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网中国农业银行什么时候上班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与陈永吉、陆绍新执行裁定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号申请人,住所地岑溪市。法定代表人刘立银,行长。被执行人陈永吉。被执行人陆绍新。被执行人陆绍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溪市人民法院(2014)岑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2016)桂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应履行的款项人民币21257.53元(利息另计),申请执行费219元,交到岑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经过“五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企业工商登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岑溪市人民法院(2014)岑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岳执行员 陈悦蕃执行员 覃石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德振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与被告岑溪市顺安香料有限责任公司、梁定才、梁定宏、梁志宏、梁菁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原告,住所地岑溪市。法定代表人刘立银,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健生,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唐朝惠,该行职员。被告,住所地岑溪市。法定代表人梁定才,负责人。被告梁定才,男,现住岑溪市。被告梁定宏,男,住藤县。委托代理人梁菁芸,女,住梧州市长洲区。系梁定宏女儿。被告梁志宏,男,现住岑溪市。被告梁菁芸,女,住梧州市长洲区。原告(以下简称农行岑溪支行)与被告(以下简称岑溪顺安公司)、梁定才、梁定宏、梁志宏、梁菁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锟芳、刘莹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冠萍担任记录。原告农行岑溪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吴健生、唐朝惠、被告梁菁芸、梁志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岑溪顺安公司、梁定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岑溪支行诉称,被告岑溪顺安公司于日向我行申请借款500万元,用于收购玉桂叶、茴油。经我行审批同意贷款额度为380万元,采用抵押+保证方式担保,抵押物为梁定宏所有的位于藤县谭东黄冲河南梧二级公路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藤国用2007字第07xx73号,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藤他项(2012)第12xx24号;合同履行保证人为梁定才、梁定宏、梁志宏、梁菁芸。原告日向岑溪顺安公司发放贷款380万元,到期日为日;现借款余额3799180元,结欠利息51923.45元。虽然借款尚未到期,但岑溪顺安公司已于2014年5月份开始停产,其财务状况恶化,难以正常经营收入归还借款本息,已严重影响原告贷款资金的安全。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岑溪顺安公司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计至日止结欠利息51923.45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2、确认原告对处置抵押物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梁定才、梁定宏、梁志宏、梁菁芸共同连带对偿还本案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人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等基本情况;3、《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承诺书》,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及抵押、保证的担保事实;4、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证及借款凭证,证明被告梁定宏以其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及原告已发放了贷款的事实;5、借款余额表,证明至日止共欠利息51923.45元。被告梁菁芸、梁定宏、梁志宏口头答辩称,原告起诉的借贷关系及借款事实属实,现暂时无能力偿还也是事实,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只是要求原告能够给予更多的一点时间,如确无其他办法偿还,同意拍卖土地使用权偿还借款。梁志宏在公司中并没有参与公司经营事务,希望原告予以谅解,放弃对其主张保证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梁菁芸、梁定宏、梁志宏没有提供证据。被告岑溪顺安公司、梁定才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岑溪顺安公司及梁定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经过开庭审理公开进行质证,到庭被告对上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据效力,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公开开庭审理,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日,岑溪顺安公司为债务人、梁定宏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农行岑溪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003195),约定抵押人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限额530万元的借款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间为日至日,担保债权包括未受偿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抵押财产为藤国用(2007)第070173号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位于藤县谭东黄冲河南梧二级公路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块,土地面积1981平方米,经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藤他项(2012)第121424号。日,被告岑溪顺安公司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借款,日,被告岑溪顺安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岑溪顺安公司作为收购桂叶、茴油的流动资金借款380万元,借款期限1年,利率为每笔借款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按月结息;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003195。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五条法律责任的5.2条约定有下列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以及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1)借款人或保证人违约;(2)借款人或保证人还款能力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当天,梁定才、梁志宏、梁定宏、梁菁芸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担保的债权为上述借款合同债权,保证方式为共同连带责任保证。日,原告依约发放了380万元给岑溪顺安公司。岑溪顺安公司因其自身经营原因于2014年5月停产,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结付利息,计至日欠息51923.45元,尚有本金3799180元未归还。原告为保证其资金安全,遂诉至本院。在庭审中,对被告梁菁芸、梁定宏、梁志宏要求放弃对梁志宏承担保证责任的口头答辩,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放弃对梁志宏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农行岑溪支行与被告岑溪顺安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原告农行岑溪支行与被告梁定宏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告农行岑溪支行与被告梁定宏、梁定才、梁志宏、梁菁芸签订的《保证合同》都是经双方平等协商、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签订的,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从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也是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各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向被告岑溪顺安公司贷款380万元的义务,享有依法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权利,被告岑溪顺安公司在合同期内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结付利息,属违约,且其目前并无能力恢复生产,致使原告的贷款资金安全受到影响,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提前归还本息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梁定宏以其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依法经办理登记,抵押担保生效,被告未能清偿债务时,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之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梁定宏、梁定才、梁志宏、梁菁芸以共同连带保证方式为岑溪顺安公司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既可以主张物的担保,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要求其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诉请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债务,本院亦予以支持,梁菁芸、梁志宏要求原告放弃对梁志宏保证担保的权利,因原告并未放弃要求梁志宏承担保证责任,又没有其他法定免除保证责任事由,由此,本院对其三被告的要求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于日与被告岑溪市顺安香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岑溪市顺安香料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尚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3799180元及利息(计至日止的利息51923.45元,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对被告梁定宏用于抵押担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藤国用(2007)第070173号,他项权证号:藤他项(2012)第12142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梁定宏、梁定才、梁志宏、梁菁芸对被告岑溪市顺安香料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尚欠原告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债务承担清偿连带责任。本案诉讼受理费376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岑溪市顺安香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副本八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华人民陪审员  李锟芳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冠萍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0:20:14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张振鹰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清算公告
  广西鹏云财宝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YDAE5D),经股东会决议终止营业,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王立晓、韦廷桦、陈业强组成,请有关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天内到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业强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49号广西民族宫高层住宅楼2301号房
  广西鹏云财宝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清算公告
  广西梅纳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219B),经股东决议,现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公司已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杨新会、金秀梅、金翔韬组成,请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司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请债权债务。清算组负责人及电话:金翔韬。
  广西梅纳文化投资
  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对广西丽原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的公开竞价转让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以下债权进行公开竞价转让。
  债权一:我分公司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收购广西丽原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日更名为&广西丽诚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诚东公司&)的债权资产21353.76万元本金及利息和罚息、违约金。该债权以丽诚东公司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号&丽原&天际城&的住宅、商铺、车位(房产所有权面积合计42518.32平方米,以及相应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丽诚东公司股东以其100%股权为其中本金21353.76万元债务及相关利息提供质押担保,股东自然人黄丽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债权二:我分公司从农业银行南宁国贸支行收购广西丽原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日更名为&广西丽诚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诚东公司&)的债权资产10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罚息、违约金。该债权以丽诚东公司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号&丽原&天际城&的住宅、商铺(房产所有权面积合计17541.01平方米,以及相应分摊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丽诚东公司股东自然人黄丽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交易对象: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原则上一次性付款。
  竞价时间:日10时。
  竞价地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八楼会议室
  报名期限:截至日16时。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有受让意向者请在公告的有效期限内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监督部门举报。
  联系人:陈先生梁女士
  联系电话(传真):、2853080
  通讯地址:南宁市天桃路27号
  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耿先生
  联系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担保人催收公告
  因担保人广西恒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我行担保的企业借款已逾期,部分担保第三方抵押人下落不明,前述担保人均未依约还款或履行担保责任。为了保障我行债权,维护社会信用环境,特此公告,请以下担保人及第三方抵押人立即到我行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或履行担保责任: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清算公告
  广西南丹县华成农牧种养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QCRY9D),经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成立了由莫玉钦、陈维德、黄朝远、赖刚、刘顺刚、刘顺强、刘展程、罗明华组成的清算小组,请有关债权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刘顺刚
  联系电话:
  地址:南丹县六寨镇巴丁社区内院
  广西南丹县华成农牧
  种养专业合作社
  清算公告
  南丹县梓园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号:0278X),经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成立了由石国胜、石忠任、陈坤容、石东越、王秀萍组成的清算小组,请有关债权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坤容
  联系电话:
  地址:南丹县车河镇堂汉村下红山屯
  南丹县梓园种植
  专业合作社
  注销清算公告
  广西金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依法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清算组负责人苏超华联系,联系电话:。
  广西金麟科技
  开发有限公司
  清算公告
  北海同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831K)经本公司股东研究决定注销登记,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备案((北)登记企备字[2018]第70号),公司清算组已成立,请债权债务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逾期依法处置。
  联系人:赵斌
  联系电话:
  北海同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经股东会决议依法注销广西正陶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453D)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人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负责人联系,逾期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叶海霞
  联系电话:
  广西正陶贸易
  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经股东会决议依法注销钦州恒之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5FBN15)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人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负责人联系,逾期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董玉
  联系电话:
  钦州恒之达贸易
  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龙州县帝道粮食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B74Q2H)经投资者决议,现拟向崇左市龙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申报债权债务。
  特此公告
  龙州县帝道粮食加工厂
  注销公告
  灵山县台宝桑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343H)经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本合作社,请本合作社债权债务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组联系,联系人:梁绍东,联系电话:。
  灵山县台宝桑果
  种植专业合作社
  注销公告
  根据《横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撤销横县陶圩镇第一初级中学和横县陶圩镇上塘村委小学的通知》(横编【2017】41号)文件批复,现对横县陶圩镇第一初级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9N)、横县陶圩镇上塘村委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9609)两个事业单位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横县陶圩镇中心学校
  减资公告
  由于我公司业务需要,经钦州市盛唐办公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266)股东会决定,拟将注册资本由原登记的200万元人民币减少至50万元人民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敬告债权债务人可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本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驶上述权利的,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特此公告
  联系人:蒋女士
  联系电话:
  钦州市盛唐办公教育
  设备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根据北海冀商健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陆仟万元减至壹佰万元。公司债权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人:张春艳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海市海城区怡海新村地苑3幢402号
  北海冀商健成投资
  有限公司
  寻亲公告
  我城区群众于日在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邕武路与城市大道交叉口捡拾到一名男婴,出生日期为日,现取名为周小朝,已到公安部门报案,现予以公告,有丢失婴儿的家长,请持孩子照片及有效证明到我院认领,无人认领的孩子,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后,城区民政局将给予国内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的家庭收养。
  特此公告
  南宁市武鸣区社会福利院
  忻城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经忻城县人民政府批准,忻城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编号为:XG〔2018〕2、XG〔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和规划主要指标及建设要求
  XG〔2018〕2号忻城县果遂镇龙马村龙马宗地位于忻城县果遂镇龙马村龙马屯忻合公路边,实际用地面积为1806.00平方米。根据规划,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用于加油加气站工程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容积率&1.2,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0﹪,具体条件和要求详见该宗地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宗地竞买保证金为21万元,具体条件和要求详见该宗地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XG〔号忻城县城南新区人民法院新址西北面地块宗地位于忻城县人民法院新址西北面,实际用地面积为8445.31平方米。根据规划,该宗地土地用途为住宅兼商业用地,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容积率&2.5,建筑密度&35.0﹪,建筑高度&40.0m,绿地率&30.0﹪,停车数量:机动车&2.0车位/100㎡商业建筑面积+0.5车位/户,非机动车:&2.0车位/户,宗地竞买保证金为73万元,具体条件和要求详见该宗地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二、竞买人范围及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1.报名竞买XG(2018)2号宗地同时具备有以下条件:竞买人具有自治区商务厅确认加油站建设规划站址批复文件,且自治区商务厅确认加油站建设规划站址与出让宗地位置同在一个乡(镇)管辖范围。
  (二)凡存在闲置土地、拖欠土地价款的单位、组织、个人和个人联合体,均不受理竞买申请。
  三、申请人不须报名,可于日至日在来宾市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bzwjy.gov.cn/)下载本次挂牌出让文件。提交申请竞买时间:日至日(工作日9时至12时,13时至16时,节假日、休息日不受理)。保证金到指定账户后,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可受理其竞买申请。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日16时整。资格确认时间为日16时前。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本次挂牌出让文件。
  四、挂牌时间及地点:XG〔2018〕2、XG〔号宗地挂牌时间:日9时至日11时,在来宾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挂牌。
  五、逾期提交竞买申请、挂牌报价的,交易中心不予受理。本次挂牌交易不接受电话、传真、邮寄或口头申请等非现场申请及竞买。以上事项如有变更,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六、联系电话与银行账户
  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转入以下账户:
  联系人:韦先生、周先生
  电话:
  地址:来宾市红水河大道33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产权交易部C03室)
  账户名称: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来宾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忻城县国土资源局
  拍卖公告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日10时,在梧州市神冠豪都B1单元2405号本公司拍卖厅按现状公开拍卖罚没物资:偏光片等货物一批,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转入账户:广西联合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恒祥信用社,账号:265389(标注:偏光片保证金)。
  有意竞买者请于拍卖日前到本公司咨询、查阅资料、联系看样。联系方式:、。
  广西联合拍卖有限公司
  凭祥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海金):
  我局对你公司的税务检查已完毕,依法作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地税南稽处〔2018〕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地税南稽罚〔201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稽查局事项告知书》。
  因我局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南宁稽查局
  注销公告
  龙胜正丰农资经营部(注册号:585)不再经营。经股东会研究决定,申请办理注销农资经营部登记,请债权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农资经营部清算组申报债权。
  联系电话:
  龙胜正丰农资
  经营部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日(星期五)15时,在南宁市长湖路50号三月花国际大酒店10楼会议室公开拍卖无主货物一批。
  有竞买意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请于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详细查询相关资料,并于日16时前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转入我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长湖路支行,户名:广西宏琦昌拍卖有限公司,账号:)保证金以实际到账为准,并持交纳保证金凭证及有效证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手续。
  标的展示地点:崇左市江州区益丰冷冻仓储中心、凭祥市乐邦贸易有限公司。
  标的物展示时间:日至日,以上标的按现状拍卖。
  联系人:杨
  报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0号三月花国际大酒店
  监督单位:龙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举报电话:
  广西宏琦昌拍卖有限公司
  桂林市星月岛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余文峰、王凯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桂林市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桂林市五美路13号)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清算公告
  龙州县上龙乡把敏屯石场(注册号:7号)经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农天旺、农雯嫣,农天旺为清算组组长。为保护本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债权人应当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清算组负责人:农天旺
  清算组联系方式:
  龙州县上龙乡
  把敏屯石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债务催收暨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广西分公司&)拟对其拥有的本公告所附《公告清单》列示的22户(笔)债权资产及合同权益进行处置,现公告要求本公告所附《公告清单》列示债务人及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以及相关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华融广西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相关义务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证明形成义务(债权债务)的法律文件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或履行相关义务。同时,即日起中国华融广西分公司拟对本公告所附《公告清单》列示债权进行公开处置,现将有关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条件
  投资者信誉好,有付款能力,能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二、交易对象的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三、处置方式及公告期
  处置方式: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打包或单户处置,拟采取公开竞价等方式。
  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止,公告期内同时受理该资产处置有关异议和咨询。
  四、联系方式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3号
  邮编:530022
  联系人:代先生、余女士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范先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公告清单(一)
  公告清单(二)
  基准日:日 单位:元
  公告清单(三)
  基准日:日 单位:元
  公告清单(四)
  基准日:日 单位:元
  注:1、公告清单所列示的本息数据仅为截至基准日的本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实际应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合同的有关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上述不良债权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情况&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
  法院、仲裁公告
  受权发布
  (2018)桂1021执恢46号
  陈燕、甘芳玉、田阳县隆恒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燕、甘芳玉、田阳县隆恒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陈燕、甘芳玉、田阳县隆恒商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1021执恢4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8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申请执行费67739元,共计8135539元及利息交至田阳县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拘留通知书、执行信息公开告知书、执行裁定书之一[裁定查封抵押物位于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A15区欧艺新城沿街13栋二层商铺(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11栋二层商铺(阳房权证阳字第号)、12栋二层商铺(阳房权证阳字第号)、位于田阳县田州镇东江村中国-东盟田阳蔬菜综合批发市场一期3-106号房(阳房权证阳字第号)、3-106A号房(阳房权证阳字第号)]、执行裁定书之二(拍卖上述查封抵押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执行。
  田阳县人民法院
  (2018)桂1021执恢48号
  广西田阳鑫茂商贸有限公司、陈燕、陈革、韦姣凤、陆大丰、陈正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鑫茂商贸有限公司、陈燕、陈革、韦姣凤、陆大丰、陈正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广西田阳鑫茂商贸有限公司、陈燕、陈革、韦姣凤、陆大丰、陈正飚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1021执恢4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589元,申请执行费77483元,共计1237555元及利息交至田阳县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拘留通知书、执行信息公开告知书、执行裁定书之一[裁定查封抵押物位于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A14区天盛商城7-1-SC011号房和7-1-SC010号房的土地及房产、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A14区天盛商城7-2-SC009号房的土地及房产]、执行裁定书之二(拍卖上述查封抵押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执行。
  田阳县人民法院
  (2018)桂1021执恢47号
  田阳县凯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莫勇林、梁志雄、林月妹、卢婵英、陈燕、陈正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阳县凯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莫勇林、梁志雄、林月妹、卢婵英、陈燕、陈正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田阳县凯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莫勇林、梁志雄、林月妹、卢婵英、陈燕、陈正飚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1021执恢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9034元,申请执行费79499元,共计元及利息交至田阳县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拘留通知书、执行信息公开告知书、执行裁定书之一[裁定查封抵押物位于田阳县田州镇民主街71号房的土地及房产、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A14区天盛商城7-2-SC003、7-2-SC004号的土地及房产、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一期工程住宅区A1区a13号房的土地及房产、田阳县田州镇高中路印刷厂后一排8号房的土地及房产]、执行裁定书之二(拍卖上述查封抵押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执行。
  田阳县人民法院
  阙忠钦、熊凤秀:
  上诉人广西解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钦州市正顺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17)桂01民终3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媛清: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因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17)桂01民终3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宾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6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潘媛清向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6927.06元;三、被上诉人潘媛清向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欠款利息9537.15元;四、被上诉人潘媛清向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欠款滞纳金1300.73元;五、驳回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其他上诉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继华:
  上诉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四塘街第一生产队因与被上诉人张知敏,原审原告张维华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16)桂01民终4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张知敏、原审原告张维华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林市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邱薏榕、南宁市思八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覃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本案于日上午9时在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玉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2018)桂0721民初84号
  练雄珍:
  本院受理原告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72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练雄珍偿还给原告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999.6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截至日的利息为1566.86元;以本金69999.65元为基数,从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偿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练雄珍向原告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0元及律师服务费3595元;三、原告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练雄珍所有的位于灵山县灵城街道竹山园湘桂盛世名城一期B区北向地下层A104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灵房权证灵山字第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44元、申请保全费720元、公告费350元,三项合计1914元,由被告练雄珍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6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8)桂0981民初1209号
  北流市东森贸易有限公司、陈姿妤、李建良: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流市瑞丰阳商贸有限公司、李有诉北流市东森贸易有限公司、陈姿妤、李建良、郑剑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公民代理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公告书各一份。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北流市东森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75万元给原告;二、被告陈姿妤、郑剑波、李建良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流市人民法院
  (2018)桂0981民特2号
  本院于日立案受理谢天来申请宣告卢广梅失踪一案。申请人谢天来称,卢广梅,女,日出生,汉族,户籍北流市大里镇罗坡村5组,原住玉林市玉州区新桥镇永中村陈宅84号,系申请人的母亲,于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卢广梅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卢广梅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卢广梅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下落不明人卢广梅情况向本院报告。
  北流市人民法院
  (2018)桂0924民初426号
  党显愚:
  本院受理原告蔡静燕诉被告党显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广西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关于&五个严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兴业县人民法院
  (2018)桂0924民初420号
  梁超兰:
  本院受理原告蔡静燕诉被告梁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广西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关于&五个严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兴业县人民法院
  胡霞: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玉林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租金85050元及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此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玉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范见初: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蔡士珍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在期限内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304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8)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存放于桂林市中山南路35号一单元5层3号房内的实木茶几、椅子、红酒、洋酒一批以清偿债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2018)桂0304委评字第27号选择评估机构、现场勘验《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限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并办理相关事宜。逾期不领取法律文书或不参加相关评估、拍卖活动的,不影响相关工作进行,法院将依法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随机选定专业机构,并依法对上述涉诉资产进行司法评估和公开拍卖。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仲裁公告
  受权发布
  伍海雄: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市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与你、被告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0311民初127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2018)桂0311民初1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或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向盛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雷珺媛与柳州阳光壹佰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柳劳人仲案字〔2018〕第803号),你单位为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第三人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前调解建议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供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日15时30分,在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五楼、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室(二),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单位逾期未参加庭审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宁市向盛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阳露、夏颖丽与柳州市阳光新千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柳劳人仲案字〔2018〕第806-807号),你单位为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第三人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前调解建议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供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五楼、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室(二),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单位逾期未参加庭审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西昌多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竣茗、覃晓黎、许永平、韩松、龙钢、杨文金、黄天移、王锦海、陈峻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柳劳人仲案字〔2018〕第923-931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前调解建议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供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日上午8时15分,在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五楼、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室(一),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单位逾期未参加庭审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蒋荣华:
  本院受理钟鑫磊诉你、黄凤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起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莫家地经济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朱春生诉你(2017)桂0303民初1349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曾文洁:
  本院受理原告何淑珍与被告曾文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桂0102民初515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桂0102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文洁向原告何淑珍归还借款30000元;二、被告曾文洁向原告何淑珍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52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曾文洁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曾文洁、梁雄光:
  本院受理原告李兰香与被告曾文洁、梁雄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桂0102民初515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桂0102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文洁、梁雄光向原告李兰香归还借款447120元;二、被告曾文洁、梁雄光向原告李兰香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4471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兰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42元,由原告李兰香负担270元,被告曾文洁、梁雄光负担9372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曾文洁、梁雄光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曾文洁、梁雄光:
  本院受理原告何淑珍与被告曾文洁、梁雄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桂0102民初515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案号为(2017)桂0102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文洁、梁雄光向原告何淑珍归还借款50000元;二、被告曾文洁、梁雄光向原告何淑珍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88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曾文洁、梁雄光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曾文洁:
  本院受理原告李兰香与被告曾文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桂0102民初515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桂0102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文洁向原告李兰香归还借款107910元;二、被告曾文洁向原告李兰香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1079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兰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4元,由原告李兰香负担59元,被告曾文洁负担3035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曾文洁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李运斌:
  本院受理原告程克标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112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7)桂号
  陈军利、刘振双:
  关于谭秋红申请执行陈军利、刘振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2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秋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陈军利、刘振双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陈军利、刘振双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号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内容为:责令陈军利、刘振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桂1122民初32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内容为:查封陈军利、刘振双名下的位于钟山县城河东路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钟房权证钟山镇字第号,面积82平方米];(2017)桂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内容为:拍卖陈军利、刘振双名下的位于钟山县城河东路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钟房权证钟山镇字第号,面积:82平方米]。(2017)桂号拍卖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内容为:网络拍卖陈军利、刘振双名下的位于钟山县城河东路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钟房权证钟山镇字第号,面积:82平方米]。经广西科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作出了广西科正(2018)房估字第305100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陈军利、刘振双名下的位于钟山县城河东路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钟房权证钟山镇字第号,面积:82平方米]评估市场总价为18.98万元,现通知陈军利、刘振双到我院领取评估报告,如未领取公告15日即为送达。同时进行拍卖前通知相关权利人,本院依法对陈军利、刘振双名下的土地进行网络拍卖处理,此标的物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在公告期内到钟山县人民法院主张权利,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依法拍卖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标的物有相应幅度降价,具体情况详见本院淘宝网络拍卖平台。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钟山县人民法院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义香梅诉被告李强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桂1123民初3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广西南宁市雄大园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闭俊斯与被告广西南宁市雄大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和合村那乜坡第1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桂0109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闭俊斯与被告广西南宁市雄大园林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二、被告广西南宁市雄大园林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闭俊斯剩余租赁期的剩余租金3738.80元;三、被告广西南宁市雄大园林有限公司赔付给原告闭俊斯违约损失26000元。案件受理费5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南宁市雄大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闭俊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018)桂0126民初1415号
  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汇丰街29号居民吕仁彪(234634):
  本院受理原告龙海泰诉被告吕仁彪、黄健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海泰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金810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8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日暂计至日为5186元,之后继续计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日9时在本院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望你按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宾阳县人民法院
  (2018)桂0126民初1416号
  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汇丰街29号居民吕仁彪(234634):
  本院受理原告龙海泰诉被告吕仁彪、黄健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海泰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20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日暂计至日为11440元,之后继续计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6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日9时在本院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望你按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宾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仲裁公告
  受权发布
  秦来息、秦志刚、姚昱:
  本会受理申请人广西兴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之间的(2018)桂仲案字第2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注意事项、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会仲裁厅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开庭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另有开庭,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同一时间。
  桂林仲裁委员会
  黄立国: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立国、被告庞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黄立国偿还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垫付款元;2.被告黄立国向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律师代理费11006元;3.被告庞东对被告黄立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庞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立国追偿。案件受理费2483.60元,由原告负担427元,由两被告负担2056.60。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8)桂0105民初2071号
  李程、杨诗然: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告李程、杨诗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元;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4190.26元,逾期利息762.36元(截至日止),并支付自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为人民币元(截至日止)三、判令如两被告不履行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桂A56E56,发动机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楚。四、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们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8)桂0105民初2078号
  郑凯: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告郑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3488.23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759.00元,逾期利息1044.69元(截至日止,并支付自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15247.2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为16291.92元(截至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8)桂0105民初2083号
  黄有庆: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告黄有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6093.97元,逾期利息1070.28元(截至日止),并支付自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为元(截至日止);二、判令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桂AYQ142,发动机号为204PT的捷豹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8)桂0105民初2314号
  杨来友、莫佐航: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来友、莫佐航、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杨来友共同偿还原告代垫款元;二、判令被告杨来友支付违约金73796.58元(违约金原告自愿降低至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从代垫之日起算暂计至日;从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以上两项合计元;三、判令被告莫佐行对被告杨来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们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8)桂0105民初1848号
  魏中: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小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配件款及维修费1894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8)桂0105民初1855号
  李新林、池彦瑞:
  本院受理原告黄恩德诉被告李新林、池彦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日起至还清为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计付利息。(从日至立案之日止,共计利息2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们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8)桂0105民初1977号
  张元钦:
  本院受理原告方木生诉被告张元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共计175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计算方式以175000元为本金,利率以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8)桂0105民初1993号
  谢乃星、谢乃强:
  本院受理原告梁秀涛诉被告谢乃星、谢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92000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10%的年利息(以人民币592000元为本金,利息从借款之日开始计算到日);三、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592000元为本金,自日起,按照20%的年利息,计算至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四、本案所以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们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8)桂0105民初2044号
  李雪琳:
  本院受理原告梅保国诉被告李雪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息5000元整;二、判令被告李雪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8)桂0105民初2780号
  卢至长:
  本院受理原告黄思城诉被告邓武才、卢至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邓武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判令被告邓武才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15649.31元;三、判令被告邓武才从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四、判令被告邓武才向原告赔偿律师服务费5000元;五、判令被告卢至长对被告邓武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六、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身份证遗失均可登录平安广西网查询:
  www.pagx.cn
  遗失声明
  ▲下列身份证遗失:
  何其寅100230
  唐文英204914
  罗双妹094388
  姚敦将155210
  黄艳鲜253821
  ▲下列驾驶证遗失:
  张正和,220818
  ▲下列营运从业资格证遗失:
  邓庭学151516
  ▲下列道路运输证遗失:
  染正明桂LD6766
  证号:
  ▲下列道路运输证遗失:
  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平果汽车总站
  桂L33936
  证号:
  ▲下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
  许安强证号:
  ▲下列玉林师范学院学生证遗失:
  刘青桂
  刘海霞
  ▲下列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业学校学生证遗失: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高文文遗失广西荣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和大地二组团商业北街37、38、39号铺履约保证金收据,收据号为87,金额为2、22029元,声明作废。
  ●覃昆遗失广西警察学院2015级禁毒专业一区学生证,学号:,声明作废。
  ●扶绥县上怡品女装店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826,声明作废。
  ●宾阳县宾州镇铭大腻子粉加工厂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604(1―1),声明作废。
  ●广西巴马老战友训练安防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备查登记表一份,编号为,现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港口区和程酒店不慎遗失已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第三联,发票号码:,金额:133.98元;不慎遗失已作废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二联,发票号码:,金额:133.98元,特此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港口区和程酒店不慎遗失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号码:,金额:1.94元;发票号码:,金额:12.43元,现声明作废。
  ●岑维红同时遗失会计从业资格证,证号:,初级会计证,证号:0,现声明作废。
  ●黄晓琳、黄巍遗失保利领秀前城预约金收据一张,编号:,金额:5000元,声明作废。
  ●巴马瑶族自治县糖业烟酒公司遗失坐落巴马镇新建路的巴国土资国用(2006)第98号土地使用证原件,现声明作废。
  ●南宁邦祺贸易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2716,现声明作废。
  ●钟秀英遗失个体户税务登记证副本,税证号:桂国税字264号,现声明作废。
  ●张广花遗失广西科技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学生证,学号:,声明作废。
  ●靖西县鹏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9,现声明作废。
  ●杨成轩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车辆号码:桂PSB821,声明作废。
  ●南宁日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434,现声明作废。
  ●黎炫宏(身份证号:21003X)遗失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保险单(B)副本壹份,保单号为:ANANAIB,保险费金额为: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元整,现声明此保单作废。
  ●象州县陈铎文遗失象州县石龙镇益农科技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86P,现声明作废。
  ●融安县盈合烟花爆竹经营部(经营者姓名:陈爱余)遗失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618,现声明作废
  ●融安县润玲商店(经营者姓名:邓玲玲)遗失税务登记证,证号:,现声明作废
  ●博白县华南矿产有限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号为:217,现声明遗失。
  ●广西都安远翔投资有限公司遗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证号:J1,遗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机构信用代码证,证号:G11460X,法定代表人:石凤琴,声明作废。
  ●江州区小官电器经营部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816,声明作废。
  ●江州区维多丽亚商务酒店(纳税识别号:L1TRHON)遗失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发票号:;发票代码:,发票号:,声明作废。
  ●广西创赢贸易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9NXC49,声明作废。
  ●罗海强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证号为:882号,成立日期:日,声明作废。
  ●罗海强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证号为:0号,成立日期:日,声明作废。
  ●林家武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号,声明作废。
  ●何文丰遗失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证号:B号,声明作废。
  ●闭良桥遗失营业执照(副本),证号为:888号,发照日期:日,声明作废。
  ●黄荣先遗失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证书编号:000252,专业名称:经济管理,毕业院校:桂林理工学院,声明作废。
  ●颜瑞连遗失从业人员展业证壹本,号码为:44,声明作废。
  ●韦剑飞遗失容县杨村镇韦剑飞烟花炮竹店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46,现声明作废。
  ●刘建广遗失容县容州刘建广副食品商店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827,核准日期日,现声明作废。
  ●合山市城中彭隆商店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证号:073115号,声明遗失。
  ●刘贺遗失二代身份证、驾驶证,证号:011576,身份证有效期:日,声明作废。
  ●钦州高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无金额限制版)30份,发票代码:08,发票号码:55946,声明作废。
  ●郭佳彬遗失残疾证,证号:。
  ●巴马弘源农民专业合作社遗失巴马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0041X,法定代表人:黄若政,现声明作废。
  ●南丹县珍稀红豆杉苗圃场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1,开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支行,声明作废。
  ●巴马桂芳服装店遗失巴马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717,经营者:黄桂芳,现声明作废。
  ●覃荣图遗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30,名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名成陶瓷经营店,现声明作废。
  ●陈作明遗失摩托车驾驶证,证号为063139,现声明作废。
  ●都安秀鹏汽车修理部遗失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两份,发票代码为:,发票号码分别为:(第一、二联)和(第二联),现声明作废。
  ●江州区黄日标货运部遗失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MEEE69,声明作废。
  ●崇左信合农业技术专业合作社(纳税识别号:4386XH)遗失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发票号:,声明作废。
  ●王志新遗失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注册号:997,声明作废。
  ●崇左市茂盛商贸有限公司遗失法人私章,程云茂印,无印章编码,声明作废。
  ●江州区达达食品经营部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45,声明作废。
  ●江州区东园日杂店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757,声明作废。
  ●广西幸福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龙州丰农农资店遗失营业执照(正本),证号为:438号,成立日期:日,声明作废。
  ●阮皓仁遗失营业执照(正本),证号为:9号,发照日期:日,声明作废。
  ●广西龙州县壮美商贸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证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AYGU9A号,发照日期:日,声明作废。
  ●南宁市鸿昌饲料经营部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71,声明作废。
  刘慧娟遗失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四区1324号地块施工图纸(建筑图、结构图、排水图、电施图),特此声明。
  ●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遗失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参保确认卡一份,流水号为,声明作废。
  ●南宁市蒋贤彬中医诊所遗失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KXCCX30,声明作废。
  ●宾阳县黎塘永佳日用杂品经营部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桂税字153771号,声明作废。
  ●宾阳金世界时装店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识别号:425,声明作废。
  ●张品谊遗失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合同押金收据贰张,金额为¥47205元,票据号码为0001048#;金额为¥元,票据号码为0001047#,开票日期均为2009年10月,现声明作废。
  ●岑溪市美献副食店不慎遗失注册号为694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
  ●岑溪市筋竹德文综合商店不慎遗失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YDXC3J,现声明作废。
  ●岑溪市梨木镇旭楚山庄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桂税字59X号,现声明作废。
  ●岑溪市梨木镇成业山庄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桂税字557号,现声明作废。
  ●岑溪市梨木镇小荣种植山庄(微型企业)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479,现声明作废。
  ●陆瑞燕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893,声明作废。
  ●班廷玉于日遗失驾驶证,证号:19301X。
  ●郭东梅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号码:060943。
  ●韦杰(2014级通信工程专业)不慎遗失广西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证号:1807288,声明作废。
  ●黑龙江省水利第三工程处广西分处7号印章遗失,现声明作废。
  ●韦加学不慎遗失大化县加学宝石加工厂(微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本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368D,成立日期:日,现声明作废。
  ●南宁邦祺贸易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2716,现声明作废。
  ●广西奎克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FLX894,现声明作废。
  ●灵山县石塘镇木山村民委员会遗失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专用票据(三联票)一份,票据编号:,声明作废。
  ●桂林市大埠乡林业水土保持站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证号:,现声明作废。
  ●广西祥元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287,声明作废。
  ●广西贵港源贡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DUWM0Q)遗失发票领购本,发票领用簿号码:,声明作废。
  ●林庆儒遗失桂R3755挂车道路运输营运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黄林龙遗失桂R82799车道路运输营运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灵山县华飞装修服务部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TPYN70,声明作废。
  ●灵山县旧州镇泉源铝材经营部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875,声明作废。
  ●扶绥县福水人家美食店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863,声明作废。
  ●何沛遗失桂R89035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上海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9199X,声明作废。
  ●东兴市皇鑫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司发票章一枚,发票章编码为:4,发票章税号为:094,现声明作废。
  ●何飞遗失广西东兴市源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金滩东盟民族风情园金滩华府度假村项目的1#号楼1212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备案证明壹份,备案合同编号为,现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尚鑫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注销证明,印章编码:0,公章注销证明编号:GZ72,现声明作废。
  ●黄坚娟因不慎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856,现声明作废。
  ●骆明海遗失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013,现声明作废。
  ●罗湘梅遗失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918,现声明作废。
  ●潘燕遗失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22,现声明作废。
  ●南宁怡秀颖科技服务中心编码为9的单位公章声明作废。
  ●蓝志燕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11482X,声明作废。
  ●何素萍遗失广西中医学院附设护士学校护士专业毕业证,桂教中专毕字第00639号,声明作废。
  ●杨柳遗失广西荣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荣和大地二组团商业北街79、80号铺履约保证金收据,收据号为2079854,金额为:44100元,声明作废。
  ●陆俊林遗失驾驶证,档案编号:,声明作废。
  ●南宁市武鸣区资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E102XN,声明作废。
  ●武鸣县内酷优品服装店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证号:桂国税字号,声明作废。
  ●武鸣县马头镇城镇建设和市容环卫管理站3号印章及0060号公章准刻证因遗失,声明作废。
  ●周振铜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201,声明作废。
  ●李川勇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桂交运管南字号,声明作废。
  ●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利支行不慎遗失本单位已停用的公章一枚,公章名称: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利信用社业务公章,特此声明作废。
  ●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黎天红钢材店黎天红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752,声明作废。
  ●大化瑶族自治县覃闲稳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036,声明作废。
  ●广西马山县恒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1,账号:594831,声明作废。
  ●上林县教育局遗失公章一枚,证号:0,声明作废
  ●黄文高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字:191215,发证时间:日,声明作废
  ●大丰镇海鲜店遗失(地税、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字:001,地税发证时间:日,国税发证时间:日,声明作废。
  ●云县泗城镇洋妹村民委员会公章准刻证遗失,现声明作废。
  ●龙胜县晨辉广告彩印画业中心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707,声明作废。
  ●邵茜阳(身份证号码:162525)助理工程师,证书编号:1510833,原件丢失。
  ●倪树枝遗失诚信汽配店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识别号:122462,声明作废。
  ●平南县大新镇园中春农场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128,声明作废。
  ●平南县石垌种养专业合作社遗失公章一枚,公章号:2,声明作废。
  ●田林县众兴酒业贸易经营部,班华帝遗失田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194号,声明作废。
  ●隆林黄炳义经营部遗失广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号:,发票号:N,声明作废。
  ●黄炳强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077,现声明作废。
  ●兴安县新贸农资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陈勇私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黄国威遗失宜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15,现声明作废。
  ●宜州市众合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营业执照,证号:KAJXY96,现声明作废。
  ●李留全遗失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一张,编号:,流水号:149049。
  ●平果果化多好电器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LOR965R,声明作废。
  ●平果县连翔建材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注册号:9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C4L98A,声明作废。
  ●南宁全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883R,现声明作废。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7355号公章准刻证因遗失,现声明作废。
  ●韦秀媚不慎遗失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855,成立日期:日,现声明作废。
  ●广西藤县东荣镇昨雅村大垌3组黄位贵不慎遗失林权证(权利人:黄位贵)一本,林权证编号:B,现声明作废。
  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亲公告
  现有2名弃婴查找生父母的资料予以公告。冯钰清,女,于日在北流市李明瑞公园门口被群众捡拾;陈新瑶,女,于日在北流市新圩镇白鸠江桥头处被群众捡拾。弃婴的捡拾人均已到公安机关报案。有丢失婴儿的家长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持有效证件、证明和婴儿相片到北流市福利院认领。逾期无人认领,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我院将依照《收养法》给予国内符合规定有收养条件的家庭收养。
  特此公告
  北流市福利院
  注销公告
  东兴市志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9QPW5H),股东会拟决定解散注销公司,请有关债权债务人员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本公司谢志良联系清理债权债务。逾期不联系,则依法处理。
  联系人电话:。
  特此公告
  东兴市志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注销清算公告
  南宁日欧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434)经股东会决议依法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结算清算组负责人王艳昌联系,联系电话:。
  南宁日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清算公告
  南宁市一路高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112F)经股东会决议依法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吴晓平联系,联系电话:。
  南宁市一路高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清算公告
  南宁大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王跃东联系,电话:。
  南宁大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注销清算公告
  广西南宁红黄蓝影视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依法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黄锡红联系,联系电话:。
  广西南宁红黄蓝影视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清算公告
  广西庚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依法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清算组负责人余海磅联系,联系电话:。
  广西庚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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