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意外伤合作2017跨省医疗怎么报销销

2017新农合意外报多少_百度知道
2017新农合意外报多少
2017新农合意外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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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农合门诊报销比例1、农村卫生门室、卫生所报销比例60%;2、镇卫生院报销比例40%3、二级医院搏小比例30%4、三级医院报销比例20%5、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限额5000元/年。二、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1、镇卫生院报销60%;2、二级医院报销40%;3、三级医院报销30%。三、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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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合作医疗意外伤害到哪里报销 外伤
意外险包含的范围比较广,同时意外医疗报销比例80%如果因意外导致住院医疗,合作报销65%,剩下3500是不是每个人都自费吗,很多人都会选择每年花100元,倒是弥...
1、病例复印件(带医院的红章) 2、收据 3、费用明细 4、出院证明 如有城镇医保时,还需要城镇医保结算单 如有新农合作医疗时,还需要农村合作医疗收据
意外一般是报不了的。
答: 保险与行驶架照不同一个车险会理陪吗?
答: 已开办的涉及个人家庭财产保险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盗窃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各种农业种养业保险等
答: 已开办的涉及个人家庭财产保险有: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盗窃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各种农业种养业保险等
答: 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可分为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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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因意外受伤,新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报销部分吗_百度知道
因意外受伤,新农村合作医疗可以报销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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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只有住院,新农村合作医疗才可以报销。新农合报销比例以及范围如下:报销比例如下:1、门诊报销:(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2、住院报销: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3、大病报销:(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你好:请详细查看保险合同条款。有这个项目可以报销。
恩 有保险条款这样说的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所支出的、符合青岛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公司在扣除社保(新农合)和其他途径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90%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无社保(新农合)和其他保险赔付的,公司依据比例赔付比如在1000内报销百分50:
但是新农合不保销的话赔付比例少,
所以 新农合 最好包部分 哪怕一点
合同上已经明显指出了怕什么!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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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2017年新农合政策告知书
发布时间:
广大农民朋友:你们好!现将2017年的新农合相关政策告知大家,以便你们清楚政策,明白就医,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筹资标准。2017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57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为120元/人,财政补助为450元/人。2018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人,2019年度为150元/人。参合金实行以户为单位跨年度缴纳,每年12月25日前缴纳下一年度参合金,次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保障享受期。凡新农合缴费期间未缴费参合的,时间截止后不得补办。二、参合对象。凡是具有城乡户籍的人均可参合,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缴费,城中村的村民、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工作单位的也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凡错过筹资时限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可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相应待遇,当年发生的医疗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一人合并计算。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后方可享受新农合待遇。三、普通门诊报销政策。参合患者在县外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在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就医,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400元/人·年,家庭成员不共享。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均为80%;县级(含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40%。参合农民因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接种抗狂犬病疫苗(含狂犬疫苗血清)的大额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80%比例报销(需出具外伤证明调查表)。每人每年只报销补偿1次,同时,该参合患者年度内仍可享受普通疾病门诊费用的报销补偿。四、特慢病门诊报销政策。(一)实行特慢病审批制度。符合我县指定慢性病的参合人员,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近期二级甲等(含)以上公立医院的住院病历诊断资料、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证明书(或者市级三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门诊疾病证明书和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本人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和联系电话,到乡镇合管站进行申请登记,县合管局组织慢性病鉴定专家鉴定。《慢(特)病证》一经办理,连续参合有效,特殊病种年审时间为1年,普通慢性病年审时间为3年。(二)各种恶性肿瘤(含各种恶性血液系统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精神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等病症,报销封顶线为20000元/人·年,在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省市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三)高血压合并心、脑、肾损害、糖尿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结核、消化性溃疡、肝脏病变、慢性肾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癫痫、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椎间盘突出症等病症,报销封顶线为3000元/人·年,在县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县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省市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四)个人慢性病门诊治疗年度补偿超过2万元的医疗费用或慢性病门诊年度医疗费用达到2万元的列入住院统一按60%比例补偿。五、普通住院报销政策。按医疗机构级别设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全年累计最高封顶线为20万元。(一)在县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85%,设起付线100元。(二)在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住院,补偿比例为75%,设起付线200元。(三)在省、市级及省外联网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省、市级补偿政策执行。(四)在县外市内其他区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设起付线500元,经转诊补偿比例为65%,未经转诊补偿比例为40%。(五)在市外境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公立医院设起付线1500元,经转诊补偿比例为60%,未经转诊补偿比例为40%;非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设起付线2000元,经转诊补偿比例为40%,未经转诊补偿比例为30%。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现场直补政策。(一)铜仁市人民医院经转诊起付线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未转诊起付线为8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铜仁市妇幼保健院、铜仁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铜仁市惠民医院、铜仁华夏医院、铜仁协和医院、铜仁九洲医院、铜仁妇女儿童医院、铜仁袁家寺骨科医院、铜仁仁爱眼科医院、铜仁西南医院、铜仁仁济医院、铜仁市中医院等12家医院起付线为200元,经转诊报销比例为75%;未转诊报销比例为50%。(三)重庆西南医院、重庆大坪医院、重庆新桥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市肿瘤医院等5家医院经转诊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60%;未转诊起付线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30%。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现场直补政策。(一)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贵阳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贵州省肿瘤医院、解放军四十四医院、贵州航天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白云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贵州省骨科医院、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贵州省利美康外科医院、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贵航贵阳医院、贵阳爱尔眼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乌当医院、贵阳白志祥骨科医院等20家医院经转诊起付线为1200元,医疗费5000元以下报销比例为55%,医疗费5000元以上(含)报销比例为65%;未转诊起付线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30%。(二)武警贵州总队医院、贵州中医肝病医院、贵州省建筑医院、贵州华夏骨科医院、贵州百灵糖尿病医院、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等6家医院经转诊起付线为1000元,医疗费5000元以下报销比例为55%,医疗费5000元以上(含)报销比例为65%;未转诊起付线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30%。八、我省跨省就医现场直补政策。经转诊的参合患者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医院等4家医院就医,实行现场直补,住院起付线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60%。未转诊备案的,医疗机构不实行现场直补,患者回参合地报销,起付线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40%。九、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政策。省级规定的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血友病A、血友病B、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5种重大疾病按省级相关文件执行。上述25种重大疾病和其它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及抗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血管疾病手术治疗、颅内出血及其他颅内占位性疾病、重度烧伤(烧伤面积大于50%)、髋关节或股骨头置换、强直性脊椎炎、多发性神经炎、帕金森综合症、心力衰竭等13种重大疾病,在市内或经转诊到市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按合规医疗费的80%报销;在市外公立医疗机构未经转诊的按合规医疗费的60%报销。十、医疗精准扶贫优惠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两参”人员,普通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100元,特慢病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1万元,普通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转诊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未经转诊的减半执行。十一、市级意外伤害保险政策。参合群众意外伤害医疗补偿由中国人寿保险印江支公司负责办理。(一)在市、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现场报销,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中国人寿保险印江支公司直接负责办理。(二)参合群众意外伤害医疗补偿按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政策执行。一年内多次因无第三方责任人造成意外伤害住院的,累计补偿10万元封顶。单次医疗费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市级大病保险政策给予报销。因意外伤害在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医院按基本医疗补偿。(三)参合群众如发生意外伤害后在县外住院治疗的患者,必须在5天内向乡镇合管站备案,未登记备案的,补偿标准相应降低。县内住院由医院直接报案。十二、市级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参合群众合规医疗费经新农合报销后,当年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超过500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超过1000元)的进行分段赔付,即:自付30000元以内的按55%比例赔付、自付3元的按60%比例赔付、自付50000元以上的按65%比例赔付。参合群众因重特大疾病治疗,当次医疗总费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按80%比例赔付(自付部分不再享受大病补充保险补偿),由中国人寿保险印江分公司直接负责办理。重大疾病保险不设封顶线,享受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险的患者需在就诊前,向人寿保险公司报告备案,同时,可以在指定医院申请执行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预付。十三、县外就医个人补偿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儿童提供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合医证复印件、发票原件(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机打发票)、疾病证明书、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外伤原因证明、银行存折复印件(印江自治县境内信用社存折)。十四、大病保险赔付结算资料。个人自付超过5000元赔付所需资料: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合医证复印件、县合管局业务审核补偿结算单(盖章)、银行存折复印件。10万元以上大额保险所需资料: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合医证复印件、住院发票(微机打印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汇总清单、出院小结、转诊转院手续、外伤原因证明、银行存折复印件。十五、转诊备案政策。本县常住参合人员从本县外出就医需办理转院手续,并由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出具的新农合转院审批表,到县合管局审批(急诊除外,但入院3天内须报县合管局备案)。对在外务工、探亲、居住县外就医,并在入院5日内电话报告参合地合管站备案登记后,按规定报销。同种疾病在同一个医院住院办理了转院手续的,在本年度内多次住院不用再办理转院。对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在县域内暂无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的,不作转诊,直接到相关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救治。十六、其他事项。参合患者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进行报补,逾期将不予补偿。住院发票原件丢失的,新农合不予报销。设立全县新农合工作服务电话,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开展政策咨询、答疑,信息收集、反馈,群众新农合上访案件受理。服务电话:县合管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我们郑重承诺:我们将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尽职尽责,向参合群众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新农合服务。祝广大农民朋友阖家欢乐,幸福安康!关于调整201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方案的通知
  2.政策补偿比
  转诊到区及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人员,如医药费用实际补偿比低于30%,按实际补偿比30%执行。
  未经转诊到区级及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标准50%补偿。
  (三)重大疾病补偿
  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病种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以上病种的救治补偿,按照省、市制定的实施方案执行,实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未经转诊和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普通疾病补偿。
  (四)意外伤害补偿
  意外伤害患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经村卫生室调查、公示一周,镇经办机构核实、区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调查复核,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医药费用的(含门诊医药费),不在新农合补偿之列;无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无支付能力的(凭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由新农合按政策补偿比30%进行补偿(起付线同普通住院起付线),如第三方责任人已予赔偿的,结报资金应予退回。转区及区以上医院住院就医的意外伤害病人的医药费用,凭相关手续回参合所在镇卫生院合管办结报。
  (五)大病保险
  参合人员发生的高额合规医药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7000元(民政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000元)。
  五、就医补偿程序
  1.参合者应持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16周岁以下人员持新农合医疗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根据病情需要逐级转诊至区级、市级、省级、省外医院。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人员,由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常年在外地工作生活的参合者须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在工作生活所在地约定医院就医。
  2.盐都区域内就医和转诊到区外签约联网医院的患者的医药费用实时补偿,未实时补偿的,出院后凭本人身份证、原始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手续,在镇经办机构办理医药费用审批补偿手续;区外异地长期工作、生活者,在居住地医疗机构就医的,须提供居住证(或房产证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3.登记为盐都户籍的参合人员,结报费用时均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六、规范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
  1.严格执行分级诊疗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以通俗语言和模拟案例进行解读,并制作宣传板,进行长期宣传、公布,着力引导参合人员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理性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减少医疗广告对参合人员就医的误导。在区内镇、村医疗机构就医无需转诊,就诊医药费实时结报。镇卫生院因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患者,应转诊到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实行双向转诊住院起付线累积计算政策,引导参合人员主动在基层首诊或向基层转诊。先住院后办理转诊手续者、在下一级医疗机构诊疗范围内的病例自行到上一级医院诊治者,视为未转诊。
  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负责全区转区外就医患者的审批,公示审批流程,制订转外就医审批制度和规范,确保区外转诊率控制在10%以内。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不符合本级医疗机构入院标准的参合病人所产生的补偿支出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收治应由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非急危重症患者、择期手术病人,所产生的补偿支出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50%。
  2.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5日前公示辖区内上月参合人员大额医药费补偿情况。村卫生室应及时、准确录入参合群众就医信息,向就医群众出具电脑处方,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名,留有联系电话;每月6日―20日公示上月参合人员的补偿明细情况,公示的位置要醒目,内容要清晰,保证参合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未如实公示的,当月基金不予支付。
  3.推进新农合基金管理方式改革。新农合基金实行“总额控制、按月下拨、年终考核、超支自负”。扩大“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推行“按床日付费”制度,做到机构和病种全覆盖。基金拨付与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挂钩。
  4.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对不能履行合作医疗职责,不遵守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将门诊病人转作住院病人、“挂床”住院或分解住院、重复收取签约服务对象一般诊疗费等行为的单位,按实际费用的3倍予以处罚。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身份信息、“挂床”、分解住院等情况的督查率要达100%。定点医疗机构要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使参合群众综合满意度保持在95%以上。
  5.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实行新农合服务协议管理。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新农合服务质量,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以低廉的费用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包括冒名使用他人身份证或新农合卡、违规套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等病种结报标准,意外伤害高套普通疾病结报标准)为自己或他人骗取结报资金的相关人员,除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基金外,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资格。
  6.参合群众未持证(卡)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结报(急诊患者除外);冒名使用他人身份证、农合卡就医,一经发现,停用该证(卡),除追回基金外,给予违规发生额的3倍罚款,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责任医生、出借人和使用人的责任。
  7.参合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补偿方案直接办理医药费用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逐月统计报区合管办,经核实后,按各定点医疗机构全年核定的总额序时拨付。
  七、其它规定
  1.以家庭为单位未全员参合的,符合补偿政策的医药费用在原结报比例的基础上,再按家庭参合人口比例折算补偿。
  2.盐都户籍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父母(均需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之一)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新生儿出生后超过15个工作日参合的,自补办之日起计算,3个月后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3.非盐都户籍人员,未缴纳全额参合费用的,当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4.跨年度住院患者、集中筹资期间出生的新生儿,仅参合年度发生的医药费可予补偿。2017年度参合人员上一年度不论在何地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之一的,均视为连续参合;2016年度未参合人员(含2016年出生婴儿),日以后发生的医药费方可按政策补偿。
  5.实施乡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人群按每人每年2次、慢病等重点人群按每人每年4次的就诊比例,核算一般诊疗费;签约包规定的服务内容完成后,结算新农合应补偿部分。
  6.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和相关机构减免费用的,以实际支付的合规部分为基数给予补偿,减免费用从合规费用中扣除。
  7.参合人员经民政、总工会、劳动保障等部门审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就诊医药费除按新农合、大病保险规定补偿外,再根据医疗救助补偿标准同时进行相应的“一站式”补偿。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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