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合众长红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分红型)(E)款,当时是5000元,连续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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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至盛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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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1%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
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年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 1%。&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8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最后复效之日
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除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保险费外,还将给付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凡出生满 28 天至 69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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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23个用户完善保障计划
67923个用户完善保障计划合众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
[导读]:虽说人们的保险意识在逐渐加强,但是还有不少人对保险的认识是不到位的。有人认为自己是年轻人,有经济基础,有没什么病,是浪费钱。其实这个想法是错误的。我们要趁着年轻投保,未雨绸缪,以后就更有保障了。合众长红两全保险(分红型)E款如何?
  保险公司:合众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类型:
  投保年龄:28天到60周岁
  交费方式:期缴
  保障期限:10年
  保险利益:1满期生存保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期限给付满期金,本主合同终止。2疾病身故保障:(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客户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当时投保人已交费次数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3意外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因遭受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乘以身故当时投保人已交费次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产品说明:该产品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红利根据保险公司业务的经营状况而定。
医疗费用-100元
身故/残疾保障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已缴纳的保险费-领取的金额)取大者
身故/残疾保障
特定轻症保障
基本保额*0.30元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身故/残疾保障
交通意外保障
基本保额*0.20元~基本保额*2
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
以下显示均为向日葵已认证会员,其资料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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