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丢失怎么补办正本丢失,去工商局补办的时候,需要提供章程修正案吗(已经

个体户营业执照正本丢失怎么补办?_百度知道
个体户营业执照正本丢失怎么补办?
个体户营业执照正本丢失怎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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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需要做的:1、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2、领取《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3、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4、缴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需要注意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1)《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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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拿着这份刊登了遗失声明的报纸,到当初办营业执照的工商所填表:
公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均需要在报纸上登报挂失,刊登遗失声明。先向工商部门报告挂失,同时到市级以上的报纸登报声明作废  营业执照遗失补办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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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 .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才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2)企业&#47,需要的时间可能更加长。但是你需要刊登遗失声明,这个也是需要点时间的;(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是如果你那里工商局的业务量大,领取《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 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 → 缴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程序: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被委 托人的权限、委托权限,那么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2、如果是企业营业执照。办理程序是:登报声明作废(挂失) → 提交申请 → 补领证照应提交的文件企业/只要你递交的资料齐全,一般情况下,五个工作日就能办好。快的话,隔天就能搞定。(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司应提交的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情况。挂失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如果你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费用是13块。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1)《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由企业&#47
执照丢失,必须要登报。可联系本市较大的几个报纸,刊登丢失说明执照补遗,去所在地的工商所做补办,需要携带:公章、未丢失的所有证件、法人亲自去办理。工商部门告知具体领取新营业执照的时间,领完新执照就算办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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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现需补办执照,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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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部分)权力清单4
违反《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中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政策规定,不完成农副产品交售任务自行出售的,按国营收购牌价收购产品;已售出的,没收高出收购牌价部分的全部所得。
(二)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按国营收购牌价收购商品,或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以及在本省生产并在国内销售和其他在本省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用字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以及在本省生产并在国内销售和其他在本省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72号发布,第86号修订)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
违反有关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
39号发布,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1号修订)第六条:“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管理。”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71号发布,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有关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发布,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从事业务满园以外经营活动、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第6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第64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经营单位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行为的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号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1987年9月公布,国务院令第239号修改)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经营旅游业务的;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的处罚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到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受让
违反劳动用工规定的处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备案分支机构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登记项目的处罚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因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名称权行为的处罚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第74号发布,第86号修订)第九条“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广告代言人违法代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互联网广告不能一键关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对涉嫌传销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冻结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扣押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第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
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
查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
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扣留公司登记机关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收缴视同歇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权限内责令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本条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被检查的经营者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
扣留、查封违法商品
《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违法案件时,可依法调查经营活动、查阅有关经营凭证,采取扣留、查封违法商品等强制措施,对扣留、查封的商品,可依法销毁、拍卖或者作价处理。”
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第63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645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责令有关直销企业暂时停止有关有经营活动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查封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第四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查封、扣留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本条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被检查的经营者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发现被检查财物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有关财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扣留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对容易腐烂、变质、易燃、易爆等不易保存的物品,可以按法定程序先行处理;(四)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行为,可以收缴尚未使用的侵权物品的包装
注册登记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648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号发布,第588号第一次修订,第648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
权限内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动产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2.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 号)第七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颁发。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举报制售假冒伪
权限内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权限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权限内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权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权限内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以及负责人名单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权限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员名单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权限内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权限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四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隶属企业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权限内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工商总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十七条:“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权限内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非公司法人改变主管部门,未涉及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权限内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六条:“鼓励经营者参照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格式条款。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第十一条:“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经营者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除外:(一)房屋买卖及租赁、物业服务、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二)旅游合同;(三)汽车买卖、租赁合同;(四) 供电、供水、供气合同;(五)邮递、通信、有线电视服务合同;(六)经纪合同;(
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五条:“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经纪人聘用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14号)第十二条 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9号)第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拍卖前日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十一条 “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经营者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30日内报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除外:(一)房屋买卖及租赁、物业服务、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二)旅游合同;(三)汽车买卖、租赁合同;(四)供电、供水、供气合同;(五)邮递、通信、有线电视服务合同;(六)经纪合同;(七)经营性培训合同;(八)美容健身、餐饮住宿、摄影服务合同。”
2、《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格式条款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变
就商标侵权赔偿所做的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
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2、《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9号)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特殊标志侵权赔偿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
权限内对企业登记、年度报告等行为的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 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 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五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
权限内企业名称的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0 号)第四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权限内农资市场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
权限内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
权限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
广告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对辖区内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确定。广告经营单位应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其广告经营情况进行的日常监督,并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对合同行为的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1 号)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
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的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是:(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对广告经营资格的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六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主要内容括:(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二)广告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合法程序取得广告经营资格;(三)是否按照审批登记的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四)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合同等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制度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六)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告财务制度的情况;(七)户外广告、广告显示屏、印刷品广告、临时性广告等经营资格情况
市场主体工商信用分类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0号令)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2.《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0号)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
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工商总局令第14号)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及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交易市场的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对辖区内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确定。广告经营单位应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其广告经营情况进行的日常监督,并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工商总局令第
86号)第六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广告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合
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
权限内守合同重信用公示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06〕16号)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2014〕233号)《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办法》赣工商市字〔2014〕15号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目的是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机制;规范市场主体合同管理行为,展示市场主体形象;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平台,降低社会公众交易风险;促进市场主体信用。”第三条:“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场主体自愿申请,对其在经济活动中经营
就民事争议范畴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2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对当事人因产品质量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过程中进行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
消费投诉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工作规范》。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8号修订)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
公司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拍卖活动及竞买人名单、身份证明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企业年度检验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经纪人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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