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手机号码更改是上海的给以在安徽建设银行手机号码更改去改手机号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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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专员/助理
学历要求:大专|工作经验:|公司性质:民营公司|公司规模:人
有这么一个公司,所有的同事以兄弟姐妹相称,她更是一个大家庭;有这个一个公司,平均年龄不超过25岁,她更是一个年轻人的乐园;有这么一个公司,关爱、共赢、团队作战是她的标识,她更是一个充满爱的集体;有这么一个公司,幸福指数、人员成长速度和人均收入名列各大公司前茅,她是新人的理想乌托邦。她,就是合肥链家地产。作为合肥一流房地产企业,承诺给所有员工搭建持续成长、实现梦想的平台?一流薪资:试用期薪酬:底薪3500元
转正员工高提成?一流培训:公司内部专业带薪培训系统,新员工师徒一对一带教,各阶段培训贯穿您整个职业生涯。?一流发展:助理经纪人-经纪人-店经理-商圈经理-区总监-分公司总经理?其他福利:五险一金+互助基金+各种现金奖励++国内游/境外游等多项激励和回报+各种现金奖励+过三节礼物?一流关爱:同事之间花名相呼,部门每月聚餐唱歌、每季度踏青旅游。“链家人”的日常工作:?新的家人需要跟师傅学习了解周边商圈,为之后工作做好基本功;?通过网络与电话等方式,收集房屋信息、客户信息;?详细了解客户所需,为其提供地产相关信息、并合理匹配;?匹配合适后,推荐合适房源,带客户实地看房;?负责房屋缴税过户手续办理等售后服务,以及新老客户的经营与维护。【任职要求】:1、统招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年龄20-30周岁;2、有同行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者可直接转正或者应聘店经理;3、有团队合作精神与客户服务意识;【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就近安排,100多家链家遍布合肥城区。未来掌握在自己的手里,合肥链家期待您的加入!【面试地址】政务区华润万象城(华润大厦)B栋写字楼38层链家总部【联系我们】联系人 链家招聘部HR:于***电话: (同微信)投递简历至 邮箱我们会主动联系你
学历要求:中专|工作经验:无工作|公司性质:上市公司|公司规模:500-1000人
招聘岗位:银行客服(五险一金、双休)一、工作内容:岗位职责:1.以正确的方法,引导客户了解相关信用卡知识,解答客户关于信用卡基础知识的咨询2.以电话方式对信用卡逾期客户进行提醒,督促,引导客户及时还款(无任何销售性质)3.使用规范程序协助银行处理信用卡逾期帐款4.根据工作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二、任职资格:1、大专学历,男女不限,工作有耐心、细心、责任心;2、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敬业精神,普通话流利。3、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出色的客户服务意识;4、诚实守信、心态端正、有较强的学习力,一年以上客服工作经验者优先录取。三、薪酬待遇:试用期: 综合工资,转正: 综合工资,上不封顶试用期1-3个月四、 工作时间:9:00-12:00 13:00-18:00 无夜班五、福利待遇:1.生活福利:免费班车、公司提供住宿、缴纳五险 、生日礼品2 假日福利:月休7-8天、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佳节礼品3 娱乐福利:拓展活动、文娱活动、团队聚餐、节日晚会、优秀表彰4晋升发展福利:晋级加薪,每月一次晋聘机会(公司组长、质检、培训师、主管所有岗位均从员工内部竞聘)联系电话: 徐主管报名方式:电话联系、在线投递简历或编辑短信:银行客服+姓名+年龄+学历至
即可报名温馨提示:招聘是由公司招聘部直接发布、面试,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押金等,敬请各位求职者知晓并转告,以免受骗。
学历要求:|工作经验:|公司性质:上市公司|公司规模:人
一、薪资待遇:1.保底2500(包含300补贴+200满勤)+岗位考核绩效提成,每月综合薪资以上,提成上不封顶,2.专业带薪岗前培训(培训周期:1周)二、工作时间:1.9:00至18:00 ,中午休息1小时2.做五休二;每周休息2天,节假日正常放假;三、福利待遇:1.公司提供五险一金;优良的银行标准职场环境;2.公司提供员工公寓住宿;上下班班车接送;3.每月组织各种文体比赛、旅游、拓展训练等活动;每月组织员工生日会,庆祝员工生日;4.公司实行定期内部管理岗位竞聘,良好的用人机制及公平的晋升发展平台纵向:客服-预备主管-主管-经理横向:行政人事,培训师,质检,综合数据岗等四、岗位职责:1.针对银行信用卡信用良好客户进行持卡信息确认、账单分期、活动商品分期及银行近期活动优惠的相关推广;帮助客户办理相关业务。五、其他福利:TSR优享计划(凡入职在岗6-12月以上的员工均有机会享受):1.购车补贴优享计划,补贴一年12000元2.学历提升优享计划,报销所有学费3.旅游基金优享计划,每3个月组织一次免费旅游4.公司带薪假优享计划,满一年,年假额外加5天,累加五、任职要求:1.中专及以上学历,男女不限,如有相关经验或能力优秀学历可放宽至高中;2.声音甜美,普通话标准,沟通表达能力佳,播音主持专业或金融类专业优先;3.具备较强的自学与自我管理能力,具有客户服务经验者优先;工作地点:合肥市蜀山区电子商务产业园三期2号楼公司官网:http://www.macroflag.com 联系人
学历要求:高中|工作经验:无工作|公司性质:合资|公司规模:50-150人
首批信审客服专员(主要审核个人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本岗位招聘试用期底薪3300双休包住、朝九晚六行政班、工作简单、目前公司薪资平均5k/有意者请直接拨打电话:王老师
或者短信报名:姓名+审核专员至王老师手机即可-------------------------------------------------------------------------------------------------------------------初审专员一、岗位介绍:1、针对在网上注册办理贷款业务的用户进行电话审核、2、审核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全真实;3、按照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电话调查,确认提交文件的真实性;4、结合客户提供的资料、第三方询证、信用报告及公民身份信息等,了解并核实确认客户信息----------------------------------------------------------------------------------------------------二、福利待遇:1.薪资:带薪培训一周底薪2400底薪+绩效+奖金月综合薪资提供免费工作餐,朝九晚六周末双休,法定节假日休息,工作轻松简单.2.入职购买五险一金4.公司活动:组织各种文体比赛、旅游、拓展训练等活动;每月组织员工生日会,庆祝员工生日;不定期组织优秀员工国内外旅游5.带薪假期:入职满一年后每年享受5-10天带薪年假,还享受婚假、产假、陪产假等------------------------------------------------------------------------------------------------------6.晋升路线:纵向:客服―资深客服―组长--主管--经理横向:培训师,质检,数据分析师等;
学历要求:高中|工作经验:无工作|公司性质:合资|公司规模:人
客服中心招聘上班地址在合作化路轴承厂周围靠近南七、公交便利、上班时间朝九晚六、周末双休、公司包住、上下班班车接送-【岗位名称】:网发客服专员1、主要是针对在官网、或者交行推广的广告申请交行信用卡用户、个人信息填写不完整、电话核实个人信息或者在线填写个人信息即可(文职)温馨提示:因投递岗位比较多、有意向可以直接电话咨询即可或者短信投递姓名+资料代填到朱老师手机即可我这边在最快时间给您电话沟通预约面试时间【福利待遇】:1.上班时间:09:00-18:00,月休8天;2.公司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入职当月即购买);3.试用薪资:基本工资2100元+业绩奖金500―3000元,试用期1个月;4.转正薪资:基本工资2500元+业绩奖金500―5000元,综合;5.培训期:提供免费培训(约8个工作日),培训补助40元/天;-【岗位要求】:1. 年龄18-35,性别不限,学历中专及以上、专业不限。2. 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普通话标准,有服务意识;3. 有自信,能够承受一定压力,勇于挑战高薪;4. 熟练运用办公软件,会电脑操作;5. 有呼叫中心工作或者金融行业工作经验者优先;
学历要求:高中|工作经验:|公司性质:事业单位|公司规模:人
欢迎各位怀揣梦想的伙伴加入!共同成长!成就未来联系电话:编辑短信:姓名+浦发客服+年龄+学历发()上,即可报名。温馨提醒: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实施招聘、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押金等,敬请各位求职者知晓并转告,以免受骗。【招聘岗位】:浦发银行客服岗位1:银行M0提醒(仅限于信用卡欠款未满30天的提醒工作,还不还账单无关职责),综合(组长加1000);岗位2:银行M1催收(仅限于信用卡欠款满30天首次催收工作,催回来的额外有提成),综合(组长加1000);-【福利待遇】:1、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双休;2、五险一金、提供住宿;3、带薪培训、带薪年休假、缴纳五险、法定节假日、包住宿、节日福利;-【任职资格】:1、大专学历(优秀可放宽至中专),实习生亦可,男女不限,工作有耐心、细心、责任心;2、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敬业精神,普通话流利。3、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出色的客户服务意识;4、诚实守信、心态端正、有较强的学习力,一年以上客服工作经验者优先录取。-【晋升发展】:每月一次员工内部竞聘机会。1、每15人中选1位组长;2、每20人选1位质检;3、每60人选1位主管;4、每60人选1位培训师;
学历要求:高中|工作经验:无工作|公司性质:合资|公司规模:人
此项目是第一批交行银行呼叫中心客服人员,未来将打造1000规模,晋升通道包括组长,质检,品管,管理层,公司购买五险一金,双休,包住,专业银行培训。咨询热线:王老师一、招聘岗位:招商银行客服专员二、岗位职责:负责打电话给交通银行信用卡客户,解决招商银行卡问题(例如:账单分期:主要让信用卡持卡客户将其前期的消费进行分期还款,每期会有相应的手续费,但是该手续费会比逾期还款以及只还最低还款额的利息费用要低,所以这项业务可以为持卡客户缓解还款压力;三、任职资格:1、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18―35周岁,(公司扩大规模,广纳应届生);2、身体健康、普通话标准;3、态度踏实,有良好的理解力、沟通能力及服务意识。四、薪资待遇:1、关于培训:银行总行培训师专业培训银行知识,上线之后有主管一对一培养。你可以学到银行的专业技能,呼叫中心的管理经验;3800元+绩效+全勤奖+奖金+节假日福利+补贴,综合工资元,上不封顶;3、上班时间:8小时工作制,月休8天!节假日上班均按国家300%工资发放;4、职场环境可以容纳1000人客服人员,一人一个电脑桌,办公场所提供休息室、微波炉、冰柜、活动室、更衣室,健身房、瑜伽室、舞蹈等设施;5、公司提供员工宿舍(热水器,空调,卫生间,无线网齐全),和大学生宿舍一样。6、其他福利:端午节和中秋节等法定节日,均发放过节费;公司购买五险一金+年底双薪+满一年有5天带薪年假,产假;为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公司将不定期举办的员工聚会或国外旅游,各类体育竞赛活动、部门聚餐、生日会,优秀员工各种现金奖励等活动。五、晋升通道:管理岗位:客服坐席-储备组长-班组长-现场管理员-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公司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通过就会晋升)后台支撑岗位:客服坐席-(培训师、行政、质检、人力)-后台主管(根据自己特长可申请其他岗位)招.商银行欢迎您的加入,您将学到专业的服务理念,专业的银.行知识,以及呼叫中心的管理经验!公司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公司重视人才的内部培养,管理岗位晋升99%采取内部选拔制度,坚持“赛马不相马,公平竞争,适者生存,任人唯贤”的用人理念六、报名方式:短信投递:编辑短信“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交通银行”至柯老师即可报名(为节省时间,请随时保持电话畅通)温馨提醒:名额有限,电话,短信预约者,投递简历者优先录用
学历要求:|工作经验:|公司性质:民营公司|公司规模:150-500人
公司直招!!欢迎来电或微信先咨询了解~
招聘【学历提升咨询老师】,月薪元 全勤 早九晚六 节假日正常放 包工作餐 公司宿舍 绩效奖励 额外排名奖励可接受实习生,办公室文职岗,晋升发展空间大,氛围活跃、管理规范、考核公平,有专业的岗位技能培训。一、工作内容:1、服务在百度、360网站进行搜索专升本、教师资格证、会计、人力资源等知名证书,感兴趣的学生、人群进行回访工作);
2、对于回访中客户不了解的问题简单解答与记录;
3、按要求记录回访中客户所反馈的问题,及时提交跟进处理;4、办公室文职岗,不需外出,早九晚六。二、要求:1、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
2、工作态度认真,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3、声音甜美,普通话标准
4、打字速度30字/分钟
5、有较好的服务意识,服从领导管理三、薪资福利:1.试用期3个月,工资元(无责底薪2200+全勤100+工作餐+固定提成+额外奖励)2.转正工资元(无责底薪00-3000+全勤100+餐补260+房补200+绩效)3.绩效工资根据保单回访量和档级、服务满意度等进行考评,多劳多得。工作时间:早九晚六 单休 节假日正常放 五、福利待遇1.公司有大型食堂,提供午餐2.专业的岗前级岗中技能培训3.各类奖金、绩效、补贴多,凭个人能力多劳多得。4.甲级写字楼办公环境。5.完善的用人机制及晋升发展平台6.试用期缴纳商业保险,***五险工作地点:蜀山区 高新区梦园路8号一楼二楼(梦园小区南门对面)有意向请加微信咨询刘主管
学历要求:|工作经验:|公司性质:民营公司|公司规模:150-500人
岗位职责:1.针对逾期客户进行电话催收,通过提醒,督促,沟通等方式尽快收回客户欠款。2.对逾期账户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及时完成既定工作。3.按照公司各阶段催收策略,利用电话、短信等催收工具完成催收任务。岗位要求:1.大专以上学历,有意从事风控管理相关工作。2.熟悉各种办公软件。3.普通话流利,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说服能力。4.积极乐观,具备良好的抗压能力。5.应届毕业生、客服、电话销售、催收经验者优先考虑。月薪:正常干6K-7K努力干8K-9K使劲干1W 拼命干1.5W以上联系面试电话:江主管
学历要求:中专|工作经验:|公司性质:民营公司|公司规模:500-1000人
一、岗位职责:1、通过电话的形式,根据分配的不同程度的违约客户名单,协助和提醒客户及时处理逾期的款项,帮助客户解决还款遇到的问题,并不断提升催收质量和催收效果;2、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及信函等方式,为客户提供贷后服务;二、任职要求:1、高中/中专(含)以上学历;接受实习生,应届生;2.普通话标准流利,善于沟通,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同类型工作1年以上经验者优先。具备基本的电脑运用知识;三、薪资待遇:1、培训期5天,底薪2500元+提成+节假日福利。中午包吃,综合薪资元,年薪6-8万;2、工作时间:9:00-18:00 ,做三休一 提供专业的岗前带薪培训及岗中技能培训;3、公司提供住宿,标准间公寓(空调;热水器,无线网);4、缴纳五险一金,无夜班,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5、为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公司将不定期举办的员工聚会或旅游,各类体育竞赛活动、部门聚餐、生日会,优秀员工各种现金奖励等活动;四、晋升空间1、管理方向:催收客服-组长-副主管-主管-副经理-经理2、技术方向:催收专员-催收组长-培训师-资深培训(公司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通过就会晋升)五、报名方式:1.电话 :
杜先生 2.编辑短信:“姓名+学历+年龄+催收客服”发送即可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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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建设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需要本人前往吗&
修改建设银行预留手机号码需要本人前往吗
提问者:@a.***
城市: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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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变更银行卡预留的联系方式不用去营业厅柜台,有网银的话可以通过网银操作自助办理。其方法:个人网上银行登陆---》登陆成功后打开“客户服务”---》查询/修改客户联络信息---》修改---》输入变更后的手机号---》确认---》插入U盾---》按U盾上面的OK确认键---》修改成功1、 登陆建行个人网银,点击客户服务
2、 来到客户服务一栏
3、这里可以看到客户的手机,如果 不是网银签约客户,那么可以这里 网银绑定手机,可以重新注销再次注册就可以重新绑定手机了,如果是签约用户,只能去前台更改。
4、 点击安全中心,这里还有有个手机号码绑定的业务就是短信提醒
5、 选择短信提醒设置。
6、有些客户可以这里进行更改,。
7、 用户可以自行更改的是某些业务的绑定手机,至于预留手机一定只有去前台才可以更改,带上身份证、银行卡、新的手机号进行更改。
8、更改网上银行绑定的手机号码最好还是去柜台,安全一些。
 不可以的,只能到银行柜台办理。
  中国修改预留手机号码方法:
  1、到就近的建设,取排队号码;
  2、将所办业务告知大堂经理,他会给你一个中国建设银行特殊业务申请书;
  3、填写申请书;
  4、把身份证、银行卡和申请单交给柜台人员开始办理修改预留手机号码。
  注:目前是不支持在网上银行修改个人绑定的手机号码的。另外如果要更改的是银行预留手机号,可以直接致电银行客服,银行信用卡背面有银行客服电话,你联系后,对方会询问你办卡时填写的一些注册信息,比如单位地址,手机号,家庭地址之类的东西,你的回答跟注册的时候一样,即可确认身份给你办理。此种方法仅适用于银行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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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88条)
发布于: 8:54:20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88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各级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 各级负责人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 各级负责人违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 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 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 违反有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 违反有关储蓄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 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利率费率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 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有关委托代理、造价咨询等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有关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有关银行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 违反有关清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节 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 违反有关印章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 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 违反有关文书、档案、统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 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 违反有关审计、责任认定、工作检查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 违反有关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节 违反有关法律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节 其他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三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四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金融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和颁布的金融业务与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总行(含其职能部门)、分支行(含其职能部门)、各级行直属单位、办事处、分理处及储蓄所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所有工作人员,不允许任何工作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
已经退休或调离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或调离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处理。对于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规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六条 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七条 在处理违规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对于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工资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对于人事档案关系不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以外的处理。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处分以及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建设银行工作。受到其它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以前不得晋升职务、职等、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依照本办法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工作人员,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等,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受到其它形式批评教育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十条 违规工作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在依据本办法给予处理的同时,可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二)因违规给中国建设银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
(三)因违规受过纪律处分再次故意违规的;
(四)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八)违规后逃匿,给查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
(九)违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三)违规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所造成的损失的;
(五)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在给予一次性处理时,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违规受到处理的,违规责任人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本级或上级行工资管理有关规定扣减其工资。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违规给中国建设银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各级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给予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各级负责人违反民主决策程序,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进行账外吸存、放贷、账外拆入、拆出资金等账外经营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
(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四)故意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
(五)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
(六)转移、虚减、隐瞒或虚增存款的;
(七)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的。
对以上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各级负责人对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截留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规新建、扩建或装修办公楼的,给予机构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支出类控制预算对下分解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负责人对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等有指标控制的支出项目,控制不力、管理不严造成未控制在上级行下达指标之内或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金额在3000万元以内(含)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动用信贷等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负责人在新产品开发和信息技术项目投入时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给予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新闻宣传规定的,给予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接受、管理、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减免债务人表外欠息的;
(三)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对案件线索或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涉案金额不足100万元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上报案件弄虚作假,或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给予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警告至撤职处分;对上报案件进行阻挠的,给予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记过至撤职处分;对执行报案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审计、监察以及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报虚假情况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各级负责人对履行职责的审计、监察及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下级行的书面请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责人、经办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对上级行的决定、批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的,给予负责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建行利益有冲突的营业的;
(二)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的;
(三)违反规定在其它经济组织兼职的。
第二节 各级负责人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负责人对金融法律法规和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负责人用人失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将明知有劣迹或不良行为的人员安排到重要业务岗位的;
(二)对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工作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重要业务岗位或重要领导岗位工作人员有不良行为,没有及时采取调整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负责人不按规定对重要领导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进行轮岗、交流,或干扰轮岗、交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条 各级负责人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
(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
(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它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监督检查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对明显的违规违纪问题应检查出而没查出的;
(三)检查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不彻底清查,使风险或损失扩大的;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督促整改的。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知错不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并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辖内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对被检查出的问题不按要求纠正的;
(三)对下级报告的重大风险隐患,不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的;
(四)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导致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的;
(五)对违规违纪人员包庇纵容,不处理或违规从轻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在组织、领导查办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发现重大线索,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致使作案嫌疑人逃匿的;
(二)查办案件措施不力,未能有效控制资金转移或及时收回资金,使风险、损失扩大的;
(三)未能保守办案秘密,使案件影响扩大,严重损害建设银行信誉的;
(四)阻挠案件查处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对单位内发生的政治事件、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及其它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对信访举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干扰工作秩序或对建设银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负责人对辖内发生的责任事故不按规定处理,造成资金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七条 二级分行以上各级机构本部、县支行和办事处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导致辖内一年内发生职工重伤三人或死亡一人以上的案件或事故,给予机构及部门负责人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八条 二级分行以上各级机构本部、县支行和办事处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导致辖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机构及部门负责人撤职至开除处分;给予上级机构及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九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对本级和上级机构的负责人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不足1000万元,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不足100万元的,给予本级负责人警告至撤职处分,其中造成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的,同时给予上一级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不足1亿元,或造成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本级负责人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上一级负责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三)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或造成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本级负责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上一级负责人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可以继续向上追究各级负责人的责任。
违规经营造成损失的,可以参照以上规定追究上级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节 各级负责人违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违规招聘人员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或正在受司法机关、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滥设职位提拔领导人员的;
(二)在本人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领导人员,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
(三)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不正当影响,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泄露领导人员任免秘密的。
第五十三条 在领导人员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在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中,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并免职和调离原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违反领导人员任免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进行民主测评或民主评议,未经组织考察的;
(二)个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或者个人、少数人改变集体作出的领导人员任免决定的;
(三)临时动议决定领导人员任免的;
(四)对拟提拔的领导人员人选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未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或对特定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未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
(五)未执行领导人员近亲属回避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免程序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负责人不服从组织的调动、交流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并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四节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七条 被授权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被授权分支机构、部门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 授权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十条 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填写授权权限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十一条 二级分行以上各级行有权监督部门在对被授权分支机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和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有权签字人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者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律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上款所指的法律性文件,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括: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贸易融资类合同及从合同、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保函、对外出具的资金证明或存款证明、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信贷证明以及其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第五节 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有以下超越财务授权权限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以及超授权列支营业外支出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购置或租赁固定资产的;
(三)超过总行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计划,或未经总行批准或授权,擅自超规模、超计划购建办公营业用房和职工宿舍的;
(四)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进行网点装修的;
(五)其他超授权财务收支事项的。
第六十四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在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报废、处置、出租、装修中,收受好处、私下交易、徇私舞弊的;
(二)超标配置固定资产、超标装修的;
(三)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独自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核对固定资产账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五)不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核算实物数量,造成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的;
(六)重复报废、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骗取购建指标的;
(七)未经批准,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
(八)不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清理的;
(九)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其功能损失、丧失(提前报废)的。
第六十五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直接确定产品或服务供应商的;
(三)对应采用竞争方式采购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采购单一品牌限制充分竞争的;
(四)泄露集中采购有关商业秘密损害建设银行利益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意见,影响谈判评审结果损害建设银行利益的;
(六)采购谈判招标走形式、内定供应商的;
(七)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建设银行利益的;
(八)对于列入全行集中统一采购范围的产品或服务,自行采购的;
(九)不按全行统一采购政策实施采购的;
(十)采购方案或结果应报批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
第六十六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回扣或非法索取其它各种好处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八条 计财部门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对本行或辖属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不向上级行汇报,知情不举的;
(二)参与或主动为本行或辖属行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
(三)不积极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开展工作,拒绝、隐匿、谎报有关资料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全辖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多的。
第六十九条 未经授权擅自审批财务支出、擅自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七十条 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支出擅自超比例使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需要计提和摊销的支出不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和摊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十二条 因报销手续不全暂时挂账处理的费用及资本性支出挂账超过规定时间仍无法销账而不按规定逐级向上详细汇报情况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费用专户管理规定,一级机构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费账户或行内各部门在本级经费核算部门开立可以发生资金划拨的挂账账户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通过计财部门直接向下收取费用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六节 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压数机、会计印章、电子密押器、IC卡、口令、密码或柜面业务各种级别的操作员磁卡、账卡等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于未进行系统控制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种类设簿登记、专人保管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请领使用手续,没有做到班清日结的;
(三)对于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四)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五)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印制、领缴、使用、保管、销毁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八条 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单位预留印鉴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单位预留印鉴卡丢失、被串换、被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十九条 主管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安排接柜人员、票据清算人员、票据交换人员混岗操作的;
(二)安排记账人员与复核人员、会计资料保管人员混岗操作的(实行综合柜员制的除外);
(三)安排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混岗操作的(实行综合柜员制的除外);
(四)安排出纳人员与稽核人员、会计资料保管人员混岗操作的;
(五)安排印、压(押)、证三岗工作人员混岗操作的;
(六)安排会计人员与稽核人员混岗操作的;
(七)安排会计核算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混岗操作的。
有关人员自行混岗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或者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一条 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空头汇款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及其他票据业务有关手续的;
(二)违反规定压单、压票或者退票的;
(三)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清算员换人清点复核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规定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开立、通知、议付、付款及其他国内信用证业务有关手续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四条 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拟代理的其他商业银行进行资格审查的;
(二)未经总行批准擅自办理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签订代理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的。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记收款单位账户的;
(二)会计核算业务未实行复核或授权的(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时,对银行汇票等支付凭证、内部往来报单等内部传递凭证及其他按规定应由会计主管审核签字的凭证,未经会计主管审核或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擅自办理入账、提出交换、电子汇划的;
(四)故意多计、少计利息或者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或者违反规定豁免利息、擅自改变利率或者不按期结计利息的;
(五)违反规定签发回单的;
(六)在结算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
第八十六条 会计人员(包括出纳、储蓄人员)之间未按规定办理交接,分别给予主管人员和交接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规定办理客户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八条 将内部往来报单等应当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自带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系统内往来类业务不按规定办理账务核对、查处不符账项的;
(二)对与人民银行往来业务,未按规定由会计主管会同会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查处不符账项的;
(三)未按规定与开户单位(含往来银行)、委托单位办理存贷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的对账(签证)、查处不符账项的。
第九十条 未按规定核对账目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账账不符、账款不符、账表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柜面服务管理规定,导致客户投诉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主管人员、机构(部门)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节 违反有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上门收款、送款业务的,给予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违反上门收款、送款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给予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现金收付、整点、票币兑换及现金调拨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四条 离岗时现金箱(柜)不加锁,营业终了现金不入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五条 现金出纳业务没有做到日清日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九十六条 现金账款当日结账时发现账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在规定时间内隐瞒不报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十七条 不按规定处理长短款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九十八条 违反双人管库、双人押运、双人解款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金库立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造金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建造金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查库或者组织查库,致使查库制度流于形式的;
(二)强制管库员无手续出库的;
(三)强制管库员将无关物品入库寄存的;
(四)不及时解决库房管理及安全方面问题的。
管库员对无手续出库、将无关物品入库寄存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泄漏金库设计方案、金库密码、操作员口令、运送现金细节、库存等银行现金出纳相关秘密或丢失金库钥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因违规操作造成各种有价单证及其票样丢失或者灭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盗窃库款的;
(二)在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抽张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变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
(四)擅自动用库存款垫付其他款项、白条抵库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假币收缴程序、收缴的假币流出柜面、违反规定对外支付残损人民币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警告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在现金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允许非基本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的;
(二)允许单位和个人超额提取现金的;
(三)对单位和个人异常频繁大额提取现金不按规定报告或报批的。
第八节 违反有关储蓄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未经授权办理需授权个人银行柜面业务,或超越权限办理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储蓄业务人员之间违反规定调剂储蓄重要单证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不报告,擅自补制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补制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隐藏、窃取储蓄重要单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后因审查不严致使存款被冒领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规定办理死亡人存款的过户或者支付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规定办理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多联式存单不套写或者不套打的;
(二)擅自抽换账卡或者凭证的;
(三)擅自办理计算机冲正业务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储蓄存取款及债券发行、兑付不入账的;
(二)盗取、挪用储户资金、利息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储蓄事后监督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程序审核账表凭证、不监督支付、预提利息,造成差错未能及时发现的;
(二)发现问题不查问、不纠正,或者隐瞒差错或者问题的;
(三)到所监督的储蓄所(柜)代班、顶岗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其他行为。
主管人员安排储蓄事后监督人员到所监督的储蓄所(柜)代班、顶岗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级储蓄业务负责人未按规定审核营业报表,未定期核对库存现金、储蓄重要单证及未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字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出具盖有本行公章或业务用章的空白存款凭证的;
(二)签发虚假存单、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个人存款证明及其他存款证明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储蓄开户手续,或开户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无故拒绝受理本网点已开办的相关业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九节 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利率费率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资金划拨、资金拆借、债券回购以及进行资金交易操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核批综合经营计划有关控制指标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将拆入资金直接用于发放贷款、进行直接投资或者证券交易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利用银行资金为证券商、企业或者个人垫交股票交割清算资金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直接投资活动,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决策、管理、经营失误,导致投资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以下超越价格授权权限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本外币存款利率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变相降低或提高本外币贷款利率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内部资金利率的;
(四)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服务业务收费价格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备而擅自执行新业务价格标准的;
(六)以虚假材料骗取上级行价格授权的;
(七)对有损我行利益的重大价格事件隐瞒不报的;
(八)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节 违反有关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超越权限审批信贷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等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下同)的,给予信贷审批主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信贷审批主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给予信贷审批主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予信贷审批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予信贷审批岗位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信贷审批主责任人降级至开除处分,给予信贷审批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信贷审批岗位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有关审批责任人、信贷经营责任人开除处分。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给予有关审批责任人、信贷经营责任人(含信贷经营主责任人、信贷经营岗位责任人,下同)撤职至开除处分。
本条所称关系人是指中国建设银行的各级负责人、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一百三十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信贷审批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或假用委托贷款之名发放贷款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进行调查评估、客户评价和担保评价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在调查评估报告、客户评价报告和担保评价报告中隐瞒客观情况,导致审查与决策失误,造成贷款风险或者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即发放贷款或贷款相关法律文件未生效即发放贷款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伪造虚假信贷材料报批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未按规定审查、核实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材料的,或者因审查、核实疏忽,未发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材料齐全性、真实性存在严重缺陷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致使法律性文件无效或者出现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的,或贷款发放后不按规定报经批准而擅自变更合同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等重要信贷资料、抵押物(质物)的权利凭证、质物、保险单据等,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或保管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致使重要资料、物品丢失、毁损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办理担保贷款时,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给予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贷款风险或者损失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三)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对外提供担保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函、资信证明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外单位在建设银行系统内办理业务提供担保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审查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的。
第一百四十条 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及时更新客户数据资料的,给予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检查时发现贷款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及时在贷后检查报告中反映,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违约或者严重影响其偿还能力的其他情况,给予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发现贷款存在重大风险但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或由于自身原因未采取适当应对措施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逾期贷款未按规定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或者办理其他收贷手续的,对已中断诉讼时效的逾期贷款在诉讼时效内未继续采取资产保全或其他收贷措施的,给予有关信贷经营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中,不执行不良信贷资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故意低估或者高估信贷资产风险,或者违规调整分类结果,造成信贷资产分类结果严重失真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影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资料和数据录入、传输的及时性、准确性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对分支机构进行信贷风险监管的过程中,发现较大风险隐患而隐瞒不报或报告延迟、遗漏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信贷风险监管工作中违反客观公正原则,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给予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减免表外欠息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二)越权审批减免表外欠息;
(三)恶意串通债务人,骗取我行批准减免表外欠息;
(四)未经批准,擅自减免表外欠息。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二)越权接收、处理抵债资产的;
(三)接收抵债资产时故意高估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时故意低估价格的;
(四)玩忽职守,不妥善保管或不按规定处理抵债资产,致使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核销呆账贷款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泄露呆账核销情况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的,给予申报行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对应核销的呆账贷款,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对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息及抵债物,不按规定及时入账,或者进行账外处理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节 违反有关委托代理、审价咨询等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或向委托人保证贷款本息回收、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风险或者损失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超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按操作规程开展委托代理业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委托代理双方的约定,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收到委托方的贷款资金后不及时划拨给借款人,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后,不及时上划至委托方指定账户,造成资金被挪用和占用的;
(二)办理代收、代付、代理清算业务时,截留、压延、挪用、占用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给委托人提供透支、垫款的;
(四)代理统发工资业务中,违反委托代理协议和业务管理办法操作,发生延误和差错时未及时处理的;
(五)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零余额账户开户手续,不及时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影响预算单位用款的,或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政资金流失、预算单位资金损失或超额度支付造成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规定进行工程造价审查、咨询和抵押物、质物估价及资产评估,致使审查、咨询、估价、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开办保管箱业务、商业保险代理业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为企业或其他机构获取政策性贷款出具资金用途监管担保承诺书,而又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用途监管责任造成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节 违反有关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权限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境外进行投资的;
(二)对外融资(包括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在境外发行债券等)的;
(三)与境内外银行建立代理关系的;
(四)与境内外银行办理福费廷、国际保理业务的;
(五)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账户的;
(六)办理融资类外汇担保的;
(七)开办外汇业务或者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
(八)办理自营外汇资金交易的;
(九)直接从事代客衍生产品交易的;
(十)在代客外汇买卖等外汇资金交易中未向上级行平盘而直接向系统内、外其他机构平盘的;
(十一)与除上级行以外的机构进行系统内、外同业外汇资金拆借的;
(十二)对境外机构开立资信证明的;
(十三)进行外汇贷款、贸易融资的;
(十四)未经授权在国外金融机构额度之外交易或扩大交易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中,超过隔夜敞口权限和结售汇敞口额度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条 对通过建设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办理的信用证项下的业务和其他有关业务,擅自委托代理行办理(应客户要求而委托代理行办理的除外),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或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为客户在其现汇存款账户规定的收支范围之外支付外汇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为客户做外汇买卖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反规定签发《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未按规定账户类别和用途使用境外账户进行外汇收付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环球金融电信协会(SWIFT)系统及有关业务系统管理规定,违反规定掌管口令、混设操作岗位、泄露操作口令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节 违反有关银行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办理银行卡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未按规定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查并授予信用额度,造成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 授权人员违反规定授权批准持卡人超过规定额度透支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并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持卡人发生透支后,未按规定及时对持卡人欠款采取追索措施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违反规定利用信用卡给持卡人协议透支或帮助单位和个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违反规定使用和保管各种银行卡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卡以及待发出的银行卡、密码信封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未按规定及时上传和接收信用卡止付名单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银行卡打卡、授权、会计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自行混岗操作的,给予混岗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五条 违反规定给持卡人开具保证金存单或者其他定期存单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六条 违反规定办理自动柜员机(ATM)开机、清机、不及时维护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等,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规定对应核销的银行卡呆账、坏账和应列支的其他损失,不核销、长期挂账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规核销银行卡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规定将有关批准银行卡呆账、坏账核销和其他损失列支的文件向持卡人和担保人披露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节 违反有关清算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因违规操作致使清算信息丢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重新进行&初始化&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二条 伪造清算信息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按规定与上下节点勾对账目,或者不按规定与会计柜台日终对账,或者对已发现的不符账项不及时查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在资金清算系统增加非总行统一颁发的软件,造成本地系统瘫痪,或影响他行业务正常进行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未按规定及时核对账务,致使上下级行之间系统内存放资金余额不符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规定,致使IC卡丢失或遗忘清算系统有关操作人员口令,造成资金清算业务无法运行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警告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节 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计算机应用、维护及操作人员违反规定对账务、信息进行处理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编制、使用、修改业务应用程序、调整系统参数和业务数据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或者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条件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危害中国建设银行网络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生产经营用机上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或者利用通讯手段非法侵入其他系统和网络的(含从中国建设银行的一个业务系统进入另一个业务系统,从中国建设银行以外的系统和设备侵入中国建设银行业务网络系统,以及从中国建设银行的业务网络系统进入中国建设银行以外的网络系统);
(二)未经审批,私自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网络上的计算机拨号上国际互联网的;
(三)将非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设备接入中国建设银行网络系统的;
(四)私自卸载或屏蔽计算机安全软件的;
(五)私自修改计算机操作系统、网络系统安全设置的;
(六)未经审批,私自在中国建设银行网络系统内开设游戏网站、论坛、聊天室等与工作无关的网络服务的;
(七)利用邮件系统传播损害中国建设银行形象的邮件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利用中国建设银行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九十二条 计算机机房值班人员擅自离岗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九十三条 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离开主机或者终端时没有按操作规程退出系统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规定将属于中国建设银行的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客户信息等据为己有、复制或者借给外单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没有妥善保管备份数据或备份数据无效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在对面向客户的业务应用系统管理中,从事后台维护的技术人员,违反规定同时进行前台技术维护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城市综合网络系统、资金清算系统、网上银行系统及储蓄事后监督系统等面向客户的业务应用系统有关的各项业务操作过程中,技术人员代替业务人员操作,或业务人员允许技术人员代替从事业务操作,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电子银行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套取客户用户名、口令等机密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复制、截留客户电子证书的;
(三)冒用客户名义,伪造相关资料,骗取电子证书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伪造电子银行转账信息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节 违反有关印章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条 违反规定制发中国建设银行印章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本节所称中国建设银行印章,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的行政公章(包括行章、直属机构公章及各级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的公章)、各级党委印章(包括其办事机构的公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
第二百零一条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中国建设银行印章(含因机构改革撤销或者名称变更的分支机构、部门的失效印章)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零二条 发现中国建设银行印章丢失、被盗、被伪造等情况,未按规定报告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零三条 在开展业务与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保管、使用个人名章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节 违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零四条 违反规定泄露存款人的存款种类、数额、密码等秘密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零五条 有下列违反规定或者约定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泄露借款人商业秘密的;
(二)泄露咨询客户商业秘密的;
(三)泄露其他客户商业秘密的。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保密合同的规定确定。
第二百零六条 泄露或者丢失信用卡打卡密钥、打制密码信封密钥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百零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泄露、混用操作口令、密码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及业务系统密钥、口令、网络地址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
第二百零八条 违反规定在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传递国家机密及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的,或者直接或间接与国际因特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造成泄密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违反保密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并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牟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的;
(三)泄露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国家秘密、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本节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确定。
本节所称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是指由中国建设银行形成或者拥有并采取保密措施,能使中国建设银行保持竞争优势并提高经营效益,一旦泄露将对中国建设银行的声誉和财产造成损害并影响其经济效益的各种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的范围,依照《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保密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规章的规定确定。
第二百一十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秘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节 违反有关文书、档案、统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按规定收发、传递及处理文件(含电子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不按规定途径向海外分支机构传递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一十二条 伪造文件或者恶意修改已签发的文件,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反档案收集、移交、借阅、保管、鉴定、销毁等制度,致使不能按规定归档、保管、利用及管理档案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处分;造成档案丢失、毁损、被串换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上级行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和由信息统计主管部门制发或者审核制发的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百一十五条 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制作、上报假表、假数、假材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中国建设银行统计资料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节 违反有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不采取预防措施的;
(二)办公楼不制定火灾、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营业场所不制定火灾、诈骗、抢劫、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金库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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