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单方起诉离婚流程造事保险公司修车半年没修好,保险公司有没有责任,可以上法院起诉保险公司罗?

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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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口市豫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国新,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乃亮,系西华148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泛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武,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子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毛长征,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运输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乃亮,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勇、毛长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运输公司诉称:日,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保单)一份,原告将豫P90188乘龙箱式运输车在被告处投保,承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复盖,保期自日至日,保险费7633.0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交了保费。日原告投保车辆在吴黄公路西华营镇林楼段和刘洪彬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我方车损26270元,刘洪彬车损17865元。原告申请被告理赔,被告以是西华县价格评估鉴定的为由,拒不赔偿原告的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如果本案确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应当就原告的合理请求部分承担理赔责任,原告请求的数额与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不符,对原告提出超额部分不予理赔,依据交强险条例及条款,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因诉讼引起的其他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财产保险单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机动车损失保险(A),第三者责任保险(B),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出事故是在保险期限内。2、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财产损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就自己的车辆除强制保险外自己的车辆承担30%的责任,对对方的车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3、日刘洪彬收到条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已赔偿第三者损失款11105元。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两份,以此证明出事故后吊车的费用。5、河南省机动车维修发票两份,以此证明修车费用。6、西华县价格认证书两份,以此证明该证据与修车发票是一体的,是交警大队委托定损的。7、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已查勘现场,该证据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8、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两份,以此证明被告同意向原告理赔,但实际数额太少。9、照片及材料18页,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理赔的材料准备齐全。10、营运车辆管理合同书一份,李志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出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李志强。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保险条款一份,以此证明保险公司对未投交强险部分所发生损失费用不予赔偿,不承担诉讼费用及对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各种费用,保险公司对未经年检的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0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没有提供交强险,不予理赔,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公司承保的车辆承担次要责任,对对方车辆应承担30%的损失,原告自愿承担70%的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被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不合理,本院认为在未被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证据5均有异议,被告认为证据3李志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能证明钱是原告所付。认为证据5尚茂亭修车费用与本案无关,周口市豫周运输公司的修车单未有车辆牌号,不能证明修理的费用是豫P90188车辆。本院认为,被告虽提出异议,但与被告给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相互印证,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证据6,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两张发票收款方均为李志强,这费用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豫LC1169车吊车费用2000元与本案合同纠纷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两份西华县价格认定书只能证明车辆可能发生的损失数额与实际维修不一致,该证据不能证明车辆的维修费用。本院认为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日原告运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豫P90188号乘龙厢式运输车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保险单,承保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别条款。交纳保险费7633.01元,保险期限为日至日。日2时许,张旷广驾驶豫P90188号货车行驶在吴黄公路西华营镇林楼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与刘洪林驾驶的豫LC1169号货车相撞,造成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了查勘,并拍有豫P90188车损坏的照片,报案记录(代抄单),材料显示豫P90188号车实际车主是李志强。此事故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日作出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刘洪彬驾驶的车辆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旷广驾驶的车辆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车辆的损坏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确认豫P90188号车辆损失26270元,确认豫LC1169号车辆损失17865元。事故发生后豫P90188号车辆吊拖费1500元,豫LC1169号车吊拖费2000元。原告已支付修车费26270元及两车的吊车费3500元。经西华县交警大队调解豫P90188号实际车主李志强与豫LC1169号车驾驶员刘洪彬达成赔偿协议,李志强赔偿给刘洪彬驾驶的车辆损失11105元。另查明:豫LC1169号车的车主是尚茂亭。被告保险公司以是西华县价格认定评估鉴定过高为由,拒不赔偿原告的保险费用,要求按公司有关规定理赔,为此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运输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告运输公司作为投保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原告的车辆发生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运输公司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及时报案通知被告勘验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对损失事故无异议,原告及第三者的车辆损失已经评估,原告已向第三者的车辆予以赔偿。被告应在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保险公司对修理费数额、吊拖费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对交警部门认定书调解的内容有异议,本院认为在认定书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多计算500元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运输公司实际损失21886.5元。计算方式:豫P90188号车损失26270元(修理费)-2000元(交强险)=24270×30%=7281元;豫LC1169号车损失17865元(修理费)-2000元(交强险)=15865×70%=11105.5元;两车吊车费3500元;三项共计21886.5元。二、驳回原告运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银华   &&&&&&&&&&&&&&&&&&&&&&&&&&&&&&&&&&&&&&&&&&&&&&&&&&审判员:肖云鹏   &&&&&&&&&&&&&&&&&&&&&&&&&&&&&&&&&&&&&&&&&&&&&&&&&&审判员:王海雷   &&&&&&&&&&&&&&&&&&&&&&&&&&&&&&&&&&&&&&&&&&&&&&&& 二O一O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吕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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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小车的全责,我的大货车,现在驾驶室损坏,要求换驾驶室,对方保险公司不答应,只负责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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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小车的全责,我的大货车,现在驾驶室损坏,要求换驾驶室,对方保险公司不答应,只负责修理。到现在二十天过去了,还没答复。请问我该怎么办?
广东 韶关 发表时间: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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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永康做生意的江西人胡先生来开着刚买36天的吉利帝豪,在回永康市区的路上,与一辆大货车碰撞,还好没有人员伤亡。
  事发后,胡先生第一反应就是赶紧给投保的天平汽车保险公司打电话,然后才联系了交警来处理事故。但他左等右等,没等来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却等来了一家汽车修理厂的工作人员,怎么回事?
  &&保险公司先让汽修厂来了解事故
  &他一上来就先查看车辆,拍照,也没说他是谁,我刚开始总以为是保险公司的。&胡先生说,来人既没有工作证,开的车也没有保险公司的标识,当时就觉得有点怪。闹腾了好一会,他才弄明白这人原来是修理厂的。
  &他说保险公司的人有事不来了,还告诉我,自己在交警队里有熟人,可以帮我把扣走的驾驶证、行驶证拿回来,还可以保证我不被罚款,扣分。条件是要到他的修理厂去修车。&胡先生买车不久,又是头一次发生交通事故,正急得不知所措。心想既然是保险公司推荐的汽修厂,应该&没问题&。
  于是,胡先生答应让他把自己的汽车拖到永康市区的广通汽修厂去。
  没想到,这一次修车却让他窝了一肚子火。
  经过十几天的&精心&维修,1月12日,胡先生接到了广通维修厂的提车通知。换了左侧两个车门的外壳、车玻璃、一个预制板,一共花了5800元。胡先生付款后就把车开走了。保险公司也在这之后按时将钱打到了胡先生的账户上。
  &那天晚上刚好下大雨,提车时我也没仔细看,到家才发现有问题。&胡先生说,下车后随手一关车门,就感觉有些不对劲,用手拍车门,金属外壳发出空洞的闷响,用力按下去竟然还能弹回来,质地明显比以前薄了很多。仔细查看,前挡风玻璃、后视镜上还有许多坑坑洞洞。&都成麻子脸了&,胡先生气愤地说,这肯定是高温的电焊火花飞溅造成的。
  &&修车修出的毛病,该由谁来负责
  胡先生怀疑维修厂给他用的是副厂的配件,第二天就把车开回了维修厂,要讨个说法。维修厂却答复他说,这车门的问题是密封性不好造成的,修过的车都是这样的。至于玻璃上的疤痕,确实是他们不小心造成的,可以给胡先生一点赔偿。
  维修厂态度坚决,无奈之下胡先生只好把车开到4S店去检测,证明车门的质量确有问题后,他联系了保险公司。&当初是保险公司推荐我去那家修理厂的,出了事,他们也该给个说法吧。&
  胡先生找到了负责这起案子的天平保险员工郦某,郦某称自己元旦前刚好特别忙,接到胡先生报案后就让修理厂的人先去了。&维修厂确实是我推荐去的,我们一直有合作,但只是工作上的往来,没有利益关系,就是希望维修厂在定损中按正常价格照顾一下。&
  他答应胡先生重新换过两个车门,但是对于胡先生要到4S店去维修的请求,却表示不能接受。
  一般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都会开具正规的定损单,上面会清楚写着需要修理的项目、方式和费用。只要拿来和修理厂的维修账单一对比,就能发现问题出在哪里。是保险公司和维修厂协商时就报了副厂件的价格?还是当时双方协定的是正厂件报价,维修厂却偷工减料用了副厂配件?
  胡先生说他从头到尾都没有看到过什么定损单,维修账目也没见过,付了钱后只拿到了两张维修厂开的发票。
  &&保险公司有连带责任,维修最好还是去4S店
  那么在车辆事故维修中,保险公司指定或推荐维修厂的行为是否合理,起纠纷后怎么办?
  业内人士徐某介绍说,保险公司无权强制指定维修厂,推荐是可以的,但若出了问题,保险公司是有连带责任的,需要帮忙解决纠纷。这起案件中,车主要求重新到正规4S店进行维修的诉求也是合情合理的。
  徐先生指出,保险公司和维修厂的关系错综复杂,表面上看,保险公司和维修厂的利益是对立的。但是,两者达成了一定的协议后就成为利益共同体了。
  若保险公司指定或者建议修理厂,相当于保险公司给修理厂拉了生意,修理厂也会在定损中积极配合保险公司,降低它的赔付成本。在这个过程中,不排除有的保险公司和维修厂故意压低维修成本,或者维修厂达成协议后偷工减料,使客户得不到更好的维修和服务。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套保,车主和汽修厂&暗度陈仓&,把小事故弄大,修理厂赚取高额修理工费,保险公司买单。
  开车在路上,就算不出大车祸,小事故也可能会遇到,即使是保险公司全赔的情况下,很多人也会选择把车开到小修理厂修理。业内人士说,车辆事故维修最好还是到正规4S店,小修理厂没有原厂的汽修配件,维修工也不够专业;而4S店原厂材料有保证,维修人员也是经过专业培训的,在设备、检测仪器、质量监控上也更具优势。万一在维修过程中起了纠纷,也比较容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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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 保险公司不赔
  读者咨询
  我花70万元买了一辆奥迪车,谁知两个月后在路上行驶时就被一辆货车追尾。交管部门认定,货车车主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我与郑某及其保险公司到我购车的4s店对我的车辆定损,现已修理完毕,修理费用近6万元,修理费用由郑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现在我要问的问题是:我的车被维修后进入二手车市场肯定会贬值,我与郑某商量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郑某却说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贬值损失不赔,所以他也不赔。
  请问:车辆的贬值损失保险公司赔吗?
  律师解答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董来超律师:你的车辆贬值损失应该由郑某赔偿,而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具体数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确定。
  ■原因分析
  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
  对因事故而造成汽车贬值的损失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此问题有过专门的批复,称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但是,保险公司不赔是否就意味着郑某不对你的车辆贬值进行赔偿。
  《民法通则》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
  因为你的车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损害所产生的损失不是以交易与否为条件,是客观存在的。
  关于贬值损失的具体数额,你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如各地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贬值损失数额与购车时间、车价、修理部位、修理费用有关。车越新、车价越高、修理费越大、大件更换越多的车辆贬值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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