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过银行查出存取款的话,没有余额宝收益率,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了,工资和银行存款应该怎么分割?
  一、夫妻双方的收入
  1.如何调查配偶一方的收入状况
  离婚诉讼案件中,一方或双方的收入状况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重要因素。面临离婚,一般方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自己财产和收入状况,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彼此对于对方的收入状况较为了解,对于对方所在的单位也比较熟悉,这样,调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对容易。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在意一方的收人情况,或对经济没有过多的防备心理,可能对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不太清楚,这样,就有必要在诉讼开庭前调查另一方的收入情况。
  (1)聘请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调查,较大的国营单位,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还是较为配合的,能够提供相关的工资收入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凭律师证件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
  (2)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
  实践中,律师合法合理的取证要求有时不能得到取证单位的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律师取证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拟取证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在实行调查令的地区还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情况,一般面对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被调查单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因此,持法院的调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一般正规单位也不会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
  2.是否所有的工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可见,工资、薪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工资薪金以及单位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3.买断工龄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能否分割
  (1)买断工龄款的分割
  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所列举的七项中没有列明,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相关规定。从工龄买断款的性质来看,具有报酬性、补偿性、救济性和保障性,即对以往工作的酬劳,对离开用人单位损失的补偿,对今后工作与生活的救济。其性质和特征类似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用,因此应当按照特殊共同财产来处理。买断工龄款与人身关系并不密切,因为买断工龄款不是基于伤害、军人等人身关系密切部分产生的,而是基于工作产生的。它是基
  于单位对其之前工作以及今后生活来支付的。因此不应当简单作为个人财产。
  该款的性质,可以借鉴军人转业费的规定,采取分段考虑其归属的方式进行认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其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其到该单位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曾有倾向性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
  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实际上,&买断工龄&已经是一个历史概念。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分割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按照劳动者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可见,在某种程度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一段工作时间内的经济补偿。那么经济补偿金应当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吗?
  审判实践中的观点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特定事件而发生的,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多年来与之建立忠诚、稳定劳动关系的额外奖励,另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为确保其能在相当时间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特别经济扶助。对劳动者来说,辞职补偿金是其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于生存面临危机,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无疑对缓解劳动者失去工作后的生存风险具有极重要的作用。因此,经济补偿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资、资金所得,它与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而与婚姻关系存在与否不具有明显、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认定经济补偿金是个人财产,不能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一、夫妻双方的存款
  1.哪些存款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处理夫妻离婚存款的分割,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第三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明确要求法院查询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而且从存取款明细中确实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
  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家庭开支,或者男方认定的正常支出,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分的份额。
  2.银行存款怎么查询
  查询银行存款是指有权查询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查对象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存人日期、期限、金额以及款项等情况进行查实取证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11个部门可以依法对个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公证机关。查询单位存款,可以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有12个部门,除了以上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1
1个部门都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根据《中国共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因查处已正式立案的违法、违纪案件,也可以查询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查询,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
  在婚姻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只有人民法院能够进行相应的调查。因此,当事人需要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申请人民法院到银行调查。作为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查清配偶存款所属的银行,并在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的时候,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号码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于人民法院展开调查。
  从实践操作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在某家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查明当事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还应当调查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款项的走向,以防止配偶在出现婚姻危机之时转移财产。
  3.常见银行存款转移和隐匿的手段及应对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比如,一方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此种情况下,通过帐户查询能够确定存款的流向,进而主张权利。
  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①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法院一般可以接受查询申请;②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
  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③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声称已消耗完毕或大部分用完
  比如,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人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动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千,每月还余有7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
  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推测的结论,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
&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3)将夫妻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造成法院不能处理的尴尬局面
  有些情况下,配偶一方将共同财产全部取出,存至其父母一方名下或他人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
  离婚案件中,若委托人主张配偶将共同存款转入第三人名下后,因离婚案件中不能处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那么实践中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我们以下用案例说明。
  以他人名义存款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叶某(女)与魏某(男)于1997年1月举行婚礼,同年5月4日生育一子0
7月30日补办结婚证。二人共同努力并在原告父母的资助下,成立了&宏盛丝印厂&。生活富裕了,但是二人婚姻却陷入危机,魏某常与自己的女秘书鬼混,还将共同存款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妻子叶某忍无可忍,终于将魏某诉上法庭,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并且儿子由自己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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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  知情权被法院侵害,法院的强制划扣是否还有效呀?钱还是别存银行了,合法财产被划走7万多,法院和银行3个月都不通知一声,还是自己取钱时才发现!现在我又要去起诉别人,以追问我被法院划扣的损失,法院真是会找业务呀!具体情况如下,大家给我评评理嘛!多谢了  被执行人是连带责任人之一(退伙前的合同纠纷),主要责任人潜逃,在未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法院强制划扣了银行存款,三个月后取款才发现。到法院理论,法院告知执行通知书等同于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通过邮局寄出,后来又被邮局退回。而且法院当场不给执行通知书,让几小时后再去拿。作为可怜的社会主义公民,被执行人的私人财产就这样被社会主义的法院强制而又秘密地划扣了,法院都这样践踏了无知的中国农民和打工者的知情权,侵占了私人财产,而让主要责任人逍遥法外。请问这种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能向高一级法院上诉,并要求划扣法院归还被划扣的存款呀?不盛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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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忙到扣一大堆帽子,先把事情弄清楚了来。既然被执行人是连带责任人之一,法院的动作无可厚非。看来法院顶多在程序上有瑕疵。但你在知道判决结果后就应该想到有这一天。你说你冤,那人家申请执行人赢了官司收不到钱冤不冤?既然是连带责任人之一,法院只要找到一个,就可以在他身上全部起坎,然后你几个内部自己去分担,这就叫“连带责任”。
  你如果还去上诉法院划你的钱,不怕让天下人笑掉大牙?各人找本《民事诉讼法》看了来再说,莫乱开黄腔。
  啥子叫强制执行?这就叫强制执行。
  连带责任-----------强制执行
  既然晓得判决结果了,还拒不执行,就应该晓得法院早晚会强制执行。
      从你陈述的案情来看,法院强制执行没有问题得,执行通知即使没发给你也无大碍。不过你有权利找法院拿来扣划你存款的裁定书
  法院程序上有瑕疵就代表不是最优解决方案,这折射出我国的法制还不完善,应该从法经济学角度进行优化,这在欧美发达国家是非常流行的学科。从中也折射出中国的执法机构相当的不完善,不人道,公民的财产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法院侵害我知情权划走我的存款对法院而言是多么容易的一件事,可它可能想过这会对我们一家造成多大的伤害,这就是不懂法的后果吗,这就是老实人把款存银行的后果吗?法律就会欺负弱势群体。却让真正的责任人携款潜逃,法院不去追划走我们的钱让我们去追吗,只有吃皇粮的法院才做得出来。我们知情权被懂法的法院侵害就无地申诉吗,我们的知情权就一文不值吗,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国特色吗,如果是我就是这个制度的牺牲者,为后人的警示就是“千万别做老实人,千万别把钱存在中国银行,千万要钻法院空子(法院也在这样做,不考虑结果的公正性,文明性),千万让想方设法避税,因为吃皇粮是用税收来养了,可以他们又不想想他们的行为会对老百姓产生什么不良的影响,只管他们自己来的方便舒服”。
  中国人民的知情权究竟需不需要得到保护,被侵害了就没有补救方法吗,共产党专政就是这个结果吗,执法机构那么地官僚主义。这声官司我是连带责任人之一(一共有四个责任人,还有一家公司),但也肯定是次要责任人,结果所有的一切包括诉讼费都由我一个人承担,这个哪门的天理,显然是不合理的,法院不事先去找主要责任人,先让我承担全部责任。然后又让我上诉去找其它责任人,然后其它连带责任人又去上诉找主要责任人,如此循环法院是有事做了,可是浪费了多少其它人的时间和金钱,法院一边吃着皇粮一边吃着这环环相扣的诉讼费,真亏它们想得出来!
  真的大家都觉得法院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吗,这是我爸的亲身经历,他是老实的农民,不懂法,觉得自己一身正气又不是主要责任,所以忽略了这场官司的裁定。但就是这样一个不懂法、负连带责任、却又是一个真真正正的老实人却承担了这场天下撞来的官司的全部责任是合理的吗?现在我们又要花钱请律师去找其它责任人讨债是多么大的损失呀,这就是老实人的后果!
  从你自己的叙述,你应该是败诉了,也就是说,你欠别人钱是事实吧?如果是这样,老赖还如此理直气壮,这才真是我国法律不完善的地方!如果我是人大代表,就提议案让老赖负刑事责任,就以你这个帖子作为议案的开篇。
  中国务工农民:你这样说我就认为你是打横耙了。  什么叫最优解决方案?法院判了,败诉方就老老实实履行义务,该还钱的还钱,该履行某项行为的就老老实实去做,这才是最优解决方案。就是你这些老赖多了,才有强制执行一说。  在欧美就可以不执行法院判决吗?恐怕你死得更早。  真是无知者无畏,点都不懂法还在这里打胡乱说。啥叫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还有主次之分吗?如果有(将就你的说法),在判决里明确没有?如果没有,那其中任何一个都应该负全部责任,不然还叫啥子连带责任!  你的权利该维护,那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就不该维护了?你怎么不说你不还钱对对方一家又是多大的侵害?欠债不还钱倒还有理了。见过怪的没见过这么怪的。  你有钱存不存银行跟这事一点边都沾不上。照你的逻辑推理,贪官们贪的上万、上亿的钱都存在银行里,这银行不是最大的贪污犯?不是罪该万死?国家早就该把所有银行撤了。  我也说真亏你说得出来!
  但就是这样一个不懂法、负连带责任、却又是一个真真正正的老实人却承担了这场天下撞来的官司的全部责任是合理的吗?  -----------------------------------------------------  不懂法显然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啊,难道我说句“没看过刑法”就可以随便杀人嗦
  你认为法院执行有问题,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不是就没有讲理的地方了,不过希望你不要乱开黄腔打横耙。把自己的事和法律规定搞伸抖了来再说。
  楼主对连带责任的含义没搞懂!
  首先我们没有违法,主要债务人跑了,责任由我务父亲承担。欠钱和违法是两回事。法律说了欠钱是违法吗,法院判了我们负连带责任,我们负有还款这个义务,没有潜逃,没有转移银行存款。其它责任人要么潜逃,要么转移了银行存款,这才可能叫违法吧。法院就这样让我父亲一个人承担了所以的债务,还不发执行通知地将银行存款划走。这究竟是我们的不对还是法院的不对?难道我们还有什么不对吗,责任全部都由我们承担了,法院还不尊重我们知情权,你们觉得这是我们不对吗。我们绝不是老赖而是太老实,才会落得银行存款被法院秘密划走的后果。依法划扣没什么问题,但不尊重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就有问题,好像法律没有规定知情权被侵害时的补救措施,最多就是你以前不知道,现在做了再让你知道嘛,时间晚点而已,后果是无法挽回的。这绝不是文明执法的体现,而是暴力执法。各位懂法的大虾看问题客观深入一点好吗?  我不是学法的,我是学经济的。经济学讲究Pareto最优或改进,就是在不损害任何其它人的利益下提高某人的利益。法律也应该要有这个意识,正所谓法经济学的研究才在西方盛行。针对此案例,法院在没有损害申请执行人、其它责任人的利益下,要我们承担了其它责任人的损失,又迫使我们再花钱去打官司,这并不是Pareto改进的做法,社会福利并没有得到提到反而是我们的福利受到了严重损害,并且还助长的真正老赖的嚣张气焰。我们也从中得到了这个教训,吃亏的是老实人!
  哈哈,看来中国的法律真的是太让人没看上眼,被法院判决了要承担责任都还能找理由不履行,我服了!!!!!!
  别做老实人
  钱都扣了,你还没说没履行,看到问题的本质没有
  喝茶看热闹,不履行的已经跑了,我爸是垫背的,真正债务人正在外Happy呢,法院不去找它,拉了个垫背的,你明白这种感受不
  连带责任哦,你履行了可以找其他几个债务人分帐噻。  
  老实人就是垫背的,这是法制社会或者和谐社会要提倡的吗,各位!
  我们是只有去找其它债务人分账嘛,但他们不是老实人呀,要不早就跟我们分了,还用得着法院划扣我们的钱来帮他们履行义务吗?我们只有再打官司,看再交点诉讼费和律师费看能不能挽回我们做老实人的损失,非老实人的钱可不是那么容易能追回的,看那么强势的法院能给挽回一点我们对中国法制的信心不!
  友情UP
  法院执行是正确的,要怪就怪你交友不慎!
  强制执行你的存款,你当然说你不知情了。做人要诚信,不要做老赖。
  我敢打赌.  楼主不知道连代责任是怎么回事.  连带责任就是责任人跑了.  就该你来承担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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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遗产存款因不知密码被银行拒绝取款 法院调解书解困-中新网
遗产存款因不知密码被银行拒绝取款 法院调解书解困
  重庆11月22日电 (赵媛 罗康)小唐的母亲去世后留下一笔存款,但家人却都不知道密码。取款要求被银行拒绝之后,父亲老唐无奈地将儿子小唐告上重庆武隆县人民法院,并自愿放弃继承权。近日,老唐父子拿着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到银行顺利办理了取款手续。
  11月10日,老唐的妻子周某在帮人干活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去世。周某的突然离世给父子俩很大打击。处理好周某的后事之后,父子俩想起周某生前曾在某银行开办了一张银行卡,上面大概还有14000多元钱。于是,父子俩急忙跑去银行取钱。
  可父子俩到了银行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由于无法确认他们的继承权,就算是周某的家人,没有密码也不能取钱。父子俩这下傻眼了,周某去世得很突然,加上去世前动了气管切开的手术,连一个字的遗言都没有给他们留下,更不用说把银行卡密码告诉他们了。
  父子俩多次与银行交涉,但银行均以其不能提供密码,不符合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其提取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他们,若要提取存款,可以通过三种途径:一是每天来试几次密码,直到试出密码为止;二是去办理公证,凭公证文书取款;三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出具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确认继承权利。
  凭运气试出密码的概率实在太低,乡镇上也没有公证处,而且听说费用不低。正犯难的时候,老唐想起了年初赶集时,曾收到法院发放的《便民诉讼手册》,而刚好在临镇就有一个人民法庭。于是父子俩找到了武隆县第三人民法庭向法官求助。
  了解到老唐父子的诉求后,法官给父子俩支招:由老唐作为原告起诉同为法定继承人的小唐,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周某留下的遗款。因为小唐是独子,周某的父母也已经过世,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只剩下父子二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确定遗产分割份额。11月18日,武隆县第三人民法庭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在审查了相关证据,确认周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父子俩以后,法官随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期间,父子俩表示,他们本来对遗款的分割就不存在争议,仅仅是因为不知道银行卡密码,又难以去公证处办理手续,才选择了“另辟蹊径”,通过诉讼手段完善继承手续,尽快把卡里的钱领取出来。法院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很快便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由小唐继承母亲的遗款,老唐自愿放弃继承权利。根据相关规定,调解结案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父子俩只花了不到1小时、75块钱就解决了“大难题”,都觉得很满意。
  11月19日,小唐拿着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终于顺利的将银行卡上的存款取了出来。至此,父子俩总算是松了一口气。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便民诉讼网络”的不断完善和“速裁机制”的建立推行,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均可在较短时间内办理结案,且具有诉讼门槛低、法律效力高、执行力较强的优势。因此,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办理离婚、财产继承、房产过户等相关手续时,逐渐倾向于采取诉讼手段实现诉求。随着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不再惧怕“打官司”,反而更加认同了法院办案的公正与效率。(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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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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