输),693443(水路运输)  省海洋与渔业厅:(60  省工商局:(53  省质监局:(  省煤炭局:(81  山东煤监局:(22  山东海事局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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