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企业安排残疾人企业税收优惠税收优惠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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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才能享受残疾员工相关优惠政策
导读: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因此,该福利企业在为残疾员工缴纳保险费时,如果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不能再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提醒福利企业纳税人,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种类和标准为残疾员工缴纳保险,避免因缴纳的保险不符合规定而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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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别注明外,作品版权归会计网所有。如果无意之中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容大全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缴纳残保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税[201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日  附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发[1995]5号)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是指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组织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滨海一至六分局、纳税服务局、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各代理支库:  为进一步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残保金减免政策
  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残保金减免政策,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一、计算公式发生变化  征缴标准从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根据新规定,假如一企业上年有100名在职职工,企业也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年该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万元,那么这家用人单位今年保障金缴纳额就应该为(100×1.7%-0)×4万,即6.8万元。  据统计2013年度北京职工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2014年度北京职工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因此此次残保金征收政策调整,将对中小企业起到减负的作用。  二、征缴流程发生变化  新办法规定,保障金征收主体由以往的“残联审核、地税代征”明确改为地税局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每半年征收一次,每年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根据自愿原则,用人单位也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其全年应缴保障金。其中,2016年作为过渡期继续全年一次性征收,征缴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优惠政策继续保留  此外针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的小微企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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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关于办理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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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6〕8号)和《晋城市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细则》(晋市残字〔2014〕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办理201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年审对象: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 二、年审时间:2月20日&6月30日。
&&&&&&& 三、年审地点:晋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晋城市凤台东街1268号 )
&&&&&&& 四、联系电话:。
&&&&&&& 五、年审所需资料:
&&&&&&& 1、《晋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 2、《晋城市机构编制管理证》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4、残疾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5、经人社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 6、上年度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 7、上年度用人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在职职工支付3月、6月、9月、12月份工资的原件和复印件。
&&&&&&& 六、凡逾期未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先收后支,专款专用,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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