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究办法》是否有效

新时期推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信息来源:市局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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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税务机关推行依法治税、促进税收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发展的必要手段,是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方针的有力保障。然而税收&执法两制&推行这些年来,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既有&执法两制&本身不够完善方面的问题,也有执法环境和监督制约方面的问题,笔者结合常州地税税收执法的实际如何促进&执法两制&发挥有效作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执法两制&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及关系
  《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税务机关规章制度中两个重要制度,其中&责任制&是规范税收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的基础制度,规定各执法岗位必须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等;&追究制&是确保&责任制&有效执行的配套制度,对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中出现过错应当追究的情形做出具体规定。&责任制&是搞好税收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的标准,是实施&追究制&的根据;&追究制&是监督&责任制&正确执行的措施,是促进执法规范和提高执法水平的保障。
  二、近年来&执法两制&的执行情况
  以常州地税局为例,2013年全年度,全局执行税收&执法两制&追究情况如下:
  该年度,全局通过各种考核方式被追究的人次中,征管质量检查、依法行政执行两种检查发现的过错最多,是最主要的检查方式,通过这两种检查方式被追究的人次和所占比例分别为:54人次、占38.85%,45人次、占32.37%, 其他考核方式被追究的人次为40人次、占28.78%,通过外部评议方式被追究的人次为零。
  全局对执法过错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在被追究的278人次中,批评教育达139人次,占50%,经济处罚139人次,占50%,全局无责令书面检查、取消执法资格和责令待岗的人员。说明通过行政处理的情况较少、追究力度不够。
  三、&执法两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现行&责任制&和&追究制&存在的问题
  常州地税现行执行的&责任制&和&追究制&是《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笔者认为:市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有下列问题不适合执行,不能照搬硬套:
  1、岗位设置过多过细,造成一人多岗、&和尚抬水&,有弊无利
  现行大集中系统中岗位设置过多过细,造成一人多岗,导致&和尚抬水&,降低工作效率。由于岗责体系划分不尽科学合理,造成工作干得越多越容易出过错,严重影响税务干部工作积极性。再加上执法考核项目过多,增大了工作量和考核难度,使执法责任制制度落实效果大打折扣。
  2、某些工作考核项目过多,增大了工作量和考核难度
  某些工作本来可以从一项指标可以推算出其他指标,但却多列工作项目,增加工作量,浪费人力物力。同时,由于项目过多过细也增大检查考核的难度,使执法责任制成为名紧实松的摆设制度。
  3、经济追究上下限幅度过大,扩大了自由裁量空间,影响执法追究的严肃性。
  比如二十九条写明经济惩戒根据执法过错行为定义的扣分标准与经济惩戒标准乘积计算。经济惩戒标准即每分扣发奖金、岗位津贴等的数额。经济惩戒标准可由各级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但不得低于人民币30元,没有规定上限,在实施追究时容易导致从轻不从重甚至避重就轻,同时,某些被追究的人员可能会因不理解或者有成见而误认为是故意整人,从而不但会影响追究的效果,而且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出现打击报复。
  4、对执法过错行为中的&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缺乏界定或补充说明,难以把握。
  如第三十九条&其他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其待岗。&第四十条&其他性质、后果严重的执法过错行为,取消执法资格或待岗&等,其执法过错&情节&轻重和&后果&的好坏差别很大。有两个问题应当明确:一是对过错情节要达到什么程度才算&严重&要明确;二是对过错行为既达不到待岗处理又比一般情况严重的&情节&,是否可以在不超过某个金额的幅度内加重经济追究要明确。
  5、追究形式中的五种行政处理缺乏应有的兼容性。
  未明确从重处理是否包含从轻处理在内。有的只单处经济追究,有的虽然在经济追究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但未按照追究金额的大小来实施。经济追究一般是随着过错情节的加重而逐步增加,但行政处理却并非如此。
(三)执行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
执行环境方面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责任追究未形成习惯,怕得罪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免则免。二是由于追究有可能影响本单位的考核评比和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多数情况是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尽量避免或减轻追究。三是由于岗位职责划分不够科学合理,工作干得越多越容易出过错被追究的现状容易影响工作积极性。因为工作干得越多,出现过错被追究的可能性就越大,不但学得会、讨得累,而且费力不讨好,因此谁都想去工作轻松、责任不大的岗位,不愿多干工作。
(四)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
监督检查方面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监督检查制约机制不完善,了解情况的人没有职责义务不愿说或者不敢说,只靠短暂的检查难以发现隐藏的问题;二是外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效果较差。由于纳税人不了解税务机关的纪律制度又怕得罪税务人员而不愿意举报,即使找他们了解情况也是只说好不说差,因此外部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形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监督执法过错行为的措施缺乏制约性。对某些执法过错在检查中未被发现无人举报或者虽被发现但不予提出追究的,那么过错责任人将会逃脱追究。
  四、促进&执法两制&发挥作用的对策
(一)结合实际完善&执法两制&
  1、对&执法两制&的完善建议
  对我们目前执行的《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中不够完善的内容,既可另行制定实施办法也可作重新修订。具体建议如下:
  ⑴经济追究方面:一是按轻微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分别规定不同的经济追究金额幅度。三是根据被追究干部不同的职务级别适用不同的下限金额:如追究一般干部的下限金额为30元,股级干部为50元,科级干部为100元。只有让税务人员知道职务越高所负责任越大的干部出现过错受到的追究越严重,才能促进各级干部认真履行职责。
  ⑵行政处理方面:一是将行政处理的几种形式按由轻至重的等级顺序排列,即: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挽回损失&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同时,规定后面每一等级的处理形式均包含其前面等级的处理在内,增加行政处理应有的兼容性和避免&跳档&问题。二是规定对不同等级的经济追究适用不同等级和形式的行政处理,过错越大的,不但被追究的金额越大,而且行政处理的形式种类也越多。
  ⑶以量化的方式对&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做出明确界定。要使实施追究的人员知道什么情节属于严重,尽量缩小自由自由裁量的范围,增强执法追究的严肃性。例如过错行为涉及税款损失的,以金额大小界定情节,不涉及税款损失的,以过错出现后可能影响工作的程度及范围界定情节。
(二)营造利于&执法两制&执行的主客观环境
  1、取得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为推行&执法两制&提供动力和保障。一是执法监督和行政监察都是得罪人的工作,都具有一定风险性,因此应比照监察岗位增发执法监督津贴,并在工作上提供一定的优先方便,增强执法监督人员的信心,解除后顾之忧。二是设置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机构或者职能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帮助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加强教育学习,提高执法监督人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增强执法责任感,做到敢于坚持原则,抵制来自各方面的人情关系和社会腐败因素的干扰,确保追究工作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
  &3、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体系。一是科学设置岗位、理顺工作职能,按多劳多得的原则改进工资奖金分配办法,让肯干事的人不吃亏,避免工作推诿和怕被追究而不愿意多干事的问题;二是对非执法岗位建立相应的追究制度,保持执法岗位和非执法岗位之间责任和风险的合理性,营造一种同工作、同待遇,同过错、同追究的公平环境。
  &4、是向广大纳税人宣传税务机关的有关纪律制度,强化外部监督。一是制作税务人员执法规范和廉政纪律监督办法分发所有纳税人,让纳税人知道税务人员是否违法违纪;二是对敢于检举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外部人员,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增强其举执法过错问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三)完善制约监督机制,明确各级执法责任
&&& 1、建立人人有责、环环相扣的制约机制并定期检查追究。分局、县市局每月组织一次执法工作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内部应进行执法责任追究。市局执法督察组每季度对各分局、县市局进行一次督查,对发现的执法过错问题按追究制的规定进行追究,并将追究情况在全市局通报。对各分局、县市局应追究而未上报追究的过错行为,属市局执法督察组发现的,同时追究分局、县市局分管负责人的连带责任,如被省局执法督察组发现的,同时追究市局执法督查组的连带责任。
&&& 2、明确下级机关定期上报执法过错追究统计情况的责任。各分局、县市局按月将本局发生的执法过错情况书面报送市局督察内审处(未报的视为无过错),按季度向市局督察内审处报送&税收执法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各分局、县市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将追究统计表数据与被查单位的追究资料进行核对,凡追究统计表数据与追究资料所列被追究人员姓名、过错类别和实施追究时间等不相符的,说明报表数据虚假,应认真查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3、明确执法过错追究期限并定期检查考核。明确各分局、县市局对执法过错主动追究的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凡超过三个月未追究的,视为追究不及时,凡超过半年未追究的,视为不予追究。是否及时实施追究,以本分局按期上报的追究统计表为准。对追究后不及时统计上报的和统计情况不真实的,都将对报送分局扣分。
&&& 4、按人落实执法责任,杜绝&南郭先生&和&好人主义&问题。南郭先生是占着位置只领工资不干事的人,好人主义是在问题面前说好不说坏或者闭口不说的人,两种人员都不利于&执法两制&的推行,因此必须按人落实执法责任,并制定互相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使他们无可退让地坚持执法两制,实事求是地说出自己和别人的过错行为,否则其后果将会比正常追究更严重。
&&&&5、制定税收执法工作考评办法,合理考评税收执法工作。税收执法工作是否搞得好,应当以对过错问题是否追究及时、合理以及执法水平是否提高为准。其中,执法水平是否提高、同类执法过错发生率是否降低、执法行为是否逐步规范为标准。执法水平是否提高,不能单独以追究案例的多少来评价。因为追究案例多的,既可以理解为执行追究制严格认真,也可以理解为执法水平不高;同理,追究案例少的,既可以理解为执法水平提高,也可以理解为未严格执行追究制或者执法检查不严格。因此,在考评税收执法工作时,应综合考虑其相关因素,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以此督促各分局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并实施追究,促进税收&执法两制&作用的正常发挥。(郭莹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当前位置:双流县 - 县部门 - 双流县地方税务局 - 信息公开目录 - 承诺事项 - 责任追究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huigu. &填报时间:& &责任单位:&双流县地税局
5006001000
〖〗〖〗〖〗依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有规定,税务人员因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
既然取消执法资格,是不是就应当收回税务检查证或税务稽查证?
如果取消了执法资格证,税务部门应该收回的。但各地要求不一样,执法资格证定期要认证(年检)的,即使不收回,不给认证,该证书也就无效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号
第十条 税务人员因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记...
不用下载什么软件,你公司拿到一般纳税人正后,税务局会给你一张防伪税控培训通知单,打电话约好时间,带着通知单和需要交纳的钱去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会给你办理...
您好,关于您所提的问题,解答如下,仅供参考:
政策法规科的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税收执法监督、法律服务、法律宣传培训和执法检查工作;
(2)负责推行执...
第55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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