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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研究对象研究的批判性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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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犯罪学研究对象研究的批判性梳理
【作者】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22)
【页码】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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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界定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至关重要的。对此,我国有学者有过精辟的论述:“学科成长的规律表明,任何一门科学要想在学科之林中谋得自己的独立地位,以求进一步的发展,其首要的条件是必须明确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当一门科学学科尚未将自己的研究对象与相邻学科的研究对象区别开来时,其自我意识必然是相当肤浅的、幼稚的,常常会把一些不切实际的使命强加在自己虚弱的肩上。这时候,该学科通常会表现出如下一些特征:基本概念歧义纷呈,理论学说频繁交替,研究方法与研究目标严重脱节等等。”{1}而具体到犯罪学来说,“正确确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对犯罪学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犯罪学对象的正确与否,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犯罪学的理论方法、发展方向乃至整个理论体系。”{2}正是这样,学界尤其是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地分析。在此,笔者试对学界研究进行全面的清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深化的途径。
  一、学界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界定的视角及其特点
  从犯罪学的发展史看,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也随着该学科的历史演变而不断深化和丰富的。对此,我国有学者对国外犯罪学的研究对象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该学者指出:欧美犯罪学界有关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主张,曾经发生过三次明显的变化即犯罪学形成时期的“大综合论”的主张,20世纪前期的“小综合论”的主张和20世纪后期新的“综合论”的主张,但是对其研究对象仍然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而在以前苏联为代表的东欧国家的犯罪学通常是从质的特征和组成成分这两个方面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但是其所存在的逻辑上的不对称和矛盾表现明显。{3}以至截至目前为止,关于犯罪学研究对象的问题至今仍是犯罪学继续探讨的焦点之一。从总体上看,当今在犯罪学的对象研究中,学界表现出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界定的倾向。具体言之,大体上有如下三种:
  (一)从研究范围角度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进行界定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是将犯罪学研究对象、范围或领域这三个范畴在同一含义上使用的,交替互用的,因此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大致认为在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界定实际上就是对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或领域的界定。{4}目前,在犯罪学界,国内外众多的学者采用这种方式。如在美国,作为一门研究领域,犯罪学关注的重点是犯罪现象事实,具体讨论犯罪行为在社会中的范围和分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特征;犯罪人的特征;刑事司法体制的历史、结构和功能。{5}在德国,有学者提出:犯罪学研究对象“包括以下各种过程:刑法立法、社会越轨行为的产生和消失、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的形成以及与犯罪的斗争、犯罪人个性与犯罪生涯、被害人个性与被害人生涯、对犯罪行为的正式反应(例如通过刑事护法实践)、非正式社会监督(通过家庭、学校)、习惯性越轨行为和习惯性犯罪行为”。{6}在前苏联,有学者提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原因,研究犯罪人的特征、预防犯罪现象的措施”,因此,犯罪学的对象有四个组成部分: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人的个人情况、预防犯罪措施。{7}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犯罪学的探讨主要是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还应具体包括犯罪之测量、法律社会学、犯罪的原因、犯罪类型论、刑罚学、犯罪被害者学主要副领域。{8}而在我国大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虽然在界定犯罪学的对象的范围上存在不同{9},但大多学者将其界定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犯罪预防)。当然,最近有学者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细化,作了更为细致、具体的界定,提出“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至少应涵盖犯罪的整个过程,应包括: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统计、犯罪预测、犯罪行为人、犯罪被害人和犯罪的控制与预防等”。{10}可见,从这个角度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大体上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尽管各个学者对于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廓定的边界有大有小,但是均采取列举的方式即将研究的具体对象采用“加法”的方式逐一地列举出来,这样使得对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确定得非常的明确;第二,在所确定的研究的具体的研究对象中,大多学者主张其各自在犯罪学研究对象中的地位或作用是有所不同的。一般认为犯罪原因在犯罪学研究对象中起到核心地位,甚至认为从狭义上讲,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原因的学问。{11}第三,界定较为明确、具体。采用这种视角由于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并且大多学者明确、“穷尽”地指出其具体包括的内涵,因此对于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就显得非常的一目了然,在一定程度上不会引发理解上的纷争。
  (二)从方法论角度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予以界定
  从这个角度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学者是在坚持犯罪学方法论中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对立或犯罪研究中宏观与微观的不可跨层次性的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有学者认为:犯罪学应该坚持整体主义立场即从与个体行为水平相对的宏观社会现象水平上来界定犯罪学的对象,从而提出“犯罪学是研究社会犯罪现象存在和演变规律的一门学问”{12},至于像犯罪原因、犯罪个人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措施这些内容,只是在完成揭示犯罪现象的存在和演变的规律这项任务时才涉及到,因此这些内容不是犯罪学对象的构成成分,而是犯罪学的任务的组成要素。这样做的理由在于,“如此划分清楚,至少有以下各个方面的好处:(1)便于始终突出犯罪现象的实在性,使得“犯罪”原因这类模糊的提法失去了意义。(2)由于把原因分析放回到任务之列,从而避免了这样的错觉,即仿佛因果联系就是犯罪现象规律存在的唯一形式似的。事实上,在揭示犯罪现象结构存在和演变的规律时,人们从未仅仅局限于因果分析这一种方法,至少相关分析也被同样广泛地使用着。(3)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个人情况不再被随意地纳入犯罪学的研究,除非它们对揭示犯罪现象规律确实有用。(4)预防犯罪的措施,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逻辑上看,它都是以关于犯罪现象规律的某种既有的知识为前提,并且也是犯罪学研究的目的之一。因此,把关于它的研究列入犯罪学的任务,实在是一种‘正名’的举动。”{13}很显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是将个体微观层面的研究纳入到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领域。相应的,有学者虽然主张犯罪研究中的宏观与微观的区分,但是认为犯罪学对象中应该涵盖这两个层面的研究,由此指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1)从政治、经济、文化、自然等宏观角度研究犯罪现象的规律、结构、表现形式、发展趋势及成因。这是从宏观上提出犯罪预防对策及措施的先决条件。(2)从微观角度分析作为个体现象的犯罪行为的生成过程。如同犯罪现象受制于多层次因素的影响,具体犯罪行为的生成也并非只是行为人单方面的作用,它同样是多方面因素组合的结果。探讨犯罪行为的生成过程,正是现代犯罪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关这方面的研究结论,构成了评价犯罪预防对策和措施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重要事实基础。(3)提出改良犯罪对策的建议以及有效预防犯罪的措施和手段。无论是对犯罪现象的宏观分析,还是对犯罪行为生成过程的具体研究,最终的归属都在于为提高社会预防犯罪的能力提出尽可能客观的对策及措施建议。”{14}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最近从这个视角界定犯罪学的对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有学者在学界所曾倡导的坚持“关系犯罪观(现在尚不能称‘学’,还只是一种观念理论),即从关系角度以关系分析方法来研究犯罪”{15}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化,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新的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可以界定为犯罪与被害的关系、犯罪与国家的关系、犯罪与环境的关系即犯罪关系。这样认为的具体理由是:“如此理解犯罪学及其研究对象第一意味着,犯罪只是犯罪学研究对象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犯罪学是在与被害、国家、环境的关系中把握犯罪的。甚至可以说,犯罪学真正关注的不是犯罪本身而是因犯罪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因此第二,如此理解犯罪学及其研究对象还意味着,凭借自身的学科逻辑和学术思维,犯罪学从世俗现象中分离出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而不是将自身的合法性直接建立在作为裸的经验事物的犯罪现象上。因为只有如此,犯罪学才可能摆脱关于犯罪的常识性逻辑,与常识性知识有所区别。于是第三,以这些关系为研究对象,还意味着与犯罪相关的被害、国家和环境也不过是犯罪学研究对象的一部分,是构成某种关系的必要元素。这个意义上的犯罪学才可能获得自己独立的学术思考空间,而不致过大程度受世俗权力、权威、政治经济情势等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左右。”{16}可见,从这个角度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也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是对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界定是从方法论方面进行自觉反思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是在较为深刻认识对第一种视角界定犯罪学对象的不足前提下提出自己的主张,反映出学者对于犯罪学的独特的或者说个性化的认识。第二是在界定对象中对于犯罪学研究中的一些有关范畴如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等从方法论上进行较为明确的区分,赋予了或指出了其各自的内涵。第三是在界定犯罪学研究对象中强调了或隐含了犯罪学是一门经验性的学科,突出该学科中的话语应具有可操作性、实证色彩的特点。
  (三)从学科任务角度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予以界定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通常,学科的概念和学科界限问题都是以学科研究对象来解决的,以学科对象为标准来划分学科界限。但是,在解决犯罪学概念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问题上,这个方法却无能为力了。在学科研究中,往往把学科对象作为评判学科的标准,一般地说,这是没有问题的。而面对两个学科研究所谓的一个对象的情况,问题就无法解决了。所以,要解决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问题,就必须到研究对象之外另寻出路,这就是要寻找决定学科研究对象的东西。在学科概念、学科界限等问题上,还有一个更重要、更基础的东西,这就是学科任务”{17}。此外,“学科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成果和水平的标志,在学科的划分问题上,理论逻辑是次要的,社会需要和人类对社会知识积累而形成的学科(科学)是首要和首选的,只要社会需要而又具备独立学科的资格,就要以独立学科对待之”{18}。由此,“犯罪学必须以它的学科直接任务来确立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理论方法”。{19}根据这种认识即“学科任务是确定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根据”,该学者进而提出为了实现犯罪学的学科任务、寻找有效的犯罪对策,犯罪学就必须从社会的角度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变化规律。因此,犯罪学就要从社会犯罪现象的现状,通过对社会上犯罪事实的实际调查,采取实证和思辨的方法,研究群体(或整体)犯罪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从而确定多方面的、有效的犯罪对策{20}
  可见,从这个角度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也具有三个方面比较明显的特征:第一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确定的思路是犯罪学与刑法学都是研究犯罪,因此如何划清犯罪学与刑法学存在着的边界便是关键,犯罪学对象的确立首先就应该从着手这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切入,由此从两学科的形态特征上进行细致的区分也就成了界定本学科的研究对象的前提;第二是在确定研究对象的根据上试图从其“源头”上来界定。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学科的独立根源就在于学科的任务,这种独特的社会需要就决定了学科的产生与发展,可见,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确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时将思维的触角延伸得很远,已经不再限制在学科的视域问题,而是涉及到学科的价值问题;第三是同样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也是有感于对传统的界定犯罪学研究对象或方法不满基础上来展开批判的。这种批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认为单纯从传统的语意学的角度即从对犯罪的词义的阐释的角度不能科学确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是应该从价值论的高度、发生学的视野来思考科学界定学科对象即应当考虑到学科的划分从根本上也是人类社会分工的一种表征,而不应仅仅停留在亲缘学科的逻辑结构或研究者建构理论的逻辑层面作简单的学科对象的界定。
  二、对三种视角界定犯罪学研究对象的评析
  从上述学界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视角可以看出,不同的视角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都有着各自的特色,同时也就有了各自存在的局限或不足。当然,我们也可以看到,上述从方法论角度与从学科任务角度所界定的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有着很大的一致性,可谓是殊途同归,但是应当看到其各自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理路是存在很大的不同的。因此,科学地认识上述三种界定的视角将有利于我们科学探求犯罪学研究对象之途:
  (一)对从研究范围界定的视角评析
  显然,相比较而言从这个角度界定犯罪学的对象最为明显的长处是如前所述比较明确、具体,而且重要的是在界定研究对象中比较清晰地表明犯罪学研究的具体内容或者说它的领域,这对于从整体上全面理解犯罪学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非常明显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将研究范围、领域与研究对象等同或在同一含义上使用是不恰当的。所谓研究对象就是研究时作为目标的人或事物。{21}很显然,从这个意义上讲,研究对象应该是首先明确的内容,也就是只有在明确了研究对象后才能好确定研究范围或领域,研究对象应该是研究范围或领域的上位概念。而从这个角度界定犯罪学研究对象的学者却混淆了这两者的关系和跨越了彼此先后的层次,其后果是导致作为一门学科的犯罪学似乎研究对象由众多个所组成,从而最终没有清晰地明确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到底是什么。第二是采用这种方式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由于是分散地罗列其内容,因此我们很难比较明晰地理解其融通一体的内在关系和其可能展示的潜在的理论逻辑结构,从而使得我们对于这门新兴的后发展的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有较为明确、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以致对于与其有密切亲缘关系、成熟的刑法学等学科据此能够较为清楚地区别看来。尤其是由于众多学者对于研究范围或领域的标准以及“切割”的具体内容往往各不一致,更使得人们难以从中对于犯罪学获得较为稳定、一致的认识。第三是从这个角度界定犯罪学的研究由于是使用犯罪学的一些基本范畴或概念,缺乏完整的整体性的语意概括和抽象,因此其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研究范围存在不周延和缺乏该学科发展所需的研究对象可能拓展的必要空间的缺陷与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这种界定所表达的范式是一种静态、结构化的视野下的探求和分析,这对于一门走向成熟、发展中的学科而言,显然是不明智和理想之举。
  总之,虽然目前从研究范围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在中外犯罪学者中为数相当的多,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最为通常的采用方式,但是无论从其本身的科学性出发还是学科发展所需的前瞻性看,是存在很多缺陷和相当不可取的。当然,也应该看到,从这个视角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具有明确性等优长,对于人们理解、学习犯罪学有着很大助益,因此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界定中不防发挥其这种辅助性功效,这样可能弥补其他视角对于犯罪学研究对象界定中存在抽象性等方面的不足。
  (二)对从方法论界定的视角评析
  客观地说,从这个视角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至少有两个方面明显的好处:第一是从根本性上认识到了犯罪学所进行研究的对象的特质。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一般说来,对于所认识的对象基本是社会中的正常现象为主要内容,如政治学中的政治现象、社会学中的社会现象、经济学中的经济现象等,而大体上可能只有犯罪学所认识的对象则是以社会中非正常的社会现象为主要内容,并且这种非正常现象往往不仅是国家正式权力所控制,而且是常常对于社会造成现实损害的。因此,对于这种现象如何认识以及认识的过程中所呈现的特质恐怕就是这门学科一个最为显著的属性之一。{22}这如有学者指出:“认识论问题(gnosis,gnoseos,希腊语为认识论)比现存的问题和本体论问题(omos,希腊语为实有的东西),对犯罪学的影响更大。实际上,我们关于实有的东西,特别是关于犯罪的讨论,取决于我们的方法论和本体论观点,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和研究这种实有的东西”。{23}可见,从认识的方法论的视角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而不从或仅仅从其“裸”的现实实体来“切割”研究的领域以确定研究对象,在一定意义上抓住了该学科的最为基本的特质,同时也是最为直观地直接反映出了该学科与相邻的亲缘学科如刑法学等学科的明显区别。第二是有利于整合犯罪学研究对象的具体内容。一般说来,犯罪学的方法论是指研究犯罪方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犯罪学研究的整个过程,具有较强的宏观性、抽象性,由此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和穿透力,这样从犯罪学的方法论的视角界定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大体可以通过其“共同”的方法论来整合其研究对象的具体内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从研究范围视角界定犯罪学究对象出现的那种“散乱”的结局。{24}因此,从总体上说,上述从方法论界定视角的学者所进行的探讨是富有启发性和开创性的,应当予以充分肯定。
  然而,从上述既有的这种研究来看,其存在的不足也是非常明显的,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对于犯罪学的方法论的特质揭示不够深入,从而难以完全从这个视角体现出该学科的属性。如前所述,犯罪学所认识的对象是非正常的社会现象,不同于其他学科的认识对象,因此对于这种非正常的社会现象,尤其是国家权力控制和给社会造成现实损害(包括对进行认识的本人)的非正常社会现象,其认识方法论应该与正常的社会现象的认识方法论有着显著的不同,然而,目前上述学者在这方面的理解并没有自觉地意识到这种差异,大体上是停留在与正常社会现象认识的方法论等同的水平上,以致基本是移植或套用以研究正常现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学等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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