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小额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利息基本和本金一样,就是借一万等额本息换完基本就是还2万,这不算高利贷么?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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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小额贷款公司借钱4万 结果惹来麻烦一串
【时间:日 11:56】
【来源:】【作者:】
【编辑:麦一帆】
  向小额贷款公司借钱4万元,家住博白的林先生在还款4个月后,偶然发现还款方式“有异常”。2月14日,林先生打来求助电话:“借了4万元本金,合同上却写着5万多元,我觉得该公司的还款计算方式不合理。”是吃了亏还是另有隐情?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遭遇:合同上的本金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符  林先生收到了小额贷款公司4万元出借款流水账。  林先生称,玉林某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员于去年找到他,并向其介绍了一款借贷产品,月利率低至1.89%。  林先生于日在该公司借贷了4万元,并约定分24期,每月还款2000多元,每月的12日为月还款时间。不久后,林先生从该公司收到了4万元的出借款,并按照约定按时将应还款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今年2月13日,刚过还款时间一天,林先生就收到小额贷款公司员工的催款通知,其家人也接到要求协助催款电话。因为这次催款事件,林先生特地向业务员了解了一下自己的还款方式,却发现其中有“不解”之处。  “贷款公司将‘咨询费’加入到借贷的本金内,合同上的本金变成了5万元,实际只收到4万元。”林先生解释称,签订合同前,自己知道公司需要收取一定的“咨询费”,但当时他认为该费用是另外支付,并不在本金的范围内。现在因多出了一万多元本金,导致其每个月偿还的利息金额增多。  “公司说借款合同需要寄到总部盖章,然后再寄回来给我,但4个月过去了还没收到。”2月14日,记者以“林先生家属”的身份与林先生来到玉林某小额贷款公司,并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咨询。  走访:借款手续不齐全,双方有各自说法  林先生向公司一方索要借款合同,对方称已经寄往总部,只能提供扫描件。记者从对方提供的一份名为“借款协议”中看到,该协议扫描件并没有盖章,只有林先生单方的签字画押,而协议的“公司名称”一栏也处空白,借款月利率并未出现在协议中,而借款本金数额为“50700元”而非“40000元”。协议中约定:“甲方(林先生)委托乙方将出借本金中相应资金先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作为咨询费后,余额支付至甲方专用账户。”此约定正好印证了林先生所称“将咨询费纳入本金”一说。  工作人员对于林先生所说“将咨询费纳入本金”的说法,给出了解释并称,公司并未收取任何咨询费,对于为何借出40000元却在合同内写成50700元,是因为“其他公司也是一样的,是种行规,对正常还款没有特殊意义”。工作人员解释,每月还款数额为2422.29元,是通过4%+40000÷24计算而来的,其中采用的本金数额是“40000元”而非合同内的“50700元”。  对于贷款公司的月还款数额计算方式,林先生同样认为此种算法不合理,从第二个月起,当月需要还的本金应该先减去上个月已还的本金,本金应该越来越少才对,而不是每个月都按照本金40000元来计算。  目前,因为与该公司产生纠纷,林先生在没有按时交付还款的情况下,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将面临向公司交付数额不等的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  银行:市面还款方式多样,应选择适合自己还贷能力的方式  银行专业人士告诉记者,这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还款方式属于费用重复计算的偿还方式,会大大加重贷款压力。记者从某银行营业厅客户经理处了解到,贷款时,各个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抵押物、金额、年限、用途、群体等要求都有所不同,所对应的还款方式也各不相同。以房贷款为例,目前常见的银行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是指先还利息,每月本金和利息加在一起还款,每月还相同的数量的款;等额本金是指每月还相同的本金,利息逐步减少。总的来说等额本 金是比较划算的,但是缺点是首期供款压力大。借款人应该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压力过大会影响生活质量。  “低利率,无抵押,手续便捷”,林先生说,当初他就是听了业务员这样的宣传,以为自己捡了便宜,结果惹来麻烦。目前,林先生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  提醒:明显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借贷产品,应该提高警惕  林先生认为,合同履行了4个月之久,公司依旧没有在合同上盖章,也没有为他提供借款合同,证明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与权利尚未合法化,故该合同应该属于无效。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海玲对此给出了自己的法律意见并认为,虽然林先生所看到的合同没有公司盖章,但实际上双方已达成借贷合同的事实,实际交付借款,所以该贷款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公司将“咨询费”纳入本金数额中的问题,潘海玲认为,作为公司一方有义务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林先生,该咨询费具体是什么咨询内容,按什么标准收费,怎么交费等;而作为借款人的林先生,应该在签订合同前对相关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对有疑义的条款可以向公司提出意见,并要求作出修改。目前,合同已生效,林先生如提出疑义意见,只能通过与公司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协商,不能单方面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林先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请求更专业的部门进行咨询并寻求帮助。  潘海玲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提醒读者:在贷款时,首先要认真详细地看清贷款合同各条款,了解本金和利息的计算方式是否和约定的一致,是否有其他不合理不明白的项目在合同中。如果遇到明显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借贷产品,应该提高警惕,贪便宜之心切不可有,很多“陷阱”都是为贪小便宜之人准备的。  原标题:贷款4万,惹来麻烦一串 提醒:明显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借贷产品,应该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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