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周岁不到先领失业金还是交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

本市促进农民就业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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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问:之前,本市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后,个人要缴费吗?具体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自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5%,农村户籍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为0.5%。
  2问: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吗?如果可以,如何登记?
  答: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时,需携带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或《就业创业证》),同时填写《失业登记表》。如在居住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还需出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回执)》。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需失业登记的,应在二周内办理续登手续,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
  3问: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标准是多少?
  答: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就包括失业保险金。本市农村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对应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年限)计算,具体计算办法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一条执行。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与城镇户籍人员相同,全市统一,目前的标准如下表:
  4问:失业后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次失业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已办理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人员,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或《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再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申领通过的,工作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或《就业创业证》)上记载本次申领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起止日期。失业人员每月15日后凭银行卡或存折到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经就业服务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可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或《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审核通过的,失业人员每月15日后凭银行卡或存折到银行领取延长失业保险金。
  5问: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除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本市农村户籍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完全相同,除失业保险金外,还包括参照《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1]44号)相关规定,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日起,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失业生育待遇,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扶持生产资金等。
  6问:本市农村户籍人员之前已按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了,还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吗?
  答:对于之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仍可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7问:离土农民的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离土农民是指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流转期在5年以上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
  8问:离土农民的身份由哪个部门确定?
  答:离土农民身份由本市农业管理部门确定。
  9问:符合什么条件的离土农民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有哪些政策扶持?
  答: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大龄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及其他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规定的离土农民,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就业困难人员”,在服从安排,不挑不拣的前提下,确保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安置就业。
  离土农民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被用人单位吸纳后,相关用人单位可享受一次性补贴。目前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6000元,补贴期限为3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3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就业困难人员”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扶持。
  10问:怎么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呢?
  答: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流程如下:  
  (1)对于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大龄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及其他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规定条件的离土农民,可凭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或《就业创业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并承诺接受区县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  (2)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就业援助员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应上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及时对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通过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的,即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1问:离土农民实现灵活就业,可以享受政策扶持吗?
  答:对连续停止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大龄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实现自谋职业,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其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的大龄离土农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包括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自谋职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12问:如何申请灵活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答:2015年3月以后在职期间按规定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已经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的本市失业离土农民,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或《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或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手续。申请通过的,灵活就业离土农民自次月起每月15日后凭银行卡或存折到银行领取就业补贴。
  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申请前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已经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失业离土农民,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或《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到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或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手续。申请通过的,灵活就业离土农民自社会保险费扣缴成功的次月起,每月15日后凭银行卡或存折到银行领取社会保险费补贴。
  13问:离土农民虽然没有跨区就业,但就业地比较远,就业成本较高,有什么扶持政策吗?
  答:对于离土农民到本区县其它路程较远乡镇就业的,各区县也可给予专项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区县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14问: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如何申领跨区就业补贴?
  答:跨区就业补贴的对象,应是本市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具有劳动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含郊区农村征地劳动力):  
  (1)户籍在闵行、宝山、嘉定、浦东、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等区县的偏远地区。  (2)在户籍地以外的区县就业,与实际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3)在非农产业的全日制岗位就业,月工资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需携带下列材料,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补贴:  (1)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4)填写完整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县)就业补贴申请表》。
  15问:如何申领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就业补贴?
  答: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就业补贴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市农委会同市民政部门确认,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本市农村家庭人员。  (2)本市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实现非农就业,并按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需携带下列材料,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补贴:  
  (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填写完整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专项就业补贴申请表》。
  16问:哪些单位可以申报成为职业见习基地?
  答:能直接提供见习岗位,且符合经营所在区县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区县重点发展行业的本市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就业促进中心申请成为见习基地。单位应本着为促进本市就业而作贡献的公益心,为本市失业青年提供技术含量较高、劳动力市场急需的见习岗位,开发和完善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并安排带教老师指导见习全过程的。同时,申报的单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提供的见习岗位一次性可容纳见习学员5人以上。  (2)所提供的见习岗位具有一定的知识、技术含量。  (3)所提供的见习岗位属于劳动力市场较为紧缺的岗位或具有就业潜力。  (4)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  (5)指定专人负责见习。
  17问:2015年,本市在农业领域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方面有何新举措?
  答:去年年底,本市出台了《关于推进上海市现代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的工作意见》(沪人社职[号)。今年,根据农业不同行业特点,本市将在种植、蔬菜、畜牧、水产和农机等领域,逐步试点建设若干现代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开发一批现代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建立一支现代农业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形成科学的现代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式,并给予培养基地实训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培养项目开发等经费资助,鼓励农业类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并给予工作资助,加快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现代农业人才队伍。
  18问:近期本市对鼓励农业类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有何新政策出台?
  答:企业是人才培养和使用的主体,农业类企业开展职工培训除了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相关成本之外,本市还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自2011年起,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以职工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建设。今年3月份刚刚出台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具体办法。
  19问:本市已有哪些涉农培训项目面向社会开展培训和鉴定考核?
  答:近几年,本市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加大涉农类培训项目的开发,灵活采用模块化鉴定、考评结合等多元评价方式,提高培训有效性和针对性。目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开发绿化工、瓜果栽培工、菌类园艺工、蔬菜园艺工、农业产业化经营者等职业资格等级培训项目;会同市农委、农广校等部门、单位针对郊区农业发展特色,开发了大棚蔬菜、白山羊饲养、河蟹养殖、农家乐服务等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劳动者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参加培训,符合补贴条件的可享受培训费补贴。在职职工可按公布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失业、协保、农富人员可享受100%培训费补贴。同时依托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今年新开发水稻穴播机操作与维修、果树高温冷库操作与维修等职业资格等级培训项目,劳动者参加新开发项目培训可按规定的标准享受培训费补贴。
  20问:对离土农民自主参加非农业类培训的劳动者有何鼓励政策?
  答:本市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覆盖信息服务、创意设计、会展物流、工艺美术、旅游服务、机电技术、电子通信、交通运输、建筑工程、农林牧渔等十九个行业门类的500多个培训项目。劳动者可根据就业和技能提升需要自主参加培训,符合补贴条件的可享受培训费补贴。在职职工可按公布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失业、协保、农富人员可享受100%培训费补贴。针对郊区培训资源匮乏的问题,本市鼓励诚信等级和办学质量A级的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在郊区设立分教学点,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21问:本市农民工技能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对企业组织本市农民工参加培训有何扶持措施?
  答:根据郊区县产业布局和发展需求,结合离土农民非农就业需求,大力开展离土农民非农就业的定向培训和初级技能培训,提高离土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对实现非农就业的离土农民,纳入本市农民工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大力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促进离土农民的稳定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对本市农村户籍、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纳入本市农民工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政策范围,经企业集体组织参加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职业资格等级培训,或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为养老护理、护工、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相关培训项目的,考核合格可由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按照规定标准的50%给予培训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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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个劳动问题的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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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为破解民企注销后员工社保账户和人事档案管理难题,保障相关参保人的社保权益,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社保账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整合精简工作流程要件,实施社保账户、业务经办、人事档案等三方面创新举措,着力破除民营企业退出障碍,保障退休人员社保权益。
根据《通知》,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可以注销社保账户。社保经办机构按区设立公共社保专户,承接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其退休人员的社保关系,退休人员原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变。民营企业注销登记后,按照准备注销、提出申请、注销审核及告知结果等四步流程,即可办理社保账户注销手续。
在单位经办社保业务的基础上请问是否有80岁高龄补贴,申领条件和流程是怎样的?
武清区政府回复:天津市享受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的政策条件:“具有本区户籍、城市户口、年龄在8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按照评估后的照料等级,给予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具体身份认定、经济状况评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可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联系,电话:。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以中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为重点,精准锁定扩面目标。针对中青年群体,建立参保扩面与就业促进衔接机制;针对中断缴费人员,引入奖补机制,鼓励积极参保、连续缴费。建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机制,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积极配合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部署,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确视同缴费指数,推动将中央驻津单位纳入我市统筹。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积极推动企业年金发展,鼓励为高层次人才、劳务派遣人员等建立企业年金,促进养老保险第二支柱蓬勃发展。
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3月24日,天津市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津云”新闻记者从会上获悉,2018年,天津将着力推动群众收入稳步增长,统筹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落实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适度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18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将提高到295元,老年人生活补助分别提高到113元、123元、133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90元,分别达到1240元和1200元。与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本市还将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和防暑降温费等福利标准。
此外,今年本市还将继续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840元。继续深入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完善近日,南开区万兴街探索居家养老新模式,与辖区内的企业合作,通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创新技术,共建一站式社区共享平台,为社区居民和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及时便捷、个性化的商品和服务。万兴街将围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法律维权等六项内容提升服务,每一项都有专门对应的企业来为老人提供服务。用人单位如因自身过错,不按时办通职工的退休手续,导致职工迟延退休,少领了一段时间的退休金。那么,职工的损失由谁负担?近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由单位赔偿该职工的退休待遇损失。
具体的事情是这样的:1993年,广西北流市的赵某某(女)进入北流市某林场工作,成为林场国家固定工人。2012年5月,赵某某向北流市人社局提出退休申请。同年6月13日,赵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林场对档案管理不善,无法及时找到原告的转正档案材料,导致直到日赵某某的退休手续才得以审批通过。人社局确定赵某某从日起退休,退休金为每月1818.8元。从而,赵
11月8日,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推动天津市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1.以人为本,实现不分年龄、人人共建共享。
2.补齐短板,提质增效。不断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3.改革创新,激发活力。
4.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把应对人口老龄化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到2020年,实现我市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升
养老体系更加健全完善
1.多支柱、全覆盖、更加公11月8日,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提升天津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其中,提出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的情形 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由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天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企业职工达到法定年龄之后,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只有办理退休手续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保险金。那具体如何操作?需提供哪些资料?需满足哪些条件?   【承办机构】:天津社保局及分局   【办理事项】: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3日   【咨询电话】:022-12333   社保退休手续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天津养老保险;   2、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社保退休手续办理资料:   1、二代身份证;   2、户口本;   3、一寸彩照一张;   4、养老保险手册;   5、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6、退2016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 此次调整主要包括: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 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此外,对于今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2016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第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本市将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据悉,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日起,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分别为0.5%。该通知有效期至日。7月1日起,天津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主要包括: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此外,对于今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人社部、财政部近日 正式下发通知, 2017年继续同步提高企业 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总体上调5.5%左右, 共将惠及1亿多退休人员。 其中,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 企业退休人员, 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总体上调5.5%左右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决定从日起, 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 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记者注意到, 今年养老金继续上调一、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年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日)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日)第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在天津失业了每月最少也有1010元收入 这个福利是失业保险金,也就是说就算你在天津失业了,每个月也有最少1010元的收入!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此外,对于今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为630元。 但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自己辞职的不算;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对经认定符合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的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至退休;男性不满55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的人员退出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退出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男性达到55周岁、女性达到45周岁的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需赡为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市民政局起草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适用哪些群体 天津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2016年天津失业保险最新政策   一、天津失业保险发放标准   1、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80元提高到960元;   2、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40元提高到920元。   3、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28元提高到576元。   二、天津失业保险停发标准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任一情形。   备注:领取失业保险的过程中2016年天津失业保险最新政策   一、天津失业保险发放标准   1、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80元提高到960元;   2、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40元提高到920元。   3、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28元提高到576元。   二、天津失业保险停发标准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任一情形。   备注:领取失业保险的过程中为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8.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9.5元。 三、本通知自日起施行。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昨天,市政府颁布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9%。 根据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2016年本市经济发展预测,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9%;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3%,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16%。 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居民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的企业执行行业工资指导线,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发布。 2016年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企业应结合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做增资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发出通知,自日起,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同时,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 (一)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   -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 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天津北方网讯: 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出《通知》,自日起,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同时,其他失业保险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发出通知,自日起,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同时,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一)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一、天津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二、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就?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三、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天津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怎么办? 【答】:天津劳动者如怀疑患有职业病首先必须尽快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需要带齐职业相关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进一步的诊断。如不幸患上职业病,则要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一、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自己怀疑有职业病应该怎么办? 【回复】:首先不要着急,这种情况您必须尽快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 二、我是一个文员,整天坐在办公室里打字,最近肩膀酸疼,被为了进一步完善天津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方便参保人快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天津社会保障局在各区各街道均设立了劳动服务中心。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和平区各街道劳动服务中心具体地址在哪里,联系电话是多少。 天津和平区劳动服务中心名单 序号:1 名称:南市街 地址:平安大街16号 联系电话:022- 序号:2 名称:小白楼 地址:泰安道32号 联系电话:022- 序号:3 名称:五大道街 地址:成都道36号 联系电话:022- 序号:4 名称:劝业场 地址:河北路35号 联系电话:022- 序号:5 名称:新兴街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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