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梁柱结构图建好后发现少一条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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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虞城县居民梁某委托建筑队在虞城县城郊乡新庄村建了一栋三层楼房。楼房建好后,一楼两个大梁长时间没有凝固好,还出现了裂缝。大梁使用的是金湖波水泥。是不是水泥质量问题造成的,梁某、建筑队工头张某和水泥经销商朱某说法不一。近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梁某:有化验报告,水泥不合格
24日,梁某向本报反映,他在虞城县东环路附近建了一座三层楼房,后来发现一层的两个大梁出现裂缝,新建的楼房没法住。因为大梁在一层,如果更换,几乎要将整座楼房拆掉,损失巨大。他怀疑是水泥质量不合格,但水泥厂家没给他任何说法。
梁某说,大梁出现裂缝后,他怀疑水泥有问题,就带着剩下的几公斤水泥到虞城县唯一一家质检公司去检验,结果显示水泥质量不合格。他找到经销金湖波水泥的朱某。朱某喊来厂家,但厂家对他的化验结果不予认同,要求重新化验。可是,水泥就剩那几公斤了,第一次检验后,现场再没有了当时打大梁时使用的剩余水泥。建筑队说施工操作没有任何问题。“水泥厂家对检验结果不认同,建筑队说不是建筑技术造成的。那我的损失谁来负?”梁某说。
梁某向记者出示了水泥的检验报告,这份名为《虞城县中阳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水泥检验报告》显示,对生产厂家为“商丘市金湖波”、“出厂编号PCN053的复合硅酸盐水泥”检验,结论是:所检项目经检测不符合GB175-2007标准规定的32.5级别技术要求。
朱某:单方取样检验没有效力
记者就此问题,两次致电金湖波水泥经销商朱某。朱某说,梁某建房确实用了他经销的金湖波水泥。第一次,梁某给他打电话说大梁裂了,他去了现场。到现场后,梁某说再没剩余的水泥了。可过几天,梁某说他带着水泥去检验了。梁某去检验时,他没在现场。他不知梁某是从哪里弄到的水泥。“单方取样检验的结果没有效力。”朱某说。
朱某进一步说,他那次进了20吨水泥,卖给梁某是其中的2吨。他还保存着那批水泥中的两三袋,“可以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取样,随时去检验。”朱某说。
朱某透露,即使是梁某送检,他也并不是只送了一个样品,梁某在他店里也取了样品送去检验。在他店里取样的水泥样品经检验质量合格。
记者从其他渠道获得了一份《商丘市金湖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厂水泥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复印件显示:出厂编号同为PCN053的复合硅酸盐水泥,“符合GB175-2007标准规定的品质指标要求”。
张某:不是水泥的问题是啥问题
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建筑包工头张某。张某说,他从事建筑10多年了,对打大梁非常熟悉。打大梁时,他一直在旁边看着,确信工人没有操作失误。张某说:“不是水泥的问题,能是啥问题?”
张某介绍,他承建的梁某的活,用的一直都是金湖波水泥,一直没出过问题。同一批次的水泥质量也不一定完全相同,那次打大梁时,新进了2吨水泥。他发现水泥凝固时间比以前用的水泥凝固时间要长得多,大梁出现裂缝的情况后,他就告诉了梁某。张某说:“梁去化验了,水泥就是有问题。”
张某说,对于建筑队来说,都会打大梁。只要水泥没问题,一般情况下,大梁都不会出现裂缝。
张某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愿意在梁某、朱某和他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取样,对大梁的水泥配比进行检验,看工人在使用水泥时配比是不是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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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厅到阳台多了道梁 交房后发现问题怎么办?
来自:安庆装一网
日期: 14: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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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陈先生(化名)在包河区某楼盘买了一套商品房,然而,在交房拿到钥匙之后,他进屋检查却发现,客厅与阳台之间多了一道梁,这道梁高出地面约30厘米,看上去非常突兀。另外,陈先生还发现有双层窗户,窗外还有一扇窗。陈先生认为,该房屋存在瑕疵,既不美观也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包河区法院。
[诉讼] 阳台与客厅之间多了道梁
陈先生诉称,他在日签了买卖合同,购买合肥某房地产公司(下称开发商)开发的位于合肥庐州大道上一小区16幢24楼的商品房屋一套,总房款63万余元。
根据合同约定,商品房应于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开发商于日交付,但在交房时工作人员先要我签署各项书面文件然后才将钥匙等交付给我。”陈先生称,他在收到房屋之后就发现客厅通向阳台的过道上有一条高度在30厘米左右的台阶。
陈先生称,在开发商销售时并没有明确告知他这种情形。“经过交涉,开发商一开始答应整改或补偿损失,但开发商在知晓通向阳台台阶是承重梁不能整改之后态度发生转变,告知我向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
陈先生认为,他在购买房屋时,对于该瑕疵不知情,如果知道,也不会选择这个楼层,“据我所知,除了24层之外,没有房屋承重梁,且承重梁高出地面30厘米,对于我和家人,特别是老人和小孩存在隐患,如果不进行整改,肯定会影响到居住安全。而且对使用面积进行整改,承重梁不能切割,所以使用面积减少是存在的。”
[辩解] 开发商称交售房屋符合要求
除了这个高出地面的梁,陈先生还对房屋的另外两处不满,一是一些窗户是两层窗户,二是空调外机放在阳台上,“不符合正常使用的习惯,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双层窗户也导致了实际使用空间减少并且极度不美观。”
陈先生起诉开放商,称开放商交付给他的房屋外窗不符合约定,请求法院判决开放商赔偿更换合同约定的彩铝中空玻璃门窗的各项维修费用2万元;另外,开发商在销售时隐瞒了该房屋有缺陷的事实,请求判令开发商赔偿因该缺陷导致实际面积减少,影响正常居住生活房屋价值贬损等各项损失合计9万元。
为此,开发商辩称,其交售的房屋符合要求,并经验收。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如果存在瑕疵,不可能通过审查,既然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的,出售房屋时就不存在瑕疵披露义务,其他楼层有无该梁与原告购买的房屋无关。
另外,对于陈先生所说的双层窗户,开发商辩称,按照合同的约定,外窗是彩铝中空玻璃门窗,他们是按约定制造交付的。因为小区北临绕城高速,环保部门出于交通噪声逐年增大的考虑,要求他们在外门窗之外再加上一道隔声门窗,这个做法是开发商承担费用,没有计入房价。陈先生自己没有更换窗户,不存在赔偿费用。
[判决] 横梁突兀按总房价的5%赔偿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尽管已通过验收,具备交付条件,但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人对于房屋结构的合理预期,并以符合买受人居住、美观等方式履行合同。该梁位于客厅与阳台之间,通过也难以改造或遮蔽,已经明显影响了房屋的美观和实用。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中突兀的横梁,也不符合常人的合理预期和认识,可以认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有瑕疵。另外,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时,没有对该横梁向业主进行提示。作为开发商应当有能力提前了解所售房屋的特点,并给予原告适当提示,以避免交房后发生纠纷,但被告没有提示和说明,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酌定开发商应赔偿原告总房价5%的补偿款即3万余元。
而对于空调外机摆放问题,法院认为,陈先生未能举证证明空调机位的设置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且空调的摆放应考虑小区的整体环境所需,故已设置的空调机位符合设计规范。
而双层窗的问题,法院认定,开发商在环保局发出相关整改后,在原先安装的窗户处加装铝合金窗是为减少交通噪声对居住环境的影响,且费用为开发商所支付,因为,作为受益方陈先生没有要求赔偿的必要。近日,包河区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陈先生3万余元。 (安徽商报 丁雷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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