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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减资流程、所需提交材料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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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提供:北京公司减资流程,所需提供材料,登报要求范本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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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增资减资全套细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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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的操作流程及风险提示
案例导引:
&&&&锦瑟公司于日设立注册资金为100万,七名上诉人为锦瑟公司股东,股东会决定于2007年7月锦瑟公司注册资金减资为20万元。七名上诉人蔡瑞贤等各自的应出资金额为37万元、30万元、9万元、6万元、6万元、6万元、6万元;后分别减资数额为29.6万元、24万元、7.2万元、4.8万元、4.8万元、4.8万元、4.8万元。&&&&锦瑟公司于2012年7月在上海法治报刊登减资公报,在向工商局出具的“有关债务清偿及担保情况说明”上记载“至日公司已向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未清偿的债务,由公司继续清偿,并由全体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永典公司以锦瑟公司减资前尚欠永典公司134,540元债务未予支付,亦未通知其行使债权保全为由向上述七人提起股东出资之诉。判决支持永典公司诉求,后锦瑟公司7名股东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公司由于资本过剩、股权激励或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可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减资要遵从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减资应符合相应条件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如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本差距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原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应公司连年亏损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
3.公司避税、节税或用于董事、高管、核心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股权激励等其他需要。
二、公司减资应符合相应程序
1.作出股东会决议或决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就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承担的具体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
(2)有限责任公司须提交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即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修改公司章程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认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需办理相关的前置审批,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例如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向商务部门(局、委员会、部)申请减资审批,换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6.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不当减资中公司或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是公司常见的逃避债务的手段之一。值得提醒的是,现实交易过程中,债权人往往忽略债务人的此项违法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司未履行上述减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行使债权保全的权利,或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保全的权利但公司拒绝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司法实践中,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与公司正常经营之间的平衡,不当减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公司在不当减资中的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4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0条的相应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股东在不当减资中的民事责任
(1)公司不当减资的责任承担范围
&&&&一方面,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由于减资本身对该等债权人并不产生拘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减资实质上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且公司减资的受益人系股东自身,因此,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就其不当减资的责任承担范围为减少的注册资本金范围,并非其取得退股款范围,且公司全体股东均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当减资后,即使部分股东已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在不当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风险提示
本案锦瑟公司减资仅在相关报纸上予以公告,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永典公司,导致永典公司无从得知其减资事宜,也无法提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的规定,锦瑟公司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但公司减资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本案上述七名上诉人明知锦瑟公司对外所负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仍通过股东会决议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向工商登记部门出具虚假的情况说明,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损害了锦瑟公司的偿债能力,故减资股东的行为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程序瑕疵的减资,对已知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则本质上造成同股东抽逃出资一样的后果,原审法院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认定七名上诉人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锦瑟公司所负永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并无不当。此外,即便部分股东已将持有的锦瑟公司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但也不影响其承担转让前的瑕疵减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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