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契约型基金备案

请教:契约型基金的问题【契约基金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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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契约型基金的问题
如题,请简单的说明什么叫“契约型基金”。它的主要风险在哪里?它的“客户基准收益”是固收吗?今有第三方介绍个叫“恒康医疗”的契约型基金之前没接触过,什么也不懂望大神示教。。。。。。
契约型基金也叫作单位信托基金,信托制基金,不同的国家叫法不同,从法律关系来说都是信托类。对于产品风险还是要就项目标的本身而论而非发行方式,就这类产品来看,风险多倾向于交易对手,对于底层资产质量,融资主体经营管理能力,盈利能力,流动性,市场风险敏感度的评估;其次考虑到平台,管理方以及为您服务的理财师对风险的把控。给到的收益基准即可以理解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也有部分产品会以固定+浮动的形式出现。专业理财规划咨询服务 多维度帮您分析筛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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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也叫作单位信托基金,兴趣看项目·爱视深圳光明新区城市更新私募·基金,预·期收·益100万--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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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今天()上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两会举行了闭幕会。此次两会召开周期为两周,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在会议上都发表了自己的提案。今年两会中,央财金融学教授贺强在提案中建议国家“对契约型的资管产品不再予以征收增值税”。除了契约型资管产品,投资市场上还有契约型基金,这里的契约是什么意思呢?契约型基金又是什么意思?契约型基金风险大吗?一、什么是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顾名思义,就是以签订契约的形式发行基金的一种形式。契约型基金也叫单位信托基金,也是一种信托基金的类型。与契约型基金相对应的是基金类型是公司型基金,两者是相对的概念。契约型基金一般涉及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基金管理人发行基金份额来募集资金,通过签订信托契约形成收益凭证。契约型基金的发行主要受三大法的约束和管理,分别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基金什么区别契约型基金的概念在2013年被正式确立,当时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将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明确的分为三类: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契约型基金指的基金管理人通过一纸契约的方式发行基金收益凭证,从而募集资金;公司型基金指的是基金公司本身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这个主题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收益凭证来募集资金;合伙型基金是指由合伙人签订企业契约合伙经营管理的基金。美国的基金公司多为公司型,日本、我国香港等地多为契约型,合伙型目前世界上还比较少。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第一个区别在于两者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签订的基金签约,后者是依照公司法,其次,两者发行是收益凭证不同,契约型是契约,公司型则为股票;另外,公司型基金运营具有永久性,而契约型运营时间受契约时间限制,契约到期,运营就终止了。合伙型基金的基金管理运营相关事宜一般是由合伙协议规定好的,合伙协议同时规定合伙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基金管理过程中需要合伙人严格遵守。三、契约型基金风险大吗&契约型基金可以说是一种基金的分类方式的一种分类类型,是一种大类,具体的契约型基金又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等不同类型,开放式基金又分为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保本型、QDII等诸多小类型。因此契约型基金的风险水平也是高低不等的。契约型基金按照分类不同风险不同,股票型基金超过80%的基金份额投资于股票,因此收益高风险也高,债券型基金超过80%的基金份额投资于债券,因此收益低风险也相对较低,保本型基金保证本金但是不保收益,本金风险极低,但是收益有风险。因此,综上,契约型基金的风险高低需要具体分析,不同类别的契约型基金风险水平不等,基金风险有高有低,所有小编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句: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基金投资一直以来都是很受投资者青睐的一种投资选择,基金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两种类型,其中封闭式基金也有多种更细的分类,既有适合高风险偏好投资者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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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是契约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势是什么?
内蒙古 巴彦淖尔盟
隐性契约:隐性契约制度是一种理论上的构想,用以阐述雇主和雇员之间达成默契的各种书面的复杂协议,即是指对交易双方利益的维护,但并不出现在交易双方的正式契约中,而是作为一种双方心照不宣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制度规则隐含在正式契约中的那一部分契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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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内蒙古 |解答问题:1137条
您好,这里先为您介绍一下什么是契约型。从组织形式上来区分,基金分为公司制私募基金、合伙制私募基金及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对外投资为目的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投资人成为公司股东或,资产由管理人管理,该种类型的基金为公司制或合伙制私募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基金,各方权利义务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资产由管理人管理并交由托管人托管,该类基金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投资人通过基金合同授权管理人代为行使基金财产的使用、处分权,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收益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享有。契约型私募基金有以下6种优势,现在为您一一介绍1、募集范围广泛根据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上限是200人,而以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围更广泛,募集难度也大大降低。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而且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经营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3、决策效率高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信托财产由管理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所以,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高。4、免于双重征税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此外,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约方式设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较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5、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就是其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订立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种约定。契约可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这是因为在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可以制约的关系,某些委托人做出变动并不会影响契约型私募基金存续的有效性。此外,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也将大大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相比较而言,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临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6、资金安全性高在三种组织形式中,契约型基金具有最高的资金安全性,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契约文件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另一方面,没有受托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无权动用资金。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监察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以上内容就是为您解答的内容,祝您理财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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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在89年我和父母通过动迀分得了二室户的房子,当时户口有父母及我和妻子儿子五人,94年把该房子购买成产权房,产权人就我一个人,后来过了几年父母说要把他们的房子份额给我的哥哥,当时就自己家里人父母,我及哥哥姐夫一起写了一份分房契约,大家在上签名也没有进行公证过,现在我和姐夫都从新书写了要求撤销这份分房契约,请问律师这份分房契约还有效吗?谢谢!
首先,分房协议公证与否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其次,第一份分房契约的签约主体包括您、您的哥哥、您的姐夫,一共是三个人。您和您的姐夫重新达成的撤销第一份分房契约的协议,其只能约束您和您的姐夫,对您的哥哥是没有约束力的。最后,第一份分房协议还是有效的,如果您和姐夫重新达成的协议损害了你的哥哥的利益的话,那么存在第二份分房协议存在无效的可能性。
你好,我通过中介买二手房,和卖方签了契约,中介作为第三方见证方,并支付定金给中介保管。但卖方签订契约时房产证并未办理且契约上也未说明,也没有填写房屋权证号。请问这种契约有效吗?我能要回定金吗
为保障实现而缴纳,如因交付原因导致合同不能订立,定金不退。如因收取原因导致,定金双倍返还。详情热线咨询
一块属于祖辈留给我们的土地被人霸占了,但是这块地我们没有什么有效的契约或字据。请问有什么合理、有效的办法可以要回我们的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的规定,如你们想要回这块地,必须提供这块地确实属于你们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可以依法转让”、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十六条“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在缺乏有关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建议你们先向有关政府申请确权。在确权过程中,你们可以提出土地系祖辈一代代传下来、村里都知道的证人证言。待产权确定后,再考虑是否提起侵权诉讼。(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组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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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今日解答什么是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它是基于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企业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
责任编辑: 杨燕艳 IZ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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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十个步骤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一起学。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而现在之所以再和大家仔细来谈谈是和股权众筹的兴起分不开的。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国外已经发展得很成熟,国内则由于方面的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契约型就在某些方面突出了其优势,包括:灵活的退出机制、投资者人数上限等。本文将为您带来关于契约型私募的十大要点问题的详细解答,看看股权众筹是否能在此制度下走得更远。
  契约型基金也称为型基金,是由基金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对信托资产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
  实际上,契约型投资模式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据契约方式组建,占据着私募投资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资管计划也是如此;而有限合伙仅在PE投资基金和嵌套型投资基金中比较常见。因此,契约型投资模式才是各类基金的常态形式,而公司和合伙企业反倒是基金的一种特别形式。自日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契约型投资模式逐渐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在股权众筹平台设立一项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步骤要求如下1、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领投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制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完成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的备案工作,即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成为该协会会员,且在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此外还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年度财务报告等。股权众筹平台上的领投人向跟投人发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同样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上办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基金募集完成后,领投人应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该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2、领投人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领投人作为单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理应满足这些条件限制。
  3、关于跟投人的合格投资资格
  由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监管对象主要是以投资组合为核心内涵的传统基金模式,所以在对合格投资者划定标准时,没有兼顾股权众筹领域”领投+跟投”模式的特殊性,未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区别对待。《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此问题上简单套用现行做法,也未区分领投人和跟投人的资格标准,造成标准不仅过高而且不合理的现实困境,实属监管手段和立法技术层面的缺憾。
  但在实践中,将领投人与跟投人的合格标准进行分类已经成为各股权众筹平台的普遍做法,且这种区分并不仅限于财务状况的不同,而是围绕各平台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目标对象等参数,制定符合自身定位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这种做法显然存在较大的违规隐患,相对现实的选择是,在合格领投人的标准设定上坚持遵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而在合格跟投人的标准设定上适当融入各平台合理的侧重参数,以达到兼顾实际效果与监管原则的目的。
  4、领投人与跟投人签订投资协议仅需通过投资协议中的约定就能确定各方法律关系,是契约型投资模式的最大优势,因此,领投人与全体跟投人签订的投资协议也就成了重中之重。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需要参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以及《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这样一纸契约,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契约型基金得以合法诞生,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和退出机制得以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得以体现,领投人的管理费用也得以约定,值得在此一提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领投人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领投人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件,只有审慎对待其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才能确保整个投资计划合法合规地落实到位。5、领投人、跟投人与股权众筹平台签订托管协议通常情况下,托管协议是以投资协议中的托管条款的形式存在的,即投资协议由由领投人、跟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共同签订,平台作为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被直接列明在投资协议中;当然也可以经单项契约型投资计划中的跟投人同意,由领投人与平台另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签订后,平台应以单项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且与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即可以通过投资协议排除托管,但托管是将单项投资计划的集合财产与领投人财产相区别的重要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集合财产很容易被监管层认为与领投人财产混同,进而否定集合财产的独立性,而这对于领投人而言将意味着,投资风险是否能在集合财产与其自有财产之间有效隔离,以及集合财产及其投资收益是否会被视作领投人的财产及收益进行征税,都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
  从维护资金安全和保护跟投人利益方面看,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领投人作为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投资协议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反之,如果没有领投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则无权动用资金。此外,还可设置监察人对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6、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投资模式的一大优势就是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在合法合规范围内,领投人与跟投人可以在投资协议中自由做出各种约定,以满足双方的特定需求,实践中往往会将这一优势用于解决极为重要的退出机制上,即投资协议中可以设有专门条款约定跟投人的灵活退出方式,因为身处同一投资计划中的不同跟投人之间没有可以相互制约的关系,部分跟投人发生变动不会影响该投资计划存续的有效性。原跟投人完全可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以买入价把受益权转让出去,以解除投资协议关系,抽回资金;新跟投人也可以在平台上以卖出价从原跟投人手里买入受益份额进行投资,与领投人建立投资协议关系。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必将进一步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7、关于税收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一样,在个税征收上目前暂无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笔集合财产,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实务中一直比照市场上发行的资管类产品,包括各类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会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的缴税方式,所以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只需在投资收益的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各类资管产品的征税盲区,据悉证监会也在联合财税部门,希望能够推动统一明确的税务政策的出台。
  8、关于登记备案的若干维度掐指一算,契约型股权众筹投资模式竟然涉及四种不同类型的登记备案制度:股权众筹平台需要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领投人和基金需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包括领投人和跟投人在内的投资者需要在股权众筹平台登记备案,此外,还涉及备受关注的工商登记备案。如果说投资者在股权众筹平台上的登记备案解决的是投资者内部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工商登记备案解决的则是投资者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名分问题。
  目前,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官员在公开媒体上曾提出,证监会正在努力推动契约型基金作为未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解决措施。实践中已有苏州、盐城等地的工商部门借鉴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所投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
  这种做法当然可以复制到契约型股权众筹投资模式中来,但要解决两个方面的疑问:其一,是否会给领投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即如果工商部门将领投人登记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契约型投资计划从项目公司获得分红利息或资本利得退出时,这部分所得是否会被认为是领投人的收入?《基金法》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基金财产是独立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的,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归属于基金财产,而不能归属于管理人。因此,只要能够确保集合财产不混同于领投人财产,这就不是问题。其二,是否构成股权代持关系?是否适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股东权利由谁享有?9、关于股权代持
  事实上,上述方式并不是公司法所定义的典型的股权代持关系,因为契约型股权众筹模式的基础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根据信托关系的定义,契约型股权众筹模式中的领投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跟投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委托财产(契约型基金)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因此,领投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契约型基金去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以及在出于保护跟投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或合伙人权利,与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股权代持行为,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目前部分工商局所采用的,由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案,并不违反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所确定的法律规则,值得在实践中推广,进而复制到股权众筹领域。如果工商登记的名称能够扩展为: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在直观性上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10、关于投资者人数上限如果我说这个问题是最令私募投资从业者头痛的,估计应该不会有人反对。但这恰恰是契约型投资模式的优势所在,根据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指导意见,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为200人,而有限合伙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这在募集范围上的差距已经相当大了,但与小额分散的本质特点相比,却又微不足道了。如何合法合规地突破最终募集人数上限,可能是所有金融从业者最希望得到的秘籍,不妨在此做点友情提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前述三项规定的具体内容为: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因此,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从法律关系上看,契约型投资模式建立在由领投人、跟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共同签订的投资协议的基础之上,根据投资协议,跟投人通过购买领投人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行的私募基金份额等方式,将投资资金委托给股权众筹平台后,便丧失了处置权和表决权,仅作为受益人享有基金的受益权;领投人作为项目基金的投资顾问,扮演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将契约型集合财产用于股权投资;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托管人,以单项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且与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一起学私募
(责任编辑:于振冬 HF103)
和讯网今天刊登了《设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十个步骤 》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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