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黄岛区2手货车养猪需要办啥手续

《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方案的通知》(青西新管办发〔2015〕21号)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方案的通知》(青西新管办发〔2015〕21号)政策解读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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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规范畜禽养殖,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提升现代化养殖水平,减少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省、市畜牧部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方案的通知》(青西新管办发〔2015〕21号)。  一、文件起草背景  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32号)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牧局关于加快发展都市型高端特色现代畜牧业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95号)要求科学划定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保护生态环境。  3、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关于依法做好现代畜牧业产业布局规划工作的通知》(青牧发[2014]10号)对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布局规划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4、在2015年的全市农村工作会议上,张新起市长强调要划分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优化畜禽养殖布局。  二、文件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胶南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规划及用地审批条件》(南牧字[2012]70号)文件内容,参照即墨市、胶州市《畜禽养殖区域规划方案》及外地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经验,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青岛市黄岛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通过&黄岛区政务网&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向我区各大功能区办公室、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发了征求意见函,进一步征求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了我区环保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水利局、旅游局和畜牧兽医局的专家对该方案进行了论证。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和论证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对方案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并报区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对畜禽养殖区域进行划分,明确了畜禽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的范围,同时对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原则和相关规定等方面做了相应说明。  (一)规划类别及范围  1.畜禽禁养区  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其范围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  (3)人口集中区域  ①城市建成区  ②城市建成区外延范围  ③各镇(街道)所在地的居民集中居住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和新型农村社区  (4)九大功能区范围  (5)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区域  2.畜禽控养区  畜禽控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控制畜禽养殖规模的区域,控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需达到环保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具体范围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外延1000米区域内。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外延1000米区域内,以旅游部门划定为准。  (3)其它风景区核心区外延1000米以内范围。大珠山风景名胜区、珠山国家森林公园、小珠山古月山庄景区等景区的核心区外延1000米范围。  (4)城市建成区外延范围向外延伸2000米内的区域。  (5)主要交通道路。204国道、沈海高速、青兰高速、疏港高速、境内省级公路、区域景观性道路两侧1000米以内范围。  (6)各镇(街道)所在地的居民集中居住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和新型农村社区外延1000米区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区域。  3.畜禽适养区  畜禽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控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养区,但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适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 米以上;  (3)距离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 米以上;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要求。  (二)相关规定  一是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已经建成的,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制定关闭或搬迁规划并逐步实施;二是在控养区内,一律不得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已有的场区要进行整合或实施标准化改造,达到环保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或经治理和改造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应予以搬迁或关闭;三是在适养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畜禽养殖区域规划联席会议制度;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别进行责任分工,履行各自职能;三是加强政策扶持。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将位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逐步予以搬迁或拆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助;四是严格执法检查。各相关部门要会同各镇、街道加强对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整治的执法检查,对工作实施不力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五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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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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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功能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青岛市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用补助资金建设以及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第三条& 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区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区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适度超前、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四)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通过政府成立或招标选择等方式确定,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五)符合集中建设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规定和确定的分工实行集中建设;(六)坚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健全跟踪问责机制。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补助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第六条& 区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第七条& 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制定评价考核办法,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率和质量。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定期编制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第九条& 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储备项目的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第十条& 储备项目宽进严出,实行日常报送制度。项目根据有关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需求提出,应有整体性和系统性,严禁拆分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从项目储备库中调出。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发改部门可以依据项目拟建时序和实际需要选择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基本完成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区政府研究,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后视同立项。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报送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梳理已列入储备库并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于每年十月前提出下年度投资计划,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区发改部门。原则上已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方可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提报下年度投资计划时,须提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匡算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等,并附上级文件、会议纪要以及规划、国土等部门的相关文件材料。拟采用投资补助的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确定投资补助标准。上级专项规划、专门规定或区级相关文件已明确了上述内容的,可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第十四条& 项目兼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主管部门须提供筹资方案及证明,区财政部门对配套资金来源进行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应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否则应当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下年度可使用的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各项贷款等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使用计划。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与土地要素匹配机制。每年十二月上旬前,区国土部门依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对拟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审查,明确总体用地规模。第十七条& 区发改部门依据财政部门提出的下年度可用资金和国土部门提出的可利用建设用地情况,对各部门提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于每年十二月份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第十八条& 对全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决策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并提请区人大审议。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和前期项目。建设项目为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前期项目为近期需实施但前期工作尚未完成的项目。 计划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二十条& 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等前期工作服务机构应具有行业最高资质。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简单、前期工作达到要求的项目,可简化程序,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报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的市政及附属设施、绿化、维修等工程不再编报初步设计及概算。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送发改部门审批,并附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第二十三条& 发改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单位应编写设计任务书,通过抽取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依次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采用国产、节能、环保等设备,确需使用进口设备的,应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中形成设备比选方案。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前,兼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落实全部自筹资金并一次性转交区财政部门代为保存和拨付,向发改部门出具自筹资金到位证明。情况特殊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其自筹资金可按确定的进度分批落实。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后,发改部门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后批复。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财政部门根据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和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组织编制财政预算。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九条& 非集中建设的代建制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同意,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机构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第三十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并依法实行招投标。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规定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未经批准,部门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导致概算超支的,一律不予追加计划。建设单位未经批准随意甩项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三十四条& 项目概算一经批准,即为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投资概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说明具体原因、调整依据并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投资增加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研究后确定;投资增加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审定;投资增加额1000万元以上的,需报区政府研究确定,项目概算依据审计结论进行调整。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涉及自筹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和工程款按照&先自筹后财政&的原则拨付。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确定的投资组织实施,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并对投资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对超投资的项目书面报区政府研究。第三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意见进行整改。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通过竣工验收。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竣工决算由审计部门按审计职责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件。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由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组织项目验收,重点验收政府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全区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应当适时组织项目后评价。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区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全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第四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二)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四)为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五)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强令或授意中介单位提供虚假报告或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二)未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导致投资浪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四)未依法履行招标程序的; (五)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八)已经批准的项目,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九)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咨询机构进行咨询编评及概、预、决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其它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有关规定出具结论,或结论严重失实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要查询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不良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一年内,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工作。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由中介服务机构综合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发布。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条& 各大功能区,各镇(街道)国有公司投资、融资或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青岛市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青开管发〔2001〕10号)和《青岛市黄岛区涉及区财力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青开管办发〔2004〕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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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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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西新管办发〔20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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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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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驻区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黄岛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5日青岛市黄岛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全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青岛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17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要求,增强公开实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二、工作任务(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1.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制定实施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规范区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管理工作,并根据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更新信息。(区编办牵头落实)2.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食品药品、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区国土资源房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科技局、区安监执法局分别牵头落实)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张网&建设要求,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及时汇总公示对企业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做好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牵头落实)3.加快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推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和开发利用,引导社会力量对开放数据进行增值开发利用。继续扩展政府数据开放内容,加快制定政务数据资源清单,根据清单逐步推进政府数据资源统一汇聚,提升政府整体数据分析能力,推进政府数据交换共享。(区大数据产业局牵头落实)&&& 4.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初步建成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网&公示。开通&信用西海岸&网站,推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税收、旅游等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区发改局牵头落实)5.推进政务服务公开。按照省、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标准,推进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合网上办理的事项外,其他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都应网上办理。2016年年底前,区全部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度,100%达到一、二级标准,60%达到三级以上标准,20%达到四级标准。(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牵头落实)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公开户口迁移政策,明确户口迁移程序和具体要求;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分别牵头落实)(二)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1.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着力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及时公布支持&双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区政府办牵头、区电政信息办配合)2.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公开铁路、高速公路、电力、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信息,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的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加大在线监测、执法检查等监督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区发改局牵头落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的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并逐步推动PPP项目信息全面规范公开。(区财政局牵头落实)3.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依托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微信服务平台,公开包含项目基本信息、投标企业资格、项目负责人资格、同类业绩要求等相关信息的招标公告,公开包含中标单位、人员配置、中标价格、工期、业绩及得分情况等相关信息的预中标公示,逐步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落实)4.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公开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传播率。(区财政局、开发区国税局、胶南国税局、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市地税局黄岛分局分别牵头落实)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等,公开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分别牵头落实)5.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推动公开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产权交易、重要人事变动、增资扩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等方面的信息。(区国资办牵头落实)(三)围绕改善民生推进公开1.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资金使用、项目安排、脱贫成效、贫困退出等信息公开力度。公开年度减贫责任书、脱贫规划和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行动等贯彻落实情况。落实扶贫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对象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指导督促相关社会组织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分别牵头落实)2.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增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开信息的到达率。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方面,重点公开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特困人员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医疗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人数、资金支出等情况;临时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户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减灾救灾信息公开,依法核定发布全区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物资调拨使用等情况。(区民政局牵头落实)3.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规划、政策、资金、措施和实施情况,以及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各项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管理和审批以及发放结果等信息,并做好集中展示。及时公开入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流程,公开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备案办理流程。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专项活动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就业供求信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工作,扩大就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区人社局牵头落实)4.推进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等信息公开。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的公开,提高工作的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区城建局、区国土资源房管局分别牵头落实)5.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力度。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定期公开全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督导检查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区环保分局牵头,会同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和计生局落实)6.推进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黄岛区改造24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信息。推进公开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区教体局牵头落实)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区卫生和计生局牵头落实)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抽检抽验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发布处罚信息、消费警示信息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四)围绕政府建设推进公开1.积极推进决策公开。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反馈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等。完善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市民代表、新闻媒体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与议题讨论。推行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区政府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公开评估结果。(区政府办牵头落实)2.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以及政府重要会议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区政府办牵头落实)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的公开,以公开推动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区审计局牵头落实)3.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区级财政部门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财政预决算后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和报表等预决算信息。各部门和单位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后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职责、机构设置、部门预决算表(含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和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部门预决算情况说明等信息,其中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资金事权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从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和执行信息(也可由财政部门代为公开),并解答公开后社会公众的问询和质疑。其中,预算安排信息公开时限为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预算执行信息实时公开。区、镇(街道)要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区财政局牵头落实)(五)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1.主动做好政策解读。落实同步解读机制,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建立领导干部宣讲解读政策机制,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区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措施不少于1次。加强专家库建设,扩大专家解读团队规模,为专家学者了解政策信息提供便利,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特别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作用,及时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区政府办牵头、区电政信息办配合)2.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大政务舆情监测力度,建立重要政务舆情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购买舆情监测第三方服务。认真落实省市舆情督办工作,严格按要求做好调查、处置、回应工作。对涉及本辖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按要求第一时间获取上报,第一时间研判处置,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的镇(街道)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分别牵头落实)3.更好发挥媒体作用。要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主动加强与各级各类媒体的沟通联系,提供信息服务。注重加强政策解读的国际传播,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分别牵头落实)(六)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1.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建设,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提高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区政府办牵头、区电政信息办配合)按照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年度计划制度,做好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形成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区法制办牵头落实)。加大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公开力度,除涉密的外,有关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低于10日,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反馈。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在制定或获取时认定其公开属性,并在政府信息上作出标识。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强化服务意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健全完善申请件从接收、登记到出具告知书全过程的制度机制,确保不拒收、不拒办、不超时答复、不误作信访件转办。加强对申请内容的调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提高告知书制作水平,增强说理性,既讲法理,也说情理,提高申请人的认可度,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区政府办牵头落实)2.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统筹规范栏目设置,消除栏目缺失和重复现象,增强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强化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增强信息传播效果。办好政府公报,着力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区电政信息办牵头落实)完善政务服务热线、政府信箱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效果。(区社会治理中心牵头落实)鼓励开展机关开放日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区政府办牵头落实)3.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要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分级分层开展培训。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区政府办牵头落实)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内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确定1位负责人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二)加强考核督查。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区政府将对全区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将给予通报,并要求及时整改。(三)加强统筹调度。区政府工作部门中有牵头任务的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工作指导,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并积极推动落实。未明确牵头任务的事项作为共性工作要求,由各部门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于日前,将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通过金宏网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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